【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為了明確規定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推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強戰略投送能力。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有效支持,為此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
【執行時間】:20170101
【信息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發展,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以滿足國防需要為目的,在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郵政等交通領域進行的規劃、建設、管理和資源使用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動軍地資源優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
國防交通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設置和工作職責,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防交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國防交通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建立國防交通軍民融合發展會商機制,相互通報交通建設和國防需求等情況,研究解決國防交通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國防交通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
第六條 國防交通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政府預算。
企業事業單位用于開展國防交通日常工作的合理支出,列入本單位預算,計入成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相關義務。
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教育納入全民國防教育,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防交通宣傳活動,普及國防交通知識,增強公民的國防交通觀念。
各級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交通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國防交通教育。
設有交通相關專業的院校應當將國防交通知識納入相關專業課程或者單獨開設國防交通相關課程。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國防交通信息化建設,為提高國防交通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需要在交通領域采取行業管制、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交通保障等國防動員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等有關法律執行。
武裝力量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對交通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設立國防交通聯合指揮機構,統籌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資源,統一組織指揮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以及交通設施設備的搶修、搶建與防護。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第十四條 國防交通規劃包括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劃、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規劃、國防交通科研規劃等。
編制國防交通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滿足國防需要,有利于平戰快速轉換,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
(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重點,注重效益,促進資源融合共享;
(三)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相協調;
(四)有利于加強邊防、海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沿邊、沿海經濟欠發達地區交通運輸發展;
(五)保護環境,節約土地、能源等資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交通行業以及相關領域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劃交通網絡布局,應當兼顧國防需要,提高國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保障國防活動的能力。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將有關國防要求納入交通設施、設備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有關國防要求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征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后匯總提出。
第十六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下級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編制。
編制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和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意見,并納入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的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劃,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編制。
第十八條 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規劃,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軍地有關部門編制。
中央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編制儲備規劃。
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編制儲備規劃。
第十九條 國防交通科研規劃,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編制。
第二十條 建設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應當以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為依據,保障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暢通。
建設其他交通工程設施,應當依法貫徹國防要求,在建設中采用增強其國防功能的工程技術措施,提高國防交通保障能力。
第二十一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國防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相關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軍隊有關部門參與項目的設計審定、竣工驗收等工作。
交通工程設施建設中為增加國防功能修建的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在滿足國防活動需要的前提下,應當為經濟社會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國防功能。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需要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由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管理單位逐級上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生產和其他活動,不得影響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了解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等情況;有關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軍事機關通報交通工程設施建設情況,并征求其貫徹國防要求的意見,匯總后提出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具體項目。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由有關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貫徹國防要求的具體事宜。
交通工程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有關部門應當對項目的實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在土地使用、城鄉規劃、財政、稅費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防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確定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類別和范圍,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建造、購置、經營前款規定的類別和范圍內的民用運載工具及其相關設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向民用運載工具登記管理部門和建造、購置人了解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建造、購置、使用等情況,有關公民和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掌握的民用運載工具基本情況通報有關軍事機關,并征求其貫徹國防要求的意見,匯總后提出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項目。
第三十二條 對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具體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與有關公民和組織協商確定貫徹國防要求的具體事宜,并簽訂相關協議。
第三十三條 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有關部門應當對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實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對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在服務采購、運營范圍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 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營人負責民用運載工具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其使用效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統一計劃、集中指揮、迅速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組織國防運輸。
承擔國防運輸任務的公民和組織應當優先安排國防運輸任務。
第三十六條 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托,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強戰略投送能力,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有效支持。
承擔戰略投送支援任務的企業負責編組人員和裝備,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實施預案,進行必要的訓練、演練,提高執行戰略投送任務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加強國防運輸供應、裝卸等保障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防運輸的需要提供飲食飲水供應、裝卸作業、醫療救護、通行與休整、安全警衛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務或者保障。
第三十八條 國家駐外機構和我國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企業及其境外機構,應當為我國實施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的船舶、飛機、車輛和人員的補給、休整提供協助。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企業為海外軍事行動提供協助所需的人員和運輸工具、貨物等的出境入境提供相關便利。
第三十九條 公民和組織完成國防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按照不低于市場價格的原則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規定。
第四十條 軍隊根據需要,可以在相關交通企業或者交通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派駐軍事代表,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完成國防運輸和交通保障任務。
軍事代表駐在單位和駐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軍事代表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軍事代表的派駐和工作職責,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制定國防交通保障方案,明確重點交通目標、線路以及保障原則、任務、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交通工程設施搶修、搶建和運載工具搶修,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三條 國防交通保障方案確定的重點交通目標的管理單位和預定承擔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編制重點交通目標保障預案,并做好相關準備。
第四十四條 重點交通目標的管理單位和預定承擔保障任務的單位,在重點交通目標受到破壞威脅時,應當立即啟動保障預案,做好相應準備;在重點交通目標遭受破壞時,應當按照任務分工,迅速組織實施工程加固和搶修、搶建,盡快恢復交通。
與國防運輸有關的其他交通工程設施遭到破壞的,其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按照管理關系向上級報告,同時組織修復。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確定預定搶建重要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土地,作為國防交通控制范圍,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作為國防交通控制范圍的土地。
第四十六條 重點交通目標的對空、對海防御,由軍隊有關部門納入對空、對海防御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重點交通目標的地面防衛,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重點交通目標的工程技術防護,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指導其管理單位和保障單位實施。
重點交通目標以外的其他交通設施的防護,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因重大軍事行動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以及與國防相關的保密物資、危險品運輸等特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相關地區的陸域、水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有關軍事機關應當給予協助。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相關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訓練、演練。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由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建。
參加訓練、演練的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人員的生活福利待遇,參照民兵參加軍事訓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執行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搶修、搶建、防護和民用運載工具搶修以及人員物資搶運等任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調配。
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車輛、船舶和其他機動設備,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規定設置統一標志,可以優先通行。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承擔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國防交通物資儲備制度,保證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的需要。
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應當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儲備的物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的品種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儲存管理單位,監督檢查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管理工作。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儲存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維護和更新,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損壞和丟失儲備物資。
第五十三條 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執行交通防護和搶修、搶建任務,或者組織重大軍事演習,搶險救災以及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訓練、演練等需要的,可以調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
調用中央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調用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儲存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物資調用指令,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
第五十四條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因產品技術升級、更新換代或者主要技術性能低于使用維護要求,喪失儲備價值的,可以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
中央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需要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技術鑒定并審核后,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需要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技術鑒定并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中央和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改變用途或者報廢獲得的收益,應當上繳本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
(二)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國防運輸任務的;
(三)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重點交通目標搶修、搶建任務的;
(四)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國防交通儲備物資調用命令的;
(五)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
(六)擅自動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管、維護國防交通儲備物資,造成損壞、丟失的。
上述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有關軍事機關以及交通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交通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貪污、挪用國防交通經費、物資的;
(三)泄露在國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四)在國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法所稱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是指國家為國防目的修建的交通基礎設施以及國防交通專用的指揮、檢修、裝卸、倉儲等工程設施。
本法所稱國防運輸,是指政府和軍隊為國防目的運用軍民交通運輸資源,運送人員、裝備、物資的活動。軍隊運用自身資源進行的運輸活動,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與國防交通密切相關的信息設施、設備和專業保障隊伍的建設、管理、使用活動,適用本法。
國家對信息動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以下簡稱《國防交通法》)頒布,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第一部國防立法,是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之后出臺的一部國家法律重典,意義重大而深遠。
大幅提升戰略投送能力的重大舉措
現代戰爭已進入“秒殺”時代,顯著特征是“快吃慢”,而非“大吃小”、“多吃少”,迫切要求戰略投送快速高效。據外軍測算,投送能力提高l倍,戰斗力約增長2至3倍。為贏得優勢,世界主要國家紛紛超前部署,通過國家立法不斷加快遠程投送力量建設步伐。在法律保障下,一些主要國家保持著強大的戰略投送能力。目前美軍本土陸上運輸的88%、跨國空運的50%和海運的64%均依托民用運力,所以能在20天?胀端18萬人構建起對阿富汗的半月形包圍圈。
當前,我國安全形勢復雜嚴峻。艱巨的使命任務,要求我們必須依靠足夠的遠程投送能力以保持各戰略方向的“前沿存在”。這就需要從國家安全和發展全局高度,制定實施《國防交通法》。另一方面,從我軍現有投送能力看,投送力量依然偏弱,平戰轉換機制不夠完善,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巨大國防潛力還難以有效轉化為戰爭實力。更令人擔憂的是,在突破戰略投送能力建設瓶頸、加強投送力量和制度建設等方面長期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撐。
《國防交通法》全面規范了國防交通建設的統籌機制、利益引導機制和各領域的基本制度,為大幅提升戰略投送能力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比如,該法規定,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托,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強戰略投送能力,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有效支持。這就明確了戰略投送力量建設的基本主體和主要格局。
由此可見,《國防交通法》的基本功能,在于為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全面提升戰略投送能力作出系統的制度安排。這部法律對國防交通規劃編制、交通工程設施建設、民用運載工具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等國防交通活動作出權威的基本規范,將多年來形成的國防交通成功經驗固化為法律制度,是一部統籌國防與經濟、平時與戰時、需要與可能,實現我軍投送力量與國家交通運輸力量有機銜接的法律重典。
依法推進軍民深度融合發展的引導工程
《國防交通法》是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后我國頒布的第一部國防法,在以法治破解軍民融合發展難題的攻堅戰中,其作用形同一艘“破冰船”,承載著攻堅克難、開拓創新的重大使命。進一步看,與軍民融合其他領域相比,國防交通具有更加鮮明的國防和經濟雙重屬性,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是跨軍地、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跨國界的綜合性和基礎性軍民融合領域。
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形成軍民合力,是《國防交通法》的一個鮮明特點。為有效化解軍民分離二元結構,這部法律以國家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為統領,在推動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制度建設上進行了富有針對性的設計。比如第十五條對國防交通規劃的范圍和編制要求作了明確規范,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可以說,這部法律的基本出發點,是將影響國家安全和發展的全局性問題、單靠軍地某一方面或一個部門難以協調解決的突出問題、各領域融合發展亟須解決的關鍵問題通盤考慮,構建了一個包含規劃、體制、機制、政策、標準、信息、設施、儲備、力量建設在內的綜合舉措體系,對當下破解軍民融合難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棋局”與未來戰場的“戰局”有機融合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
在軍民融合發展中嚴格規范國防交通建設各相關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是《國防交通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在軍民融合發展戰略中推進國防交通建設,核心問題是在明確國防屬性的基礎上規范每個行為主體的基本義務。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義務。”這一規范,是保證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推進國防交通建設的基本前提。
堅持以市場運作方式推進國防交通建設,是《國防交通法》的又一亮點。目前我國各種機動車、船舶保有量的85%為民營企業所有,如果按照現行《水路軍事運輸付費辦法》和《鐵路軍事運輸付費管理辦法》,軍運費用較商運低20%至50%。顯然,長期采用這種非市場方法,勢必會影響民營企業和公民個人服務國防交通的積極性。在建立市場導向的利益引導機制方面,《國防交通法》作了系統規范,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同時規定,通過協商方式確定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民用運載工具,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并明確了費用支付標準等。
促進國防建設法治化的重要法典
目前我國國防法律空缺較多,國防法律體系亟待健全!秶澜煌ǚā芳忍钛a了在國防交通領域立法的空缺,也將進一步加快其他同位法和相關下位法的立法進程。
進一步看,《國防交通法》的頒布實施,還將為優化國防法治運行環境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在國家法治化進程中,有一種現象很值得思考:執法往往比立法更難。一部很好的法律,在實踐中常常走形,法律效力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重要根源之一,是中國由東方人情關系社會走向法治社會進程中的現代文化缺失。《國防交通法》的貫徹落實也面臨同樣的挑戰。在現實中,國防交通工作有時還要靠感情來維系,靠關系來協調,靠政治覺悟來推動,還不能充分運用程序化、法制化的工作機制。
《國防交通法》已經頒布,但厚植國防交通法發揮效能土壤的任務遠未完成,要使國防交通建設獲得最深厚、最強大、最持久的人力、智力和財力支撐,就要綜合運用教育、宣傳等方法,向社會大眾普及軍民融合理念、現代國防意識和法治文化元素,使全社會認識到貫徹實施《國防交通法》是支撐中國夢、強軍夢的重要國家舉措,這樣才能不斷凝聚起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的力量。
1、國防交通是什么意思?
國防交通是為國家防衛和戰爭服務的交通體系,包括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郵政等交通領域等, 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防交通,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神經和大動脈,與戰爭和國防有著不解之緣。發達的交通運輸業,完善的交通網絡,不僅是社會進步、經濟發達的象征,也是國防實力的重要體現。國防交通在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動軍地資源優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
2、依法推進國防交通法過程中有什么政策和措施?
國防交通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軍隊“能打勝仗”的雙重支撐,是軍民深度融合的重要領域,對于富國和強軍都具有基礎性甚至是“生命線”意義。1995年2月24日頒布《國防交通條例》,對于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發揮了歷史性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以及軍事斗爭準備的全面推進,國防交通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利益引導機制不夠完善,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工作的權利義務調整方式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工作的實際需要。二是軍地之間僅靠溝通協調,缺乏穩定性和權威性,形不成持續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規范和統籌。三是為適應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戰略投送能力,加強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設尚無法律依據。四是平戰轉換機制不夠完善,不利于將國防交通潛力迅速轉化為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的保障能力。制定一部基礎性、全局性、綜合性法律,解決國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十分必要。
與1995年頒布的《國防交通條例》相比,《國防交通法》在五個方面進行了充實完善:一是貫徹了軍民融合發展的國家戰略。二是增加了國防交通規劃、戰略投送、會商制度、平戰轉換、戰時組織指揮等新的內容。三是完善了市場導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導、責權利統一、激勵與約束等工作機制。四是明晰了經費保障、國防運輸運價確定的原則,突出和完善了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法律規范。五是進一步調整了國家與組織、公民的關系。
3、我們中國國防力量怎么樣?
我中華人共和國軍事綜合能力位居世界前列,僅次于美國、俄羅斯之后位居世界第三,每年投用在軍事上的費用更是不計其數。
我國現擁有陸軍、海軍、空軍三系作戰兵種。他們構成我國三位一體的戰略核力量。我國現有服役兵員230余萬位居世界首位。
我國有著強大的陸軍軍事能力,其兵員占了100余萬,同時還有著精良的裝備和完整的編制。我國現分為七大軍區,他們分布在我國的大江南北,守衛著我國的萬里國疆。軍隊里的等級分為:軍、師、旅、團、營、連、排幾等。
我國的空軍力量與南色力量也是不可小視的,我國現擁有世界上先進的運輸機、直升機及戰斗機等。而我國的海上力量現已有了一位新成員,自從有了它,我國的國際影響力迅速提升。它就是“航空母艦”
然而 我國發展國防的歷程卻是艱辛的。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實施核壟斷,在那是我國為盡快打破這一壟斷于是便做出了發展原子能,研究原子彈的決策,到了1961年,中共中央有一兩彈位核心,加快工防科研與國防發展,并作出“自力更生,奮發圖強”,的指導方針。在此方針的指導下,我國克服了重重困難,終于在1964年的10月我國的第一顆原子彈終于在新疆羅布泊爆炸成功了。這一爆炸讓我國當時的國際威望迅速提升至世界前列。就在這時有些國家甚至有些害怕了——他們害怕中國的速度,因為確實是太快,然而,這一切對于我國來說還是不夠的!因為我國還要變得更強。美國、英國、蘇聯在這時候已經擁有了氫彈,我國不甘落后,于是奮起直追,在經過幾年的科研之后,終于在1967年我國成功的研制出拉氫彈。
我國是向往和平的,但要想永久的和平不被破壞我國就必須得發展尖端武器。來維護和平。就這樣,我國在1980年成功的發射了一枚洲際彈道導彈,在1982年我國又在海下成功的發射了一枚戰略導彈——“巨浪一號”。在1995年我國又成功的發射了新型洲際彈道導彈“東風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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