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為進一步調整和明確建設監督的管理權限,精簡行政審批程序,改變監督管理方式,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發文字號】: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
【執行時間】:20060801
【信息來源】:交通部
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加強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建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建設是指公路、橋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驗收全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監督管理。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委托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 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并給予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五條 公路建設活動及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公路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公路建設履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三)監督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指導檢查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違法行為。
第七條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交通部負責全國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和省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三)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資、合作、貸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設項目,由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履行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要求:
(一)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公路建設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以及其他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第九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按職責權限審批公路建設項目,不得越權審批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路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規劃,進行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項目招標文件;
(六)根據批準的項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和公路建設計劃,組織項目招標投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準備工作,編制項目開工報告;
(八)根據批準的項目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
(九)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辦理項目驗收;
(十)竣工驗收合格后,組織項目后評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應按照國家頒發的編制辦法編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質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辦理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和后評價。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應當報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合格的,經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試運營,未進行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試運營;試運營期最多不超過兩年,試運營期結束前必須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使用;在試運營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必須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實行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事公路建設的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從業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必須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禁止地區分割和行業保護。
第十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從事公路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承擔公路建設相關責任和義務,對建設項目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依法開展招標活動,不得接受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
第二十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資質證書和資信登記,并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禁止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二十一條 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權限內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并對監督工作質量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根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交通部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鑒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項目法人應在24小時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事故同時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一般質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會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重大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別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含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公路建設項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對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七條 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及建設資金?顚S谩舸鎯、不準侵占、挪用的管理規定;
(二)工程項目是否有擅自改變、擴大和突破建設規模和標準的問題;
(三)是否嚴格執行概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資金用于計劃外工程;
(四)資金籌集來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及時;
(五)是否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情況,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是否按合同規定提取使用建設管理費、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有無亂攤亂擠建設成本的問題;
(七)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憑證帳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制約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是否健全規范。
第二十八條 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二)審核、匯總、編報年度公路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審批年度公路建設財務決算;
(三)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撥付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四)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安排(包括年度計劃調整)、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財務決算、竣工驗收;
(五)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六)收集、匯總、報送公路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審查、編報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七)督促項目法人及時編報工程財務決算,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公路建設進展、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信息。
第三十條 公路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標示牌管理。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都有權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檢舉、控告、投訴。
第三十二條 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公路建設活動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員聘用辦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單位和個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拒絕或阻礙依法進行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越權審批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資信登記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辦理項目開工報告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視情節可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按合格予以簽認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未經監理簽認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收費公路項目應當停止收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項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隨意壓縮工期,侵犯從業單位合法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業單位弄虛作假、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可給予通報批評、停業整頓,取消1—2年資信登記的警告處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能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監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監督職能,限期整改,整改結果報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對項目法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或暫
停資金撥付;對從業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1—2年資信登記的警告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設資金,擅自改變、擴大建設規模,亂攤、亂擠建設成本,責令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有關人員,具有索賄、行賄、受賄行為,損害國家和單位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監督機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交通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1、公路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省級公路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建設、養護、路政和收費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受委托起草行業管理規章草案。
二、參與編制全省公路建設規劃,負責編制全省公路建設、養護、路政的省級年度計劃草案,承擔規劃、計劃實施的檢查、監督、指導工作。
三、承擔全省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參與高速公路和組織除高速公路外普通公路(含“四自”工程)環評、水保、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變更)設計審查、工程竣工驗收等項目審批管理,檢查、指導、督促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參與公路建設市場管理、招投標、變更設計、施工圖審查和交工驗收;負責工程決算管理。
四、組織、指導公路建設、養護、路政管理技術裝備的開發和引進,提高現代化水平;組織全省公路科研項目的實施、重點工程的攻關及“四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協助做好科研成果的鑒定、驗收和上報工作。
五、承擔全省公路養護、公路扶貧和公路綠化的管理工作;組織公路交通量調查和路況登記。
六、依法實施全省公路路政行業管理,負責全省高速公路路政許可工作。
七、承擔收費公路通行費收費的管理工作,提出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設置、公路收費項目收費年限的建議意見,審核收費設施和收費管理系統方案及預算。
八、承擔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運行監控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全省高速公路收費、監控、通信系統設施的設計審查、施工監督、交竣工驗收,負責各高速公路路段相關系統的聯網測試及接入工作;負責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操作管理,實施車輛通行費的結算;負責全省高速公路通行憑證和通行費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進行行業監督、檢查、指導和服務,實施統一協調和監控,匯集、發布路網運行狀況信息。
九、負責全省普通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經費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管;籌措省公路資金(紅字部分計財處增加);編報公路行業財務、統計等各項報表。
十、組織、指導公路建設、養護、路政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和中、高級技工的培訓,指導全省公路行業的職工教育工作。
十一、管理局直屬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省交通運輸廳的授權,監督和管理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十二、指導全省公路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制定年度創建計劃,組織評比和推薦公路行業的文明(先進)單位、集體、個人;指導全省公路系統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對公路行業風氣建設進行檢查、監督。
十三、承辦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2、高速公路建設要走哪些程序規定?
所謂建設程序是指一項建設工程從設想、提出到決策,經過設計、施工,直到投產或交付使用的整個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內在規律。
按照建設工程的內在規律,投資建設一項工程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建設實施和交付使用三個發展時期。每個發展時期又分為若干階段。科學的建設程序應當在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基礎上,突出優化決策、競爭擇優、委托監理的原則。
目前我國的建設程序發生關鍵的變化是:
一、在投資決策階段實行了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
二、實行了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三、實行了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四、實行了項目法人責任制度
建設活動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咨詢評估情況對建設項目進行決策
四、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文件
五、初步設計批準后,做好施工前各項準備工作
六、組織施工,并根據施工進度做好生產或動用前準備工作
七、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內容建完,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八、進行項目的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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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村公路管理所是什么單位?
農村公路管理所是事業單位。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名稱各地有區別,分別有地方公路局、地方公路處、縣鄉公路局、縣鄉公路處、農村公路局(所)等,隸屬于縣交通運輸局的事業單位,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應屬于公益類。在未來的改革中養護職能剝離出去,實行市場化養護是基本方向。
主要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國家關于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的實施。
2、負責編制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和戰備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編制農村公路年度養護、機務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檢查、考核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質量目標。
4、負責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村委會對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
5、負責管理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
6、負責農村公路普查、路況技術標準評定、橋梁管理;負責農村公路調查、統計、科技、信息上報工作。
7、負責農村公路項目的立項、報批、權限內勘察設計;負責農村公路招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及重點工程建設的實施,負責監督農村公路建設市場。
8、負責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的推廣工作及公路專業人員培訓工作,參與農村公路現代化養護、現代化管理技術的開發、改善技術裝備、提高管理水平。
9、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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