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了加強超標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市根據國家非機動車管理等相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撫州市超標非機動車臨時通行標志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發文字號】:撫州市人民政府[2010] 24號
【執行時間】:20101001
【信息來源】:撫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超標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超標非機動車,是指具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的兩輪電動自行車、兩輪燃油機助力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超標非機動車:
(一)最高車速大于每小時20千米、小于或者等于每小時50千米;
(二)空車凈重大于40千克;
(三)不具有良好的腳踏驅動功能;
(四)外形尺寸超出技術參數標準;
(五)使用內燃機,排量大于30毫升、小于或者等于50毫升,又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非機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辦理臨時通行標志、上道路行駛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購買并上道路行駛的超標非機動車,應當依法辦理臨時通行標志。未取得臨時通行標志的超標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臨時通行標志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每兩年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一次車輛安全性能檢測記錄,2014年10月31日后超標非機動車自行淘汰。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標非機動車的登記、辦理臨時通行標志、上道路行駛等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超標非機動車的質量檢測、銷售、環保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申請臨時通行標志,應提交下列材料到車輛所有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四)有效期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手續、增設辦證點,方便申請人辦理臨時通行標志和駕駛證,并將辦理的時間、地點、手續等事項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超標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臨時通行標志,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九條 駕駛取得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上道路行駛,應取得準駕車型F以上摩托車駕駛資格,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戴安全頭盔;
(二)在機動車道最右側或者摩托車專用車道上行駛。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燃油機助力自行車生產、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得擅自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和質量不合格的非機動車,更不得生產、銷售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非機動車。擅自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標準或質量不合格非機動車,或者拼裝、擅自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對車輛類型認定有爭議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出具車輛出廠的有關證明;不能出具或仍有爭議的,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車輛進行檢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作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超標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機動車違反單向行駛標志,會怎么處理?
違法代碼不同,相應的處理也不同,具體如下:
違法代碼:10393,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不扣分,罰款150元有所區別;違法代碼:13440 扣3分 罰款50元。
二、高速因車輛故障,多少米設置安全警告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三、什么是輔道,什么情況下機動車可以在輔道上通行?
輔道【relief road】指的是設在道路的一側或兩側,供不允許駛入或準備由出入口駛入該道路的車輛或拖拉機等行駛的道路,他分臨時輔道和永久輔道兩種。
臨時輔道就是說在公路進行維修的時候會建造的以保證車流通行,這些道路在正道建成后就會被拆除;
永久輔道是在一些車流量比較大的道路旁邊修建的,是用于車道分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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