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1年吸毒人員駕駛證新法規規定: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取得駕駛證后具有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措施三種情形的,視為吸毒成癮未戒除,予以注銷駕駛證;明確持有駕駛證有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予以注銷駕駛證。
公安部頒布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中明確規定,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以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3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公安交管部門在受理駕駛證申請時,會核查申請人是否有吸毒行為記錄,審查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對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以及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三年等情形的,將不予受理。同時,申請人在申請駕駛證時,應當如實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準申請的情形,并對申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涉毒駕駛人在兩種情況下會被注銷駕駛證:一是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二是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措施的。駕駛人因涉毒被注銷駕駛證后,三年內沒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已滿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請駕駛證。
公安部發布了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法規首次對毒后駕駛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做出了“零容忍”的態度,對查出毒后駕駛的駕駛者一律注銷駕駛證,并三年內不得申報領取機動車駕駛執照,該規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暴露出的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或者駕駛機動車采取“零容忍”措施,嚴格限制吸毒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按照新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注銷駕駛證。
公通字〔201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近年來,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不斷增多,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重大隱患,特別是江蘇省常合高速公路蘇州段 “422”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嚴重危害性。為有效遏制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禁毒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就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駕駛人
(一)組織全面排查清理。8月底前,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禁毒部門要組織對本省(區、市)駕駛人進行全面排查清理,將吸毒人員登記信息與駕駛人信息進行集中比對,掌握本地有吸毒記錄的駕駛人基本情況和底數。
(二)集中辦理駕駛證注銷。正在依法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8月底前,通過電話、信函、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駕駛人,三十日內到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駕駛證。對在規定期限內未主動辦理注銷業務以及駕駛人正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向社會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并通過電話、信函、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駕駛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注銷業務時,應當收存登記吸毒人員信息與駕駛人信息比對記錄。駕駛人對注銷駕駛證提出異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禁毒部門進行核查。
二、建立吸毒駕駛人核查機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禁毒部門要建立駕駛人數據庫與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數據庫的關聯,實現自動比對功能,及時交換數據信息。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在辦案過
程中發現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持有駕駛證的,應當在三日內將吸毒駕駛人信息交換給交通管理部門。
(二)嚴格駕駛證申領核查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駕駛證申領業務時,要查詢、比對登記吸毒人員信息,對發現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不予受理申請并說明理由;已受理申請的,應當中止業務,不予核發駕駛證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提出異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禁毒部門進行核查。對發現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但不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禁毒部門進行核查。
(三)嚴格業務核查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駕駛證補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或者處理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時,耍查詢、比對吸毒人員登記信息,發現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車輛管理所要按規定注銷駕駛證,并收存登記吸毒人員信息與駕駛人信息比對記錄。駕駛人對注銷駕駛證提出異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禁毒部門進行核查。
三、建立重點駕駛人嚴管機制
(一)從嚴管理校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禁毒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結合貫徹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集中清理、重新核發校車駕駛資格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校車駕駛資格許可時,要查詢、比對吸毒人員登記信息,對發現有吸毒記錄的,不予受理申請;已受理申請的,應當中止業務,不予準許校車駕駛資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執勤執法和處理事故中,發現校車駕駛人有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要按照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
(二)從嚴管理客貨運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禁毒部門要會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現有客貨運駕駛人進行集中清理,對大中型客貨車和出租車駕駛人因吸毒成癮未戒除注銷駕駛證的,要通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運輸企業,取消其營運資格;發現大中型客貨車和出租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要通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運輸企業,建議對其加強監管或調整工作崗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駕駛證業務、處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時,發現大中型客貨車和出租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按以上規定辦理。
四、建立毒駕違法行為查處機制
(一)加大查處毒駕力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執勤執法和處理事故時,要加大對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駕駛人有明顯吸毒特征、表現或者有證據表明屬于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檢測,現場檢測有困難的,移送禁毒部門或者有吸毒檢測資質的實驗室、醫療機構進行檢測;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要查詢、比對吸毒人登記信息,屬于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檢測,現場檢測有困難的,移禁毒部門或者有吸毒檢測資質的實驗室、醫療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被認定為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同時由本級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抄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注銷駕駛證。
(二)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禁毒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專項治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點做好車輛攔截、現場調查詢問、查詢比對信息等工作,禁毒部門重點做好涉嫌吸毒后駕駛機動車人員的現場檢測工作。
(三)完善執法工作程序。省級公安機關要制定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查處程序,明確在道路執勤執法和處理事故過程中甄別駕駛人吸毒特征的方式方法,以及調查詢問、查詢比對、證據固定等程序。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禁毒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做好辦案銜接,規范涉嫌吸毒后駕駛機動車人員移送檢測以及違法處罰的辦案程序。
五、建立宣傳教育長效工作機制
(一)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禁毒部門要將預防和治理“毒駕”問題作為重點內容,積極商請宣傳部門,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危害性。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協作,及時提供新聞素材,對嚴重的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曝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二)加強駕駛人教育培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增加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性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協調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禁毒教育納入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的培訓。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時,增加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危害性的相關內容。公安機關禁毒部門要組織禁毒民警、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有吸毒史駕駛人的教育管理,引導其自覺抵制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
(三)加強內部教育培訓。公安機關要開展吸毒特征判斷識別、吸毒檢測技術等專業培訓工作,提高交通民警執法能力。要通過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形式,開展查處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專題培訓和經驗交流,編制執法疑難問題應對手冊和典型案例,不斷提高交通民警發現、查處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能力。
請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緊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安部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1、吸毒人員怎樣考駕?
吸毒人員徹底戒除毒癮三年以上,憑派出所開具的證明可以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3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2、戒毒滿三年要辦什么手續才能領駕駛證?
戒毒滿三年后,需持當地派出所的戒毒證明才能申領駕駛證。
當地派出所的概念是你定期前往尿檢的派出所。
公安交管部門在受理駕駛證申請時,會核查申請人是否有吸毒行為記錄,審查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對3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以及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3年等情形的,將不予受理。同時,申請人在申請駕駛證時,應當如實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準申請的情形,并對申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吸毒人員駕駛證如何恢復?
從最后一次被抓放出來算時間,三年以上,才可以派出所開具證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再去車管所申請恢復駕照。
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的,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三年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駕駛證。公安交管部門在受理駕駛證申請時,會核查申請人是否有吸毒行為記錄,審查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對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以及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不滿三年等情形的,將不予受理。同時,申請人在申請駕駛證時,應當如實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準申請的情形,并對申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果三年內沒有再吸毒,可以到戶籍地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只要有了證明就可以重新報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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