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8年交通事故律師收費標準》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在簽訂代理合同時需要和律師約定代理賠償的律師義務內容,交通意外律師費隸屬間接損失,是當事人為了打官司聘請律師依法維權,自行決定產生的花費。律師費的收取方式和數額需要和律師商量解決。
在我國各省市律師費的收取標準是不一樣的,一般律師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會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一、先行交費
標的在20萬元以下的案子按照4000-12000元、件計算;超出20萬元以上的案子,參照律師收費指導標準規定的上浮比例計算。二審案件按照上述收費減半收取,執行階段按二審收費標準收取。
二、風險代理
實行風險代理的客戶,一律先行預付1000-5000元律師費,待一審、二審判決確定,辦理執行后,按照實際取得金額的15%—20%支付,已收取的費用應予以扣除。
三、交通事故調解:按標的額的8%左右計算,成都市內一般不低于5000元。市外不低于8000元,若調解不成,需要訴訟(仲裁)時,已收取的該費用可抵扣應收律師費用。
四、計算賠償清單:500元/件
五、制作法律文書:600元/件
六、代理傷殘等級鑒定:600元/件
七、辦理財產保全:600元/件
八、代理車輛損失評定:500元/件
九、調查肇事車的保險情況:500元/件
十、搜集保險理賠材料:600元/件
十一、調查肇事者基本身份情況及財產線索:600-2000元/件
律師服務收費有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幾種方式,具體怎么收需要看地方以及雙方的協商。
收費標準為1500~2000元,律師參與交通事故調解次數一般以2次為限。
聘請律師參與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
律師代理原告方:收費標準為訴訟標的(指要求被告賠償的金額)5%~8%,一般最低不少于3000元。
律師代理被告方:收費標準為訴訟標的(指原告要求賠償的金額)3%~5%,一般最低不少于2000元。
注:
一、如果當事人經濟困難,律師可以免費代理或低于上述標準收費;情況特殊的,雙方可以協商;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律師費支出,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擔;
三、聘請律師需要雙方簽定有律師事務所蓋章的《聘請律師合同》、《委托書》,并出具律師事務所蓋章的收費發票。
一、先收費模式
先收費模式也即律師在接受委托代理時,與當事人約定賠償具體數額,并由當事人在律師代理行為實施前支付。例如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公布的律師業務常見收費標準:先收費案件為每件5000--30000元不等,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代理費則不低于20000元。
先收費模式的弊端在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律師費的先行支付對于很多受害人都有困難,而且對于律師等服務性行業的來說,先收費很難保證律師的代理效率。
二、后收費模式
后收費模式指律師與受害人約定先行代理事故賠償事宜,待案件判決書或是賠償款到達后,律師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是數額收取代理費用,案件如若不能成功處理,則不收取費用。后收費模式得到了絕大多數的受害人的好評,一是減輕了事故受害人的經濟負擔,二來也讓事故受害人無后顧之憂,因為律師費的有無以及高低與案件的成功與否緊密相關,律師必定會全力以赴。
1、交通事故律師費誰出?
律師費屬于間接損失,是當事人為了打官司聘請律師依法維權,自行決定產生的費用。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除極個別地區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仍由聘請律師方自行承擔。雖然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肇事方的責任而導致,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交通事故仍然采取限額賠償的做法,并未支持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交通事故自己起訴還是請律師好?
交通事故請律師好。因為交通事故它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等一系列的專業性問題。這些專業性問題,如果受害者本身沒有學法律的背景是很難闡述清楚的,尤其是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還有人員傷亡的話,那就變成了國家公述案件。受害者只能提起刑事附代民事賠償,法律關系就更為復雜了。起訴只是一個訴訟程序的開啟,是公民行使訴權的第一步,起訴后首先就是開庭,開庭后就有法庭調查,舉證執證,法庭判決等一系列的程序都很復雜。
3、交通事故開庭過程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屬于民事案件糾紛,開庭程序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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