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后,交通意外事故賠償標準為多少?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處理方法又是什么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
頒布實施后,交通事故的外延被擴大了,既包括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造成的責任事故,也包括車輛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事故。
就交通意外事故而言,因各方均無過錯、無責任,在損害賠償調解上往往不好操作,爭議也較大,尤其是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更是如此。當前,在交通意外事故賠償問題上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是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45條規定,交通事故有責任事故和交通意外事故兩種,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該《規定》第58條(1)款(4)項明確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確定賠償責任的是依據當事人的責任,適用于責任事故,在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方應有一定責任,才能適用此項規定,各方無責任的交通意外事故應不在此列。《規定》第58條(2)款還規定,交通意外事故應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賠償,如果讓無過錯、無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顯失公平,有違法規精神。另外,現行保險公司實行的是責任賠償,即只有車輛方負有責任,保險公司才承擔相應的賠償,交通意外事故因機動車一方無責任,若承擔了全部賠償,投保人索賠也是困難的。
二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只要不能找出行人、非機動車方有過錯或故意,就應由機動車一方賠償全部損失。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一、醫療費賠償標準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于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醫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傷者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1、護理費數額是按照護理人員的花費確定的,包括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2、護理費的標準。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原則為一人,特殊情況下,可參照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人數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護理期限。護理期限應自受害人受到損害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因侵權致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能超過20年。
4、護理級別。護理級別應當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交通費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因需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乘車乘船等交通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費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應當受到賠償。
五、住宿費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住宿費賠償標準,各地標準不一,可以到當地 保險公司和交通部門查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七、營養費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八、鑒定費賠償標準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九、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32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十一、喪葬費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明,也最方便。
十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三、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肇事逃逸的情況應該更加嚴格處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會有更嚴厲的處罰。
交通意外事故處理辦法:
交通日益便利,發達城市幾乎每家都有了汽車,如果不注意遵守交通規則,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發現事故,除了呼救120以外,我們還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章規定:
第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它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在追緝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后立即歸還。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折價賠償。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太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行進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立即歸還。
其他任何單位和人個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準扣留交通車輛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一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借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條件的醫療衛生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體,應當按受代存。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費和尸體存放費用.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備,尸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擴展知識:
1、交通事故賠償多長時間可以拿到?
交通事故賠償,首先應由交警根據雙發違章過錯情節及過錯與事故結果的因果關系對責任進行認定。對責任認定不服,可在收到責任認定十日內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復核申請.傷者具體賠償數額需要根據傷者的具體傷殘程度、責任分擔、實際花費、戶口性質、年齡大小、工資收入、住院時間長短等情況詳細計算。由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先于賠償,超出部分,按照事故當事人雙方責任,按照交警隊責任劃分按比例承擔,車主與肇事司機符合一定條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或司機賠償后,再按照商業三責任向保險公司理賠。具體的計算建議當面咨詢律師。
2、交通事故賠償中怎樣界定城鎮標準?
一般以戶籍登記地為準,但登記為農業戶口的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受害人事發時為農業戶口,一審起訴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當的途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3、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需要提交什么證據索賠賠償金?
(1)事發前至事故發生時已滿一年的暫住證;
(2)城鎮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3)城鎮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書面證明;
(4)受害人為產權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證明及在事發前實際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
(5)事發前在城鎮工作滿一年的勞動合同及社保、工資等其他原始證據;
(6)事發前在城鎮工作滿一年的雇傭證明及工資領取流水賬目等原始證據;
(7)事發前在城鎮學習滿一年的學籍證明或入學通知書及學費繳納憑證、學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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