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規范機動車停車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各種室內或者室外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第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市區范圍內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牽頭部門。市建設、規劃、房管、城管、工商、價格、人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
政府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停車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并在有關方面提供優惠政策。
第五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布局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會同市建設、國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制訂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的應當按標準配建停車場。按標準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停車場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時,須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一)城市核心區以內,建筑規模超過5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
(二)除城市核心區以外的市區范圍內,建筑規模超過10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
(三)市區范圍內倉儲式超市、綜合市場、大賣場、批發交易市場和建筑規模超過3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項目。
第九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須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停車場竣工后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政府待建土地經市規劃、國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核準后,可用于設立臨時停車場。
企業、事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規定申辦臨時停車場。
第十一條 申請開辦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未經登記注冊和備案的,不得提供有償停放服務。
第十二條 開辦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具備照明、排水、通風、消防、防盜等條件或者必要的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轉。
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類停車場需要配備的設施條件和運行管理規范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服務項目、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二)執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
(四)維護車輛停放秩序;
(五)實行明碼標價,使用價格部門監制的標價牌,按照標準收費;
(六)出具稅務停車專用發票;
(七)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第十四條 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時,可以收取停放服務費;停放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停車場的經營單位應當保持停車場設施的正常運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狀況和臨時停車場設置規范,編制機動車道路臨時停車方案。
第十七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臨時停車方案,劃定機動車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規劃等部門對臨時停車路段每年評估一次,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減等情況,及時調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需求狀況在非繁忙路段設置適量的限時免費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八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變更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部門對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并在該路段設置明顯標牌。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大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對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臨時調整的,應當將調整情況以明顯標志予以告知。
第十九條 機動車在臨時停放路段收費時間內停車的,應當繳納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費。
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另行制定。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收費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所收費用全額上繳市政府非稅收入專戶。臨時停車泊位日常管理和維修所需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從所收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繳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費:
(一)舉辦大型公益性活動期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
(二)下肢殘疾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在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
(三)接送學生車輛在小學、幼兒園等周邊道路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
(四)軍車和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
(五)在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單次不超過15分鐘的。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使用臨時停車泊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按道路順行方向停車,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標線;
(二)愛護和正確使用收費設備;
(三)在收費票據上注明的或者收費器上顯示的有效時間內停車;實際停車時間超出的,應當補繳超出時間的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費;
(四)將收費票據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內明顯位置,以備查驗;
(五)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道板臨時停車場的設立和管理參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住宅區應當配建停車場。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能滿足需求時,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在住宅區內劃定停車泊位。停車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阻礙交通。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產權屬建設單位的,可以由建設單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區停車場管理單位管理。停車場產權屬業主共有或者停車泊位產權屬業主個人所有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個人可以委托住宅區停車場管理單位管理;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的,由建設單位委托住宅區停車場管理單位管理。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設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車的,依法由人防部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建的停車設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不得閑置不用。
停車泊位轉讓的,受讓對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租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就停車管理作出約定的,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商定。
第二十七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市停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有關停車管理的約定;
(三)建立健全停車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四)地面、墻面設立交通標識,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二十八條 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標準由市價格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車輛停放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服務人員的指揮;
(二)車輛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車位,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繳納車輛停放管理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車輛停放人可以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停車管理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車輛停放人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三十一條 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影響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道路暢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或者業主大會決議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停車場的經營單位因不履行職責或者因不符合停車場管理規范而造成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停車場規劃、建設、收費、人防等規定的,由市規劃、建設、價格或者人防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停止使用停車場或者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恢復。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責令其立即駛離;拒不駛離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可以將其車輛拖離停放地:
(一)未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或者在機動車發動機運轉狀態下長時間停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未按照停車場管理單位的要求停放車輛或者進出停車場,阻礙停車場內車輛正常通行的。
第三十六條 劃有臨時停車泊位的道路,機動車未在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故意移動或損壞停車收費管理設施,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并追究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單位不按標準收費、不給票據或少給票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金壇、溧陽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5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市政府頒發的《常州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常政發〔2002〕183號)同時廢止。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通告于公布《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的通告 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五條“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