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舊機動車流通管理,規范舊機動車交易行為,保障舊機動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和《舊貨流通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舊機動車,是指辦理了機動車注冊登記等手續,距報廢標準規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車、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及特種車輛。
第三條 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必須在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如經營部,下同)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進行舊機動車交易和中介活動。
第四條 中山市經濟貿易局(以下簡稱市經貿局)是全市舊機動車市場和流通的主管部門;市公安局對舊機動車實施特種行業管理;市工商局對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實施注冊登記和市場監督管理。
第五條 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是指具有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及舊機動車收購、銷售、寄售、代購、代銷、租賃、拍賣、檢測維修、配件供應、美容及信息服務等功能,并為客戶代理機動車過戶登記、購買保險等一條龍服務的經濟實體。
第六條 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按國家規定,地級市原則上只設立一個。市經貿局對本市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含分支機構,下同)按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進行布點,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能自行設立舊機動車交易中心。
第七條 舊機動車交易中心變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冊資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經原審批單位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舊機動車交易前應進行評估定價。
舊機動車評估定價是指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從業人員,根據機動車的行駛里程、使用時間、車輛安全排放情況、主要零部件的技術狀況和該車型現行市場價等有關因素,依據國家《舊機動車評估定價標準》,確定舊機動車的評估價格。
第九條 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組織頒發的《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證書或國家計委核發的《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十條 舊機動車評估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舊機動車交易包括舊機動車的收購、銷售、寄售、代購、代銷、租賃、拍賣等行為。
第十二條 舊機動車寄售是指賣車方與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簽訂協議,將所售車輛委托舊機動車交易中心保管及尋找購車方,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從中收取一定場地費、服務費及保管費的一種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 舊機動車收購、銷售是指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為方便客戶、服務群眾,避免賣車方遠距離、長時間、多次入市,而采取的直接將車購買后出售的一種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舊機動車代購、代銷是指在無需客戶進場直接銷售或購置的前提下,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為銷售或購置舊機動車的一種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舊機動車租賃是指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將舊機動車向客戶提供租賃的一種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舊機動車拍賣是指舊機動車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的方式銷售舊機動車的一種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進行舊機動車交易的,由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服務費。
第十八條 舊機動車進行交易時,必須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有效期內,并須經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質量檢測,作出檢測記錄,符合條件的,方可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市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部門可派員駐場辦公,為舊機動車交易提供方便。
第二十條 舊機動車交易中心要建立交易過戶檔案,內容包括交易憑證、成交發票、原始發票、介紹信、個人身份證號碼、評估定價人等。
第二十一條 進行舊機動車交易,賣車方須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文件(屬于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成交發票、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公安車管部門憑上述資料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買方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對象的,須辦理集團購買手續;購買車輛有定編限制的,須辦理定編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下列機動車禁止交易:
(一)已經辦理報廢手續的各類機動車;
(二)雖未辦理報廢手續,但已達到報廢標準或在一年時間內(含一年)即將報廢的各類機動車;
(三)未經安全技術檢測和質量檢測的各類舊機動車;
(四)沒有辦理必備證件和手續,或者證件手續不齊全的各類舊機動車;
(五)各種盜竊車、走私車;
(六)各種非法拼、組裝車;
(七)國產、進口和進口件組裝的各類新機動車;
(八)右方向盤的舊機動車;
(九)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經營的其他各種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市經貿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應按照國家有關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各負其責,嚴把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的注冊登記關,認真監督舊機動車交易行為,規范驗證、過戶、轉籍等手續,杜絕各種非法經營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市經貿局負責對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須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表及重大經營活動記錄,接受年檢。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經營秩序混亂,交易行為失控,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損失,情節嚴重的;
(三)不按規定及時申報材料的。
第二十六條 對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交易行為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會同市經貿局責令停止交易,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對未辦理公安《特種行業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擅自開展舊機動車經營活動者,由市公安局或工商局按無照經營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未經國家批準的舊機動車經營單位或個人經營的舊機動車,公安車管部門不予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或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舊機動車交易手續使買賣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有舞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根據本辦法,制訂交易程序和注意事項,在舊機動車交易中心公開張貼,供各方遵守并互相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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