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廳2007年4月20日以粵交運(2007)323號發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為營造公平、公正的駕駛員培訓市場環境,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
二、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人承諾擬購置的教學車輛和聘用的人員,應在許可申請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兌現承諾。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該承諾期內已核實落實了擬投入的車輛和聘用的人員且車輛、人員符合許可條件要求后,應當為投入教學培訓的車輛、人員辦理相關手續。駕培機構在承諾期內不得開展招生和培訓業務。
三、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所在地即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注冊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異地設點招生和培訓。
(一)未設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區,該區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許可權為其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其培訓區域為該市所有未設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區。
(二)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在培訓區域內開設的報名點,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規,按照明確標準、合理布局、統一管理的原則制定辦法予以規范。
(三)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在經許可的教學場地從事教學活動。
(四)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依據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車輛使用說明書以及車輛狀況等要求,加強對教學車輛的維護和檢測。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規定的二級以上技術條件,每年進行一次評定,并將評定情況報駕培機構所在地的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五)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組織培訓,落實培訓記錄,全面推廣使用信息化系統,提高培訓質量和科學管理水平。
四、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要求施教,對完成規定內容和學時并經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
《結業證書》由省交通廳統一式樣、編號(證書編號規則見附件),地市交通主管部門制發。《結業證書》應使用計算機打印。
五、申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的,可在當地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名,由省交通廳資格審查和組織考試,考試合格的核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
教練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活動。
《教練員證》遺失補辦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交通廳核準后予以補發。
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狀況,定期發布市場供求信息,科學調控駕培市場發展,引導市場向專業化、規模化、基地化、信息化方向發展。
七、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組織的教練員脫崗培訓給予指導和監督。
八、省交通廳統一管理全省教練員檔案,在廣東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網(網址:www.gdcd.gov.cn/dlys)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九、本辦法于二○○七年六月一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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