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共分五章三十二條,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挖掘計劃于許可、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法律責任等內容。《辦法》規定,對挖掘道路工程時間及修復作出了嚴格限定,規定修復施工最長不得超過15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
《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2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予波
2014年6月21日
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活動,有效發揮城市道路功能,維護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西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設管網設施等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動。
第三條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實行統一規劃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監督管理,并牽頭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聯審批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監督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聯審批工作。
規劃、公安、財政、發改、城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因管網新建、改(擴)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有關管線單位應當于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年度挖掘項目計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年度道路挖掘計劃,并向社會公示。道路挖掘計劃變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編制道路挖掘計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詳細規劃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養護維修計劃相協調;
(二)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
(三)具備條件的管線工程安排一槽多線分層鋪設;
(四)嚴格保護橋梁、涵洞、邊坡、擋墻及其他管線設施。
第七條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許可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計劃進行挖掘并聯審批,并建立批后管理制度。
第八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及其有關設計文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申請書;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挖掘城市道路的書面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批準的有效文件;
(三)施工設計圖紙、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復方案,以上方案應當包括施工進度計劃、交通組織措施、機械配置、施工臨時排水方案、廢棄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護等內容;
(四)挖掘施工單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城市道路挖掘項目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許可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工前3日發布通告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突發性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搶修,并同時通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道路挖掘許可:
(一)未列入市規劃部門制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計劃的;
(二)申請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動期間(6月、7月、8月)挖掘的;
(三)申請在冬季期間(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挖掘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線建設竣工后未滿3年的;
(五)新建、改(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
(六)在已建有公共管線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方敷設同類管線的;
(七)未提供有效文件或者提供資料不齊全的;
(八)申請人違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關規定,經查處仍未整改或者未履行處罰決定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需要挖掘道路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十三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進行挖掘。因氣候、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因特殊需要冬季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六條挖掘施工單位在開挖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照施工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施工,并預留臨時通道,確保車輛及行人的出行安全。
挖掘城市道路對其他公共設施和專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挖掘施工單位在挖掘開工后,應當按規定的期限組織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
第十七條挖掘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置公示牌。公示牌應載明挖掘人、挖掘起訖日期、挖掘范圍等內容。
第十八條挖掘、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按照標準設置圍擋、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第十九條城市道路挖掘修復采取分段開挖,分段修復方式,修復施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十條城市道路橫向挖掘的,應當日回填,道路面層應當采取臨時硬化措施。
因特殊需要在冬季進行道路橫向挖掘、搶修的,應當使用天然砂礫進行管溝回填。
第二十一條城市道路修復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單位統一實施。
修復施工單位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取。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挖掘管溝管頂50公分以上土方由道路修復施工單位進行回填,管溝管頂50公分以下土方由道路挖掘施工單位進行回填。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在完成修復的次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對道路修復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復施工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定,執行施工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道路挖掘許可手續擅自開挖城市道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施工單位違反安全文明施工和在施工過程中未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12日頒布實施的《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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