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三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過戶之日起6個月內,你買新車上牌可以上原號碼。有了更新指標可以上牌照,但不一定上原來的號碼。
車輛報廢后車牌保留半年(應該是統一的)并且在半年內買新車(注意是新車)才可以使用原有的車牌號碼 這個報廢后是指你的車應該報廢的年頭 也就是說是指兩年前而不是現在 所以這個車牌應該是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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