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安部第38號令發布施行了《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對于保護合法經營,預防、控制和打擊走私、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發文字號】:公安部令第38號
【執行時間】:19990302
【信息來源】:公安部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負責。
公安機關應當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治安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防范制度;
(二)發現可疑情況和盜竊、搶劫、銷贓等違法犯罪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監督做好查驗、登記工作;
(四)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改正。
治安責任人的責任,不得因承包、租賃經營等原因轉移給他人。承包、租賃經營負責人在承包、租賃期間應同時承擔前款規定的治安責任。
第五條 嚴禁利用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進行走私、銷贓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必須建立承修登記、查驗制度,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
第七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機動車應如實登記下列項目:
(一)按照機動車行駛證項目登記送修車輛的號牌、車型、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廠牌型號、車身顏色;
(二)車主名稱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證號碼或駕駛證號碼;
(三)修理項目(事故車輛應詳細登記修理部位);
(四)送修時間、收車人姓名。
第八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應如實登記下列項目:
(一)報廢機動車車主名稱或姓名、送車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報廢證明登記報廢車車牌號碼、車型、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車身顏色;
(三)收車人姓名。
第九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更換發動機或車身(架)、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等項目的,必須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必須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報廢證明。
第十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車輛、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時,發現下列可疑情況,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一)證明、證件有變造、偽造痕跡的;
(二)送修車輛與機動車行駛證或回收車輛與報廢證明不符的;
(三)車輛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有改動痕跡或車輛有其他明顯改動、破壞痕跡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
(五)公安機關查控的機動車輛;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車輛及其他可疑情況。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接到報告后,應在48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有贓物嫌疑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扣留,并開具憑證。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是贓物的,應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處理決定的,承修單位可以按正常業務辦理。
第十二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嚴禁從事下列活動:
(一)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改裝、拼裝、倒賣;
(二)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而更換發動機、車身(架)、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
(三)更改發動機號碼或車架號碼;
(四)回收報廢機動車;
(五)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未向公安機關報告而修理的。
第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嚴禁從事下列活動:
(一)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倒賣;
(二)回收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報廢證明的機動車的;
(三)利用報廢機動車拼裝整車。
第十四條 承修機動車或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處罰。
對前款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承修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車輛變更、改裝審批證明更換發動機、車身(架)、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的車輛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未向公安機關報告而修理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5000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回收無報廢證明的機動車的,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處5000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前款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更改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5000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回收報廢機動車的,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于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規定不予改正的,會同有關部門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一條 對執行本辦法協助公安機關查獲違法犯罪分子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修理業是指經營各種機動車輛修理和具有汽車噴漆、劃痕修補等專項修理功能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經銷機動車配件的商店。
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是指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數在內。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加強協調配合,明確公安機關內部職責分工。機動車修理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管理工作,在公安機關內部統一由治安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民警進行業務培訓,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年度審核。屬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日常管理和治安檢查工作,督促企業治安責任人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派出所民警對轄區內的機修廠、點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時要有書面檢查記錄,發現和接報可疑情況要及時處理,重大情況及時上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安部《關于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要求,將報廢機動車的車主、車型等信息通報給當地國家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同時,公安機關要與交通、內貿、工商等有關部門加強相互間的協調配合工作。
二、嚴厲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報告的可疑情況,公安機關要立即派員前往調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決定。發現走私、盜竊、搶劫機動車線索,刑偵、治安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調查取證,對非法收購、拆解、拼(改)裝機動車和更改車架、發動機號碼、擅自改變車身顏色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深挖細查,一追到底。
三、其他幾個需要說明的情況。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業,要按照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納入特種行業管理,具體審批程序,按照1999年3月25日國家國內貿易局、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貿局聯再字(1999)第11號)執行。
相關問答:
1、報廢公司可以異地回收報廢車輛嗎?
由于事故或使用時間過長等各種原因,車輛在外地損壞無法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條,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
具體辦法是,在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當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然后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注銷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找不到了怎么辦里機動車報廢手續?
機動車登記證書掉了可以到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
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
補辦登記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3、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當場辦理)
辦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所有人應將車開到車管所。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辦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業務的,應本人到場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殘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因車輛損壞無法修復,機動車所有人自愿報廢的,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并進行解體,回收企業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回收企業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管所,申請注銷登記。
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簡化了機動車異地報廢手續:如果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的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由回收企業來為其辦理報廢手續,并由報廢地車管所將該機動車的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管所,只要登記地車管所接收到信息,車主就可以到登記地車管所辦理注銷登記,全部手續由車管所實行內部傳遞,車主不用再受來回奔波之苦。
3、失蹤車輛如何報廢?
可以到車管所申請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并提交有關滅失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因機動車滅失無法交回號牌、行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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