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的頒布是為了應急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利益和生命安全,確保高速公路交通順暢,維護交通秩序,更好的依法治國而制定的規定。
【發文字號】:公通字[2008]54號
【執行時間】:20081203
【信息來源】:公安部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切實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處置交通擁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影響安全暢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各級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進行應急處置。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依法實施的原則,將應急救援和交通疏導工作作為首要任務,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制。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高速公路分級應急響應機制。公安部指導各級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省級公安機關指導或指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地市級以下公安機關根據職責負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氣象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醫療急救、搶險救援等單位,聯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協作機制。
第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調工作機制,配合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跨省際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九條 根據道路交通中斷造成車輛滯留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高速公路應急響應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應急響應級別。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體系,根據職權制定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在應急預案中分別對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等不同突發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實際需要,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備應急處置的有關裝備和設施,完善通訊、交通、救援、信息發布等裝備器材及民警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一條 公安部制定一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兩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省級公安機關制定二級和三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四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
第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省級公安機關,并報公安部備案。
跨地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地市級公安機關,并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嚴重影響相鄰三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一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涉及相鄰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二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鄰三個以上地市轄區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三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12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兩個以上地市轄區內高速公路通行的為四級響應。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接到應急事件報警后,應當詳細了解事件情況,對事件的處置時間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作出研判。在確認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響應級別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并明確向下一級公安機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各級公安機關在宣布或者接上級公安機關命令進入應急狀態后,應當立即部署本級相關部門或相關下級公安機關執行。
第十五條 一級響應時,公安部啟動一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一級應急狀態,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導、協調所涉及地區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員赴現場指導工作,相關省級公安機關成立相應領導機構,指導或指揮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各項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二級響應時,由發生地省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二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二級應急狀態,以發生地省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協調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由公安部協調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三級響應時,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三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三級應急狀態,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四級響應時,由發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公安機關啟動四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四級應急狀態,以發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地公安機關,協調被影響地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發生地和被影響地難以區分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牽頭成立臨時領導機構,指揮、協調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事態的發展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響應級別需要提高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后30分鐘內,宣布提高響應級別或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提高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一級響應,需要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決定;二級以下響應,需要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封閉高速公路24小時以上的應報公安部備案;情況特別緊急,如不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傷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閉高速公路,再按規定逐級上報批準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時,非緊急情況不得關閉省際入口,一級、二級響應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能疏導交通,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采取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應當事先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
(二)一級響應時,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當報公安部批準后實施;
(三)二級響應時,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可能在24小時以上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同時應當向公安部上報道路基本情況、處置措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后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情況;24小時以內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
(四)具體實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每小時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助實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機關通報一次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進展情況;
(五)應急處置完畢,應當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際入口關閉措施,并通知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協助疏導交通,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24小時以上的,還應當同時上報公安部。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一級、二級響應時,實施遠端分流,需組織車輛繞道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車輛繞道通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同意,并與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就通行線路、通行組織等有關情況協商一致后報公安部批準;
(二)組織車輛繞道通行應當采取現場指揮、引導通行等措施確保安全;
(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車輛繞道通行和路況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立即聯系醫療急救機構,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上報事故現場基本情況,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劃定警戒區,并在警戒區外按照“遠疏近密”的要求,從距來車方向五百米以外開始設置警告標志。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負責警戒并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天氣情況造成能見度低于五百米時,需從距來車方向一千米以外開始設置警告標志,并停放警車,打開警燈或電子顯示屏示警;
(三)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無關人員,視情采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發次生交通事故;
(四)在醫療急救機構人員到達現場之前,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對因搶救傷員需要移動車輛、物品的,應當先標明原始位置;
(五)確保應急車道暢通,引導醫療、施救等車輛、人員順利出入事故現場,做好輔助性工作;救護車輛不足時,啟用警車或征用過往車輛協助運送傷員到醫療急救機構。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的物品種類及可能導致的后果,迅速上報危險化學品種類、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傷人員及周邊河流、村莊受害等情況;
(二)劃定警戒區域,設置警戒線,清理、疏散無關車輛、人員,安排事故未受傷人員至現場上風口地帶;在醫療急救機構人員到達現場之前,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控制、保護肇事者和當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的發生;
(三)確保應急車道暢通,引導醫療、救援等車輛、人員順利出入事故現場,做好輔助性工作;救護車輛不足時,啟用警車或征用過往車輛協助運送傷員到醫療急救機構;
(四)嚴禁在事故現場吸煙、撥打手機或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后果的行為。經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及公安消防機構監測可能發生重大險情的,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安全區域;
(五)解救因車輛撞擊、側翻、失火、落水、墜落而被困的人員,排除可能存在的隱患和險情,防止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條 惡劣天氣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范圍及變化趨勢、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采取分段通行、間斷放行、繞道通行、引導通行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現場,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時,要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應急管理預案進行分流。
第二十七條 自然災害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往現場,了解現場具體情況;
(二)因自然災害導致路面堵塞,及時采取封閉道路措施,對受影響路段入口實施交通管制;
(三)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預案進行分流;
(四)封閉道路分流后須立即采取帶離的方式清理道路上的滯留車輛;
(五)根據現場情況調度施救力量,及時清理現場,確保盡早恢復交通。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危險化學品泄露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知有關部門到現場協助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中詳細規定交通警察現場處置操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操作規程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 需采取的應急措施超出公安機關職權范圍的,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可能影響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的,在及時處置的同時,要立即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同級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四條 受鄰省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影響,造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的,應當立即向鄰省同級公安機關通報,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息上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目前道路交通狀況、事件造成損失及危害、判定的響應級別、已經采取的措施、工作建議以及預計恢復交通的時間等情況,完整填寫《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信息上報表》。
第三十六條 信息上報可通過電話、傳真、公安信息網傳輸等方式,緊急情況下,應當立即通過電話上報,遇有暫時無法查清的情況,待查清后續報。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啟動一級響應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一級響應1小時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公安部;需啟動二級響應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二級響應30分鐘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需啟動三級和四級響應的,應當及時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公安部指令要求查報的,可由當地公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對外發布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第三十九條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影響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應當采取現場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及時公布信息。同時,協調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高速公路沿線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條 應急處置完畢,應當迅速取消交通應急管理等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待道路交通暢通后撤離現場,并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交通應急管理措施和恢復交通的信息。
第四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對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評估,并根據演練和啟動預案的情況,適時調整應急預案內容。公安部每兩年組織對一級響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省級公安機關每年組織對二級和三級響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半年對四級響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
第四十二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應急處置工作所涉及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應急響應工作進行總結,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中關于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組織車輛繞行分流和信息報告、發布等要求,影響應急事件處置的,給予有關人員相應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以外”包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高速公路已遍布大中城市。據權威統計,我國70%以上的客流、物流都是通過高速公路來周轉的。
作為交通主動脈的高速公路,如果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如何應急?如果發生冰、雪等惡劣天氣怎樣處理?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更好地處理高速公路上的突發事件,公安部近日發布了《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12月9日,記者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詳細解讀了該規定。
鵝毛的大雪漫天飛舞,蜿蜒的車流困在原地......今年年初的冰雪災害事故,成為公眾揮之不去的夢魘。
“極端惡劣天氣是這次事故的主因,但是當時沒有一套規范統一、行之有效的指揮機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冰雪災害事故處理的時間。”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從這次冰雪災害事故結束之后,他們就開始醞釀制定一套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的辦法。
規定明確指出,各級公安機關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制。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高速公路分級應急響應機制。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氣象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醫療急救、搶險救援等單位,聯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協作機制。
“預警機制和協作機制非常重要,應對高速公路突發事件,光靠公安機關一家顯然不行,必須要和交通運輸、衛生、氣象等部門密切配合。”這位負責人解釋說。
高速公路發生突發事件,有關部門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須按照輕重緩急,分級別處置。
根據道路交通中斷造成車輛滯留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該規定首次將高速公路交通應急響應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應急響應級別。
對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嚴重影響相鄰三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一級響應,由公安部負責指揮、協調省級公安機關進行處置。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涉及相鄰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二級響應,由發生地省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指揮、協調處置工作。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鄰三個以上地市轄區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三級響應,由省級公安機關指揮、協調地市級公安機關進行處置。道路交通中斷12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兩個以上地市轄區內高速公路通行的為四級響應,由發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突發事件處理的好不好,應急處置是非常關鍵的一步。”這位負責人強調,今年年初的冰雪災害事故,有關部門在應急處置時存在一定疏漏。
以封閉高速公路為例,目前各地地方性法規規定很不統一。有的省規定交警支隊遇到突發事件可以封路,有的省甚至規定交警大隊就有封路權。這樣在權限、職責、程序上的不統一,往往會貽誤處置突發事件的最佳時機。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在今年年初的冰雪災害事故中,有的省份看到天氣惡劣,也不提前告知相鄰省份,把高速公路一封了之,造成許多車輛走不了,回不去,最終長時間滯留在高速公路上。
規定明確要求,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時,非緊急情況不得關閉省際入口。一級、二級響應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能疏導交通,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當事先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一級響應時,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當報公安部批準后實施。
規定還指出,具體實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每小時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助實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機關通報一次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進展情況;應急處置完畢,應當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際入口關閉措施,并通知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協助疏導交通,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24小時以上的,還應當同時上報公安部。
“高速公路發生突發事件,公安機關并不僅僅要現場采取有關措施,還應該及時向公眾發布有關情況。”這位負責人說。
規定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對外發布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影響道路交通,公安機關應當采取現場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及時公布信息。同時,協調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高速公路沿線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交通管制措施。”這位負責人指出。
1、因哪些突發情況,各級公安機關應按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進行應急處理?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影響安全暢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各級公安機關應按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進行應急處理。
2、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哪些部門和單位聯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協作機制?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氣象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醫療急救、搶險救援等單位,聯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協作機制。
3、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一級、二級響應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能疏導交通,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按照哪些要求進行?
(一)采取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應當事先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 (二)一級響應時,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當報公安部批準后實施; (三)二級響應時,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可能在24小時以上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同時應當向公安部上報道路基本情況、處臵措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后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情況;24小時以內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 (四)具體實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每小時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助實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機關通報一次處臵突發事件工作進展情況; (五)應急處臵完畢,應當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際入口關閉措施,并通知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協助疏導交通,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24小時以上的,還應當同時上報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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