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重慶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條例》是由交通部門向有車單位或車主征收的用于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養護、改善和管理的專項事業費,是我市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國家財政管理和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取之于車、用之于路、服務于民”的原則,為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籌集資金。
【發文字號】: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號
【執行時間】:19971110
【信息來源】: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管理,保護車輛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路費的繳納、征收、稽查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車輛所有者是公路養路費的繳費義務人。各型機動車輛(包括軍隊、武警系統參加營業性運輸的車輛)以及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畜力車的車輛所有者應當按國家和市的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
公路養路費是用于公路養護、建設和管理的專項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督。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全市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依法設立的各級交通征費稽查機構(以下簡稱征稽機構),具體負責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稽查管理。
區、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和畜力車養路費的征收、稽查。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配合征稽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對積極協助做好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公路養路費按規定核定的征費噸位、車臺(套)實行費額或定額征收,具體征收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七條 公路養路費應向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繳納。
非本市車輛調駐本市的,車輛所有者應從車輛調駐本市第三個自然月起,按調駐地征收標準在調駐地征稽機構繳納公路養路費。
本市調駐外省的車輛,從車輛調駐第三個自然月起,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核準后停征公路養路費。
第八條 符合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減征、免征公路養路費的車輛,由車輛所有者向征稽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征稽機構回復申請者。
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征、免征公路養路費。
第九條 車輛所有者應當于當月最后一日前到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次月公路養路費繳(免)訖手續,由征稽機構發給公路養路費繳(免)標志。
公路養路費繳(免)標志必須隨車攜帶。沒有公路養路費繳(免)標志的,不得上公路行駛。
公路養路費繳(免)訖標志遺失或損毀的,應當立即向征稽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條 車輛所有者繳納公路養路費可選擇按核定比例包干繳納的辦法或者按征收標準全額繳納的辦法。
選擇按核定比例包干繳納辦法的,應當與征稽機構簽訂年度包干繳納協議。
第十一條 按征收標準全額繳納公路養路費的車輛需要報輛的,車輛所有者應當向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申請辦理報停手續。經批準報停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車輛報停全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實行年度包干繳納公路養路費的車輛,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報停。
第十二條 車輛入戶的,車輛所有者應在車輛入戶后5日內到征稽機構辦理公路養路費繳(免)手續。
車輛被依法扣留、封存的,車輛所有者應在車輛被依法扣留、封存后15日內到征稽機構辦理停征手續。
車輛轉籍、過戶、改裝、換發牌照、報廢或改變使用性質的,車輛所有者應在15日內到征稽機構辦理改征或者報廢手續。
車輛所有者未按本條第二、第三款規定到征稽機構辦理公路養路費相關手續的,公路養路費由車籍憑證上載明的車輛所有者繳納;無法查找車輛所有者的,由使用人負責繳納;車輛去向不明的,由原所有人繳納。
第十三條 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征稽機構查驗公路養路費繳(免)訖標志和相關帳表。
第十四條 公路養路費票據管理,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公路養路費繳(免)訖標志,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監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市交通征稽機構領發、使用。
禁止轉讓、涂改、非法制造、銷售公路養路費繳(免)訖標志。
第十五條 車輛所有者憑繳訖公路養路費的簽證辦理舊車調進、調出、過戶、改型、報廢和年檢手續。對未按規定繳清公路養路費的,公安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市公安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市征稽機構提供全市車輛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 征稽機構應當公布公路養路費收費標準和公開辦事程序,文明執法,服務群眾。
征稽人員執行公務應按規定著裝,佩帶統一的標志和出示執法證件。征稽機構專用稽查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設置公路養路費稽查站。
第十七條 車輛所有者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的,由征稽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不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1%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應繳公路養路費外,處欠繳費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超過規定期限一個月未續辦減征、免征、停征手續的,全額補征公路養路費;減征、免征公路養路費超期六個月未續辦有關手續的,除全額補征公路養路費外,取消其減征、免征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2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隨車攜帶公路養路費繳(免)訖標志的;
(二)未按規定期限續辦免征、停征手續,且超期不足一個月的;
(三)車輛所有者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到征稽機構辦理公路養路費相關手續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每月應繳費款三倍以下罰款:
(一)車輛在報停期間繼續在公路上行駛的;
(二)轉讓、涂改公路養路費繳(免)訖標志的;
(三)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等弄虛作假手段逃避繳納公路養路費的。
第二十一條 非法制造、銷售公路養路費繳(免)訖標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無有效公路養路費繳(免)訖標志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征稽機構可實施暫扣駕駛證(行駛證)或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及時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暫扣車輛駕駛證(行駛證)或者暫扣車輛必須出具暫扣憑證,被扣證、車的當事人應在7日內到指定的征稽機構接受處理。被扣證、車的當事人接受處理后,征稽機構應當立即退還暫扣的駕駛證(行駛證)或者放行車輛。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由征稽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暫扣期間的車輛,征稽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使用或提供給他人使用。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車輛損失的,由征稽機構負責賠償。逾期未到征稽機構接受處理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征稽機構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丐訴訟。期滿不履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的,作出處罰、處理決定的征稽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征稽機構工作人員使用或提供給他們使用暫扣車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征稽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追究刑事責任。
征稽機構工作人員亂收費、亂罰款的,除應承擔退賠責任外,由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征稽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征稽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的公路客運附加費和公路貨運附加費參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發文單位:重慶市交通委員會
文 號:渝交委[2000]579號
執行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局(委),市征稽局:
近幾年來,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條例 》和《重慶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渝府發[2000]51號),通過征收公路養路費,對養護我市28000多公里公路和加快區縣的公路建設提供了穩定的資金來源。為各區縣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
但在近年來,部分區縣的征收單位在公路養路費征收過程中,出現了有的不嚴格執行公路養路費征收法規和政策,有的擅自降低車輛實際噸位或擴大征收范圍、有的不嚴格執行養路費包繳政策等情況,主要表現在:
有的汽車生產廠、車輛所有者,不惜采取偽造或改變車輛的技術參數以降低車輛征費噸位(大改小)、將普通車輛證照換為農用車證照等違反國家規定的手段偷逃應繳納的公路養路費;有的車輛所有者在車輛管理部門將普通大貨車改換為簡易農用運輸車的“重慶A”牌照(即拖拉機牌照),并將車輛實際噸位從5噸降為1噸或1.5噸。個別區縣交通部門的征費人員違背征收政策采取鼓勵車主將大噸位車改為小噸位車、降低包繳比例的錯誤作法,以吸引車主違反征收政策向其繳費等。
上述種種行為,破壞了我市正常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秩序,違反了公路養路費征收政策,造成了大量的公路養路費資金流失,挫傷了合法經營車主依法繳納公路養路費的積極性,也損害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形象。我市當前正值交通建設發展的重要時期,公路建設和資金的籌措任務十分艱巨,不采取措施及時糾正上述問題,必將嚴重影響我市公路和社會發展的大局。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征稽局在公路養路費征收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 重慶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條例 》和《重慶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立即著手糾正并杜絕上述各種違法違規違紀現象,并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局負責征收車輛實際征費噸位在2噸(含2噸)以下的農用車輛及拖拉機、摩托車(含掛牌照的助力車)的公路養路費,禁止擅自超出前述范圍擴大征收公路養路費。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局(委)以前超出上列規定范圍越權向車輛所有者征收的,自收到本文之日起立即糾正。
車輛征費噸位的核定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國家計委聯合頒發的《關于印發公路汽車征費標準計量手冊(第三冊)的通知》(交公路發[2000]563號文)。所持車輛行駛證記載的車輛噸位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按其車輛實際征費噸位征收公路養路費。凡車輛以前未按實際征費噸位繳納公路養路費的,應向市交通征稽部門補繳以前不足噸位差額部分的公路養路費。
二、凡改掛“重慶A”牌照并已在當地交通局(委)繳納公路養路費的車輛,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局(委)必須立即加以清理,責令車主補繳不足噸位的差額部分,并于2001年1月底前移交交通征稽部門征收。
三、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局(委)應嚴格執行《重慶市公路養路費包干繳納辦法》的相關規定,統一各地的包干繳納比例。自2001年起凡使用規費專用收據征費的車輛,包繳比例不得低于70%,使用拖拉機收據征費的,包繳比例不得低于60%.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降低的,須報市征稽局審批,嚴禁擅自降低養路費包繳比例。
四、市交通征稽部門應加大稽查力度,近期重點查處“大改小”和改掛“重慶A”牌照的車輛。凡查獲此類車輛,一律從入戶時間起按車型的實際征費噸位就地補征其欠繳噸位的差額部分公路養路費。2001年2月底以后查獲的,除補征差額部分外,按養路費征收管理法規的規定處罰。
五、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局(委)在征收公路養路費過程中,遇征收政策上的問題,應向市征稽局報告,由市征稽局負責解釋,嚴禁違反政策和法規操作。
六、凡在公路養路費征收中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經指出仍不改進的,由委財務部門停止撥給其公路養路費分成款,同時依法追查其公路養路費征收人員及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
七、委政策法規處要積極配合市征稽局對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1、不交養路費的后果和怎么處罰?
不交養路費將被強制執行:
草案規定,機動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路費的不允許上路行駛。偽造公路養路費票證和收據;套用或者偽造機動車牌照;辦理停駛手續后在停駛期間行駛;欠繳養路費6個月以上,養路費征稽機構有權暫扣違法車輛,并責令其所有人繳納養路費及滯納金。如果車主仍舊拒不繳納公路養路費及滯納金,或者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應當與交管部門建立車輛登記信息共享機制。
補齊欠費24小時內還車:
為保護欠費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應該在條例中對暫扣行為作出更加嚴格的程序性規定。要求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暫扣車輛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暫扣憑證,并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責令其所有人繳納公路養路費、滯納金及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
車輛被暫扣期間,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造成車輛丟失、損壞的,由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負責賠償。
而機動車所有人已履行處理決定的,征繳機構應當于24小時內發還被扣車輛。
2、北京地區的養路費征集的標準是多少?
編號 車輛種類 單位 費額 說明
1 客車 元/月噸 220 每十個核定乘座位折合一噸(含駕駛員座位)
2 貨車 元/月噸 220 包括后三輪摩托車,不足一噸的按實際核定載重噸位計算
3 客貨兩用車 元/月噸 220 核定載客人數折合噸位與核定載重量合并計算
4 全掛 元/月噸 110
半掛 元/月噸 220 載重量小于或等于10噸部分
110 載重量大于10噸部分
5 半掛牽引車 元/月噸 110
6 重型汽車 元/月噸 220 載重量小于或等于10噸部分
110 載重量大于10噸部分
7 大型拖板車 元/月噸 110 載重量小于或等于20噸部分
55 載重量大于20噸但小于或等于40噸部分
73 或按費率計征
8 不能載貨的特種車 元/月噸 110 包括固定裝置的自重噸位
9 拖拉機 元/月噸 140 每二十馬力折合一噸位,十馬力以下的按半噸計征,其掛車不另征費
10 二輪摩托 元/月輛 15 含兩輪輕騎,按季度征收。年度一次性繳納的每輛征收150元
11 側三輪摩托 元/月輛 20 按季度征收,年度一次性繳納的,每輛征收200元
12 三輪農用運輸 元/月輛 35
13 四輪農用運輸 元/月噸 70 六輪農用車按貨車計征
3、養路費過期沒繳需要滯納金嗎?
養路費滯納金是按照1992年原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中第二十一條規定收取的:滯納金的收取是按天計算的,每天的數額為當月養路費的1%。其實施辦法規定:對偷逃費用的車輛,除要繳本金外,交通部門還要對其罰款。偷逃養路費3個月以上的車輛,將處以應繳養路費50%的罰款;連續偷逃6個月以上,處以應繳養路費50%~100%的罰款;對無牌行駛和報停后行駛的車輛,一律追繳全額養路費,同時處以應繳養路費2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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