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此次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結合上海實際,以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為前提,以“改革創新、統籌兼顧、依法規范、乘客為本”為基本原則,推動上海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著力構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
【發文字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執行時間】:20161221
【信息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發展原則)
本市網約車發展應當堅持依法管理、綠色環保、安全運營、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運價)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負責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環保、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經濟信息化、金融服務、網信以及國家駐滬通信、保險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網約車平臺條件)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體條件除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三)在本市有與注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網約車平臺申請材料)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二)在本市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八條(網約車車輛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除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
(二)達到本市規定的可予以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
(三)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
(五)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六)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七)安裝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第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條件)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四)截至申請之日,無5起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尚未接受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許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網約車平臺公司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向車輛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向駕駛員發放注冊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一條(網約車車輛申請限制)
個人僅限為其所有的一輛車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且其須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除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約車經營。
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所有的車輛和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件。
第十二條(禁止跨業經營)
網約車和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運營。
第十三條(收費和納稅)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臺責任)
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其他協議的,應當包含營運期間駕駛員的意外傷害保障條款。
第十五條(個人信息保護)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網絡信息安全)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十七條(經營服務規范)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二)不得發布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信息。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二)不得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
(四)不得將車輛交于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五)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管理要求)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第十九條(行政監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信息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車輛注冊、駕駛員注冊、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通信管理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條(屬地服務)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屬地管理辦法。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為所轄區域內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申請受理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對網約車平臺的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應急報警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發布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信息的;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或者執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業務。
第二十二條(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處罰)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的;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駕駛網約車巡游攬客,或者在機場、火車站巡游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將車輛交于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車輛未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拒絕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非法客運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違反《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和《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共24條,主要對《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作了細化、規范,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是關于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資格條件。為確保平臺公司具備相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規定》明確,除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非上海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二是平臺公司應當配置與注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三是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應當接入市交通委行業監管平臺;四是需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二是關于本市網約車車輛營運資格條件。在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以及道路交通承載能力與環境容量等面臨嚴峻考驗的背景下,從為乘客提供“安全、舒適、綠色”的個性化交通服務目標出發,《規定》明確,除遵守《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外,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在本市注冊登記;二是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的大氣排放標準;三是車輛軸距達到相應標準;四是通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五是需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六是安裝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等。
三是關于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條件。為保障網約車運營安全和乘客人身財產安全,《規定》明確,除遵守《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外,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且不存在相關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是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防止不正當競爭,并保障消費者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在《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以下規定:一是本市網約車和巡游車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二是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電子或紙質出租汽車發票;三是在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四是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其他協議的,應當包含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障條款。另外,還規定了平臺公司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條款。
1、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實施三項許可、將網約車納入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網約車是只接受預約、不提供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本質上屬于出租汽車服務的一種形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通知》(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設定了“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三項行政許可事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因此,網約車作為出租汽車的一種類型,應當依法納入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具有跨界經營特征,還應遵守互聯網信息服務等相關業務領域法律法規的規定。
2、管理細則在信息安全方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哪些要求?
為保證信息安全,管理細則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做了以下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和乘客隱私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網約車平臺數據信息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3、網約車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后,網約車供應會明顯減少,如何解決 “打車難”問題?
一方面,本市一貫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鼓勵市民選擇大容量、集約化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另一方面,綜合考慮人口數量、車輛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將定期評估并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運力的投放規模,合理確定其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
市交通管理部門也將通過規范網約車和轉變巡游車運營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構建包括巡游車、網約車在內的多樣化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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