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本市公路交通管理,維護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執行時間】:20100925
【信息來源】: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事業發展,保障公路完好暢通,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人民生活和國防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干線公路、市級公路、區縣級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管理。
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路系指按照公路規劃建設經公路管理部門驗收認定,主要供機動車行駛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系指公路兩側邊溝(坡頂截水溝)和邊溝(坡頂截水溝)以外不少于一米的用地,公路兩側無邊溝(坡頂截水溝)的,為公路緣石外不少于五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線的,從其界線;已征收的公路建設用地;為修建、養護公路建于公路沿線的有關設施用地。
公路設施系指公路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監控設施、收費設施、養護管理設施、服務設施、林木花草、專用房屋等。
專用公路系指專供或者主要供廠礦、油田、農場、林區、旅游區、軍事要地等內部聯絡的公路。
第四條 從事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規費征稽管理以及使用公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公路的建設和養護,遵循全面規劃、建養并重、確保質量、強化管理、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六條 公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市公路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公路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部門和區、縣公路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權利,有愛護公路和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公路規費的義務。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公路事業,把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路的建設、養護資金,除國家投資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投資;
(二)按照國家規定開征公路規費;
(三)經國家批準征收公路建設基金;
(四)國內外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五)經國家批準發行公路建設債券;
(六)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投資、捐款;
(七)國家允許的其他籌集資金方式。
第十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開發和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公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亂收費、亂罰款。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置收費站(卡)、檢查站(卡)。
第十二條 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依據國民經濟、人民生活和國防的需要編制實施。
第十三條 本市公路規劃由市公路管理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本市公路規劃的調整和修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使用單位編制,并應當征求公路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報市公路管理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專用公路需要與區、縣級以上公路相連接的,應當經市公路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應當依據公路建設規劃和計劃,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應當節約使用土地。公路建設中的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由市公路管理部門會同沿線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單位管理、公開招投標、工程建設監理和行政監督制度。
第十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進行設計、施工。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的竣工項目,公路管理部門或者項目建設單位不予接管。
第十九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保護環境和文物古跡。
第二十條 公路養護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保證工程質量,逐步改善公路使用質量,提高抗災能力,保持公路完好、暢通。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的日常巡視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公路養護施工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需中斷交通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事先發布通告,并設置車輛繞行標志。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公路養護作業車輛應當設置明顯標志。養護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因公路養護、施工需要確定料場和取土、取水處時,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非法索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斷時,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搶修。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地駐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參加搶修,盡快恢復交通。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本著美化路容、改善環境的原則,在公路范圍內實施綠化工程,做好林木花草的撫育、更新、補植、病蟲害防治等養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路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規費征稽管理的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和標志燈。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筑設施。公路建筑控制線范圍為:自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起向外延伸,國道二十米,市道十五米,區、縣道十米。確需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范圍內修建臨時性建筑的,必須征得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
鐵路、河道管理范圍與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相互重疊或者交叉的,應當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進行管理。確需在相互重疊或者交叉的管理范圍內修建臨時性建筑的,由公路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在公路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墊邊溝、建筑非公路設施;
(二)擺攤設點、碾壓物料、設置障礙、傾倒廢棄物、晾曬農作物;
(三)毀壞花草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拆除公路標志、界碑、測樁、護欄和其他公路設施;
(四)濫伐、盜伐公路林木;
(五)灑漏、揚塵污染路面和污染環境;
(六)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因治理河道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除外);
(七)借助橋梁敷設易燃、易爆管道和十千伏以上高壓電線;
(八)其他侵占、損壞公路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在不影響公路規劃實施、安全通行和設施養護維修的情況下,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向公路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施工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路;
(二)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公路;
(三)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橋涵;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敷設、埋設管線等設施;
(五)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或者依附橋梁、隧道、涵洞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六)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七)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設施(不需要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 在公路上行駛履帶車、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運輸機具,或者行駛超過公路技術標準運輸車輛的,應當向公路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申請書;
(二)行駛時間和路線;
(三)車輛和運載貨物的相關技術資料;
(四)車輛的行駛證;
(五)公路設施的保護方案。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發生緊急故障確需掘路搶修時,應當通知公路管理部門,并在三日內補辦手續。
因占用、挖掘公路需要砍伐公路行道樹、占用綠地的,應當符合樹木、綠地保護規定,并到公路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列的行為一經批準,申請人應當與公路管理部門簽定協議并繳納相關的占路費、挖掘修復費、管線過橋損失補償費、公路及其設施損壞賠償費。
超限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公路管理部門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而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所需費用和公路及其設施損壞賠償費。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路,在竣工后五年內或者在冬季不準挖掘。因特殊情況經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挖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
第三十四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管線,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公路工程技術規范和凈空要求。
第三十五條 車輛在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和公路設施損壞的,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勘驗損失,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三十六條 公路規費包括國家批準征收的用于公路建設、養護的專項費用等。
公路規費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征收,專款專用。
第三十七條 公路規費的繳費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公路規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路規費不得減免。
第三十八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路管理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立公路規費征收稽查站。公路規費征稽人員可以對客貨車集散地、車輛存放地和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公路規費稽查。
第三十九條 公路規費的繳、免憑證和收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印制、核發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倒賣。
第四十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市公路管理部門提供本市車輛統計資料。
第四十一條 本市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合資、合作或者獨資建設、經營國家級主干線、高速公路、一級汽車專用線、大型獨立的橋梁、隧道等,并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十二條 收費公路的建設經營期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合同期滿公路產權的處置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三條 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收費公路的養護、收費和經營管理等事項,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限期改正、補辦審批手續,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限期修復、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五章的規定,逃繳、拒繳、抗繳公路規費或者偽造、涂改、轉借公路規費票證的,由公路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補繳公路規費,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路管理部門對拒絕接受管理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暫扣其違章機械、工具或者物品,強行拆除(清除)其違章設施、物品,并由違章者支付拆除(清除)違章設施、物品所需費用,或者以拆除的物品、材料、設施折抵工時和費用。
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費用的,每日按應繳費用數額的千分之五加收滯納金;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應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故意損壞公路設施,阻礙公路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市高速公路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中的各項收費標準執行市人民政府和其授權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推動《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的順利開展,進一步增強《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辦近日圍繞《條例(修訂草案)》的重點問題分多個專題開展了深入的調研論證工作:
一是就《條例(修訂草案)》中涉及的公路管理體制問題與市人大法工委、市交通運輸委、市編辦進行座談交流。結合目前我市正在開展的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要求,依法理順我市公路管理體制,使條款設置既符合國家上位法規定,又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相一致。
二是就《條例(修訂草案)》中涉及的公路交通標志、標線設置問題前往市公路養護工程處進行實地調研,與具體工作人員進行座談,具體了解我市公路養護管理實際情況和交通標志、標線設置的規范標準,并結合實際修改完善相應條款,以有效解決公路交通標志、標線指向不清、不易識別等問題。
三是就《條例(修訂草案)》中涉及的公路行政事業性收費問題,會同市交通運輸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進行研究,在制度設計上與我市涉企行政事業性“零收費”有關要求相銜接。
1、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是什么行政級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是廳級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黨發【2009】15號),設立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為主管全市市政道橋、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管理工作的具體行政職能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有關市政道橋、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市政道橋、公路專項規劃和近期建設計劃;制定市政道橋、公路基礎設施養護、維修計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并下達市政道橋、公路養護維修資金計劃;負責資金的安排和管理;負責已接收管理的道橋、公路范圍內地下管網施工的協調管理。
(三)組織實施市政道橋、公路的養護及大中維修項目;負責對全市市政道橋、公路設施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并對運行服務進行監督考核;負責市政道橋、公路設施的綜合統計工作;參與市政道橋、公路建設市場的管理。
(四)承擔道路、公路運行設施執法監督的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市政道橋、公路設施命名申報工作。
(五)負責市政道橋、公路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
(六)擬訂市政道橋、公路設施有關收費標準;負責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管理;編制修訂養護工程定額。
(七)組織推動市政道橋、公路養護維修技術發展,擬訂行業技術標準及規范,組織科技攻關,推廣科技成果;組織實施信息化建設工作。
(八)負責市政道橋、公路基礎設施管理。
(九)負責市政道橋、公路養護管理;指導推動市政道橋、公路養護專業技能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負責專業人員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2、外地車牌進天津市區有什么限制?
天津的外地車輛限行規則:
限行區域: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
限行時間:工作日7時至9時和16時至19時(法定節假日除外)
限行規則:
1、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每日7時至9時和16時至19時,禁止外埠牌照機動車在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通行。
2、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每日7時到19時,天津市及外埠牌照機動車在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實施按車牌尾號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3、天津一共有多少條高速公路?
京沈高速 津薊高速 薊平高速
京津高速 京津塘高速 津濱高速
京滬高速 津滄高速 津保高速
津晉高速 唐津高速 津汕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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