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是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發文字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6號
【執行時間】:20051201
【信息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05年9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9月23日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實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
( 2005 年9 月23 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路管理機構對所管轄的公路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行政管理職責。
第三條 規劃建設鐵路、管線等各類設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并行于已立項建設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的,應當征得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并行于縣道、鄉道的,應當征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條 公路建設用地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條 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勘測登記、繪制地圖、造冊立檔、埋設界樁。對依法批準的公路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路建設開工前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竣工驗收合格后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路建設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分段完成的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路段或者單項工程,可以分段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價或者以降低工程質量來降低工程造價。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經過市區的公路路段,可以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商定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改劃為城市道路。改劃為城市道路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未改劃為城市道路的其他公路,仍由公路管理機構按其職責進行管理。
第九條 改建公路和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當盡量避開交通高峰時段;在施工時,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警示或者引導標志。施工路段不能通行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在繞行路口予以公告。通過公路施工路段的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秩序,服從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不得損壞施工現場及其設施。禁止非施工車輛和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和尚未開通的公路。
第十條 公路改建后原有線路的舊橋和舊公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核準廢棄的,不再進行養護和管理:
(一)路線較短且無車輛通行的路段;
(二)已中斷交通且作為棄土場、養護站料場或者已種植農作物的路段;
(三)危橋及危涵路段;
(四)已不能通行的舊橋;
(五)公路改建后己不通行的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前款規定的舊橋和舊公路經核準廢棄后,由所管轄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通行的標志,并移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一條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的下列范圍以內為公路建筑控制區:
(一)國道不少于20 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 米;
(四)鄉道不少于5 米;
(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連接線、收費站)不少于30 米。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但屬于公路附屬設施的除外。
新建、改建公路線路確定后,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審批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禁止在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的下列范圍以內,規劃和新建鎮、開發區、住宅區以及醫院、學校、廠礦、集貿市場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50 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于20 米;
(三)高速公路不少于80 米。
本辦法施行以前己經在公路兩側建設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沿公路平行擴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響交通安全或者干擾車輛通行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上述開發經營者沿公路兩側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
第十三條 正在建設或者已立項即將開工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依法實施路政管理。
第十四條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對交通安全和公路暢通無嚴重影響的,可維持原狀,不得重建、擴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屬于危房確需重建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遷出公路建筑控制區,另行安置。拆遷安置辦法依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路橋梁、地下通道、管涵內堆放物品、進行明火作業、搭建設施;
(二)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積肥或者焚燒物品;
(三)堵塞、損壞公路排水設施;
(四)涂改公路標志、標線;
(五)砍伐、損壞公路用地上的樹木、花草等綠化種植物;
(六)泄漏、拋撒、散落物品損壞、污染公路或者載物拖地行駛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
(七)污染、損壞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其他行為。
屬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路政管理時,應當尊重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禁止將公路渡口碼頭作為橫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碼頭。
第十七條 禁止不符合國家有關客、貨運輸裝載技術規范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裝卸貨物、留置物品、向車外丟棄物品、從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擲物品。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下列作業,應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塔、桿、變壓器等設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設置管線、電纜、龍門架等設施的;
(三)在公路上設置立體交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依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的作業,當事人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涉及國道、省道的,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二)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跨自治區、設區的市運輸的,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二)設區的市內、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的,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三)在縣級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四)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公路及其橋梁、隧道、渡口設置限高、限寬、限長、限載標志,并根據需要在公路上設置運輸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稽查和卸載。
第二十二條 交通事故造成損壞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維修需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整公路車道,并設置警示或者引導標志。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救援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路障清理和救援工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相互配合,共同負責。
第二十四條 貨運車輛進入收費公路,應當按照核定噸位或者計重的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分類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執行。車輛行駛證上標注的噸位與國家公告的車輛噸位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公告的車輛噸位標準計量收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繳、逃繳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車輛通行費繳費義務人對收費標準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收費員認定的數額預繳車輛通行費,及時將車輛駛離收費車道,并就異議事項向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或者向所在地的價格主管部門投訴。經依法復核確有差錯的,收費單位應當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條 聯網收費的公路,實行“統一收費,收入清算分配”的方式。既有政府還貸公路又有經營性公路的,應當統一使用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印制或者監制的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
第二十七條 收費公路在收費期間的小修、中修、大修、改善工程等公路養護所發生的費用,應當在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中列支。
收費公路改建或者擴建的投資貸款,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納入還貸基數。
第二十八條 試運營的收費公路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進入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的車輛,應當憑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收費單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費:
(一)無通行卡(券)的;
(二)持無效通行卡(券)的;
(三)逆向行駛或者U型行駛的;
(四)出入口車牌號與車輛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及擅自超限運輸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后方得駛離;不能當場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駛,就近指定安全地點停放。當事人應當在15 日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在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立即放行車輛。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采取處理措施。
在依法處理前車輛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妥善保管,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在前款規定的15日內,對停放的車輛造成損壞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規定,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批準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擅自重建、擴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所需費用由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所有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損壞和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公路橋梁、地下通道、管涵內堆放物品、進行明火作業、搭建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積肥或者焚燒物品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堵塞、損壞公路排水設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砍伐、損壞公路用地上的樹木、花草等綠化種植物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泄漏、拋撒、散落物品損壞、污染公路或者載物拖地行駛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其他污染、損壞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涂改公路標志、標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公路渡口碼頭作為橫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碼頭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內設置塔、桿、變壓器等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設置管線、電纜、龍門架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在公路上設置立體交叉道口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拒繳、逃繳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由收費站工作人員責令補繳;經勸說仍不補繳或者堵塞收費車道,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由
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將堵塞收費車道的車輛拖離,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強行沖卡,造成收費設施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用地包括:公路兩側邊溝以外不少于1 米的用地;公路兩側無邊溝的,為公路緣石外不少于5 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線的,從其界線;已征收的公路建設用地;為修建、養護公路建于公路沿線的有關公路附屬設施用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擴展知識:
1、公路用地上的樹木砍伐時要履行哪些手續?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2、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哪些行為?
禁止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邊溝排放污物、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3、超過公路或者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應符合什么條件?
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準;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