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為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發文字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第16號令
【執行時間】:19980101
【信息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養護和改善資金來源,促進本自治區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向有車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車主)征收的用于公路養護、修理、技術改造、改善和管理的專項事業費。
第三條 車主必須按照本辦法繳納養路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養路費征收稽查工作,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第四條 養路費征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原則。全自治區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由自治區交通廳統一領導,并由各級養路費征收稽查機構負責實施。
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養路費征收稽查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執行“收管用一體,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嚴格核查”的原則,切實做到應征不漏,依法管理,確保養路費征收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 農用拖拉機、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和畜力車養路費由地、市、縣交通局負責征收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輛養路費由各級養路費征收稽查機構(以下簡稱征收機構)負責征收管理。
第六條 交通部門的征收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上路流動檢查行駛車輛和車主繳納養路費的情況,并依法行使處罰權。
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中國交通稽征》胸章,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稽查證》和指揮牌(燈)。
征收機構的養路費征收專用車輛,應裝有白底藍字的“中國交通征稽”的標牌、公路路徽標志、紅色閃光警燈和警報器。
第七條 下列車輛應當繳納養路費:
(一)領有牌證(包括臨時牌證、試車牌證和專用牌證)的各種客貨汽車、特種車、專用車、牽引車、簡易汽車(包括農用運輸車)、汽車拖帶的掛車和平板車、輪式拖拉機、摩托車(包括二輪、側三輪、輕騎摩托車)和從事公路運輸的畜力車;
(二)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參加地方營業運輸、承包民用工程、為地方培訓駕駛員和包租給地方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三)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內企業的車輛;
(四)公安系統的教練車、考試車、大小客貨車;
(五)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駐華國際組織、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外國個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個人在本自治區使用或臨時入境的車輛。
第八條 下列車輛暫定免征養路費,但在改變使用性質、超出使用范圍、變更使用單位、參加營業性運輸時,應繳全額養路費:
(一)縣級以上(包括縣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不包括校辦工廠和企業事業單位自辦的各類學校),按自治區正式定編標準配備的,并由國家預算內經費直接開支的自用的五座以下的小客車;縣(市)局級黨政機關(不包括鄉、鎮)、人民團體,按定編標準配備的,并由財政預算內經費直接開支的自用的五座以下的小客車,每單位免征一輛;
(二)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三)只在由城建部門養護管理的市區(包括縣城)道路上專線行駛的二十座以上的公共汽車、電車(不包括任何出租車);
(四)經自治區交通廳核定設有固定裝置的城市環衛部門的灑水車、清潔車(指專用的裝運垃圾車、糞便車);城建部門的路燈車;城市園林綠化部門的噴水車、噴藥車和高枝修剪車;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車;醫療衛生部門的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司法機關的警車、囚車(設有囚箱)、消防車;防汛部門的防汛指揮車;鐵路、交通、郵電部門的戰備專用微波通信車;
(五)由國家預算內國防費開支的軍事裝備性車輛;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管理部門的養路專用車輛(不包括從事公路和城市道路修建任務的單位的車輛);
(七)殯儀部門的殯葬運尸車;
(八)完全從事田間作業的拖拉機和畜力車;
(九)在礦山、油田、林場內完全不行駛公路的采礦自卸車,油田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生產車,林場的積材車;
(十)民政部門設置的榮軍院、敬老院、福利院、收容院等單位的生活自用車輛;
(十一)司法機關的兩輪、側三輪摩托警備車和交管、運管、養征、路政管理(含城市道路)部門的專用二輪、側三輪摩托車;
(十二)經自治區交通廳核定應免征的其他車輛。
第九條 下列車輛暫定減征養路費,但在改變減征條件,超出減征范圍時,應繳納全額養路費:
(一)按費額減半計征的車輛:
1、縣級以上(包括縣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不包括校辦工廠和企業事業單位自辦的各類學校),按自治區正式定編標準配備的,并由國家預算內經費直接開支的自用的貨車和六座以上的客車;
2、設有固定裝置的散裝水泥專用運輸車和粉煤灰生產單位的粉煤灰專用運輸車;
3、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醫院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
4、醫療衛生部門設有固定裝置的計劃免疫冷鏈專用車、設有固定標志的婦幼保健車和藥品監督車,農業部門設有固定裝置的獸醫防疫專用車,計劃生育部門的十九座以下的計生專用小客車;
5、設立在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司法機關設有固定裝置的警車、囚車(設有囚箱);
6、城市園林綠化部門除噴水車、噴藥車和高枝修剪車以外的其他生產自用車輛。
(二)凡有自養專用公路(不包括生產作業道路)單線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單位,其車輛養路費(除暫定減免征的外)按自養專用公路的里程減征。自養專用公路單線里程在二十公里至三十公里的,按費額減征百分之三十;超過三十公里至四十公里的,按費額減征百分之四十;超過四十公里至五十公里的,按費額減征百分之五十;超過五十公里的,按費額減征百分之六十;
(三)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公共汽車、電車,跨越城建部門養護管理的市區(包括縣城)道路行駛(以下簡稱跨行公路)在十公里以下的,其養路費按費額的三分之一計征;跨行公路超過十公里至二十公里的,按費額的二分之一計征;跨行公路超過二十公里的,按全費額計征;
(四)對專門培訓駕駛員的教練車輛,其養路費可根據車輛行駛公路的情況適當減征,具體減征標準,由地、市征收機構批準。
第十條 第八條第(二)、(五)、(八)、(十一)項規定的車輛不需辦理免征手續,該條其余各項和第九條規定的車輛,車主必須持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征收機構申請辦理免征或減征養路費手續。
申辦免征、減征養路費手續的時間,原有車輛于每年十二月份申請,新增車輛于入戶之日起五日內申請。
征收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必須辦理完畢。
經批準暫定免征養路費的車輛,車主應于每季前十五日內到車籍地征收機構領取《免征證》,實行一車一季一證,憑證行車。
第十一條 對具有健全的運輸計劃、行車記錄、統計資料和財務管理系統,能準確反映營運收入總額,并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制度的專業公路運輸企業的車輛,其養路費按營運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征收。但對難以掌握實際營運收入總額的營運車輛和專業公路運輸企業內的非營運車輛,其養路費經當地征收機構審查核定,報自治區征收機構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費額征收。
第十二條 營運客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包括客貨兼營的)后三輪摩托車、客貨兩用車、微型汽車的養路費,按每月每噸一百六十元征收。
貨車(包括特種車輛、重型汽車、大型平板車)、非營運客車、簡易機動車(包括農用運輸車)、汽車拖帶的掛車、上公路行駛的拖拉機和從事貨運的微型汽車、后三輪摩托車、客貨兩用車的養路費,按每月每噸一百三十元征收。
摩托車的養路費按每月每輛征收:二輪摩托車十元;二輪輕騎摩托車五元;側三輪摩托車(包括三輪輕騎摩托車)十五元。一次繳清全年養路費的,每年減征二個月。從事營業性客運的,加倍征收。
畜力車的養路費按每月每套征收:一套四元;二套六元;三套以上八元。
報停后參加年檢、送廠修理、試車的車輛按天征收養路費:試驗、展銷、提運的新車,其養路費從臨時牌照開具之日起,在牌照規定的期限內按天征收,每天每噸六元。
超過二十噸的大型平板車,不能載客載貨的特種車,經批準通行公路的輪式機械車和需臨時改變使用性質的免征、減征車輛,其養路費除按第十三條規定的噸位征收外,并按行駛時間征收:行駛時間在四日以下的,按月費額的四分之一征收;行駛時間超過四日至十日的按月費額的三分之一征收;行駛時間超過十日至二十日的,按月費額的三分之二征收;行駛時間超過二十日的,按月費額全額征收。
新增車輛從入戶之日起計征養路費。當月九日前入戶的,按月費額全額征收;當月十日至十九日入戶的,按月費額的三分之二征收;當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入戶的,按月費額的三分之一征收;當月二十六日以后入戶的,按月費額的四分之一征收。當月入戶前已按天征收的養路費中屬于重收的部分,應予扣除。
在本自治區境內使用或臨時入境的外國籍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車輛,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雙邊協議征收,沒有雙邊協議的,按本自治區規定的標準雙倍征收。
第十三條 貨車、客貨兩用車、二十噸以下的大型平板車、簡易機動車(包括農用運輸車)和后三輪摩托車,其征費噸位,按標記的裝載噸位計算;未標明裝載噸位的客貨兩用車,其征費噸位按載貨噸位加上載客噸位(每十人座折合一噸位)計算;超過二十噸的大型平板車,其超過部分的噸位折半計算為征費噸位。
汽車拖帶的掛車,其征費噸位按標記的載重噸位七折計算。
客車的征費噸位,比照同類型貨車底盤標記的載重噸位計算,無載重噸位的,按最高載客人數每十人座折合一噸位計算。
雙排座貨車按標記的裝載噸位為征費噸位。
專用車(包括自卸車)及廂式車輛的征費噸位,比照同類型貨車底盤標記的裝載噸位計算,無同類型貨車比照者,參照相似車型(指主要技術參數接近的客、貨車)的裝載噸位計算。裝置有專用設備不能載貨、載人的車輛,其征費噸位按其整車裝備(包括設備)自重噸位的二分之一計算。進口自卸車無同類型貨車比照者,其標記的裝載噸位在三點五噸至九噸的,按裝載噸位加上零點五噸計算;標記的裝載噸位超過九噸的,其征費噸位按裝載噸位加上一噸計算。
經批準改裝的車輛,其征費噸位,按改裝后的裝載噸位計算。
拖拉機有標準噸位的,其征費噸位按標準噸位計算;無標準噸位的,按發動機十四點七千瓦折合一噸位計算(七點三五千瓦以上不足十四點七千瓦的,按十四點七千瓦計,不足七點三五千瓦的,按七點三五千瓦計)。
輪式機械車的征費噸位按其自重噸位折半計算。
第十四條 按噸位(包括折合噸位)征收養路費的車輛,其征費噸位尾數不足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不足一噸的,按一噸計算。
第十五條 養路費繳納時間:
(一)按營運總額收入百分之十五繳費的車主,應于當月十五日前按上月繳費額的一半預交當月養路費,于次月十五日前繳清上月未繳的養路費,同時報送上月的財務決算報表;
(二)按月繳納養路費的車輛,車主應于每月月底前繳清次月的養路費;
(三)摩托車全年一次性繳費的,不得超過當年的一月十五日;
(四)第十二條第五、六、七、八款規定的車輛,車主應于車輛行駛前繳清養路費。
第十六條 征收機構可根據車輛保有量、完好狀況、歷年繳費總額等情況,與車主簽訂包干繳納養路費協議,按車輛征費總噸位的一定比例包干計征養路費,包干計征比例低于百分之八十的,須報自治區征收機構批準。
實行包干繳費的車輛,不得調換、頂替。包繳車主的新增車輛另行繳費。
第十七條 不實行包干繳納養路費的下列車輛,每年應繳納養路費的月數為:
(一)從事客、貨運輸的車輛(不包括超過二十噸的平板車,不能載客載貨的特種車),不得少于九個月;
(二)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不得少于八個月;
(三)從事田間作業兼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不得少于五個月;
(四)從事田間作業兼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自用拖拉機,不得少于二個月。
第十八條 實行包干繳費的車輛不得報停,其他車輛【不包括第十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車輛】的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確需超過三個月的,必須報地、市征收機構批準。
購置未滿一年的新車(不能載客載貨的特種車和超過二十噸的大型平板車以及農用拖拉機除外)不得報停。
經批準報停超過三個月的車輛,其養路費按車輛實際行駛的時間征收。
第十九條 車輛停駛、過戶、轉籍、跨行、調駐、改裝、報廢、改變用途等,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繳納養路費手續:
(一)車輛因故停駛,應在月底前到車籍地征收機構交存車輛牌、證,并辦理報停手續,從次月起停繳養路費。報停后需重新啟用的,必須繳納當月養路費后才準許行駛;
(二)車輛過戶,原車主應持過戶雙方證明和車輛管理部門核準的證件到原征收機構辦理過戶手續,轉入地征收機構憑轉出地征收機構辦理的手續登記后征收養路費。原車主應負責結清過戶前的養路費,新車主應負責繳納過戶后的養路費。對未辦理過戶手續又不繳納養路費的,按逃費車處理;
(三)車輛轉籍,原車主應持車輛管理部門有關轉籍證件到轉出地征收機構辦理銷戶手續,并繳清轉籍前的養路費。新車主憑轉出地征收機構簽發的《車輛養路費轉籍通知書》和車輛管理部門有關證件到轉入地征收機構辦理入戶和繳納養路費手續。對無《車輛養路費轉籍通知書》和車輛管理部門有關轉籍證件的車輛,轉入地的征收機構不得辦理養路費入戶和繳納手續。對未辦理轉籍手續又不繳納養路費的車輛,按逃費車處理。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駛的車輛,其養路費由車籍所在地征收機構征收并發給繳訖證或免征證,其他地方不得重征。養路費票證有效期超過三日的,視為無養路費票證跨行,由本自治區查獲地征收機構按無養路費票證處理;
(五)調駐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三個自然月以上的車輛,車主應到車籍地征收機構辦理調駐手續,并從第三個自然月起到調駐地征收機構按當地標準繳納養路費。車輛返回原籍地時,憑調駐地征收機構簽發的養路費票證,經車籍地征收機構驗證后辦理養路費繳納手續,無調駐地征收機構簽發的養路費票證的,按逃費車處理。未辦理調駐手續又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繳納養路費的,原籍地征收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的標準和規定責令其補繳。車輛調駐不足三個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車輛處理;
(六)車輛改裝或報廢,車主應于當月內持車輛管理部門或者報廢車輛管理部門的有關證件到車籍地征收機構辦理停駛或銷戶手續,從次月起停繳養路費。車輛改裝后,應于出廠之日起三日內持改裝發票和有關證件到當地征收機構辦理復駛和繳費手續;
(七)因故被司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扣押封存的車輛,車主應憑有關部門的證明或經當地征收機構查驗,并結清養路費后,辦理停駛手續。被有關部門收用的車輛,按過戶車處理。
第二十條 凡超過免征、減征、停征養路費規定期限而未續辦有關手續的車輛,按應征養路費車輛處理。
第二十一條 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由車籍所在地征收機構對車輛繳納養路費的情況進行審驗。對繳清養路費的車輛,核發《養路費繳清年審證》。
第二十二條 各車輛管理部門應與征收機構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互通車輛增減、使用和異動情況;對申請入戶、過戶、轉籍、報廢、改裝、年檢的車輛,必須憑當地征收機構簽發的養路費繳訖證件,并經驗證后,方可給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征收機構對在本自治區境內領取牌證的車輛應建立養路費征收檔案和繳費臺帳。
第二十四條 養路費結算辦法:
(一)在同一城市范圍內收取養路費的,可通過銀行實行“托收無承付”或“委托收款”的辦法結算;
(二)通過轉帳、支付現金、匯款的方法結算;
(三)對外國籍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車輛使用匯兌的外幣或外匯兌換券結算。
征收機構在結算時,發現有多收或少收養路費的,可在次月征費時抵繳或補征。
第二十五條 征收機構應將每日收取的養路費計息存入在當地銀行開立的公路養路費收入上解專戶,并按規定時間足額上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平調、挪用、截留養路費。養路費利息收入并入養路費一并核算。
第二十六條 養路費票證由自治區交通廳按交通部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收款票據應套印《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養路費票證。
第二十七條 養路費票證是車主行車的憑證,在憑證有效期內通行全國,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遺失或損壞的,應及時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未補發前所造成的損失一律由車主負責。
第二十八條 征收機構核發養路費票證時可收取工本費。具體標準由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交通廳共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規費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交通廳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自治區有關養路費征收管理的規定、通知、協議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正《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1997年12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1996年3月17日行政處罰法公布前自治區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員會)制定的136件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政府規章32件,廢止政府規章42件,保留政府規章62件。
為此,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桂政發〔1993〕6號)進行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規費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三)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分別改為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公路規費就是養路費嗎?
公路交通規費是指國家規定征收的用于公路基礎建設、養護、管理和客運站點建設的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和公路客運附加費三項規費。
養路費是公路規費中的其中一個。
2、路橋費和養路費的區別?
路橋費與車輛養路費是兩類不同性質的費用,公路養路費的屬性是“養路”,路橋費的屬性是“還貸”。公路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原則,向機動車輛的所有者征收用于公路養護、維修管理等的專項事業費。路橋費則是對利用貸款或集資修建的公路、橋梁、隧道的車輛按規定收取的專用資金,主要用于所建路橋隧道的集資款和貸款的償還。國家已明確路橋費不在這次全國統一取消的公路養路費等6費之中。
“七五”計劃實施后,路橋工程大多是屬于通過政府投資、貸款融資、外商合作等方式對境內普通公路進行的新建、改建,所投入的貸款或集資款則需要向通過這些路橋的車輛按規定收取一定費用逐漸償還。
3、行政征收范圍有哪些?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須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其實質是國家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管理相對人一定財產所有權。
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所以,行政征收是指當國家基于公益要求,以對公民財產加以特別限制為必要時,就需要對該公民個人的特別犧牲給予補償的行為。
傳統征收的特點是:
(1)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并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征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后還要歸還),征用大多適用于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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