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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

        時間:2018-01-02

        【導讀】《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是為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

        【發文字號】: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6〕8號
        【執行時間】:20070301
        【信息來源】: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管轄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以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路,是指自治區管轄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專用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公路渡口和公路凈空。
        本條例所稱的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主體工程以外的公路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管理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服務設施及公路綠化工程。

        第四條 公路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節能降耗、建設改造與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力措施促進公路建設,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或民間資本依法投資建設、經營公路。
        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對邊遠和貧困地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和扶持。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公路工作。
        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區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其派出機構負責對國道的養護、管理。
        市(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道、縣道的養護、管理。
        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公路的養護、管理。
        專用公路由建設使用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國土、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公路工作。

        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八條 自治區公路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國家公路總體規劃、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編制,與城鎮建設、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編制公路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公路建設規劃用地及控制區內,不得新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需要埋設管(桿)線等設施的,應當征求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居民區、廠礦、學校、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其外緣與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間距一般:國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25米,縣道、專用公路不少于15米,鄉道、村道不少于10米。公路兩側建筑應當避免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一條 規劃建設鐵路、河道、渡槽、管線等各類設施需要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規劃公路的,應當征得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的幾何尺寸和凈空要求。

        第三章 公路建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程序、投資、質量、安全、環保和勞務用工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公路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進行評價的,交通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公路建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籌集、使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劃撥,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國土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和征用手續;公路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標準按照《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公路建設征地范圍內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由產權單位或個人自行拆除或遷移,建設單位按有關費用標準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行,實行項目法人負責、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禁止低于成本價的投標,禁止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購。

        第十八條 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試驗檢測、養護等從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和工程業務。
        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監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轉包;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九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公路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均可進入我區公路建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歧視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外來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第二十條 具備開工條件的公路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后,向有管轄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施工許可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有管轄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施工許可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因公路建設造成通信、電力、管道、水利等設施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不低于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修復費用。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公路技術規范、設計文件和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監理服務合同,對施工質量、進度、費用和合同管理等實施全過程監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對不合格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進行簽認。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及施工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原審批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和實施。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征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設計指定的地點取料、棄料。因采砂、采石、取土等對植被造成破壞的,應當及時恢復。

        第二十五條 維修、改建、整治公路造成交通阻斷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明顯標志;需要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沒有繞行路線的,應當按照公路建設規范修建便道并負責維護,保證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在繞行路段設卡收費。確需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施工單位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公路工程完工或分段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恢復通行。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質量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二十七條 公路建設項目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和保修范圍由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及人員應當按照合同對工程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責任,接受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九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強制性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設備等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七)施工單位在公路工程施工作業中安全制度建立、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行現場檢查,提取資料和檢測樣本。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相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并承擔工程返修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交(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驗收標準。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公路工程質量作出鑒定,對從業單位的質量行為作出評價,并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未經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鑒定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整治的公路,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專項調查、鑒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鑒定結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公路養護

        第三十四條 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面平整、路肩堅實、邊溝暢通、邊坡平順,構造物及公路附屬設施完好,標志、標線齊全、規范等,確保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五條 公路養護資金,專項用于公路的養護、修理、技術改造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實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制度,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

        第三十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按照下列安全規定進行:
        (一)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二)在夜間和惡劣天氣進行公路養護作業時,現場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燈光信號;
        (三)公路養護作業用料應當堆放至公路一側,不得占用公路通行路面;
        (四)通過公路養護施工路段的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秩序,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維護公路暢通;
        (五)公路養護作業時,車輛、行人需繞道通行或中斷交通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路養護需要,結合當地實際,依法劃撥公路養護料場和養護道班(工區)生活用地、廢料棄放地。

        第三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路橋梁養護技術規范的規定對公路橋梁定期進行檢測和評定,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設計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限載標志。經檢測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并及時采取維修和加固等修復措施,保證橋梁的技術狀況符合有關標準。

        第四十條 公路用地范圍內宜林宜草地帶的綠化工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穩固路基、防護邊坡、美化路容的要求,由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組織實施。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樹木等綠化物不得影響車輛安全行駛,不得任意砍伐、割損。因工程建設需要更新、砍伐、割損的,應當征得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由工程建設單位及時補種。不能補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繳納補種費用。

        第四十一條 發生嚴重雪阻、水毀、塌方、泥石流、滑坡、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斷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難以修復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附近駐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進行緊急搶修,盡快恢復交通。所需工程搶險材料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緊急征用,搶險保通任務完成后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當地市場價給予補償。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公路管理機構,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行政管理,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不得破壞、損壞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愛護公路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公路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國道、省道不少于3米范圍的土地和縣道、鄉道、村道、專用公路不少于2米范圍的土地為公路用地。

        第四十五條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無邊溝的以坡角外3.5米)的下列范圍以內為公路建筑控制區: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專用公路不少于10米;
        (四)鄉道、村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隔離柵外兩側不少于20米,特大型橋梁外兩側不少于100米。
        新建、改建公路的兩側建筑控制區,應當自公路規劃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予以公告。
        本條例第十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土地的原所有權不變。

        第四十六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上、下游各500米、渡口周圍3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0米范圍內,不得進行挖砂、取土、傾倒廢棄物;在公路用地、公路橋梁外兩側起1000米范圍內,及在公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外兩側起100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

        第四十七條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損壞、污染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渡口及附屬設施;
        (二)非法設置路障,占道擺攤,設點修車、洗車,堆放雜物,打谷曬糧,積肥制坯或者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
        (三)傾倒垃圾淤泥,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車輛裝載的泥砂石、雜物拋落路面;
        (四)毀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線、懸掛物品;
        (五)利用公路橋梁、隧道、涵洞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和高壓線;
        (六)堵塞公路排水系統,利用公路橋梁、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或搭建設施;
        (七)利用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八)其他侵占、破壞、損壞公路,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已經立項的公路建設項目,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依法實施路政管理,相關部門在建筑控制區內不得再審批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內搶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搶種農作物。對非法搶建、搶種的,當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清除,不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已有的合法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埋設的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商其所有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應當拆除。
        拆除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已有的合法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十條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從事下列行為的,應當征得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同意:
        (一)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等設施的;
        (四)在大中型公路橋梁1000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建設浮橋、圍墾造田、抽取地下水,以及修建影響或者危及橋梁安全設施的;
        (五)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
        (六)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
        (七)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
        實施本條第(一)、(二)項建設工程和修建設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機具在公路上行駛的,還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

        第五十一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經檢測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卸載至符合軸載質量及其他限值標準。

        第五十二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確需行駛或運輸不可解體物品超過國家規定限值標準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批準。運輸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對運輸線路、橋涵等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等措施及修復損壞所需的費用,由運輸人承擔,并與運輸人簽訂有關協議。

        第五十三條 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超限運輸應當承擔賠(補)償責任,賠(補)償費標準按照自治區有關公路賠(補)償標準執行。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或者污染公路路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交通主管部門。造成交通阻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清障保通。

        第五十四條 行駛車輛因故障等原因需要在公路上停放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用石塊、木料等障礙物替代警示標志,影響公路暢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對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能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或當事人拒不接受現場處罰而事后又難以處理的,可以暫扣交通部門核發的證照,責令車輛停駛或停放于指定場所,并當場出具憑證,告知當事人在10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并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可以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示警燈和使用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噴印、安裝、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標志和示警燈;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和轉借使用證。

        第五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培訓,并定期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不得上崗執法。

        第五十九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秉公執法,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志、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購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后果嚴重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業單位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補辦,可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項目法人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暫緩資金撥付,取消其2年至5年區內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不予恢復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按照自治區有關公路賠(補)償標準賠(補)償。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清除,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知識:

        1、公路的含義是什么?
        答:公路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公路渡口和公路凈空。

        2、公路附屬設施的含義是什么?
        答: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主體工程以外的公路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管理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服務設施及綠化工程。

        3、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是如何劃分的?
        答: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

        4、公路按其技術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答:公路按其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五個等級。

        5、什么是國道?
        答:國道是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干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聯結首都與各省、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的公路,聯結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

        6、什么是省道?
        答: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省內中心城市和主要經濟區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的省際間的重要公路。

        7、什么是縣道?
        答:縣道是指具有全縣(旗、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8、什么是鄉道?
        答: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9、什么是村道?
        答:村道是指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服務,連接建制村和居民點,不屬于鄉道以上公路的公路。

        10、村道是何時納入全國公路網范圍中的?
        答:2005年9月29日,國務院下發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規定: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是全國公路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

        11、什么是專用公路?
        答: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12、什么是高速公路?
        答:高速公路是指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道,并設有中央分隔帶;全部立體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標志與管理設施、服務設施,全部控制出入,專供汽車高速行駛的公路。
        四車道高速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輛;
        六車道高速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輛;
        八車道高速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輛。

        13、什么是一級公路?
        答:一級公路為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并可根據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
        四車道一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輛;
        六車道一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輛。

        14、什么是二級公路?
        答:二級公路為供汽車行駛的雙車道公路。
        雙車道二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輛。

        15、什么是三級公路?
        答:三級公路為主要供汽車行駛的雙車道公路。
        雙車道三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車輛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6000輛。

        16、什么是四級公路?
        答:四級公路為主要供汽車行駛的雙車道或單車道公路。
        雙車道四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車輛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輛以下;
        單車道四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車輛折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輛以下。

        17、什么是公路路基?
        答:路基是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路的基礎。它是由土、砂、石等筑路材料修筑而成的一種線型土工構筑物。

        18、什么是公路路面?
        答:路面是指在路基上面,用各種材料按不同的配制方式修筑而成,供車輛行駛的部分。

        19、什么是橋涵?
        答:在修建公路的時候,往往會遇到河流、山谷、沖溝、交叉道等,為跨越這些障礙物使公路延伸而修建的構造物,稱為橋涵。按照我國《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單孔跨徑小于5米或多孔跨徑之和小于8米的稱為涵洞,大于這一規定值的則稱為橋梁。

        20、什么是隧道?
        答:公路遇到高山需要穿越,受地形限制,展線越嶺有困難或不經濟,為了降低縱坡,減少長度,開鑿洞穴,使公路從山體內穿過的構造物稱為隧道。

        21、什么是公路渡口?
        答:公路渡口是指由公路主管部門管理、連通水域兩岸公路,專門供運送機動車輛(包括搭載人員)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構造物及相應設施。包括渡口的引道、碼頭、安全設施及附屬設施等。

        22、我國國道的編號規律是什么?
        答:我國國道中,以“1”字開頭表示由北京為起點,輻射全國;以“2”字開頭表示北南走向;以“3”字開頭表示東西走向。國道的命名和編號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

        23、本《條例》所稱的公路包含的范圍是哪些?
        答:本《條例》所稱的公路,是指自治區管轄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專用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公路渡口和公路凈空。

        24、《條例》適用哪些范圍?
        答:《條例》第二條規定:自治區管轄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以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25、《條例》的適用范圍,為何未以行政區域進行劃分?
        答:根據國家規定,我區負責青藏公路的建、管、養,而青藏公路部分路段地處青海省行政區域內,同時新藏公路部分路段雖地處本行政區域內,但不屬西藏管養,因此在第二條規定《條例》的適用范圍時,未以行政區域進行劃分,而是稱:自治區管轄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以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26、《條例》規定公路發展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答:《條例》第四條規定:公路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節能降耗、建設改造與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27、《條例》是怎樣規定我區公路管理體制的?
        答:《條例》第六條規定了我區公路管理體制,即: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公路工作。
        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區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其派出機構負責對國道的養護、管理。
        市(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道、縣道的養護、管理。
        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公路的養護、管理。
        專用公路由建設使用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28、公路規劃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編制公路規劃的目的是為了科學、合理地建設公路基礎設施,以滿足經濟發展、產業布局、區域開發、城鎮建設、社會生活等社會經濟活動對公路交通運輸的需求。
        科學、合理的公路規劃有利于公路交通與其他運輸方式的協調發展,可以更加合理地利用公路建設資金,有效地節約車輛行駛時間,降低運輸成本,提高運輸效率,節約土地資源,保護自然環境。

        29、公路規劃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公路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公路路網的現狀評價,公路交通發展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的分析,公路運輸要求預測,公路發展目標的制定,路網布局方案的擬定,建設重點與建設時序分析,政策與措施的研究等。

        30、《條例》是如何具體規定建筑群外緣與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間距的?
        答:《條例》第九條規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居民區、廠礦、學校、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其外緣與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間距一般:國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25米,縣道、專用公路不少于15米,鄉道、村道不少于10米。公路兩側建筑應當避免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31、“十一五”期間,我區制定的公路建設籌資政策有哪些?
        答:《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十一五”期間加快公路交通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藏政發〔2006〕57號)制定了下列公路建設籌資政策:
        (1)自治區本級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增量的30﹪用于農村公路建設;
        (2)鄉村公路通達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安排解決;
        (3)國家安排的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資金的20﹪用于鄉村道路建設;
        (4)自治區公路建設建筑營業稅(“十五”期間確定的由交通部門統一代扣代繳部分)全額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管理;
        (5)先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如資金不足,可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額度內申請銀行貸款,資金到位后一次性還本付息;
        (6)自治區財政從客運附加費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扶持從事偏遠農牧區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
        (7)積極探索公路投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投資我區公路建設并經營。

        32、“十一五”期間,我區制定的公路建設稅費減免及利率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十一五”期間加快公路交通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藏政發〔2006〕57號)制定了下列公路建設稅費減免及利率優惠政策:
        (1)公路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2)公路建設項目和公路養護工程取料,免征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沙、石、粘土)補償費、水利基金;
        (3)重點公路建設建筑營業稅由交通部門統一代扣代繳,交通部門代扣稅款的項目目錄定期抄送自治區國稅局;
        (4)公路養護搶險保通工作所需木材,林業部門在計劃指標內優先解決。

        33、“十一五”期間,我區制定的公路建設征地拆遷政策有哪些?
        答:《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十一五”期間加快公路交通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藏政發〔2006〕57號)制定了下列公路建設征地拆遷政策:
        (1)公路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根據公路建設項目總體設計,建設用地可一次性申請報批,分段分期施工;
        (2)搶險保通工程項目征用土地,經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先行開工建設,其用地審批手續采取邊施工、邊報批的辦法;
        (3)公路建設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工作由公路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建設項目所需征地、拆遷的數量,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負責征用,并及時組織建設用地單位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公路建設單位及時足額兌現征地補償費;
        (4)公路建設、養護需要的國有荒地、荒山、荒坡、河灘均由當地政府提供;
        (5)國內外企業、財團、個人在藏投資開發公路項目所征用的土地,按照《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及其《補充規定》執行;
        (6)農村公路建設涉及的征地拆遷按照“依據法定標準測算補償費,由自治區補助30﹪,不足部分由地(市)、縣人民政府自行解決”的原則進行;
        (7)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涉及的取料場(土、砂、石)、棄料場以及工程建設臨時用地均由公路沿線地(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恢復,防止發生新的水土流失;
        (8)公路建設項目征地范圍內需拆遷通信、電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主管部門(含軍隊)和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拆遷完畢。設施拆遷費用由項目法人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給予補償;公路建設項目外業勘測結束后當地政府及時予以公告,公告后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種的樹木以及農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9)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未能及時拆遷的通信、電力、管道、水利設施,如在公路建設中遭到損壞,由設施產權部門負責修復,項目法人承擔修復費用,對損壞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不予賠償。

        34、“十一五”期間,我區制定的公路建設助農扶貧政策有哪些?
        答:《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十一五”期間加快公路交通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藏政發〔2006〕57號)制定了下列公路建設助農扶貧政策:
        (1)本著“因地制宜、先易后難、先通后暢”的原則規劃、建設農村公路。努力降低工程造價,從西藏人口少、市場不發育、交通量小的客觀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認真做好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2)在公路工程建設中積極吸納農牧民勞動力,工程優先租、購農牧民的機具和材料;
        (3)規范公路工程勞務用工行為,提高農牧民群眾的參與能力和技能水平,積極培育農牧民施工隊伍,鼓勵、支持農牧民從事農村公路建設;
        (4)鼓勵公路沿線縣鄉政府和村委會積極組織農牧民參與公路養護工作;
        (5)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享受扶貧項目政策,交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農牧民實施,增加群眾收入。

        35、“十一五”期間,我區制定的公路建設交通配套設施的征地拆遷、建設用地的政策有哪些?
        答:《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十一五”期間加快公路交通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藏政發〔2006〕57號)制定了下列公路建設交通配套設施征地拆遷、建設用地政策:
        (1)交通客貨運站場、碼頭、渡口建設、治超站點、公路道班及菜地等交通配套設施的征地拆遷適用《“十一五”期間加快公路交通發展有關政策》;
        (2)道路客貨運站場、水運客運站、碼頭、渡口的選址應以方便群眾為主,合理規劃,建設用地由各級政府劃撥。

        36、公路建設程序包含哪些具體內容?
        答:公路建設程序分為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和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兩類。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號)第九條規定,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根據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
        (2)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4)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5)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項目招標;
        (6)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施工許可;
        (7)根據批準的項目施工許可,組織項目實施;
        (8)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圖表、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辦理項目交、竣工驗收和財產移交手續;
        (9)竣工驗收合格后,組織項目后評價。
        國務院及其交通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建設程序另有簡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按照《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37、公路建設用地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答:公路建設用地應當遵循堅持節約用地、合理用地、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38、公路建設項目用地范圍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公路建設項目用地主要包括:
        (1)公路線路用地范圍內的主體工程用地;
        (2)沿線設施用地。主要指公路附屬設施用地;
        (3)站場用地。公路主樞紐及長途汽車客、貨運站(場)等工程用地;
        (4)其他用地。公路取土、棄土用地,苗圃、渡口以及施工中用于生產和生活的臨時用地。

        39、公路建設環保工作的方針原則是什么?
        答:公路建設環保工作貫徹“污染者負擔”、“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

        40、公路建設除必須貫徹國家環境保護的政策外,還應主要符合哪些規定?
        答:根據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公路建設除必須貫徹國家環境保護的政策外,還應主要符合以下規定:
        (1)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應貫徹“以防為主、以治為輔、綜合治理”的原則;
        (2)公路建設應根據自然條件進行綠化、美化路容、保護環境;
        (3)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建設項目應作環境影響評價;
        (4)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環境近期難以恢復的地帶,應作環境保護設計。

        41、公路綠化有哪些特殊作用?
        答:公路綠化有以下特殊作用:
        (1)引導汽車安全行駛。路旁按照技術標準及相關要求植樹能向司機預告在行駛過程中公路線形變化,從而使司機安全駕駛;
        (2)豐富路景,有利健康。綠色植物能增強公路的建筑藝術效果,豐富公路景觀,使公路使用者處在一個優美舒適的環境之中;
        (3)穩定路基,防止沖刷。由于樹木根系交織分布,樹冠能截留雨水,因此能大大減少路基被沖刷及濕軟塌陷,使路基得到穩固;
        (4)保護路面,調節溫度。綠色植物能吸收日光輻射,減少路面光反射,有利于行車安全。

        42、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依據、歷史背景;建設地區綜合運輸網的交通運輸現狀和建設項目在交通運輸中的地位及作用;原有公路的技術狀況和適應程度;論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經濟特征,研究建設項目與經濟發展的內在聯系,預測交通量、運輸量的發展水平;建設項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震、氣候、水文等自然特征;筑路材料來源及運輸條件;論證不同建設方案的路線起訖點和主要控制點、建設規模、標準,提出推薦意見;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測算主要工程數量、征地拆遷數量,估價投資,提出資金籌措方式;提出勘測設計、施工計劃安排;確定運輸成本及有關經濟參數,進行經濟評價、敏感性分析,收費公路、橋梁、隧道尚需做財務分析;評價推薦方案,提出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

        43、為什么要對公路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
        答:為了加強公路交通建設的科學管理,使公路交通建設項目決策立足于扎實的調查研究和科學分析、論證的基礎之上,以提高公路交通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要對公路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

        44、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什么?
        答: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在對建設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及路網狀況充分調查研究評價預測和必要的勘察工作的基礎上,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經濟合理性、技術可行性、實施可能性,提出綜合性研究論證報告。

        45、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照哪些程序進行?
        答:《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號)第十四條規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2)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3)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標的,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4)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5)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6)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7)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8)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9)確定中標人;
        (10)發出中標通知書;
        (11)與中標人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46、《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得違法分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什么樣的規定分包工程?
        答:《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分包工程:
        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7、《條例》對開放我區公路建設市場具體作了什么規定?
        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公路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均可進入我區公路建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歧視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外來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48、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劃;
        (2)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批同意;
        (3)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交通主管部門審計;
        (4)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5)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6)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49、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答:《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第二十五條規定,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2)交通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3)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4)建設項目各合同段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5)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6)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
        (7)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50、施工許可辦理期限是多少?
        答:《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施工許可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予以書面答復。

        51、維修、改建、整治公路造成交通阻斷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維修、改建、整治公路造成交通阻斷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明顯標志;需要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沒有繞行路線的,應當按照公路建設規范修建便道并負責維護,保證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在繞行路段設卡收費。確需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施工單位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公路工程完工或分段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恢復通行。

        52、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什么?
        答:《條例》所稱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53、保證公路工程建設質量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措施:
        (1)全面落實質量責任制;
        (2)嚴格基本建設程序;
        (3)精心設計;
        (4)加強質量內部自檢;
        (5)加強工程監理;
        (6)公開招標投標;
        (7)強化市場監管;
        (8)接受社會監督;
        (9)依靠科技進步;
        (10)實行獎優罰劣。

        54、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辦理程序主要包含哪些項目?
        答:主要包含以下項目:
        (1)接收申請;
        (2)對所收材料及現場進行核實;
        (3)對不符合法規要求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請人整改后再報監督申請;對符合法規要求的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并送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銀行;
        (4)實施工程質量監督階段:①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②確定該工程的質量監督人員;③按照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55、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號)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2)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3)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4)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5)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56、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承諾期限是多少?
        答:《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號)第十三條規定: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并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57、規模較大、等級較高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第八條規定,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2)施工單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3)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4)質量監督機構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并出具檢測意見;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6)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

        58、規模較大、等級較高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合同段)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第十六條規定,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通車試運營2年后;
        (2)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并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3)工程決算已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
        (5)對需進行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的項目,已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6)各參建單位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7)質量監督機構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59、《條例》第三十六條中“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實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制度,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具體含義是指:
        (1)在對公路管理機構科學定崗和核定管理人員的基礎上,逐步剝離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中的養護工程單位,將直接從事大中修等養護工程的人員和相關資產進行重組,成立公路養護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公路養護權。公路養護公司實行自負盈虧,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用工制度進行管理;
        (2)所有等級公路的大中修等養護工程向社會開放,逐步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鼓勵具備資質條件的公路養護公司跨地區參與公路養護工程競爭。逐步取消養護包干費,全面實行養護工程費制度,養護工程費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養護定額和養護工程量核定,依照養護合同撥付,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對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作業的農村公路,可實行干線支線搭配,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也可以采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

        60、公路養護的方針是什么?
        答:公路養護的方針是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經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整潔、美觀,及時修復損壞部分,逐步改善技術狀況,提高公路的使用質量和抗災能力。

        61、公路養護的基本任務是什么?
        答:公路養護的基本任務是:
        (1)經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狀態,及時修復損壞部分,保證行車安全、舒適、暢通,以提高運輸經濟效益;
        (2)采取正確的技術措施,提高工作質量,延長公路的使用年限;
        (3)對原有技術標準過低的路線和構造物以及沿線設施進行改善,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質量和服務水平。

        62、公路養護工程分為哪幾類?
        答:公路養護工程按其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性繁簡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四類。

        63、公路養護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的具體含義分別是什么?
        答:具體含義分別為:
        (1)小修保養工程:是對管養范圍內的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經常進行預防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使之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的作業;
        (2)中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一般性磨損和局部損壞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小型工程;
        (3)大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技術標準的工程項目;
        (4)改善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因不適應現有交通量增長和載重需要而分期逐段提高技術等級,或通過改善顯著提高通行能力的較大工程項目。

        64、公路養護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的主要內容分別是哪些?
        答:主要內容分別為:
        (1)小修保養工程:整理路肩,疏通邊溝,清除雜草,填補路基,清掃路面,砂礫路面刮平,修補坑槽,修剪花草,綠化,清洗標志牌等;
        (2)中修工程:路基局部加寬、改善,全面維修擋墻、護坡等防護設施,整段開挖邊溝、加固路肩,瀝青路面罩面,修理、更換橋梁構件,更換或設置標志牌等;
        (3)大修工程:改善線形,補強或加寬路面,橋梁加固,大橋支座、伸縮縫的修理、更換,隧道的通風、照明、排水、防護設施更新或加固等;
        (4)改善工程:整段提高公路技術等級,增改建小型立體交叉、通道,新建短隧道等。

        65、什么是路政管理?
        答: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政管理。

        66、《條例》是怎樣規定公路用地范圍的?
        答:《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國道、省道不少于3米范圍的土地和縣道、鄉道、村道、邊防公路不少于2米范圍的土地為公路用地。

        67、《條例》規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答:《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損壞、污染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渡口及附屬設施;
        (二)非法設置路障,占道擺攤,設點修車、洗車,堆放雜物,打谷曬糧,積肥制坯或者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
        (三)傾倒垃圾淤泥,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車輛裝載的泥砂石、雜物拋落路面;
        (四)毀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線、懸掛物品;
        (五)利用公路橋梁、隧道、涵洞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和高壓線;
        (六)堵塞公路排水系統,利用公路橋梁、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或搭建設施;
        (七)利用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八)其他侵占、破壞、損壞公路,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行為。

        68、《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項中,其他侵占、破壞、損壞公路,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行為還主要包括哪些行為?
        答:還主要包括種植作物、圈養牲畜、焚燒廢棄物、機動車輛在公路路肩上行駛以及進行集市貿易、物資交流等行為。

        69、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區?
        答:公路建筑控制區是指為了保護公路運營安全和滿足公路改擴建需要,在公路兩側一定范圍內設立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區域。

        70、《條例》是怎樣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的?
        答:《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無邊溝的以坡角外3.5米)的下列范圍以內為公路建筑控制區: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專用公路不少于10米;
        (四)鄉道、村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隔離柵外兩側不少于20米,特大型橋梁外兩側不少于100米。

        71、新建、改建公路的兩側建筑控制區,應當自公路規劃批準之日起多少日內,由誰劃定,并予以公告?
        答:《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新建、改建公路的兩側建筑控制區,應當自公路規劃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予以公告。

        72、《條例》規定建筑控制區內土地的原所有權不變,那么原使用權有何變化?
        答:《公路法》規定: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根據此規定,建筑控制區內土地的原使用權受到了部分限制。

        73、什么是建筑物、地面構筑物?
        答: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是指采用鋼、鋼筋混凝土、水泥、磚、木、石及其他耐久性材料構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種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

        74、什么是隔離柵?
        答:隔離柵是以金屬網片繃緊在支撐結構上的柵欄,用以阻止人畜進入公路界。高速公路與一級公路兩側均應設隔離柵,以防止非法侵占公路用地。

        75、什么是非公路標志?
        答:非公路標志是指除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的公路標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廠(店)名牌、宣傳牌、廣告牌、龍門架、霓紅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和其他標牌設施等。

        76、什么是平面交叉?
        答:平面交叉是指兩條或兩條以上線路在同一高程上的交叉。

        77、除從事《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桿)線等設施行為的以外,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從事什么行為,還應當征得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
        答: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原有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需要改建、擴建的,還應當征得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

        78、有《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第(二)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第(三)項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等設施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申請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公路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主要理由;
        (2)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79、有《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桿)線等設施,以及第(四)項在大中型公路橋梁1000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建設浮橋、圍墾造田、抽取地下水,以及修建影響或者危及橋梁安全設施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申請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公路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主要理由;
        (2)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80、有《條例》第五十條第(五)項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交申請書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申請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公路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主要理由;
        (2)行駛路線及時間;
        (3)行駛采取的防護措施;
        (4)補償數額。

        81、有《條例》第五十條第(六)項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申請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公路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主要理由;
        (2)標志的內容;
        (3)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4)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5)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82、有《條例》第五十條第(七)項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申請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公路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主要理由;
        (2)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3)施工期限;
        (4)安全保障措施。

        83、《條例》第四十八條對已經立項的公路建設項目的路政管理,作了什么規定?
        答:《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經立項的公路建設項目,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依法實施路政管理,相關部門在建筑控制區內不得再審批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內搶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搶種農作物。對非法搶建、搶種的,當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清除,不予補償。

        84、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危害是什么?
        答: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危害如下:
        一是誘發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二是嚴重損壞了公路基礎設施;三是導致了道路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四是造成車輛“大噸小標”泛濫。
        上述問題說明,車輛超限超載運輸造成道路運輸市場扭曲,誠信水準下降,嚴重損害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阻礙了現代道路運輸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也嚴重危及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85、承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哪些資料和證件?
        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1)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2)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核定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3)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4)車輛行駛證。

        86、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有哪些審批程序?
        答: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審批程序如下:
        (1)超限運輸單位提出申請,說明所運輸貨物的用途(產地)、到達地點及使用單位;
        (2)審查申請;
        (3)選定運輸線路,并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簽訂運輸協議;
        (4)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87、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超限運輸應當怎樣賠(補)償?
        答:《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壞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超限運輸應當承擔賠(補)償責任,賠(補)償費標準按照自治區有關公路賠(補)償標準執行。

        88、自治區有關公路賠(補)償標準是由哪些單位制定的?
        答:自治區有關公路賠(補)償標準是由自治區交通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制定的。

        89、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的,由哪個部門負責清障保通?
        答:《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或者污染公路路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交通主管部門。造成交通阻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清障保通。

        90、《條例》為什么要作第五十四條“行駛車輛因故障等原因需要在公路上停放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禁止用石塊、木料等障礙物替代警示標志,影響公路暢通”;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清除,可  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答:目前,我區車輛因故障等原因需要在公路上停放時,許多司機為圖方便,常常用石塊、木料等障礙物替代警示標志,車輛故障排除后,司機往往不立即予以清除便駕車駛離現場,由于缺乏有效的措施作為執法依據,致使此類行為屢禁不止,不僅給道路交通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而且損害了公路路面。為了能更好地維護公路暢通,保障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針對這種行為有必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因此,根據立法法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條例》在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二條對此行為作了明確規定。

        91、違反《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用石塊、木料等障礙物替代警示標志,影響公路暢通的,為什么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處罰?
        答:在公路上用石塊、木料等障礙物替代警示標志,極易導致公路損壞,影響公路暢通。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是《公路法》所禁止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處罰。

        92、交通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什么情形,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當事人拒不履行交通行政處罰決定;
        (2)依法拆除受到阻撓。

        93、《條例》第五十六條中,責令車輛停駛和依法予以處理的具體含義分別是什么?
        答:責令車輛停駛是為了制止違法、違章行為所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此項措施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如責令車輛駛離違法、違章現場,停放于指定場所;當事人拒不執行時,也可由有駕駛證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開至指定場所,禁止其運行。
        依法予以處理是指對被責令車輛停駛,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當事人,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其車輛公開拍賣,所得款項抵付路產損失費、罰款、滯納金和拍賣費等費用,余額歸還當事人。

        94、針對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條例》作了什么規定?
        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示警燈和使用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噴印、安裝、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標志和示警燈;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和轉借使用證。

        95、對偽造、假冒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示警燈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的行為,交通部是如何規定處罰的?
        答:《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交通部2002年第6號令)第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辦法偽造、假冒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示警燈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拆除示警燈、銷毀相關標志和證件,并處1萬元罰款。

        96、針對公路建設中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購的違法行為,《條例》是如何規定相應處罰的?
        答:《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購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后果嚴重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97、針對公路建設中從業單位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條例》是如何規定相應處罰的?
        答:《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業單位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98、針對公路建設中轉包或違法分包的違法行為,《條例》是如何規定相應處罰的?
        答:《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99、對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條例》是如何規定相應處罰的?
        答:《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0、《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是什么時間通過?從什么時間起施行?
        答:《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是2006年11月29日由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公路條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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