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嚴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交通事故,方便群眾辦理駕駛證,營造和諧的交通安全環境。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注:本辦法已被2004年5月1日施行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公安部71號令)所取代而廢止。
【發文字號】:公安部令第28號
【執行時間】:19960901
【廢止時間】:20040501
【信息來源】:公安部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證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發用機動車輛的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全國有效。
第三條 本辦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學習駕駛(以下簡稱學習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以下簡稱臨時駕駛證)。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持證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長期住址、國籍、準駕(學)車型代號、初次領證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記錄,并有發證機關印章、檔案編號和持證人的照片。臨時駕駛證還應記載有效區間。
機動車駕駛證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六條 準駕車型代號表示的車輛及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為:
準駕車型代號 表示的車輛 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的代號
A 大型客車 B、C、G、H、J、M、Q
B 大型貨車 C、G、H、J、M、Q
C 小型汽車 G、H、J、Q
D 三輪摩托車 E、F、L
E 二輪摩托車 F
F 輕便摩托車
G 大型拖拉機 H
H 小型拖拉機
K 手扶拖拉機
L 三輪農用運輸車
J 四輪農用運輸車 G、H
M 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
N 無軌電車
P 有軌電車
Q 電瓶車
第七條 駕駛證有效期6年。初次領取的駕駛證第1年實習期;學習駕駛證有效期為2年;臨時駕駛證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八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向長期居住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在暫住地居。蹦暌陨系,可向暫住地車輛管理所審請。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身體條件:
(一) 申請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駕駛證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請其他車型駕駛證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 兩眼視力不低于標準視力表0.7或對數視力表4.9(允許矯正);
(三) 無赤綠色盲;
(四) 兩耳分別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五) 四肢、軀干、頸部運動能力正常。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 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 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三) 在吊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間的;
(四)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增駕的除外)。
第十一條 初次申請學習駕駛證的年齡:
(一) 申請大型客車、無軌電車學習駕駛證為21至45周歲;
(二) 申請大型貨車學習駕駛證為18至50周歲;
(三) 申請其他車型學習駕駛證為18至60周歲。
第十二條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申請學習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 交警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在暫住地申請的還應交驗暫住(暫住證期為1年以上),外國(地區)人還應交驗居留證件(居留期為1年以上);
(三) 初次申請大型客車學習駕駛證的,由省級車輛管理所按公安部規定審批;
(四) 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考試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合格后,核學學習駕駛證。對持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技能的,經考試合格后,核發駕駛證。
第十三條 持有駕駛證需要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申請學習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 填寫《增架申請表》;
(二) 交驗駕駛證;
(三) 申請增駕大型客車、無軌電車的,須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大型貨車的經歷。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增發學習駕駛證。對持增駕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技能的,經考試合格后,換發駕駛證。
第十四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 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 復員、轉業、退伍人員交驗居民身份證和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三) 現役軍人交驗軍人身份證和省軍區以上證明;
(四) 交驗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
(五) 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后,核發駕駛證。
第十五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并在境外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 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 交驗外國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三) 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四) 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后,核發駕駛證。
第十六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外國(地區)人,可以分別申請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 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 交驗護照等入境身份證件;
(三) 交驗居留證件(申請駕駛證居留期為1年以上,申請臨時駕駛證居留期為3個月以上1年以下);
(四) 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五) 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后,分別核發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 第十七條關于考試科目的規定。
(一) 考試科目為: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
(二)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及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按照《考試科目表》(附件1)的科目進行考試。
(三) 持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考試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
駕駛經歷3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
(四)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考試科目為道路駕駛。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小型乘座車、摩托車駕駛證3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 第十八條 考試的內容、方法、合格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對持證人按以下期限進行審驗,審驗時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束。對審驗合格的,在駕駛證上按規定格式簽章或記載,持未記載審驗合格的駕駛證不具備駕駛資格。
(一)對持有準駕車型A、B、N、P駕駛證的、持有準駕駛車型C證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和年齡超過60周歲的,每年審驗一次;
(二)對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2年審驗一次,免身體檢查。
第二十條 對年齡超過60周歲的,注銷準駕車型A、B、N、P。
第二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對在外國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審驗的,可委托外地車輛管理所代審。
第二十二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證人應當到車輛管理所換證。車輛管理所應結合審驗對持證人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束,對審核合格的,應換發駕駛證。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應當事先申請提前或延期換證,事先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
持證人在換證期間,有義務接受交通法規教育。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在暫住地居。蹦暌陨系模栽笡Q定是否在暫住地申請換發駕駛證。暫住地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駕駛證、駕駛證登記資料和暫住證審核后,換發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一的駕駛證登記資料為《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附件2)和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附件3)。
第二十五條 對持證人發生交通事故或違章的,實行記分管理,并在駕駛證或駕駛證登記資料中記載。對超過違章、事故記錄分數規定的,依法分別進行交通法規教育、考試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損毀,應當向原發證機關局面申報原因并登報聲明,30天后,由車輛管理所審核補發新證。
第二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并在登記資料中注明: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超過換證時限1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接受違章或事故處理的;
(六)持有兩個以上駕駛證的;
(七)年齡超過70周歲的;
(八)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第二十八條 吊銷和注銷的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資料保留2年后銷毀。
第二十九條 國家之間對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入境舉辦有組織的駕駛車輛的活動(汽車摩托車比賽、旅游等),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駕駛證。
第三十條 駕駛證持有人從事道路駕駛教練的,應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的印章、證表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訂。
第三十二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
為了全面、正確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公安部第28號令、第29號令,以下簡稱"兩個辦法"),一、"兩個辦法"實施后,凡以前下發的文件(見附件一)中與"兩個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一很停止執行。
二、除納入全國統一管理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外,辦理增駕、審驗、換證、考試等業條使用的書表,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和印制。
三、機動車駕駛證式樣暫時不作變動,1996年9月1日前已簽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繼續有效,按原簽注的有效期到期換證,換證時按新的規定簽發。
已經簽發的實習駕駛證,實習期滿后直接換證,初次領證日期按原核發實習駕駛證的日期簽注。
四、從1996年9月1日起,機動車駕駛證的證號欄簽注身份證件號碼,"單位或住址"欄一律簽注身份證件上的住址,屬于外國(地區)人的,簽注居留證件上的住址。檔案編號(原證號)簽注在副證"姓名"欄之下,駕駛證、學習駕駛證和臨時駕駛證應分別編排檔案編號。機動車駕駛證的其他簽注項目和簽注說明見附件二。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的印制和填表說明見附件三。
五、對暫住人員簽發學習駕駛證后,受理的發證機關必須向其長期居住地發證機關查詢申請人是否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從受理之日起,應在7天內發出查詢通知。被查詢的發證機關自收到查詢通知起,應在7天內予以回復,查詢結果應記載。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為附件四所列內容。
七、初次申請大型客車學習駕駛證的,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門需要在市區固定線路駕駛的人員。
申請人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門的證明到地(市)級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經簽注意見后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八、定期審驗應按駕駛證有效期起始年月日的月份進行。
對年齡超過6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A、B、N、P駕駛證的,審驗時應注銷A、B、N、P準駕車型,保留其他準駕車型,審驗后應換發駕駛證。持有準駕車型C駕駛證的,由不從事營業性運輸改為從事營性運輸的,應補辦審驗手續并換副證。
持證人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審驗的,應事先申請延期辦理,對未事先申請延期的,車輛管理所在辦理審驗時,應給予批評教育。連續兩次不辦理審驗的,應注銷駕駛證。
九、接受委托辦理代審工作的車輛管理所,完成代審工作后,應當于1個月內將記載審驗內容和結果的書表寄送簽發委托文書的車輛管理所。
十、在全國統一的記分管理辦法未正式實施之前,對發生交通違章或事故的持證人進行交通法規教育的內容、時間、次數、方式和考試內容,由各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
交通違章或事故仍在副證上記載。
十一、對逾期換證不超過1年的,應給予警告后辦理。
十二、持證人需要在暫住地換證的,憑發證機關轉出的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資料辦理。
十三、對申請補發駕駛證的登報聲明要求,由各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
十四、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資料,是實施全國統一管理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的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應使用計算機管理。因管理需要,各地可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之外增加地方管理項目。辦理轉出手續時,使用計算機按規定的項目打印后,加蓋車輛管理所行政章,與《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一并轉出。沒有列入全國統一管理的資料,如辦理業務的各種書表等,由各地確定備查期限,但最短不少于7年,到期銷毀。
原檔案中的"機動車駕駛員登記表"不需要更換,但應使用計算機管理"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原檔案轉出的統一資料為:原"機動車駕駛員登記表"和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
十五、機動駕駛證管理的印章式樣暫不變。
十六、各地應將全國統一的考試內容(題庫、樁考圖、道路考試項目)和考試方法向社會公布,以便群眾了解和掌握。
十七、為保障申請考試的人員有一定時間掌握考試內容,合理安排考試工作,車輛管理所對申請考試的人員約定考試日期的期限為:約考科目一,從受理之日起不超過20天。約考科目二、三可分別約考,也可兩科同時約考。對持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其他機動車學習駕駛證的,應自發證之日起60、40、30、20天以后考試,并在20天內考完。對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以及持外國駕駛讓和國際駕駛證的,不超過20天。其他情況考試的約定日期由各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
約定考試后,申請人未如期參加考試的,應再約定。
十八、全國統一的科目一考試題庫見附件五,各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增加5%的題目。
全國統一的樁考圖見附件六。
全國統一的汽車、摩托車道路考試項目和扣分標準見附件七。其他機動車道路考試項目和扣分標準,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的要求并參照"汽車、摩托車道路考試項目和扣分標準"予以規定。
十九、比利時政府與我國對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持比利時政府簽發的駕駛證申請我國駕駛證的,免考,只簽注C、D、E準駕車型。
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正式文件及附件五、六隨后印發)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996年7月30日
附件一
有關的駕駛證管理文件名
1.《啟用機動車新駕駛證的規定》(89)公(交管)字第38號;
2.關于啟用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告;
3.關于貫徹《啟用機動車新駕駛證的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89)公交管第142號;
4.關于持方向盤式拖拉機準駕記錄的駕駛證駕駛農用運輸車問題的答復公交管(89)171號;
5.《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管理辦法》1989年公安部1號令;
6.城市輕便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駕駛員管理的暫行規定(81)公發(治115號);
7.關于應用計算機管理機動車、駕駛員檔案討論會紀要(88)公交第28號;
8.《臨時入境機動車與駕駛員管理辦法》1989年公安部第4號令;
9.關于貫徹《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的通知(89)公交管第164號;
10.關于外國人在北京市駕駛機動車問題的批復(89)公交管第155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證件》標準GN43――88;
12.關于農用拖拉機道路交通管理問題的通知(87)公(交管)字82號;
13.關于加強農用運輸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的通知(87)公交第446號。
附件二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的印制和填表說明
1.使用220克白色卡片紙。規格:外緣長260毫米、寬148毫米、內緣長190毫米,寬145毫米。標題字體為宋體二號、表內字體為宋體五號;
2.檔案編號欄內填寫的檔案編號。學習駕駛證和臨時駕駛證的檔案編號,填寫于檔案編號欄之上;
3.住址欄內一律填寫身份證件上的住址,屬于外國(地區)人的,填寫居留證件上的住址。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與實際住址不一致的,申請人可在姓名欄之上附加填寫實際住址或工作地址;
4.身份證件號碼欄,先填寫身份證件名稱,后填寫號碼;
5.暫住證、居留證號碼欄,先填寫號碼,后注明證件的有效期;
6.有關填寫說明,應印刷在申請表的背面。
附件三
機動車駕駛證簽注說明
1.準駕(學)車型欄,按新的準駕車型規定簽注,格式不變;
2.有效期欄,駕駛證的有效期,簽注起始的年月日至6年后的當日。學習駕駛證的有效期,簽注起始的年月日至2年后的當日;
駕駛證簽注示例:
1996年09月09日至2002年09月09日
學習駕駛證簽注示例:
1996年09月09日至1998年09月09日
3.檔案編號簽注在副證"姓名"欄之下,起始位置與"姓名"欄左齊;
4.審驗欄,按原規定格式簽章,也可使用計算機打印,打印時不加框線;
5.國籍暫不簽注。
附件四
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
一、妨礙駕駛的疾病
1.心血管系統疾病:
器質性心臟病
2.神經系統疾病:
癲癇發作者或曾有既往病史、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和影響手腳活動的腦。
3.精神障礙:
精神病、癡呆。
二、生理缺陷
1.運動功能障礙;
2.四肢不全,拇指殘缺,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二指,下兩肢不等長度大于5厘米。
1、機動車駕駛證A.B和C證各有什么區別?
機動車駕駛證的A、B、C證;它們分別準駕的是:A大客、B大貨、C小貨。而A 證又分為:A1大客,A2牽引車A3城市工交車。B證分為:B1中型客車,B2大型全掛車。C證分為:小型客車、微型貨車和轎車等。
2、將機動車交由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有什么處罰?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9條,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罰款200-2000元,并可以根據情況拘留15日。 把駕駛證交給無照或被暫扣人駕駛的,同樣罰款200-2000,并且根據情況,駕駛證可以吊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與吊銷駕駛證有什么區別?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與吊銷駕駛證比起來,處罰是輕的,而且只要及時處理違章,交清罰款,符合條件后是可以重新拿回自己的駕駛證的,但是吊銷就不同啦,吊銷是指依法取得駕駛證后,出現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銷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當中承擔一半以上責任者按規定應當吊銷駕駛證,這些都屬于行政行為。處罰是很嚴重的。
具體如下:
一、扣留吊銷駕駛證的情況: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具體的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做出處罰決定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二、吊銷駕駛證的情況: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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