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超成果,持續穩定地推進全國治超工作,交通運輸部組織各地有計劃地開展了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工作。隨著路面治超監控網絡的逐步建成完善以及檢測站規范化、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逐漸深入,急需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予以調整和規范。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7號
【執行時間】:20110801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保障車輛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進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和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檢測站,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在公路上設立的,對車輛實施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執法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規范運行、依法監管的原則。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規劃、驗收等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運行等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作為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四)監督當事人對超限運輸車輛采取卸載、分裝等消除違法狀態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報有關檢測、執法等數據和動態信息;
(六)管理、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施、設備和信息系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經批準的公路管理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和運行經費,并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依照各自職責,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
第七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為Ⅰ類檢測站和Ⅱ類檢測站:
(一)Ⅰ類檢測站主要用于監控國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條國道或者省道的交匯點、跨省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全國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
(二)Ⅱ類檢測站主要用于監控港口碼頭、廠礦等貨物集散地、貨運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內貨物運輸的主通道等區域性公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
第八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置,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Ⅰ類檢測站的設置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超限檢測站的規劃。
經批準設置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撤銷或者變更用途。
第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全稱按照“公路管理機構名稱+超限檢測站所在地名稱+超限檢測站”的形式統一命名,其顏色、標識等外觀要求應當符合附件1、附件2的規定。
第十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除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選址優先考慮公路網的關鍵節點;
(二)盡量選擇視線開闊,用水、用電方便,生活便利的地點;
(三)以港灣式的建設方式為主,因客觀條件限制,確需遠離公路主線建設的,應當修建連接公路主線與檢測站區的輔道;
(四)統籌考慮公路網運行監測、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線現有設施、設備、人力、信息等資源,增強檢測站的綜合功能,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一條 建設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根據車輛超限檢測的需要,合理設置下列功能區域及設施:
(一)檢測、執法處理、卸載、停車等車輛超限檢測基本功能區;
(二)站區交通安全、交通導流、視頻監控、網絡通訊、照明和其他車輛超限檢測輔助設施;
(三)必要的日常辦公和生活設施。
對于交通流量較大、治理工作任務較重的公路超限檢測站,可以在公路主線上設置不停車預檢設施,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預先識別。
第十二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在入口前方一定距離內按照附件3的規定設置檢測站專用標志,對行駛車輛進行提示。
第十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其信息系統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頒發的數據交換標準,并滿足遠程查詢證照和違法記錄信息、站內執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級聯網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建成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公路時,有經批準設置的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當將其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整體布局進行后評估,并可以根據交通流量、車輛超限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對超限檢測站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參照附件4的規定規范檢測、處罰、卸載等工作流程,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示有關批準文書、工作流程、收費項目與標準、計量檢測設備合格證等信息。
第十八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實行24小時工作制。因特殊情況確需暫停工作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運行管理辦法,加強對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實行站長負責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站長、副站長的選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實行站長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第二十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根據檢測執法工作流程,明確車輛引導、超限檢測、行政處罰、卸載分裝、流動檢測、設備維護等不同崗位的工作職責,并結合當地實際,按照部頒Ⅰ類和Ⅱ類檢測站的標準配備相應的路政執法人員。
第二十一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根據檢測路段交通流量、車輛出行結構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檢測執法設備:
(一)經依法定期檢定合格的有關車輛計量檢測設備;
(二)卸載、分裝貨物或者清除障礙的相關機械設備;
(三)執行公路監督檢查任務的專用車輛;
(四)用于調查取證、執法文書處理、通訊對講、安全防護等與超限檢測執法有關的其他設備。
第二十二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在站區內設置監督意見箱、開水桶、急救箱、衛生間等便民服務設施,并保持站內外環境整潔。
第二十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加強對站內設施、設備的保管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二十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加強站區交通疏導,引導車輛有序檢測,避免造成公路主線車輛擁堵。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做好應急處置與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路超限檢測應當采取固定檢測為主的工作方式。
對于檢測站附近路網密度較大、故意繞行逃避檢測或者短途超限運輸情形嚴重的地區,公路超限檢測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利用移動檢測設備等流動檢測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線上開展流動檢測。
第二十六條 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認定,應當經過依法檢定合格的有關計量檢測設備檢測。
禁止通過目測的方式認定車輛違法超限運輸。
第二十七條 經檢測認定車輛存在違法超限運輸情形的,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一)對運載可分載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采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對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且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經檢測發現不存在違法超限運輸情形的車輛,或者經復檢確認消除違法狀態并依法處理完畢的車輛,應當立即放行。
第二十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時,不得收取檢測費用;對停放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接受調查處理的超限運輸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用。
需要協助卸載、分裝超限貨物或者保管卸載貨物的,相關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卸載貨物超過保管期限經通知當事人仍不領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第三十一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利用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檢測、執法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數據上報公路管理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超限運輸違法信息進行整理和匯總,并抄送相關部門,由其對道路運輸企業、貨運車輛及其駕駛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進行超限檢測和執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從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參與攔截車輛、檢查證件、實施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三十三條 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時,應當各司其職,密切合作,信息共享,嚴格執法。
第三十四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佩戴標志、持證上崗,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行為規范,做到著裝規范、風紀嚴整、舉止端莊、熱情服務。
第三十五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佩戴標志或者未持證上崗;
(二)辱罵、毆打當事人;
(三)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
(四)擅自使用扣留車輛、私自處理卸載貨物;
(五)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運輸車輛予以放行;
(六)接受與執法有關的吃請、饋贈;
(七)包庇、袒護和縱容違法行為;
(八)指使或者協助外部人員帶車繞行、闖卡;
(九)從事與職權相關的經營活動;
(十)貪污、挪用經費、罰沒款。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同時通過政府網站、公路超限檢測站公告欄等方式公示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部予以通報。
第三十八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駐站其他部門執法人員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第三十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檢測站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進一步規范超限站
此次《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推出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和規范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保障車輛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進行。小編電話咨詢了國家交通部的工作人員,國家之前對于超限站的建設和管理就一直在進行,此次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做進一步的規范,治理非法超限的工作也不會停止。
除了對超限站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更多卡車司機關注的應該是第四章執法管理以及第五章法律責任的內容。
7月1日開始執行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有6天了,很多人還是在路上看到不少存在非法超限的車輛行駛,交通部超限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解釋說,現在可能各地根據各自情況的不同,現在的執行力度還存在差異,另外,現在國家高速公路網已經形成了,超限站網絡并不能完全覆蓋,現在會存在超限車輛通過繞行等方法逃避檢查。隨著治理超限力度的進一步加強,會對非法超限車輛做出嚴格的管理。
二、治超治限檢查力度加強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依照各自職責,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聯合執法也將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現幾個幾個部門執法職能限制,標準不一產生的矛盾。
另外,《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五條規定:公路超限檢測應當采取固定檢測為主的工作方式,對于檢測站附近路網密度較大、故意繞行逃避檢測或者短途超限運輸情形嚴重的地區,利用移動檢測設備等流動檢測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線上開展流動檢測。
三、超限車輛禁止放行
值得注意的是附件中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執法工作流程參考示意圖》,超限站一項非常重要的職責就是監督當事人對超限運輸車輛采取卸載、分裝等消除違法狀態的改正措施。第三十五條中也明確規定執法人員禁止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運輸車輛予以放行。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中對于各種包括可分載貨物、不可解體大件物品、鮮活農產品、危險品等車輛,出現非法超限的處理方法做了具體的規定,詳情請查看第二十七條規定。
在之前的治理過程中,很多是僅僅采取罰款的措施,再加上7月1日執行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一年超限三次將吊銷營運證的規定,如果所有規定得到完全貫徹執行,對于國內的非法超限運輸現象將會是一記重錘。
三、明令禁止違法執法
第四章中對現在路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明確作出了禁止規定。并在最后作出了監督管理的方法,這包括內部檢查、接受群眾及媒體的舉報等,對于違法執法行為進行監督,避免出現亂罰款、亂收費的情況。
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對出現違法行為的公路超限檢測站及執法人員,也詳細列舉了具體的處理辦法,并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四、編后語:
由于7月1日之后還沒有看到大范圍的治理行動,很多人認為此次治理超限也只是“雷聲大,雨點小”,不過此次《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中對于之前治理超限行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看上去更像是政府部門對治超治限表達的一種堅定的信念,治理超載超限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完成的,但從國家相關部門的種種動作來看,治理超載超限將肯定是今年重中之重!
現在很多卡車司機已經認識到超載超限嚴重擾亂了國內的貨運市場,而之前國內超載超限現象嚴重與相關執法部門治理混亂有很大的關系。我們也希望通過對執法部門的各項執法細則的嚴格規定和社會監督,讓交通執法部門能夠嚴格執行,讓交通環境得到規范。
1、公路超限檢測站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認定、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四)監督當事人對超限運輸車輛采取卸載、分裝等消除違法狀態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報有關檢測、執法等數據和動態信息;
(六)管理、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施、設備和信息系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檢測站執法程序規范建設?
1.引導車輛:配備專職引導員,正確引導所有預檢超限超載車輛進站檢測,保證檢測正常運轉。
2.精確檢測:對預檢超限超載車輛進行精確檢測,出具精檢報告,對未超限超載的車輛憑磅單放行。
3.處理處罰:對精檢確認為超限超載的車輛,由執法大廳的執法人員制作法律文書并根據檢測報告告知超限量和卸載規定。對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超限超載車輛登記違法信息并出具放行通知單。對流體、危險品及規格尺寸物品等無法卸載物資的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處罰并出具處罰單據和放行通知單。放行通知單上應注明無法卸載的原因。
4.卸載:將超限超載車輛引導至卸載場地進行卸載。
5.復檢:對卸載后的車輛進行復檢,未卸載到位的車輛重新卸載直到卸載到位并出具復檢報告。
6.處罰:執法大廳的執法人員對卸載到位的車輛進行處罰并出具處罰單據和車輛放行通知單。
7.放行車輛:放行車輛時司機必須同時持有已消除超限超載的檢測報告和車輛放行通知單。
3、治超檢測站點基礎設施建設?
根據《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設計指南(試點工程版)》的原則要求,參照其相關技術規定,盡可能統一檢測工房(磅房)的服務窗口設置,統一外墻顏色和檢測道形式,統一站點形象標識和站名設置;合理設置檢測車道和布局檢測工房,統一配以醒目的警示標志;設置預檢系統,安裝先進、精準的動態和低速動態稱重檢測設備;確保充足的場地面積,建設滿足煤炭、礦石等主要貨種卸裝和保管需要以及面層硬化等基本要求的卸載場地;合理布局檢測區、停車場、卸貨場、辦公區、生活區等功能區域,規范設置站內站外引導性、指示性、警示性標志、標線、路牌及其它安全設施,優化場區交通組織和工作流程;根據需要新建或改造、拓寬連接道路(匝道),確保安全和防堵保暢;規范建設視頻監控系統、通信系統、照明設施;充分考慮消防、給排水、供配電(包括應急發電)及綠化等附屬工程;保障必要的洗浴、供暖、空調等服務性設施;配備其它諸如對講機、便攜式檢測儀等輔助設備或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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