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市不符合非機動車的安全隱患日趨嚴重,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不僅嚴重制約了我市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還給路面交通安全帶來諸多的隱患。因此,加強對交通管理工作,顯得十分必要,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特推出《贛州市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標準有動力裝置驅動的兩輪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發文字號】:贛州市人民政府〔2010〕123號
【執行時間】:20100501
【信息來源】:贛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標準有動力裝置驅動的兩輪車輛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標準有動力裝置驅動的兩輪車輛,是指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又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的有動力裝置驅動并上道路行駛的兩輪車輛(以下簡稱“超標車”)。
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購買并上道路行駛的“超標車”,應當辦理臨時通行標志,參照摩托車管理。本辦法施行后購買的“超標車”不予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以來歷憑證日期為準)。“超標車”辦理臨時通行標志期限為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逾期不再辦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標車”的登記管理工作。“超標車”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臨時登記證,懸掛臨時通行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超標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申請辦理臨時通行標志,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0日內到車輛所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章貢區、贛州開發區“超標車”只限本地住所居民登記使用,且一人只限登記一臺,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核發臨時通行標志時,應當認真核對車輛所有人有效身份證的住所。各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簡化手續、增設辦證點等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臨時通行標志,并將辦理時間、地點、手續等事項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申請辦理臨時通行標志注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如銷售發票遺失的,可以憑售車企業銷售發票存根聯復印件或車輛所有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鄉鎮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車輛屬申請人所有的證明和本人有關情況申告說明,或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等相關文書;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如合格證遺失的,可以憑生產、銷售企業同一品牌型號的車輛合格證復印件,或實際車型目錄和本人有關情況申告說明替代。
第七條 臨時通行標志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以及聯系方式;
(二)生產企業名稱、車輛品牌、型號和出廠日期;
(三)車輛的結構、主要技術參數。
第八條 已辦理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臨時通行標志,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并填寫申請表,交驗車輛,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車輛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共同簽署的所有權轉移協議或者車輛繼承、贈予和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等能夠證明有關行為的相關文書;
(三)臨時登記證。禁止其他縣(市)“超標車”轉入章貢區、贛州開發區。
第九條 車輛臨時通行標志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在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條 臨時通行標志含臨時通行號牌和臨時登記證,具體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禁止偽造、變造、轉借、涂改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臨時通行號牌、臨時登記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登記證。臨時通行標志有效日期統一簽注到2015年4月30日止。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臨時通行標志收取工本費,應當執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將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禁止改變“超標車”已登記的結構、主要技術參數。
第十三條 駕駛懸掛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臨時登記證,按規定懸掛臨時通行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二)佩戴安全頭盔;
(三)在機動車道最右側或者摩托車專用車道上行駛,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四)取得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駕駛時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懸掛非章貢區、贛州開發區臨時通行標志的“超標車”在章貢區河套內道路通行。
第十四條 臨時通行標志車輛違反交通安全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劃分標準?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區別如下: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坐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雖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但其中對于機動車的界定仍具有意義,按其規定,機動車具體包括: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非機動車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具體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輪子的車輛)、人力車(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僅指肢體殘疾的人單人使用代步工具, 包括人力輪椅車和設計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殘疾人用機動車)。
二、國家規定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嗎?
并不是所有電動車就一定是非機動車。超過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就不屬于非機動車,而屬于機動車范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5條對“摩托車”是這樣規定的: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第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從上述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設計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于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于機動車范疇。
三、非機動車包括哪些車輛?
根據管理實踐,通常將非機動車分為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畜力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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