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車船稅是以車船為征稅對象,向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由于車船稅屬于地方稅,在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等規定的基礎上,車船稅征收標準還應該根據各地稅務局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予以確定。
【發文字號】: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號令
【執行時間】:20120101
【信息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已于2011年12月1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車輛和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一)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二)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但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
(三)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車船稅的車船。
第三條 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天津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國家規定的稅額執行。
第四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規定,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五條 除前條規定的免稅車船外,對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收車船稅。
對公共交通運營車輛,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確有困難的,可定期減征、免征車船稅。具體規定由市地方稅務機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船舶的車船稅,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船舶登記管理部門或者船舶檢驗機構代收代繳。
沒有代收代繳單位的車船,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七條 代收代繳單位當月代收代繳的全部稅款,應當于次月1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解繳,并同時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車船稅。
第九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
第十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及時提供車船登記有關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沒有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同時廢止。
附件:天津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 | 計稅單位 | 年基準稅額 | 備 注 | |||
乘用車[按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分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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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含)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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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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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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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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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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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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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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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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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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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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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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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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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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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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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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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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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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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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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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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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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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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載客人數20人(含)以上,包括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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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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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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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2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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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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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備質量每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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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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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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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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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備質量每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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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貨車稅額的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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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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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作業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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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備質量每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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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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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拖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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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式專用機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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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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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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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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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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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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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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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規定的稅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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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非機動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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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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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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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實施條例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市人民政府第45號令)的規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發布了2015年度征收車船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經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實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間,對乘用車輛按年減征2個月應納稅額計算全年應納稅款,車船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天津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車船稅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年申報方式,一次性繳納。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當月起按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該負責人表示,2015年本市車船稅可以通過四種方式繳納:一是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由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二是在天津市地稅局委托代征單位設立的車船稅便民服務窗口繳納車船稅;三是船舶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或檢驗的同時繳納車船稅;四是沒有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船,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該負責人表示,納稅人在繳納機動車車船稅時,應當提供稅務登記證(個人身份證)、車輛行駛證、上年度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和保費發票)、車輛登記證書或者車輛出廠合格證明(進口憑證)、車輛IC卡(只限于在車船稅便民服務窗口繳納時提供)。
《辦法》對乘用車將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劃分為七檔,年基準稅額也從270元至4500元分為七個檔次征收。與國家規定的繳稅區間對比,本市7個檔次的年基準稅額一般都在國家標準最高額度的70%至85%之間。
《辦法》明確,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辦法》還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1、在天津能交北京牌照的車船稅嗎?
按照《北京市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由于車船稅屬于地方稅種,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您還是復印您的《身份證》、《行駛證》傳真給您朋友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為妥。
值得提醒的是:北京市小轎車的車船稅每輛480元/年;天津市小轎車的車船稅每輛420元/年。
2、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對應稅船舶是如何定義的?
根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車輛、船舶的含義如下:船舶,是指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但是船舶上裝備的救生艇筏和長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機動船舶是指用機器推進的船舶;拖船是指專門用于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舶;游艇是指具備內置機械推進動力裝置,長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水上體育運動等活動,并應當具有船舶檢驗證書和適航證書的船舶。
3、車船稅是按照排量還是座位收?
按排氣量大小征稅的。
根據國家車船稅法規定,車船稅按排量劃定7檔,其中,1.0升以下每年僅需60元至360元;1.0升至1.6升為360元至660元;從1.6升開始,就出現了逐步上調,1.6升至2.0升每年需交660元至960元;最高一級為4.0升以上,稅額達到3600元至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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