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制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等,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期限為20天。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識別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的調查取證內容、方法和分析步驟。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的識別。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 motor-vehicle driver in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該機動車的人員(以下簡稱駕駛人)。
2.2
撞擊痕跡 impact mark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其他車輛、人體或物體發生碰撞接觸,在車體上形成的凹陷、褶皺、破損等痕跡。
2.3
擦劃痕跡 scrape mark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人體、路面或其他物體相互接觸,沿接觸面切線方向相對運動而在作用部位形成的片狀、線狀、帶狀等痕跡。
2.4
附著物質 adher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人體、路面及其他物體因發生物質轉移而附著于其表面的油漆、塑料、纖維、血跡、毛發等物質。
2.5
駕駛人特征損傷 driver characteristic injuries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駕駛人與其座位周邊的部件相互作用形成的人體損傷。
2.6
同一認定 identification
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的一對或一對以上痕跡的形態學特征和附著物質的物理學、化學或生物學特性的一致性比對和分析。
3 調查取證
3.1 一般要求
3.1.1 到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下簡稱現場)時,應通過照相或錄像固定車內人員的位置。因搶救等原因車內人員的位置發生變動,或人車分離的,應及時詢問救援人員或當事人、證人,為確認駕駛人收集證據。證據應通過筆錄、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
3.1.2 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及時查詢車輛信息、查找車內證件、物品,獲取駕駛人信息。及時詢問其他當事人以及目擊證人,了解駕駛人體貌特征、衣著特征、口音等情況,并固定證據。
3.1.3 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在現場及時對人體損傷進行檢驗并照相固定。
3.1.4 及時收集、保全衣著和鞋等容易遺失且對駕駛人識別有價值的物品。能夠在現場提取、固定、初檢痕跡物證的,應在現場完成。不能在現場完成的,應妥善保全。
3.1.5 在撤除或清理現場時,不得駕駛肇事車輛,不得觸摸需要重點勘查的部位。因客觀原因必須觸摸時,應避免對潛在痕跡、物證的破壞。
3.1.6 肇事車輛應封存在指定的停車場并妥善保管,防止因自然或人為因素而導致痕跡、物證的滅失或破壞。
3.1.7 應及時提取和保全有助于確認駕駛人和能夠反映車輛發生事故時的運行軌跡的視頻監控資料。
3.2 汽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要點
3.2.1 現場勘查
現場勘查應包括以下要點:
a) 傷亡人員在現場的位置、姿勢;
b) 鞋、帽等隨身物品在現場的位置;
c) 血跡、人體組織、毛發等在現場的位置、分布及形態;
d) 散落物在現場的位置、分布及形態; e) 地面輪胎痕跡;
f) 車輛部件、人體或其他物體在地面遺留的痕跡;
g) 車輛及脫落部件、人體及人體組織等作用于電桿、路樹、隔離帶等物體上而遺留的痕跡; h) 以上內容與車輛及相互之間的位置關系。
3.2.2 車輛勘驗
車輛勘驗應包括以下要點:
a) 撞擊痕跡、擦劃痕跡等;
b) 風窗玻璃損壞情況,有無血跡、毛發、纖維等附著物質;
c) 方向盤有無變形;
d) 安全帶及其附件有無損壞;
e) 駕駛人座位及其周邊有無車輛部件損壞;
f) 氣囊上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g) 駕駛人座位及其周邊有無擦劃痕跡及附著物質;
h) 乘員座位及其周邊有無擦劃痕跡及附著物質;
i) 油門、制動、離合器等踏板周邊有無脫落的鞋等物品;
j) 油門、制動、離合器等踏板上有無鞋印或附著物質;
k) 方向盤、車門、儀表盤、轉向燈開關、大燈開關、變速桿、車內后視鏡、車鑰匙、駐車制動手柄、駕駛人座椅調節裝置等部位是否留有手印;
l) 行駛記錄儀或衛星定位裝置;
m) 檔位狀態。
3.2.3 衣著勘驗
衣著勘驗應包括以下要點:
a) 衣著顏色、款式、質地、花紋、飾物等;
b) 衣著破損情況,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c) 衣著上有無安全帶印痕;
d) 鞋、襪破損情況,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e) 鞋底有無油門、制動、離合器等踏板印痕。
3.2.4 人體檢查
3.2.4.1 體貌特征檢查
檢查體貌特征應包括以下要點:
a) 性別、身高、體重、體型、膚色; b) 發型、發色、發長; c) 面部特征; d) 紋身、瘢痕、飾物; e) 指紋、掌紋; f) 生理缺陷。
3.2.4.2 駕駛人特征損傷檢查
檢查人體是否具有以下特征損傷:
a) 頭面部有無風窗玻璃作用形成的損傷; b) 面部、頸部有無氣囊作用形成的損傷; c) 肩部、胸腹部有無使用安全帶形成的損傷; d) 胸腹部有無方向盤作用形成的損傷; e) 手、前臂有無握持方向盤形成的損傷; f) 膝部、腿部有無與儀表臺等車輛部件作用形成的損傷; g) 踝部及足部有無與油門、制動、離合器等踏板作用形成的損傷。
3.3 摩托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要點
3.3.1 現場勘查
現場勘查應包括以下要點:
a) 傷亡人員在現場的位置、姿勢及變動情況; b) 車輛在現場的位置、狀態及變動情況; c) 頭盔、護手套等物品在現場的位置; d) 同3.2.1 c)~h)。
3.3.2 車輛勘驗
車輛勘驗應包括以下要點:
a) 區分車輛采用騎式車架或坐式車架; b) 撞擊痕跡、擦劃痕跡; c) 護杠或護板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d) 儀表盤、反光鏡、車把、風檔等部位的損壞情況,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e) 油箱損壞變形情況,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f) 護手套有無痕跡、血跡。
3.3.3 衣著勘驗
衣著勘驗應包括以下要點:
a) 衣著顏色、款式、質地、花紋、飾物等;
b) 衣著襠部有無與油箱擦劃的痕跡、附著物質;
c) 鞋有無與車輛部件作用形成的印壓痕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d) 頭盔規格、損壞情況;
e) 頭盔內、外有無血跡、人體組織、毛發等;
f) 手套上有無擦劃、撕裂等痕跡。
3.3.4 人體檢查
3.3.4.1 體貌特征檢查
a) 頭圍尺寸;
b) 其他同3.2.4.1。
3.3.4.2 駕駛人特征損傷檢查
檢查人體是否具有以下特征損傷:
a) 面部、頸部有無與摩托車儀表盤、風檔等作用形成的損傷; b) 頭面部有無與頭盔作用形成的損傷; c) 胸部、腹部有無與摩托車車把、后視鏡、儀表盤作用形成的損傷; d) 前臂有無因摩托車車把突然扭轉而形成的間接損傷; e) 手部有無握持摩托車車把形成的損傷; f) 腹部、會陰部、大腿內側有無與摩托車油箱等部位作用形成的損傷; g) 小腿、足有無與摩托車前護杠、護板、檔桿等車輛部件作用形成的損傷。
3.4 其他機動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要點
其他機動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要點參照3.2執行。
3.5 模擬實驗
痕跡、物證固定、提取后進行模擬實驗時,應選取相似的時間、地點、環境等現場條件,選取原車或相同型號的車輛、與嫌疑駕駛人身高體型相仿的人員、與發生事故時嫌疑駕駛人所穿相同式樣的衣著,驗證以下內容:
a)嫌疑駕駛人身高、體型與駕駛空間是否相符;
b)嫌疑駕駛人的體貌特征、衣著特征與視頻監控資料中駕駛人的特征是否相符;
c)嫌疑駕駛人衣著、鞋上的痕跡、附著物質與車內相應部位痕跡、附著物質是否具有對應關系;
d)嫌疑駕駛人的損傷與車內相應部件是否具有對應關系。
3.6 心理測試
如需對嫌疑駕駛人進行心理測試,測試內容應包括以下要點: a) 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 b) 事故發生前經歷的特定事件; c) 事故發生時采取的具體措施;d) 陳述中與已經查實的證據不相符的內容; e) 對事故的總體態度; f) 對事故應承擔的責任。
4 駕駛人識別綜合分析
結合具體案情,根據需要選擇下述步驟,綜合分析,認定駕駛人:
a) 全面勘查現場,根據地面輪胎痕跡、挫劃痕跡、散落物分布、車輛、人體、血跡位置關系等情況分析車輛運行軌跡;
b) 勘驗車輛,根據車輛撞擊痕跡,結合車輛運行軌跡分析車輛碰撞類型、次數;
c) 對事故進行運動學和力學分析;
d) 對痕跡、附著物質進行同一認定;
e) 分析人體特征性損傷形成原因;
f) 模擬實驗;
g) 心理測試;
h) 組織辨認;
i) 各種證據相互印證,排除矛盾點;
j) 排除嫌疑人位于其他位置的假設;
k) 排除冒名頂替嫌疑人。
一、交通事故后如何調查取證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制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2、各方當事人應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事故經過,并交驗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公安機關應向當事人公開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鑒定材料。
3、在事故未調解前,公安機關可以指定肇事車方墊付死者或傷者的安葬費、搶救費,并預交事故的處理押金。交通事故當事方拒絕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至調解終結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親屬須在十日內將尸體火化。
5、傷者住院治療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院或自購藥品。經醫院治愈拒絕出院的,費用由自己負責。傷者出院后,應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6、車物損壞的,經物價部門評估后,以修為主,不能修復的可折價賠償。
7、交通事故當事人受傷治療終結后,15日內應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不是現場取證是否能做為證據
交通事故調查是公安機關交通警察部門依法應該履行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也要符合證據的規則。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鑒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這里已經明確表明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不分是否在現場取得。例如逃逸的交通事故,在查獲肇事車輛后在車輛上發現的能證明與已經發現的交通事故吻合的痕跡物證,也屬于證據。還有事故發生的調查的目擊證人,對車輛性能的檢測等也都是證據。
必須說明的是所有的證據都必須是經過查證屬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所謂的查實屬實簡單的說是證據之間基本吻合,不吻合的能有合理的解釋。
就交通事故來講,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應該說在事故現場所取得的證據更為真實,可靠。因為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前,駕駛員是沒有故意的,而且事故發生也都是在秒把鐘之內就完成了,例如剎車痕跡就表明事故發生前后車輛在道路上位置,以及駕駛員采取措施等相關的信息,這個很難偽裝。交通事故現場取得的證據的效力應該排在其它證據之前。與現場證據不符的,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該排除。
三、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1、人證要找目擊
證據分為人證和物證很多種。當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司機看到行人沒有走人行橫道、闖紅燈或非機動車有猛拐現象,一定要詢問旁邊的車輛或行人有沒有看到剛才發生事故的一幕,并留下目擊者的姓名、聯系電話等資料。因為事故民警一般會在發生事故后的5至10分鐘趕到現場,盡量請目擊證人留在現場,一同協助警方調查。這是人證。
2、物證標出行人位置
如果傷者需要馬上送至醫院,而警察又沒到來時,可先用粉筆或可以畫出痕跡的石塊大概標出傷者倒地的位置。如果行人確為闖紅燈或不走人行橫道,交警在勘查事故現場時完全可以根據其倒地的位置和其他散落物測量出來。當然,司機如果隨身攜帶相機或錄像機,也可以自己拍下來,提供給辦案民警。這是物證。
3、受詢多提供細節
當司機接受民警詢問時,一定要盡可能多的提供事故發生時和現場的細節。尤其是事故現場不能清晰地反映出司機采取了必要的剎車措施時,一定要向交警闡明自己踩剎車時遇到了什么情況,以致沒有明顯的剎車痕跡。
4、提醒有爭議可以值通過法律程序
需要提醒司機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清楚賠償責任和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由交警進行認定,但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要求,交管部門已經不再進行調解,當事人雙方如有異議,可直接訴訟至法院。如果司機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訴訟至法院。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駕駛員簽名嗎?
【答】 需要。
事故責任認定書分為兩種,一種是簡易程序的,交警手寫的。這個事故雙方必須簽字,才能下達。第二種是正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后雙方對交警的簡易程序事故責任劃分有異議的,或者事故比較嚴重的,有人員受重傷的。需要走正式程序的,交警就要扣押車輛,對車輛作出鑒定,然后根據現場和鑒定的情況作出事故責任劃分,并下達認定書。這個就不需要雙方簽字了。簡單的說,交警已經經過調查取證,然后劃分的責任,雙方就是不認可,也只能申請復議,或者到法院起訴。要雙方簽字的只是一個文書送達的簽字,只是證明你拿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了。就是不簽字這個責任人多也是生效的。
二、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期限是多久?
【答】 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期限為20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為20日;20日內無法完成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2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三、如何申請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調查取證?
【答】 持有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起訴,要求重新對事故責任進行裁定。
注意:是重新裁定。并不意味著就等于重新調查取證。重點在交警是否存在對事實認定不清、采用法律不當問題進行審核。一般告訴人不能指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具體存在的不當、違法,同時擺出自己的觀點并舉證支持之,這樣的告訴是無效的。因此謹慎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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