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做好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工作,推進車輛管理部門執法規范化建設,也為跟進發展需求,公安部對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辦法進行相關修正,最新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如下:
1、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1分)
符號:P1
定義:使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按照規定渠道訂購,印刷和制作質量符合標準。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軟件檢測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1)查閱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訂購或領用憑證資料,現場檢查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制作、印刷質量以及防偽標識、尺寸規格等,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檢測機動車登記信息工作數據庫中的登記證書編號、行駛證編號;
(2)現場檢查辦證窗口是否按規定啟用新版行駛證。
分值確定:
(1)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按規定渠道訂購或領用,得0.4分;
(2)機動車號牌符合標準,得0.2分;
(3)登記證書編號、行駛證編號符合規定,得0.2分;
(4)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行業標準,啟用新版行駛證,得0.2分。
注:①第(1)項未得分的,P1項不得分;②第(1)、(2)、(4)項有一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2、機動車登記業務崗位、流程和法定證明、憑證(2分)
符號:P2
定義: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設置業務崗位,并按規定業務流程辦理機動車登記,各業務崗位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核法定證明、憑證,檔案內的法定證明、憑證齊全、有效。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調閱檔案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1)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在機動車登記信息工作數據庫中隨機抽取50輛機動車登記信息(不含狀態為“轉出”、“注銷”),抽取的機動車登記業務辦理日期在2009年1月1日至考評2個工作日前的時段內。業務類型:注冊登記20輛(其中,進口小型汽車10輛、國產小型汽車10輛),變更登記15輛,轉移登記(含轉入)15輛。調閱相應機動車檔案;
(2)對照崗位人員及變動情況名單,檢查機動車登記信息工作數據庫中記載的崗位人員姓名;現場檢查機動車崗位設置、窗口標識設置、崗位審核事項;
(3)檢查檔案內法定證明、憑證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在機動車登記信息工作數據庫中,隨機抽取初次登記日期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10輛重點機動車信息(包括使用性質變更、初次登記日期變更、技術參數不符等),檢查機動車登記是否規范。
將抽取的信息和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一)》。
分值確定:
(1)對外窗口標識設置統一和規范,按規定的業務流程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得0.5分;
(2)50份機動車檔案中法定證明、憑證全部真實、齊全,得1分(其中,發現1份檔案不真實或不齊全的,扣0.5分);
(3)機動車登記業務辦理規范,得0.5分(其中,發現1份檔案不規范的,扣0.2分)。
注:①考核縣級車輛管理所時,抽取30輛委托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登記信息(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摩托車各10輛);②縣級車輛管理所的業務崗位設置,符合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基本崗位;③對申請人出具機動車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未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④第(3)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3、查驗機動車(3分)
符號:P3
定義: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和《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查驗機動車,確認機動車唯一性;核對機動車技術參數,登記的機動車技術參數符合國家標準;本地機動車技術參數庫應符合國家標準和《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轄區道路行駛的貨車和掛車按照規定規范粘貼反光標識和安裝防護裝置。
評定方法:暗訪、現場檢查、軟件檢測和調閱檔案相結合。
(1)檢查車輛管理所提供的查驗員名單和資格證書復印件;
(2)查看機動車查驗崗人員設置情況:民警負責進口機動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掛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的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及法定監銷機動車的報廢解體監銷業務的機動車查驗,并采用現場監督、抽查復核等方式對其他車輛類型和業務種類的機動車查驗進行監督;
(3)檢查查驗項目落實情況:按照《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規定的項目查驗機動車,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確認所查驗項目是否符合規定,重點檢查進口機動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等的注冊登記等業務的機動車查驗是否由民警完成,貨車和掛車是否按要求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和掛車是否按要求安裝側后部防護裝置;檢查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等是否內部傳遞;
(4)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抽取本地機動車技術參數庫中維護修改的機動車型號,檢查修改的機動車技術參數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5)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在機動車登記信息工作數據庫中隨機抽取20輛初次登記日期在2009年1月1日至考評2個工作日前的貨車,查閱機動車檔案中的照片,檢查是否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號修改單規定粘貼反光標識和安裝防護裝置。
將抽取的機動車信息和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二)》;
(6)夜間在轄區道路上隨機拍攝50輛貨車和掛車(含非本轄區登記的貨車和掛車),檢查是否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號修改單規定規范粘貼反光標識和安裝防護裝置。
將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三)》。
分值確定:
(1)查驗員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持有資格證書,得0.5分;
(2)由民警負責機動車查驗或采用現場監督、抽查復核等方式監督機動車查驗,得1分;
(3)落實機動車查驗項目,確認機動車和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得0.5分;
(4)按規定核對機動車技術參數,得0.5分(其中,有1種車型與標準機動車技術參數庫不符的,扣0.5分);
(5)執行機動車安全防護裝置和車身反光標識標準,得0.5分(未粘貼或不規范粘貼反光標識、未安裝防護裝置的,每輛扣0.2分)。
注:①第(1)、(2)、(3)項未得分的,P3項不得分;②第(1)、(2)、(3)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③為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報廢以及未列入車輛產品《公告》(不實行公告管理的車輛除外)的機動車辦理牌證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④隨機拍攝的貨車和掛車中,有10%以上未粘貼或不規范粘貼反光標識和安裝防護裝置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4、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2分)
符號:P4
定義: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同時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的方式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
評定方法:暗訪和現場檢查相結合。
分值確定:按規定同時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自行編排方式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且供機動車所有人自行編排的號牌號碼資源充足的,得2分。
注:①P4項未得分或存在號牌資源未全部進入計算機選號系統,存在預留號牌、領導批示指定號牌、拍賣號牌等現象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②未使用全省(區、市)統一計算機選號軟件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5、機動車注冊登記率(2分)
符號:P5
定義:抽查的機動車與車輛管理所登記信息相符的數量,占所有抽查機動車數量的比例。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
(1)在轄區道路上隨機拍攝100輛機動車(不含非本轄區登記的機動車。其中,營運載客汽車20輛,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輛,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輛;重、中型載貨汽車20輛;輕、微型載貨汽車10輛,三輪汽車5輛,低速載貨汽車5輛;摩托車20輛。);
(2)使用機動車登記系統對隨機拍攝的機動車進行查詢比對,確認機動車是否存在,核對車輛類型、車輛品牌等信息是否相符。隨機拍攝的無牌或使用單面號牌機動車,以及與登記的車輛類型、車輛品牌不一致或登記的機動車狀態不符合道路行駛條件(狀態為“注銷”、“轉出”)的,視為不相符。
將檢查、比對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四)》。
分值確定:
(1)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率達到100%,得0.8分;
(2)重、中型載貨汽車注冊登記率達到100%以上,得0.5分;
(3)輕、微型載貨汽車注冊登記率達到95%以上,得0.3分;
(4)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注冊汽車登記率達到90%以上,得0.2分;
(5)摩托車 注冊登記率達到80%以上,得0.2分。
注:考核縣級車輛管理所時,在縣級轄區道路上隨機拍攝40輛機動車(其中,三輪汽車10輛,低速載貨汽車10輛,摩托車20輛)。
6、機動車定期檢驗率(2分)
符號:P6
定義:抽查的機動車中已進行定期檢驗的數量,占所有抽查登記機動車數量的比例。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
該項目可與P5項同時考評。使用機動車登記系統,查詢抽查機動車的檢驗有效期。有效期止大于或等于當前月份的,認定該機動車已進行定期檢驗。
將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四)》。
分值確定:
(1)營運載客汽車及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定期檢驗率達到100%,得0.6分;
(2)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重、中型載貨汽車定期檢驗率達到90%以上,得0.6分;
(3)輕、微型載貨汽車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檢驗率達到75%以上,得0.6分;
(4)摩托車定期檢驗率達到70%以上,得0.2分。
7、報廢機動車注銷公告率(2分)
符號:P7
定義:對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進行臨界報廢通知、逾期報廢公告和檔案強制注銷的數量,占所有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數量的比例。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軟件檢測相結合。
(1)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在機動車登記信息工作數據庫中隨機抽取20輛在2009年1月1日至考評日前1個月內應“強制注銷”的機動車(不含狀態為“注銷”、“轉出”、“被盜搶”、“嫌疑車”、“停駛”、“查封”),與機動車報廢期滿2個月前的通知憑證核對,并將抽取和核對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五)》中,計算機動車臨界報廢通知率;
(2)在上述抽取的20輛應“強制注銷”機動車中,與逾期報廢公告記錄核對,并將核對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五)》中,計算機動車逾期報廢公告率;
(3)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在機動車登記系統中統計2009年1月1日至考評日前1個月內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總數(不含狀態為注銷、轉出、被盜搶、嫌疑車、停駛、查封),從中檢索狀態為“強制注銷”的數量,計算報廢機動車檔案強制注銷率。將檢測結果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五)》。
分值確定:
(1)機動車臨界報廢通知率達到100%,得0.5分;
(2)機動車逾期報廢公告率達到100%,得0.5分;
(3)報廢機動車檔案強制注銷率達到100%,得1分。
8、報廢機動車注銷登記率和監銷率(3分)
符號:P8
定義:報廢機動車注銷登記率是指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中,辦理了注銷登記業務的比例。報廢機動車監銷率是指大型客車、中型以上貨車和其他營運車輛報廢后,由車輛管理所派人現場監督銷毀數量占應監銷總數的比例。
評定方法:軟件檢測和調閱檔案相結合。
(1)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分車輛類型計算2009年1月1日至考評1個月前的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不含狀態為“轉出”、“被盜搶”、“嫌疑車”、“查封”)的注銷登記率,并將檢測結果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六)》;
(2)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隨機抽取50輛已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其中,20輛大型客車、15輛中型以上貨車,15輛其他營運車),查閱相應的機動車檔案,檢查注銷登記業務檔案資料是否齊全、有效,核對系統注銷登記信息,檢查檔案內的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有無粘貼客車車身或貨車車架切割解體前、解體后以及包含車輛識別代號部件的照片,有無民警簽字,并計算報廢機動車的監銷率。
將抽取信息和檢查情況分別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七)》。
分值確定:
(1)大型客車注銷登記率達到100%,得0.8分。達到93%至99%,分別得0.1~0.7分;
(2)中型以上貨車和其他營運車輛注銷登記率達到95%以上,得0.6分。達到90%至94%,分別得0.1~0.5分;
(3)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銷登記率達到90%以上,得0.2分;
(4)輕、微型非營運載貨汽車注銷登記率達到70%以上,得0.2分;
(5)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注銷登記率達到70%以上,得0.1分;
(6)摩托車注銷登記率達到60%以上,得0.1分;
(7)機動車監銷率達到100%,得1分。
注:①大型客車注銷登記率未達到100%,中型以上貨車和其它營運車輛注銷登記率未達到98%以上,監銷率未達到100%,不得評為一等車管所;②有5份以上檔案的注銷登記業務資料及監銷資料不合格的,視為“未對大型客車、中型以上貨車和其他營運車輛報廢進行監督銷毀”;③未對大型客、貨車以及其他營運車輛報廢進行監督銷毀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9、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2分)
符號:P9
定義: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和《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為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評定方法:暗訪、現場檢查和調閱檔案相結合。
(1)檢查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前是否審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是否查驗機動車,是否核查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是否比對機動車被盜搶信息庫;
(2)使用登記評定專用軟件隨機抽取20條在考評前1個月內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信息(含受委托檢驗),調閱相應存檔資料,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核對與機動車登記系統中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生效和終止日期、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單位、檢驗日期等信息的一致性,檢查檢驗有效期簽注的準確性。
將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八)》。
分值確定:
(1)按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得1分(其中,未按規定核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扣0.5分;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機動車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扣0.5分);
(2)機動車登記系統中檢驗合格標志信息錄入準確,得1分(1項記錄不符合的,扣0.2分)。
注:①未查驗機動車,P9項不得分;②為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機動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10、機動車檔案(3分)
符號:P10
定義:機動車檔案裝訂規范、資料齊全,符合《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的要求。注銷、撤銷機動車登記的,按規定保存、銷毀機動車檔案。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調閱檔案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該項考評與P2項同時進行。使用《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一)》(見附件1)記錄的機動車信息,調閱相應的機動車檔案,核對機動車檔案與機動車登記系統信息的一致性,將核對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一)》;查看銷毀檔案登記簿和銷毀記錄。
分值確定:
(1)機動車檔案裝訂規范、資料齊全,得1分(裝訂不規范或資料不齊全的,每份檔案扣0.2分);
(2)機動車檔案資料記載信息和機動車登記系統信息一致,得1分(檔案中有1數據項不一致的,扣0.2分);
(3)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保存、銷毀機動車檔案,得1分。
11、機動車駕駛證(1分)
符號:P11
定義:使用全國統一式樣、規格和防偽要求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防偽膜按照規定渠道訂購,印刷和制作的質量符合標準。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1)查閱機動車駕駛證、防偽膜的領用憑證資料,現場檢查機動車駕駛證的印刷質量、防偽標識、尺寸規格等;
(2)現場檢查辦證窗口是否按規定啟用新版駕駛證。
分值確定:
(1)機動車駕駛證按規定渠道訂購,得0.6分;
(2)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行業標準,使用新版駕駛證,得0.4分。
注:①第(1)項未得分的,P11項不得分;②第(1)、(2)項有一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12、駕駛證申領業務崗位、流程和法定申請資料、證明(3分)v 符號:P12
定義:按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設置業務崗位,并按規定業務流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各業務崗位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核法定證明、憑證,檔案內的法定證明、憑證齊全、有效。落實駕駛證申領限制受理制度和科目考試期限規定。
評定方法:暗訪、現場檢查、調閱檔案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1)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隨機抽取本地初領且初次領證日期在2009年1月1日至考評2個工作日前的50條駕駛證信息(其中,20條大型貨車,20條小型汽車,10條摩托車),調閱相應駕駛證檔案;
(2)對照崗位人員及變動情況名單,檢查駕駛證申領業務流程中記載的崗位人員姓名;現場檢查機動車駕駛證崗位設置、崗位審核事項;
(3)檢查檔案內資料、證明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檢查各考試科目的考試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4)通過暗訪和現場檢查,核查是否存在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員發證或者不考試發證、考試不合格發證、買賣駕駛證問題;
(5)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在駕駛證管理信息系統中,隨機抽取初次領證日期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10本重點駕駛證信息(包括駕駛證有效期更正、初次領證日期更正、異地駕駛人申領等),檢查駕駛證核發是否規范。
將相關信息和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九)》。
分值確定:
(1)按規定設置業務崗位和按業務流程辦理駕駛證申領業務,得1分;
(2)檔案資料、證明真實、有效、完整,各科目考試期限符合規定,落實駕駛證申領限制受理制度,得1分(1份不合格的,該項目不得分;3份不合格的,視為“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員發證或者不考試發證、考試不合格發證、買賣駕駛證”);
(3)駕駛證核發規范,得1分(其中,發現1份檔案不規范的,扣0.2分)。
注:①對縣級車輛管理所考核時,隨機抽取20條摩托車駕駛證信息,其中,2份駕駛證檔案不合格的,視為“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員發證或者不考試發證、考試不合格發證、買賣駕駛證”;②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員發證或者不考試發證、考試不合格發證、買賣駕駛證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③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考試合格后,未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④第(3)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13、駕駛人考試設備、考試場地和考試車輛(8分)
符號:P13
定義:理論、場地考試設施配備及實際道路設置符合標準和要求,設備運行正常,交通標志、標線齊全,考試用車符合規定。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查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備案材料,并現場核對考試用車、理論考試設備、場地考試設施配置以及實際道路設置情況。
分值確定:
(1)理論考試使用計算機無紙化考試系統,得2分;
(2)場地考試項目齊全,設施符合要求,滿足10個基本項目的考試要求,考試場地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備案,得2分;
(3)實際道路符合考試要求,交通標志、標線齊全,滿足13個基本項目的考試要求,考試道路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備案,得2分;
(4)考試用車符合規定,車輛配備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備案,得2分(其中,使用不符合車長要求和速度擋位配置的考試車輛,該項目不得分;在科目二考試中,有違規拆卸座椅及座枕、折攏外后視鏡、拆除車后門、方向盤上做標記、大貨車尾部插竹竿等現象,扣1分;在科目三考試中,未設置明顯的考試用車標志,未安裝供考試員使用的內外后視鏡裝置,扣1分)。
注:①場地考試項目未推行駕駛人路考系統的,不得評為一等車輛管理所;②除三輪汽車、牽引車、摩托車外,場地考試項目未使用駕駛人樁考系統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③第(2)、(3)、(4)項有一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④第(1)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⑤未使用全國統一的科目一考試題庫和全國統一版本的駕駛人科目一考試軟件,未使用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軟件,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14、駕駛人考試制度(4分)
符號:P14
定義:建立健全考試工作制約、防范機制,落實考試員持證上崗、考試成績雙簽名、考試質量抽查和考試業務監控分析等駕駛人考試制度,落實《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紀律》。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1)檢查車輛管理所提供的考試員名單、考試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2)檢查考試員工作考評制度、考試質量抽查制度、管理臺帳和考試業務監控分析通報;
(3)采用P12項考評時隨機抽取的50條駕駛證信息,調閱駕駛證檔案,檢查檔案內各科目考試雙簽名記錄;
(4)檢查《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紀律》執行情況及工作管理臺帳。
分值確定:
(1)考試員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持有資格證書,得0.5分;
(2)落實考試員工作考評制度,對考試員實行年度考核、定期培訓和考試,臺帳齊備、記錄清晰,每周對考試業務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得0.5分;
(3)科目一、科目二考試前組織觀看交通安全宣傳片,各科目考試前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紀律》進行宣傳,得0.5分;
(4)場地和實際道路考試落實考前點名、考中鑒定和考后講評制度,全科目考試合格后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得0.5分;
(5)落實駕駛人考試質量抽查制度,定期進行考試質量抽查,得0.5分;
(6)隨機抽取的50份駕駛證檔案中均有雙簽名記錄的,得0.5分(1份檔案中無雙簽名記錄的,扣0.1分);
(7)落實《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紀律》,得1分(其中,未建立考試工作紀律檢查制度和實施方案,該項目不得分;考試民警及工作人員未與車管所所長簽訂責任狀,扣0.5分;未定期組織對考試員進行測評且無調查問卷,扣0.5分;無考試員日常檢查管理臺帳,扣0.5分;未在科目考試場地和候考區域公示考試工作紀律,該項目不得分)。
注:①第(1)、(2)、(3)、(4)項中有一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②第(7)項未得分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15、駕駛人考試管理(9分)
符號:P15
定義: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中,考前審核參考人員身份,落實各考試科目內容、評分標準,考場組織有序、管理嚴格。
評定方法:暗訪、現場檢查相結合。
分值確定:
(1)理論和場地考試設置候考區,實行封閉式考試管理,場地考場設置專門供群眾監督的窗口,得1分(理論考場各考位之間未設置有效間隔設施的,扣0.5分;場地考場未采取物體隔離封閉的,扣0.5分;場地考場未設置專門供群眾監督窗口的,扣0.5分。未設置候考區或發現有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隨意出入考場的,該項目不得分);
(2)使用視頻、錄音等手段對考試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的,得0.5分;
(3)科目二考試項目齊全,嚴格執行各種準駕車型的必考項目;選考項目隨機抽取,無固定考試項目現象,得2分;
(4)科目三考試項目齊全,嚴格執行必考項目;選考項目隨機抽取,無固定考試項目現象,落實夜間考試項目,得2分;
(5)考試員按照考試標準嚴格評判,得1分;
(6)考試員審核參考人員身份,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無現場作弊或代考等現象,得1分;
(7)實行計算機隨機安排考試任務,同一考試員未對同一申請人進行場地、實際道路考試,得0.5分;
(8)考場管理嚴格、秩序良好,得0.5分;
(9)考場環境整潔,設置考試流程、考試須知、考試項目及標準、考試員照片及警號公告欄,得0.5分。
注:①第(1)、(3)、(4)、(5)、(6)、(8)項中有一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②未在理論考場內安裝攝像監控設備并在候考區實時播放供群眾監督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③未在科目二、三考試過程中使用視頻、錄音等手段進行監督檢查的,不得評為一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④發現考試中存在現場舞弊和代考現象,不予制止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⑤未向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殘疾人提供優先安排考試、科目一專用考試機位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16、考試質量跟蹤調查(1分)
符號:P16
定義:本地初領且駕齡在1年以內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占本地初領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的比例。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1)由當地交管部門提供考評前12個月內的《本轄區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統計表》,計算本地初領且初次領證日期在1年以內的駕駛人數量以及所占比例;
(2)從《本轄區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機動駕駛人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統計表》中隨機抽查20份記錄與交通事故案卷核對,驗證真實性。
分值確定:比例在10%以下,得1分。
注:①比例在10%~20%之間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②比例在20%~30%之間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③比例在30%以上或統計資料有錯報、漏報、瞞報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④本地初領且駕齡在3年以內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占本地初領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的比例在30%以上的,不得評為一等車輛管理所。
17、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信息管理(4分)
符號:P17
定義:落實對交通違法記分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的教育、考試制度,對停止使用的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公告,檔案內撤銷、吊銷駕駛證的法律文書齊全。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軟件檢測和調閱檔案相結合。
(1)隨機抽取10份考評前1個月內制作,有違法記分記錄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與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中的記分記錄核對。將核對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見附件1);
(2)由計算機隨機抽取50條當前違法記分在12分以上、滿分時間在 2009年1月1日至考評1個月前的駕駛證信息,統計其中已通知參加教育考試的人數,計算參加教育考試通知率,將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一)》(見附件1);
(3)在上述50條駕駛證信息中,統計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中狀態為“停止使用”的數量,與車輛管理所的駕駛證停止使用公告清單比對,計算駕駛證停止使用公告率,將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一)》;
(4)在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20條撤銷、吊銷時間在2009年1月1日至考評1個月前的駕駛證信息,調閱相應的駕駛證檔案,檢查駕駛證檔案內的注銷業務資料(未收回駕駛證的,應核對車輛管理所公布的駕駛證作廢公告清單)。將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二)》。
分值確定:
(1)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中交通違法記分錄入準確,得1分(1份違法記分未記錄或錄入錯誤,扣0.5分);
(2)參加教育考試通知率達到100%,得1分;
(3)駕駛證停止使用公告率達到100%,得1分;
(4)檔案中撤銷、吊銷駕駛證的法律文書齊全,得1分(發現有1份注銷業務資料不齊全或不能提供駕駛證作廢公告清單的,不得分)。
18、駕駛證檔案管理(3分)
符號:P18
定義: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裝訂規范、資料齊全,符合《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的要求。注銷、撤銷、吊銷駕駛證的,按規定保存、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查閱資料和調閱檔案相結合。
該項考評與P12項同時進行,使用《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九)》記錄的駕駛證信息,調閱相應的駕駛證檔案,核對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與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的一致性。將核對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九)》;查看銷毀檔案登記簿和銷毀記錄。
分值確定:
(1)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裝訂規范、資料齊全,得1分(裝訂不規范或資料不齊全的,每份檔案扣0.2分);
(2)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記載信息和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信息一致,得1分(檔案中有1數據項不一致的,扣0.2分);
(3)按《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保存、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得1分。
19、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統一軟件使用情況(3分)
符號:P19
定義: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應用符合《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及資源庫建設任務書》、《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及資源庫建設實施方案》規定;操作流程及日志信息保存完整、準確,業務數據及時歸檔,系統參數設置準確,系統標準數據代碼符合標準。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軟件檢測相結合。
(1)檢查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統一軟件升級情況;
(2)現場查看民警操作使用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的情況;
(3)采用P2、P12項隨機抽取的機動車和駕駛證信息,使用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軟件,檢查業務流程及日志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
(4)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檢查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參數、代碼設置情況,查看部門權限、接口、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駕駛證檔案編號、程序功能等參數的設置情況;檢查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的每月異地申請人數上限、自培人數上限、單日考試人數上限等重要參數設置情況。
(5)檢查考評2日前有無已制證但未歸檔的積壓業務(嫌疑、退辦業務除外);
(6)檢查考評2日前有無下載駕駛證轉出、駕駛人異地違法滿分考試、機動車異地報廢解體、機動車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等轉遞信息。
分值確定:
(1)按規定時限要求使用最新版本的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軟件,得0.5分;
(2)民警能正確、熟練操作使用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得0.3分;
(3)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流程及日志完整、準確,得0.2分;
(4)系統參數設置準確、合理,得0.5分(不符合規范設置,每項扣0.1分);
(5)系統標準數據代碼符合標準,得0.5分(不符合標準的,每條記錄扣0.1分);
(6)無積壓業務,得0.5分(每筆積壓業務扣0.1分);
(7)及時下載駕駛證轉出、駕駛人異地違法滿分考試、機動車異地報廢解體、機動車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等轉遞信息,得0.5分(每筆延時下載信息扣0.1分)。
注:①第(1)、(4)、(5)、(6)、(7)項有一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②未按規定使用系統“駕駛證限制申請人信息表”,在辦理駕駛證申領業務時,未查詢駕駛證申領限制條件信息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③采用反編譯等非法手段篡改統一版軟件或修改標準數據庫結構(包括表結構、主鍵等)的,評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20、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擴充軟件使用情況(2分)
符號:P20
定義: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擴充軟件系統應用符合《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及資源庫建設任務書》、《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及資源庫建設實施方案》規定;使用全省統一的擴充軟件辦理業務,實現與主要外掛系統的關聯。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查閱資料和軟件檢測相結合。
(1)檢查擴充版軟件的開發是否符合《擴充版軟件開發技術指南》要求,本地使用的擴充版軟件是否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開發(含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自主開發);
(2)查閱本地的擴充版軟件系統項目清單及功能說明,檢查是否有機動車選號、機動車照片管理、駕駛人照片管理、業務統計等必要的擴充模塊;
(3)查閱實現聯網的主要外掛系統項目清單及聯網方式說明,通過等級評定專用軟件和現場檢查,查看外掛系統使用標準接口的情況,檢查主要外掛系統是否與統一版軟件實時聯網。
將檢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三)》。
分值確定:
(1)使用全省統一擴充軟件系統(含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自主開發),無不符合規定功能模塊,得0.5分;
(2)擴充軟件必要功能齊全,得0.5分(缺少1項功能的,扣0.1分);
(3)違法信息系統、收費系統、安全技術檢驗等主要外掛與機動車登記統一軟件實時聯網,得0.5分;
(4)科目二考試系統、違法信息系統、收費系統等主要外掛與駕駛證管理統一軟件實時聯網,得0.5分。
注:①第(1)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②第(3)、(4)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21、機動車登記系統數據質量及上傳率(3分)
符號:P21
定義:機動車登記系統數據符合《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機動車數據質量檢測標準》、《機動車登記信息采集和簽注規范》規定,數據項完整、準確,上傳及時。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軟件檢測相結合。
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檢測機動車登記系統中2000-2009年數據的準確率和完整率,同時與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詢系統比對一致性,計算上傳率。
將檢測結果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四)》。
分值確定:
(1)主要數據項(即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必須錄入的數據項)差錯率在5‰以下的,得2分(其中,差錯率在5‰~10‰(含)之間的,得1分);
(2)上傳率達到100%的,得1分。
注:①數據質量差錯率在2‰以上的,不得評為一等車輛管理所;②數據質量差錯率在5‰以上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③數據質量差錯率在10‰以上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④數據質量差錯率在20‰以上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⑤上傳率未達到100%,不得評為二等車輛管理所。
22、駕駛證管理系統數據質量及上傳率(3分)
符號:P22
定義:駕駛證管理系統數據符合《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證數據質量檢測標準》規定,數據項完整、準確,上傳及時。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軟件檢測相結合。
使用等級評定專用軟件檢測駕駛證管理系統中2000-2009年數據的準確率和完整率,同時與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詢系統比對一致性,計算上傳率。
將檢測結果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五)》。
分值確定:
(1)主要數據項(即辦理駕駛證業務時必須錄入的數據項)差錯率在5‰以下的,得2分。差錯率在5‰~10‰(含)之間的,得1分;
(2)上傳率達到100%的,得1分。
注:①數據質量差錯率在2‰以上的,不得評為一等車輛管理所;②數據質量差錯率在5‰以上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③數據質量差錯率在10‰以上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④數據質量差錯率在20‰以上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⑤上傳率未達到100%,不得評為二等車輛管理所。
23、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運行保障(3分)
符號:P23
定義:計算機配置符合《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及資源庫建設實施方案》要求,機房設置規范、安全設施齊全。建立完善的計算機系統運行保障機制。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查閱相關資料相結合。
分值確定:
(1)機動車/駕駛人數據庫服務器、應用服務器配置符合《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及資源庫建設實施方案》規定,得0.5分;將檢測結果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六)》;
(2)設置專用計算機機房,設施配置齊全,得0.5分;
(3)車輛管理所工作計算機、打印機和網絡設備配置及數量能夠滿足工作需要,得0.5分;
(4)建立計算機系統操作權限管理制度,落實個人密碼定期變更制度,以及計算機用戶權限信息與文字臺帳定期核對制度,得0.2分;
(5)制定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管理制度,建立計算機系統日常運行保障機制,得0.3分;
(6)配備足夠的運行維護人員,系統維護工作保障有力,得0.2分;
(7)建立機動車/駕駛人數據庫及應用系統備份機制,并制定緊急情況下保證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處置預案,得0.3分;
(8)計算機系統管理員由民警擔任,并有指定的數據質量監督員,建立數據質量監督機制和數據上傳保障機制,得0.2分;
(9)縣級車輛管理所計算機及配套設備的數量和網絡傳輸速度滿足業務需求,與地市級車輛管理部門聯網,使用地市級車輛管理部門的數據庫服務器,得0.3分。
24、窗口服務(3分)
符號:P24
定義:落實公安部《公安機關窗口單位服務規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條便民利民措施》、《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等規定,文明辦公,嚴格執法,熱情服務。
評定方法:暗訪、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檢查車輛管理所提供的崗位服務工作規范、文明服務用語和服務忌語規定,以及業務退辦單樣式。
分值確定:
(1)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辦結業務,得0.2分;
(2)使用普通話和統一規范的文明服務用語服務,得0.2分;
(3)開展微笑服務,對群眾態度認真、熱情、耐心、文明,不與群眾發生爭吵,無甩拋證件等現象,得0.2分;
(4)民警按規定著制式警服,警容嚴整,工作人員著裝統一,民警和工作人員舉止文明,姿態端正,無斜靠、倒臥、翹腿以及閑聊、吸煙、聽音樂、玩游戲、吃零食、閱讀書籍報刊等影響形象的行為,得0.3分;
(5)民警和工作人員佩戴胸卡,窗口放置服務臺卡,服務或者暫停服務時,及時向辦事群眾公示,得0.3分;
(6)實行首問負責制,對辦事群眾的業務咨詢不推諉,及時解答或指引至辦理部門或崗位,得0.3分;
(7)設立無障礙通道和綠色窗口,設置明顯標志,為軍人、老人、孕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專門服務,得0.2分;
(8)實行業務退辦制度,對申請資料、證明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退辦單上詳細注明退辦原因和應當補充的資料、證明;在辦牌辦證各項業務工作中,嚴格執行辦牌辦證重點事項告知服務制度,得0.5分;
(9)實行“當日辦結制”和延時服務,對于受理的當日內能辦結的業務,延長辦公時間在當日內辦結,得0.3分;
(10)實行“一窗式”綜合服務,資料和手續在內部轉遞,業務受理窗口可以同時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的,得0.5分。
注:①第(6)、(8)、(9)、(10)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②第(4)未得分的,不得評為四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25、車管業務大廳(2分)
符號:P25
定義:落實公安部《公安機關窗口單位服務規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條便民利民措施》、《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等規定,業務大廳秩序良好,環境整潔,服務設施齊全,車輛管理政策公開,交通安全宣傳措施落實等。
評定方法:暗訪、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向業務大廳內的工作人員、辦事群眾咨詢,了解日常的工作情況和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分值確定:
(1)業務大廳秩序井然,無窗口擁堵現象,環境整潔,地面及相關設施保持清潔,設置等候區、書表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得0.2分;
(2)設置有專門的公告欄,公布辦理業務的法律依據、憑證、證明、程序和收費項目及標準,以及車輛管理所的民警和工作人員的照片、警(編)號和辦公時間。設置有專門的業務公告欄,對滿分停止使用駕駛證、吊撤銷駕駛證、逾期未檢和臨界報廢機動車清單,以及相關辦牌辦證注意事項等進行公告。在業務大廳內,公布實習標志、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樣式,得0.2分;
(3)設置意見簿、舉報箱,公布咨詢、監督、舉報電話,得0.2分;
(4)交通安全宣傳區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掛圖、展板,不間斷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得0.2分;
(5)在辦證窗口設置低柜臺和一米線,使用排隊叫號系統,實行開放式辦公,設置有機動車和駕駛證法定公告事項計算機查詢設備,得0.2分;
(6)等候區設置足夠數量的座椅且布置合理,設置公用電話、飲水機及水杯等便民設施,得0.2分;
(7)書表區為群眾提供填寫申請表格所需的桌椅、筆墨、剪刀、膠水和書表樣表,得0.2分;
(8)建立所領導接待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負責解答群眾咨詢的問題,處理群眾投訴和舉報,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辦證場所秩序,得0.2分;
(9)接遞手續實行站立服務,設立業務導辦咨詢臺,為辦事群眾提供導辦服務,得0.2分;
(10)實行“一站式”服務,為稅務、保險和郵政等相關部門提供辦理業務的場所,得0.2分。
注:①第(5)、(9)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一等車輛管理所;②第(1)、(6)、(8)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③第(4)、(7)未得分的,不得評為四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④業務大廳門窗、書表填寫臺、公告欄不潔凈,地面有煙頭、痰跡、紙屑、果皮等,不得評為四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⑤未在車輛管理所設立交通違法處理窗口,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⑥未在業務大廳公布新部令內容,未宣傳殘疾人申領駕駛證條件、新推出的服務措施、嚴格駕駛證管理規定的,未公布實習標志、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樣式的,不得評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26、其他服務項目(3分)
符號:P26
定義:落實公安部《公安機關窗口單位服務規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條便民利民措施》、《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公安交警隊和車輛管理所標識制作及設置規范》等規定,擴大縣級業務范圍,合理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建設互聯網、電話服務平臺,進一步方便群眾辦理業務。
評定方法:暗訪、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檢查車輛管理所提供的市場代辦牌證業務管理規定、中介機構和代辦人員管理辦法、互聯網車輛管理業務網站的網址、機動車交易市場信息查詢管理規定等。
分值確定:
(1)按規范設立車輛管理所單位標牌、標識,在車輛管理所內為辦事群眾設立停車場地,對外辦公區域管理規范,來往人員和進出車輛有序,車輛停放有序,設置辦公區域引導指示標牌,并明示各辦公地點的業務范圍,得0.3分;
(2)在具備條件的機動車銷售市場設置代辦機動車牌證業務窗口,得0.1分;
(3)為轄區內的大型企業、專業運輸單位以及邊遠地區群眾提供車輛管理上門服務,得0.1分;
(4)在互聯網上建立車輛管理信息網站(頁),公布辦理車輛牌證的有關規定,方便群眾上網查詢臨界報廢、逾期未檢車輛、交通違法記分,并向群眾提供有關申請表格及填寫式樣、考試模擬題庫下載,信息更新及時,得0.1分;
(5)車輛管理所內有合法中介機構代辦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業務,中介機構代辦人員持證上崗并公示,得0.3分;
(6)為機動車交易市場提供車輛登記信息和盜搶車信息查詢,得0.1分;
(7)在商業中心、社區、大型企業等場所或單位,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為群眾提供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業務咨詢、信息查詢等服務,以及代辦或者受理、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補證、換證、身體條件證明提交、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等業務的,得0.4分;
(8)積極推行遠程業務辦理,實行申請人通過互聯網、電話、傳真選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預約駕駛人考試、補換領機動車牌證、補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備案變更登記信息或者查詢交通違法信息等的,得0.3分;
(9)實行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向車輛管理所傳輸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的,得0.3分;
(10)將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換證、補證,以及提交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由地(市)車輛管理所下放到縣(市)車輛管理所,具備條件交警中隊可以受理或者辦理部分業務的,得0.4分;
(11)在下鄉汽車摩托車銷售點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委托車輛銷售單位代辦牌證的,得0.3分;
(12)定期組織民警下鄉,為農民集中辦理摩托車登記、檢驗及其駕駛證申領等業務的,得0.3分。
注:①第(7)、(8)、(9)、(11)項中有一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一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②第(1)、(5)、(10)、(12)項中有一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③對機動車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或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未換領、機動車駕駛人逾期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車輛管理所未公告、公示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④未通過粘貼整治非法中介標語或提示語等方式向群眾宣傳,且業務大廳和院內有非法中介擾民現象的,不得評為四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⑤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第(7)、(8)、(9)項中有一項未得分的,P26項不得分。
27、服務滿意率(2分)
符號:P27
定義:群眾對車輛管理所服務的滿意程度。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
通過發放調查問卷(見附件3)方式隨機調查,調查樣本量不少于30人,被調查的對象應包括代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和中介代辦人員。將調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七)》
分值確定:
服務滿意率達到95%以上,得2分(其中,服務滿意率在90%(含)~94%(含)之間,分別得0.4分、0.8分、1.2分、1.6分和1.8分)。
注:①《車輛管理所群眾滿意率問卷調查》共9個問題,有7個以上問題的回答為肯定的,該問卷調查結果為滿意;②P27項未得滿分,且對民警服務態度投訴的,不得評為一等車輛管理所;③服務滿意率在70%以下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在“服務群眾”方面(P25、P26、P27)考評總得分值不足5分(不包含5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28、對縣級車輛管理所工作實施指導、監督(4分)
符號:P28
定義:按照《關于加強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委托符合資格條件的縣級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管理業務。對縣級車輛管理所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培訓考核、監督檢查。
評定辦法:現場檢查與查閱資料相結合。
檢查車輛管理所委托縣級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管理業務的情況,實施指導、監督的情況,包括設置指導機構、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的制度以及工作臺帳和有關文件。
分值確定:
(1)委托辦理車輛管理業務的縣級車輛管理所符合委托條件,業務辦理范圍及崗位設置符合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得1分;
(2)車輛管理所設置專門的縣級車輛管理所業務指導、監督機構(或專職人員),職責明確,建立工作制度,得1分;
(3)每月對縣級車輛管理所的業務辦理情況和牌證、檢驗合格標志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通過計算機系統對業務數據進行分析,建立檢查臺帳,得1分;
(4)定期對縣級車輛管理所民警和工作人員進行輪訓,并根據需要組織對考試、登記審核、受理等基本崗位民警進行分類培訓,得0.5分;
(5)指導和督促縣級車輛管理所貫徹執行《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得0.5分。
29、對駕駛培訓學校的培訓質量實施監督(1分);
符號:P29
定義:按有關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學校的培訓質量實施監督,與駕校主管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評定辦法:暗訪、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1)檢查車輛管理所關于駕校培訓質量跟蹤和通報制度的文件和工作臺帳,是否落實對駕校培訓的駕駛人在初領證后一年內發生責任事故人數占總培訓人數的比例達到10%以上的,采取暫停考試、通報駕校主管部門建議對其停業整頓等措施;對達到20%以上的,采取停止考試、通報駕校主管部門建議取消其培訓資格等措施;
(2)檢查車輛管理所是否建立駕校基本信息監管檔案,定期對駕校考試預約人數、異地申請人數量及比例、考試合格率等培訓和考試情況進行監控分析,以此作為對駕校、教練員培訓質量考評的基本依據。
分值確定:
(1)與駕校主管部門建立駕校培訓質量跟蹤和通報制度,定期通報駕校違規行為以及駕校考試合格率和3年以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情況,提供的相關文件、工作臺帳能反映車輛管理所有效開展監督工作,得0.5分;
(2)開展駕校培訓和考試情況監控分析工作,對駕校和教練員進行培訓質量考評,提供的相關文件、工作臺帳能反映車輛管理所有效開展監督工作,得0.5分。
注: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30、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監督(1分)
符號:P30
定義:依法監督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嚴格執行檢驗項目和檢驗標準。
評定方法:暗訪、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暗訪檢驗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檢驗或只收費不檢驗以及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行為;檢查與質檢部門建立情況通報制度的相關文件;檢查對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的相關文件和工作臺帳。
分值確定:
(1)對檢驗機構進行有效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項目齊全、檢驗結果真實,無只收費不檢驗以及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行為,得0.5分;
(2)建立與質檢部門情況通報制度和工作機制,得0.5分。
注:第(1)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31、對農業(農機)部門辦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發放情況實施監督(1分)
符號:P31
定義:依法開展對農業(農機)部門辦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的監督工作,建立定期檢查、通報制度。完成與農業(農機)部門對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檔案的移交,并依法實施管理。
評定辦法: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檢查車輛管理所與農業(農機)部門建立通報制度的情況。分值確定:
(1)建立了對農業(農機)部門辦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進行監督的規章制度,車輛管理所提供的文件、工作臺帳反映監督、通報制度落實,得0.5分;
(2)能夠提供與農業(農機)部門辦理交接的相關文件和工作安排,完成交接工作,得0.5分。
注:第(2)項未得分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
32、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施監督(1分)
符號:P32
定義:建立與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主管部門的情況通報制度和工作機制,實施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檢查情況通報制度和工作機制的落實情況;檢查2008年1月1日以來至考評前每月的報廢車輛回收記錄。
分值確定:
(1)與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主管部門建立通報制度和工作機制,得0.5分;
(2)能夠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報廢車輛回收記錄,得0.5分。
33、隊伍建設(8分)
符號:P33
定義:嚴格執行《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公安隊伍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加強車輛管理所隊伍正規化建設。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查閱資料和抽查考試相結合。
召開民警座談會,與民警個別談話,發放20份《車輛管理所隊伍建設問卷調查表》,了解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情況,將調查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考評項目信息記錄表(十八)》(見附件1)。檢查車輛管理所隊伍建設的規章制度,查看教育培訓等管理工作臺帳;向公安機關的紀檢、督察部門了解車輛管理所民警和工作人員有無違法、違紀情況;查驗民警名單、學歷復印件,了解民警受教育情況和考試員的資格管理情況;對20%的民警進行“三懂五會”業務知識抽查考試。
分值確定:
(1)領導班子團結,有效開展工作,推行領導干部競爭上崗、民警雙向選擇制度的,得1分;
(2)制定正規化建設達標、等級爭創計劃以及實施細則,目標、任務、措施和完成時限明確,得1分;
(3)建立和落實領導分工聯系民警制度、民警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養成教育制度、廉政教育制度、業務崗位民警定期輪換制度、所務會制度、例會制度、值班制度、請示報告制度、請銷假制度、考勤獎懲制度、監督檢查制度、非警務工作人員培訓和管理制度、文明用語管理制度的,得1分(缺1項制度,扣0.5分);
(4)建立健全對民警工作的量化管理、績效考評制度和獎懲機制,得0.5分;
(5)建立完善的教育訓練體系,對民警進行崗前培訓、考核機制,建立民警教育訓練和考試記錄臺帳,得0.5分;
(6)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達到80%以上,得0.5分;
(7)抽查考試及格率(90分及格)在90%以上,得1分(其中,及格率達到81%至89%,分別得0.1~0.9分);
(8)聘請警務廉政監督員,每半年召開一次執法監督員座談會,每半年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車輛管理所,聽取對管理和服務工作建議,得0.5分;
(9)每年召開一次所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科(室)負責人述職述廉大會,接受民警評議和監督,得0.5分;
(10)落實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加強執法監督,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倒查制度,0.5分;
(11)民警未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得1分。
注:①抽查考試及格率在80%以下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②抽查考試及格率在60%以下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③本年度車輛管理所領導班子成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或有民警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辭退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④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34、業務分支和派出機構設置、崗位人員配備(3分) 符號:P34
定義:業務分支和派出機構設置滿足實際需要。一線崗位警力配置與實際業務需求相適應,工作人員配備滿足實際業務需要。機動車登記審核、駕駛證受理、檔案管理、業務領導等重點崗位工作以及計算機系統管理員由民警擔任。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查閱車輛管理所崗位人員名冊、計算機權限設置清單,現場檢查崗位人員工作情況。
分值確定:
(1)根據本地機動車和駕駛人保有量情況,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科學、合理布建分支和派出機構,設置滿足實際需要,得1分;
(2)一線業務崗位民警占車輛管理民警總人數80%以上,得1分;
(3)從事服務性和輔助性業務工作的非警務工作人員達到車輛管理所總人數40%以上,得0.5分;
(4)重點崗位和計算機系統管理員由民警擔任,得0.5分。
35、其他保障(2分)
符號:P35
定義:按照《車輛管理所正規化建設標準》規定,機動車和駕駛證檔案室、牌證庫房安全設施齊全,滿足工作需要。落實后勤保障、行政辦公、從優待警等工作。
評定方法: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相結合。
檢查車輛管理所檔案室、辦公場所,查閱牌證室(庫)管理制度。
分值確定:
(1)機動車和駕駛人檔案室、牌證室(庫)設置符合規定要求,得0.5分;
(2)機動車和駕駛人檔案使用檔案柜存放,牌證室各類牌證擺放有序,設置防火、防盜、防潮濕、防塵、防蟲蛀和防鼠等設備,得0.3分;
(3)辦公設施齊全,設有滿足日常業務需要的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等辦公用房,得0.3分;
(4)有民警文化室、健身房、食堂、浴室等生活娛樂設施,得0.2分;
(5)辦公、學習、住宿、就餐等場所環境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秩序井然,得0.5分;
(6)落實檔案管理制度,牌證、書表領用、核銷及保管制度,印章使用和保管制度,消防、防盜、保密、后勤保障、勤務裝備和公務車輛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民警年度體檢、休假制度,得0.2分。
一、縣(區、市)車輛管理部門等級評定的方法
1、對地市車輛管理所進行等級評定時,隨機選定轄區內2個縣級車輛管理所,按照《標準》對以下項目進行考評:
P1、P2(第3項除外)、P3、P4、P5(第1、2、3項除外)、P6(第1、2項除外)、P9、P10、P11、P12、P13(第3項除外)、P14、P15(第2、4項除外)、P18、P19(第4、5項除外)、P20(第1、2項除外)、P21、P22、P23(第1、2、7、8項除外)、P24、P25(第5、9、10項除外)、P26(第2、4、6項除外)、P27、P29、P30、P31、P33(第1、6、8、9項除外)、P34(第1、3項除外)、P35。
分值計算方法:
(1)縣級車輛管理所考評分值滿分為100分,對不考評的項目,其所得分值取地市級車輛管理所同項目考評得分;
(2)2個縣級車輛管理所所得分值的平均值,為該地市的縣級車輛管理所的考評分值;
(3)縣級車輛管理所與地市車輛管理所考評分值分別按40%和60%的比例相加,此分值為該地市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的最終得分。
注:地市車輛管理所設立的車輛管理分所和交通管理服務站納入地市車輛管理所考評范圍,考評項目得分直接記載為地市級車輛管理所同項目考評得分。
將考評得分結果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綜合考評表(三)》。
2、各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辦法》,結合本省(區、市)縣級車輛管理所的委托業務辦理范圍,制定縣級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實施意見,每年對縣級車輛管理所評定一次。
二、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必備條件
1、申報一等車輛管理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考評分值達到95分以上;
(2)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為其他部門收費把關;
(3)榮立過集體功或者受過地市以上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表彰;
(4)大型客車注銷登記率達到100%,中型以上貨車和其它營運車輛注銷登記率達到98%以上,監銷率達到100%(P8);
(5)場地考試項目使用或推行機動車駕駛人路考系統(P13);
(6)全面落實機動車駕駛人場地和實際道路考試項目,考試員按照考試標準嚴格評判,在科目二、三考試過程中使用視頻、錄音等手段進行監督檢查(P15);
(7)本地初領且駕齡在3年以內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占本地初領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的比例在30%以下(P16);
(8)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質量差錯率在2‰以下(P21、P22);
(9)在辦證窗口設置低柜臺和一米線,使用排隊叫號系統,設置有機動車和駕駛證法定公告事項計算機查詢設備,接遞手續實行站立服務,設立業務導辦咨詢臺,為辦事群眾提供導辦服務(P25);
(10)“服務群眾”方面“其他服務項目(P26)”考評得滿分;
(11)群眾服務滿意率在95%以上,對民警服務態度無投訴(P27)。
2、申報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考評分值達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
(2)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駕駛證按規定渠道訂購,制作、印刷質量符合標準,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業務范圍,啟用新版行駛證、駕駛證(P1、P11);
(3)對申請人出具機動車合法有效證明、憑證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考試合格的,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P2、P12);
(4)查驗員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資格證書,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號修改單,路面行駛貨車和掛車粘貼反光標識、安裝防護裝置的比例在90%以上(P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檢驗項目落實(P30);
(5)號牌資源全部進入計算機選號系統,不存在預留號牌、領導批示指定號牌、拍賣號牌等現象(P4);
(6)駕駛人考試設備、考試場地和考試車輛配置符合要求(P13);
(7)除三輪汽車、牽引車、摩托車外,場地考試項目使用機動車駕駛人樁考系統(P13);
(8)考試員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資格證書,科目一、科目二考試前組織觀看交通安全宣傳片,各科目考試前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紀律》進行宣傳,場地和實際道路考試落實考前點名、考中鑒定和考后講評制度,全科目考試合格后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周對考試業務情況進行監控、分析(P14);
(9)理論和場地考試設置候考區,并實行封閉式考試管理,科目二、三考試項目齊全,嚴格執行各種準駕車型的必考項目,選考項目隨機抽取,無固定考試項目現象(P15);
(10)考試員審核參考人員身份,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無現場作弊或代考等現象,考試標準嚴格評判,考場管理嚴格、秩序良好,在理論考場內安裝攝像監控設備并在候考區實時播放供群眾監督,場地考場設置專門供群眾監督的窗口(P15);
(11)本地初領且駕齡在1年以內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占本地初領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的比例在10%以下(P16);
(12)按規范設置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統一版軟件的系統參數、標準代碼,無積壓業務和延遲下載轉遞信息(P19);
(13)機動車和駕駛人主要外掛系統與全國統一軟件系統實時聯網,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質量差錯率在5‰以下、上傳率達到100%(P20、P21、P22);
(14)實行首問負責制、“一窗式”綜合服務和業務退辦制度,實行“當日辦結制”和延時服務,在辦牌辦證各項業務工作中嚴格執行辦牌辦證重點事項告知服務制度(P24);
(15)業務大廳秩序井然,無窗口擁堵現象,環境整潔,地面及相關設施保持清潔,設置等候區、書表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P25);
(16)建立所領導接待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設置業務咨詢臺,等候區設置足夠數量的座椅且布置合理,設置公用電話、飲水機及水杯等便民設施(P25);
(17)在車輛管理所設立交通違法處理窗口,方便群眾就近接受交通違法處理(P25);
(18)對外辦公區域管理規范,來往人員和進出車輛有序,車輛停放有序,設置辦公區域引導指示標牌,并明示各辦公地點的業務范圍,能有效防范和打擊非法中介活動(P26);
(19)對機動車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或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未換領、機動車駕駛人逾期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向社會公告、公示(P26);
(20)將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換證、補證,以及提交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由地(市)車輛管理所下放到縣(市)車輛管理所,以及具備條件交警中隊受理或者辦理部分業務(P26);
(21)定期組織民警下鄉,為農民集中辦理摩托車登記、檢驗及其駕駛證申領等業務(P26);
(22)“服務群眾”方面(P25、P26、P27)考評總得分值在5分以上;
(23)對檢驗機構進行有效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項目齊全、檢驗結果真實,無只收費不檢驗以及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行為(P30);
(24)完成與農業(農機)部門對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檔案移交(P31);
(25)車輛管理所民警“三懂五會”抽查考試及格率在80%以上(P33)。
3、申報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考評分值達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
(2)機動車登記業務、駕駛證核發業務辦理規范(P2、P12);
(3)向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殘疾人提供優先安排考試、科目一專用考試機位(P15);
(4)本地初領且駕齡在1年以內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占本地初領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的比例在20%以下(P16);
(5)按規定使用系統“駕駛證限制申請人信息表”,在辦理駕駛證申領業務時,查詢駕駛證申領限制條件信息(P19);
(6)使用全省(區、市)統一擴充軟件系統(含經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自主開發),無不符合規定功能模塊(P20);
(7)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質量差錯率在10‰以下的(P21、P22);
(8)按規定完成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9)在業務大廳公布新部令內容,宣傳殘疾人申領駕駛證條件、新推出的服務措施、嚴格駕駛證管理規定,公布實習標志、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樣式(P25)。
4、申報四等以上車輛管理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考評分值達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
(2)民警按規定著制式警服,警容嚴整,工作人員著裝統一,民警和工作人員舉止文明,姿態端正,無斜靠、倒臥、翹腿以及閑聊、吸煙、聽音樂、玩游戲、吃零食、閱讀書籍報刊等影響形象的行為(P24);
(3)為群眾提供填寫書表所需的桌椅、筆墨、膠水及書表樣表等物品,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欄或宣傳展板,不間斷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P25);
(4)業務大廳門窗、書表填寫臺、公告欄潔凈,地面無煙頭、痰跡、紙屑、果皮等(P25);
(5)通過粘貼整治非法中介標語或提示語等方式向群眾宣傳,且業務大廳和院內無非法中介擾民現象(P26)。
5、評為等外車輛管理所的情形
(1)違反規定,到其他車輛管理所轄區內辦理機動車登記、駕駛證業務;
(2)存在亂收費或指定保險、體檢、檢驗、維修和推銷產品等問題;
(3)在等級評定中弄虛作假;
(4)考評分值不足60分;
(5)為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報廢以及未列入車輛產品《公告》的機動車辦理牌證(P3);
(6)未使用全省(區、市)統一的計算機選號軟件(P4);
(7)未對大型客、貨車以及其他營運車輛報廢進行監督銷毀(P8);
(8)為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機動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P9);
(9)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員發證或者不考試發證、考試不合格發證、買賣駕駛證(P12);
(10)未使用全國統一的科目一考試題庫和全國統一版本的駕駛人科目一考試軟件(含縣級車輛管理所),未使用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軟件(P13);
(11)未落實《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紀律》,無監督制度和措施(P14);
(12)發現考試中存在現場舞弊和代考現象,不予制止(P15);
(13)本地初領且駕齡在1年以內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占本地初領發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數量的比例在30%以上(P16);
(14)采用反編譯等非法手段篡改統一版軟件或修改標準數據庫結構(包括表結構、主鍵等)(P19);
(15)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質量差錯率在20%以上(P21、P22)
(16)群眾服務滿意率在70%以下(P27);
(17)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P29);
(18)本年度車輛管理所領導班子成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有民警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辭退(P33);
(19)本年度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P33);
(20)車輛管理所民警“三懂五會”抽查考試及格率在60%以下(P33);
(21)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統計資料有錯報、漏報或者瞞報的問題;
(22)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評定為等外車輛管理所的其他情形。
三、關于《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辦法》第十三、十六條考評內容的時限
1、第十三條規定的一等車輛管理所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中,“榮立過集體功或者受過地市以上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表彰”的時限是指上一年度或本年度;
2、第十六條規定的列入的等外車輛管理所情形中,“為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報廢以及未列入車輛產品《公告》的機動車辦理牌證”的時限是指2009年1月1日至考評日時段內。
四、其他
1、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文所規定的評分方法和得分標準,制定本地車輛管理所的考評實施方案,明確檢查方法和手段,嚴格執行評定標準。
2、對未說明具體扣分情形的項目,在確定分值時,如未滿足得分條件中任意一項的,則該項目不得分。
3、對于“未得分”是指:該項得分值為零分,未得到評比分值的情況。
4、對于“未得滿分”是指:該項得分值未達到設定分數的最高分值,只得到了部分評比分值的情況。
5、P13項中的“場地考試項目未使用或未推行駕駛人路考系統”是指:在駕駛人場地考試中,沒有全部使用駕駛人路考系統或沒有部分使用駕駛人路考系統的情形。
6、在考評過程中,如出現任意一項考評內容為等外車輛管理所情形的,不再進行下一步考評。
7、在考評過程中,將各考評項目得分情況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綜合考評表(一)》,分別記載地市級車輛管理所和2個縣級車輛管理所的考評得分。
8、地市車輛管理所總的考評分值確定后,對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必備條件進行確認,并將考評結果填入《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綜合考評表(二)》。
9、本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一、于修訂《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方法和標準》的說明
1、增加落實《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考評內容,將服務群眾十項措施作為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必備條件。一是將《十項措施》中實行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向車輛管理所傳輸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信息,通過互聯網、電話選定機動車號牌號碼和預約駕駛人考試等業務,在商業中心、社區、大型企業等場所或單位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以及試行在下鄉汽車摩托車銷售點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等4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一等以上車輛管理所的必備條件。二是將實行“一窗式”綜合服務、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補換證等業務下放縣級車輛管理所、定期組織民警下鄉服務等3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的必備條件。
2、增加落實公安部令第111號考評內容,把為殘疾人提供考試方便、落實新推出的便民措施和嚴格考試管理規定等要求作為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必備條件。一是將向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殘疾人提供優先安排考試、科目一專用考試機位,作為三等以上車輛管理所的必備條件。二是強化考試監督管理,對未在理論考場內安裝攝像監控設備并在候考區實時播放供群眾監督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未在科目二、三考試過程中使用視頻、錄音等手段進行監督檢查的,不得評為一等以上車輛管理所;每周未對考試業務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并通報的,不得評為二等以上車輛管理所。三是結合公安部新部令的執行,加大對便民服務措施的考核,把推行遠程業務辦理,實行申請人通過互聯網、電話、傳真辦理業務作為一等以上車輛管理所的必備條件。
3、進一步完善了考評內容和方法,強化考評效果。一是強化對新版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駕駛證啟用、核發情況的考評,重點檢查是否按規定核發新版證件;二是強化對落實《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102號令)和《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08)標準的考評,要求對2009年登記的機動車檔案抽查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三是強化對落實《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號修改單規定粘貼反光標識和安裝防護裝置的考評,要求對2009年登記的貨車檔案抽查機動車照片;四是強化對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軟件和全國統一的科目一考試軟件使用情況的考評;五是強化對地市車輛管理所設立的車輛管理分所和交通管理服務站工作的考評,考評結果直接記入地市級車輛管理所同項目考評得分。
二、車輛管理所“九個嚴禁”是什么?
1、嚴禁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2、嚴禁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牌證;
3、嚴禁為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4、嚴禁減少駕駛人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駕駛人考試作弊;
5、嚴禁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校、機動車銷售商、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等營利性經營活動;
6、嚴禁違反規定收受企業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干股;
7、嚴禁與非法中介串通謀取經濟利益;
8、嚴禁違反規定侵入計算機系統,泄漏、篡改、買賣系統數據,或者泄漏系統密碼; 9、嚴禁違反規定擅自增加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指定機動車檢測、體檢、照相或者推銷產品。
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聘用人員違反的,予以解聘。
一、車輛管理所和交管局的職能有哪些區別?
【答】 交管局隸屬于公安系統,為二級局建制。車管所隸屬交管局。地方上的交管局管理著交警隊,車管所,考察大隊。主要職能區別如下:
(一)車輛管理職能:
(1)負責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換發、審驗、駕駛員檔案管理。
(2)負責辦理機動車入戶、過戶、異動、檢驗與機動車號牌的發放以及機動車檔案管理工作。
(二)交管局職能:
(1)負責道路交通管理。
(2)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3)交通事故調解。
(4)駕駛員考核以及城市道路交通標志。
(5)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規劃、設置與管理。
二、貨運車輛等級評定過期怎么處罰?
【答】 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不分超期年限。
未按時參加年審車輛的規定:
1、未按時參加年審的車輛不得上路。
2、未按時年審上路車輛記3分、200元的罰款。
3、未參加年檢的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需要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保險公司不賠。
4、未按時參加年審上路屬于非法駕駛,可做扣車處理。如果車輛已經超過年檢期限,應該快辦理相關的手續。一般來說超過年檢期一年以內的車輛,及時去車管部門辦理年檢手續時,則不會面臨處罰。
三、車輛管理所周六日上班嗎?
【答】 車管所上班時間都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周一到周五每天八小時,周末雙休。但是也有部分地區會有值班的,所以我們要好好珍惜值班的車管所。并不是所有車管所都是雙休,如果你們需要辦理什么業務,可以提前打電話咨詢一下該的確車管所上班時間是什么時候,周末是否有人值班。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