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機動車檢測與診斷的目的是確定汽車的技術狀況和工作能力,查明故障部位、故障原因,為汽車繼續運行或維修提供依據,而嚴謹有序的工作規程是保障機動車驗查的保障。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查驗的人員資質、項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認可的單位對機動車進行查驗。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13094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 18986 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 24315 校車標識 GB 24407—2012 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GB 25990 車輛尾部標志板 GA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 GA804 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公安部令第102號《機動車登記規定》 。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查驗 inspect 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校車業務時,查驗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確認機動車。
3.2、查驗員 inspector 具有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獲得查驗員資格證書,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
4、查驗員資質
4.1、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查驗員進行培訓、考試,核發查驗員資格證書。
4.2、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查驗員資質。
4.3、民警負責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低速汽車、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即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下同)的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及校車使用許可、法定監銷機動車的報廢解體監銷等業務的機動車查驗,并采用現場或視頻監管、事后抽查復核等方式對其他車輛類型和業務種類的機動車查驗進行監督。
5、查驗項目
5.1、注冊登記
5.1.1、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核對機動車標準照片和使用性質,確定車身顏色、核定載人數和車輛類型,并查驗以下項目: a) 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下同)、發動機(電動機)號碼[包括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下同]、車輛品牌和型號; b) 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車輛號牌板(架)、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好情況。
5.1.2、根據申請注冊登記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和用途的不同,還應當查驗以下項目: a) 對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查驗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 b) 對乘用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和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按照規定查驗汽車安全帶; c) 對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即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低速汽車、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外廓尺寸、軸數和輪胎規格;其他類型的機動車在有疑問時查驗; d) 對所有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 e) 對除半掛牽引車外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f)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客車[即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查驗滅火器; g)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即重型貨車),按照規定查驗行駛記錄裝置; h) 對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應急出口和應急錘;對車長大于9米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按照規定查驗乘客門數量; i)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下同),查驗外部標識、文字;對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和專項作業車,查驗是否噴涂了總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對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查驗是否噴涂了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 j) 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查驗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 k) 對殘疾人專用汽車(即殘疾人專用自動擋載客汽車,下同),查驗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及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 l) 對專用校車,查驗車身外觀標識、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停車指示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干粉滅火器、急救箱和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輔助倒車裝置、學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員座椅(位)、汽車安全帶、應急出口和應急錘(逃生錘); m)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查驗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是否超過100km/h,對危險貨物運輸車是否大于80km/h; n) 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按照規定查驗輔助制動裝置。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按照規定查驗前輪是否裝備了盤式制動器; o) 對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按照規定查驗防抱死制動裝置;
p) 對發動機后置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 q)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查驗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5.1.3、對按照公安部令第102號規定在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2、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5.2.1、對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應當查驗以下項目并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a) 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號、車身顏色; b) 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核定載人數、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好情況; c) 5.1.2的 a)、b)、d)~f)、h)~j)、m)、q)規定的項目。
5.2.2、根據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出廠日期和注冊登記日期、用途的不同,還應當查驗以下項目: a) 對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掛車,查驗號牌放大號; b)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行駛記錄裝置。對臥鋪客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 c) 對車輛外廓尺寸、軸數和輪胎規格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存在疑問時,可增加查驗; d) 對殘疾人專用汽車,查驗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 e) 對校車,查驗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干粉滅火器、應急錘、急救箱;對安裝有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的校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對專用校車和噴涂粘貼有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的非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身外觀標識、照管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
5.3、變更登記和變更備案
5.3.1、對因變更車身顏色或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核對變更顏色(或使用性質)后的機動車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確認車身顏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規定查驗機動車。對因變更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還應按5.1.2的m)~q)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3.2、對因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核對變更后的機動車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并按5.1.2條的d)、e)、i)、j)、m)~q)和5.2.2的 a)、b)的規定查驗機動車。有疑問時還應查驗核定載人數及外廓尺寸。
5.3.3、對因更換發動機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號牌,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3.4、對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申請變更登記的,按5.1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3.5、對轉入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按5.1.1、5.1.2的 a)~ f)、h)~ j)、m)~q)及5.2.2b)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3.6、對因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并按5.1.2的d)、e)、i)、j)和5.2.2 a)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3.7、對因重新打刻發動機號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和車輛號牌。
5.3.8、對自動擋乘用車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申請變更備案的,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殘疾人專用汽車拆除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申請變更備案的,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確認是否已拆除操縱輔助裝置。
5.4、其他業務
5.4.1、對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的機動車,查驗發動機號碼,并按5.2的規定查驗機動車,但5.2.2a)規定的項目除外。對非專用校車,應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噴涂粘貼的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但辦理轉移登記的非專用校車,現機動車所有人為轄區內學;蛘咭讶〉每h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5.4.2、對申領、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按5.1.2的d)、e)、i)、j)、m)~q)、5.2.1的a)、b)和5.2.2的 a)、c)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4.3、監銷報廢解體的機動車時,應查驗被報廢解體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確認車輛五大總成(車身/車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后橋)是否齊全。
5.4.4、在教育行政部門征求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意見階段查驗機動車時,應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專用校車和噴涂粘貼有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非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身外觀標識、照管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對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輔助倒車裝置;對非專用校車,應分別核定乘坐幼兒、小學生、中小學生和初中生時的學生數和成人數。
5.4.5、對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非專用校車,應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確認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
6、工作要求
6.1、查驗機動車應在照明良好的條件下進行,用于查驗機動車的場地應平坦、硬實。
6.2、查驗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查驗機動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確認所查驗項目是否符合規定(參見附錄A)。與車輛結構或安全裝置相關的查驗項目,應按照機動車出廠時所執行版本的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確認是否符合規定,但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查驗記錄表》(見附錄B)所列查驗項目發現不合格情形時,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必要時還應在備注欄簡要予以說明;對按照規定不須查驗的項目,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發現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時,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相關情況。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查驗員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確定的“車身顏色”、“核定載人數”及“車輛類型”;若相關憑證記載有相應的內容,還應在簽注內容后簽注“√”或“×”。對申請變更車身顏色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查驗員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確定的“車身顏色”。 按規定應當查驗的項目全部合格且未發現其他不合格情形時,查驗員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對應的位置簽注“合格”、簽字并簽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時,查驗員應簽注“不合格”、簽字并簽注日期。 查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復檢合格時,查驗員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對應的位置簽字并簽注日期;復檢仍不合格的,不簽注。 查驗殘疾人專用汽車時,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的查驗結果在“備注”欄中簽注。
與校車相關的業務查驗機動車時,查驗結果應填寫在《校車查驗記錄表》中。非專用校車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查驗時,應按照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初中生校車四種情形分別核定乘坐的學生數和成人數,并簽注在備注欄內。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查驗時,查驗結果符合規定的,應將《校車查驗記錄表》交機動車所有人或申請人簽字確認。
6.3、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時,應實車查看車輛識別代號的號碼,核對是否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機動車行駛證等憑證一致,確認車輛識別代號有無被鑿改嫌疑。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轉移登記、變更遷出、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更換整車、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業務及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變更備案時,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時不屬于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新的車輛識別代號。
6.4、查驗發動機(電動機)號碼時,應實車查看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核對是否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機動車行駛證等憑證一致,確認發動機(電動機)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如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只查看發動機易見部位或電動機覆蓋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標有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對2004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疑問時可核對發動機出廠編號拓印膜。更換發動機時不屬于打刻原發動機號碼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新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
6.5、查驗車輛外廓尺寸時,應當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對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離地高度、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尺寸、面積等參數有疑問時,也應當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
6.6、審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時,應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上是否有具有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簽章,確認安全技術檢驗的項目是否齊全及制動、燈光等主要安全項目的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6.7、監銷報廢解體的機動車時,如發現車輛的五大總成不齊全,應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予以說明,但車身/車架缺失時應認定為車輛缺失。
6.8、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增加查驗項目,根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擴大安全裝置的配置和查驗范圍,在附錄B的基礎上增加《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填寫事項。各地實際執行的機動車查驗工作要求應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
6.9、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在轄區內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車型進行技術參數確認,建立新車型的技術參數庫。
6.10、經過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獲得認可,獨立承擔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機動車查驗工作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和獨立承擔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即非營運乘用車)查驗工作的汽車品牌銷售商等單位,應通過視頻錄像或拍攝照片等方式記錄查驗過程,并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傳關鍵項目查驗照片和查驗結果。
6.11、查驗員應通過查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憑證和技術資料及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機動車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是否安裝了輔助制動裝置、盤式制動器、防抱死制動裝置、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等安全裝置。相關憑證和技術資料記載的內容表明機動車已按規定安裝了上述安全裝置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中記錄“安全裝置符合要求”;相關憑證和技術資料記載的內容未表明機動車按規定安裝了上述安全裝置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中記錄“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
7、特殊情形的處理
7.1、查驗中發現機動車存在被盜搶嫌疑、走私嫌疑、違法改裝、非法拼組裝等情形時,應詳細記錄機動車的基本信息并在計算機系統中注明。屬于被盜搶嫌疑和走私嫌疑的,進入嫌疑車輛調查程序;屬于違法改裝的,應責令機動車車主將機動車恢復原狀;屬于非法拼組裝的,應按照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予以拆解、報廢。屬于辦理業務前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應將相關信息通報給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7.2、查驗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時,發現車輛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與公告的數據不一致時,或發現公告的技術參數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時,車輛管理所應做好取證工作,在計算機系統中詳細記錄機動車的基本信息及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公告批次(對進口機動車為進口證明憑證名稱、編號)等信息,填寫《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報并通過網絡逐級上報。
規范機動車查驗工作要點
1、加快檢驗機構建設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質檢部門對符臺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一律簡化審批流程,加快審批進度。
2、嚴格檢驗機構從業人員條件檢驗機構要依法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承擔檢驗法律責任。
3、禁止政府部門開辦檢驗機構公安、質檢等政府部門及下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一律不得開辦檢驗機構,公安民警、質監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參與檢驗機構經營。
4、規范檢驗機構審批程序省級質檢部門對符臺條件的申請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嚴格許可的審查和批準工作。
5、加快推進系統聯網監管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標準,在各檢測工位安裝視頻、數據監控設施和系統,實現檢測數據實時采集、實時上傳。201 5年5月1日前,須全部接入統一聯網監管平臺。
6、強化檢驗機構主體責任對檢驗機構已檢驗臺格井出具了臺格報告的車輛,公安交管部門核發臺格標志(新標志注明檢驗機構,式樣另發)。
7、規范機動車檢驗工作程序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需提交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強險憑證。撿驗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不得篡改或偽造檢測數據。
8、嚴格執行機動車檢驗標準檢驗機構要將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作為檢驗重點,增強檢驗工作在源頭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9、推進檢驗機構規范化建設檢驗機構要在明顯區域公布檢測流程、人員姓名和照片、紀律要求、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群眾監督。
1 0、進一步擴大新車冤檢范圍所有新出廠的轎車和其他小型客車,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前免于檢驗(出廠后2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或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術檢驗)。
1 1、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 冤檢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在此期間,每2年提供交強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免征證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標志。
1 2、推行機動車異地檢驗地市范圍內機動車所有人可自主選擇檢驗機構檢驗。2014年1 2月31日前,完成推廣機動車在全省范圍內異地檢驗。試行機動車跨省(區、市)異地檢驗。
1 3、推行機動車預約檢驗有條件的檢驗機構,允許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預約檢車。開設預約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檢測能力和實際業務呈,方便車主自主選擇檢車時間,減少排隊等候。預約服務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1 4、簡化檢驗工作流程對安全檢驗和環保檢測在同一檢驗機構的,要整臺工作流程,業務一次性辦結。不在統一檢驗機構的,不得強制先進行環保檢測。
1 5、創新檢驗工作便利措施推行周六日、廿f段日檢驗機構不停休制度,實行延時檢驗服務。推行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驗車提醒服務。
1 6、嚴格查處違法違規檢驗問題檢驗機構如被認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由公安交管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井依法撤銷檢驗資格。檢驗機構如存在計量器具或檢驗設備未依法檢定或檢定不臺格、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或保養、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等問題,由質檢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1 7、完善檢驗機構聯網監管平臺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國統一的監管系統的,公安交管部門不核發檢驗臺格標志。
1 8、建立聯臺監督檢查機制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和質檢部門聯臺采取聯網監查、明察暗訪等手段,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經鑒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將嚴格倒查檢驗機構的檢驗情況,依法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一、機動車查驗和檢測有什么區別?
【答】 查驗是檢查你的車架號車身標志顏色是否與行駛證相符。檢測是檢查你車輛的燈光系統,剎車系統,方向系統等涉及車輛行駛安全的。
二、機動車查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提交的資料有: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2)機動車行駛證;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迫保險憑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6)屬于延緩檢驗的機動車(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除外)在本年度第1次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還需提交《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
三、機動車檢測站是什么性質的單位?
【答】 車輛技術檢測站分為安全技術性能檢測站和綜合性能檢測站,分別歸公安局車管所和交通局運管處管理。安全技術檢測站主要是為審驗行駛證的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歸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管理。綜合性能檢測站主要是為審驗營運證和二級維護審核備案卡進行綜合性能檢測,歸交通局運管處管理。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