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臨時進入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3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此部分車位業主不需要繳納停車費,如用于出租的收益也歸業主所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1、停車場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得收費;
2、占道停車場的夜間停車時段由21:00-次日7:00改為19:00-次日7:00,延長2小時。
3、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停放15分鐘(含)以內的車輛,免收停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1、避免個人單獨與車位經營者去談判。“大魚吃小魚”,分散的個人永遠無法與一個機構進行博弈。看看自己的小區有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開放住宅小區停車服務價格的一個重要假設是,大部分的居民小區已經有了自己的業主委員會和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是社區自治的重要組織,得到法律保障和政府支持。通過業主委員會去談判,避免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不對等博弈”。
2、搞清楚車位的所有權。如果是小區的公共停車設施,收入也是小區的,定價應該有業主委員會決定,當然需要有物業管理公司愿意提供管理服務。如果是小區里開發商自留的停車物業,這個停車收入是屬于開發商的,但是停車服務定價也要業主委員會與他談判定——對這個開發商而言,這個車庫是小區建設配套的一部分,所有的客戶都在這個小區。
3、還是找個律師顧問吧。居民小區的一切物業糾紛,皆在于業主是上班族,不可能拿出專門的時間和精力,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去博弈。業主聯合起來請個律師,雇個顧問,就請他們專業的人去與開發商理論,爭取更多的業主利益保障。
【問】小區物業收取停車費的標準和依據有哪些?
【答】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于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并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準的,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問】小區收取停車費的標準需要有物價局的批準文件嗎?
【答】小區收取停車費并不需要經過物價局的批準的。
物業收取小區停車費是有前提條件的。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如果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問】有沒有規定新小區入住率達到多少才能收停車費?
【答】這個沒有規定。
如果是小區里面的專用停車位或者地下停車場停車位這種的就是要收費的,如果沒有具體的停車位,在合適的地方停車這種情況是不需要收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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