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陽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咸政辦發〔2008〕187號)
秦都區、渭城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咸陽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咸陽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改善停車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是指本市城區內的公共停車場,主要包括專項建設的社會停車場、公共建設的配建停車場、批準設置的臨時占道停車泊位。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交警支隊)是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配合市交警支隊對城區機動車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行為予以監督檢查和行政管理。
市交警支隊、市執法局、市規劃局、市城建局聯合成立“咸陽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聯系、處理具體業務工作。
財政、物價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區內機動車停車場,政府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有關部門制定后報市政府批準。
鼓勵和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機動車停車場。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賓館、飯店、商場、體育場(館)、影(。┰骸D書館、醫院、旅游場所、倉庫、居民小區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應當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建筑物配建相應的機動車停車場,應與建筑物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市規劃局審批有關建設手續時,對大型賓館、飯店、商場、體育場(館)、影(。┰骸D書館、醫院、旅游場所、倉庫、居民小區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應當配建機動車停車場而未按規定設計配建機動車停車場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市城建局負責城區設置機動車停車場的道路維護。
第八條 機動車道停車泊位的設置,由市交警支隊核準;人行道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由市執法局核準。之后,由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統一規范設置。凡未經市交警支隊或市執法局預先核準的,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批準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
道路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 市交警支隊和市執法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在機動車停車場施劃停車泊位線,設置引導、指示等交通標志。
第十條 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不得影響其它車輛通行或者壓占殘疾人無障礙設施、阻礙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改作它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擴大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占用道路面積,不得在機動車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阻止停車。
第十三條 道路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由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采取公開承包的形式確定經營者;承包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全額上繳市財政,用于機動車停車場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領取由省財政廳監制、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專用停車費票據后,方可經營;經營性停車場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完善有關手續后,方可經營。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機動車停車場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管理人員姓名和監督電話。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照明、通訊設備。
(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五)服從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維護機動車停車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確保停車設施正常運行。
(六)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完好。
(七)保持停車場內外環境整潔,干凈衛生。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文明服務,按規定收費。凡未按規定出具專用停車票據的,機動車駕駛人可拒付停車費。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在指定機動車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機動車。
(四)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條件成熟時,在電子計時收費的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應刷卡繳納停車費用,超時停放應及時補刷超時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警支隊和市執法局按照各自法定權限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其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二)機動車駕駛人員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三)違反2007年9月1日實施的市政府第40號令第22條規定的。
第十九條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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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維修業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