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場的性質和類別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而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兩種。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輛停放者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和《南寧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含縣轄區域)從事車輛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車輛停放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取得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資格的停車場經營者為車輛有序停放提供場地和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城區價格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和權限內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規劃、建設、工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其中,機動車根據車型大小進行分類;非機動車分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摩托車(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參照非機動車進行收費。
第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場的性質和類別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一)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1、商業全額投資或商業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專業停車場(以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為主營業務,獨立建設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
2、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商業場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
3、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停車場。
(二)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1、住宅小區停車場;
2、商業設施與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車場(指商住樓、綜合樓等住宅與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共用的停車場);
3、辦公區與住宅區混合共用的停車場;
4、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其他停車場。
(三)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依法設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
2、機場、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碼頭配套停車場;
3、駐車換乘停車場;
4、政府全額投資或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停車場;
5、行政執法部門暫扣暫存交通事故、違章和違法車輛的專用停車場;
6、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設置的臨時停車場;
7、機關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游覽參觀點、公共場館及學校、醫院、福利院等公益、公用單位面向社會開放、依法辦理手續、取得經營資格的停車場;
8、各類市場主要用于乘用車停放的配套停車場;
9、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的其他停車場。
第七條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場的性質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一)住宅小區停車場、商業設施和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車場、辦公區與住宅區混合共用的停車場的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其他各類停車場的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市價格主管部門的授權,在不超過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全市收費標準的前提下具體制定本管理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九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全市的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對外公布。
第十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差別化定價的原則,以交通繁忙區域高于非繁忙區域、同一區域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二)補償成本、合理回報的原則,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停車場建設和運營,鼓勵單位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
(三)暢通城市交通的原則,調節停車需求,促進交通疏導,推進有序順暢的交通出行環境建設;
(四)低碳綠色發展的原則,引導車輛合理使用,加快形成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出行的新觀念。
第十一條公共場館及公益、公用單位停車場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向服務對象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標準從嚴制定。
具有自然壟斷性質、與市民相關度高、社會影響面廣、對周邊環境和交通改善有重大影響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第十二條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分區分類分級分時差別化收費管理。具體的區域劃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為車輛停放服務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住宅小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為車主提供非機動車輛停放場地,并按車主要求提供車輛保管服務的,可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只提供停放場地而不提供保管服務的,只可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不得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住宅小區外的其他停車場應提供非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并可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簡便易行、補償成本的原則。
第十五條車輛停放服務收費采取計時或計次收費。
實行計時收費的,可分別以分鐘、小時、天為單位計費或實行月票或年票收費制度,并可分時累進遞增(減)計費。
非機動車停放者在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并有辦理月票要求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給予辦理月票。
實行計次收費的,每次時限應在24小時以內。
第十六條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時段可分白天、夜間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服務成本及供求關系變化情況等因素,原則上每3年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場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執行效果及存在問題進行調查和評估,聽取社會各方意見。
第十八條批準設置經營性收費停車場和非經營性停車場及辦理停車場變更、注銷手續的部門,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資料告知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者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相應區域、相應類型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條停車場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車輛停放服務的經營資格;
(二)工作人員佩戴統一標識和工作牌證上崗,停車場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已進行收費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學習;
(三)向車輛停放者提供有效的車輛停放憑證和收費發票。
第二十一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者在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相應區域、相應類型停車場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內自行確定車輛停放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實行分類管理,按停車位的不同權屬,分為車位租賃費和車輛停放服務費。
建設單位擁有產權的住宅小區停車位,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授權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向機動車停放者收取車位租賃費;物業管理區域停車位(指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區域設置的停車位,以及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物業服務企業向機動車停放者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非機動車停放,只能收取非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不能收取非機動車車位租賃費。
經依法程序設置的、占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同一小區露天配套停車場。
商業設施和住宅混合共用停車場、辦公區與住宅區混合共用的停車場中屬住宅配套的停車位及住戶車輛停放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參照住宅小區停車收費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據建設、經營成本和停車供求情況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納稅、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制定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停車場采取計時收費的,應當配備合格的電子智能停車計時收費管理系統并進行定期檢定,因收費管理系統故障造成不能準確計費或無法計費的,停車場只能按最短計費單位的標準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未配備電子智能停車計時收費管理系統而采取人工計時的,必須向車輛停放者出具能夠準確記錄車輛牌號、車輛停放起始時間的書面計時憑證,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根據計時憑證計算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鼓勵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和公益、公用單位配套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錯時開放。
鼓勵除道路停車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車場自行制定優惠措施,實行免費停放或降低收費標準,鼓勵停車場通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收入補貼非機動車停放,對非機動車實行免費停放。實行免費停放的停車場,無故意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經營者不需承擔經營性收費停車場所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停車場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二十七條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停車場名稱、地址、經營者名稱、停車場范圍、停車場經營時間、收費項目、計費時段、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停車場服務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備案編號等內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停車場明碼標價以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方式為主,可以同時采取收費手冊、電子顯示屏等其他方式,標示的內容應與標價牌標示內容一致。
第二十九條市價格主管部門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內容、式樣統一監制。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采用不同顏色標價牌區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統一使用藍底白字,市場調節價的統一使用黃底黑字。
第三十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監制應進行實名信息登記。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的基本樣式和規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在南寧價格信息網上。停車場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應依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基本樣式和規格自行制作、安裝、維護、使用。
第三十一條停車場須在停車場出入處及繳費地點的顯著位置設置已經監制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不得擅自更改標價牌格式、內容。
第三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者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如做調整,調整前應向原標價牌監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標價牌監制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停車場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行為以及其它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四條下列情況,車輛停放者免交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在免費停車場停放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二)在住宅小區停車場、商業設施和住宅混合停車場、辦公區與住宅區混合共用的停車場停放1小時以內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三)在各類停車場停放2個小時以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駕駛的已合法注冊登記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四)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軍車(含武警部隊車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工程(水、電、氣、通信、照明、道路、橋梁、園林綠化等)搶修作業車、環衛車等特種車輛;
(五)辦公時間內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公共場館及公益、公用單位辦理業務,在配套停車場停放并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停車場經營者不執行免費規定,超出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憑證的,車輛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車輛停放超過免費停放時間,車輛停放者應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在計時收費停車場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按車輛實際停放時間計費。
第三十七條車輛停放者投訴停車場亂收費的,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三十八條車輛停放服務實行停(取)車憑證制度。車輛進入停車場停放(采用自助交費智能設備及辦理月票、年票長期停放的除外),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向停放者提供標有停車場名稱、地址、經營時間和收費標準等信息的車輛停放服務憑證;車輛駛離停車場時,停放者向停車場工作人員交還車輛停放服務憑證并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九條停車場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應當向車輛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
第四十條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住宅小區停車場除外),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停車場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必須到停車場工商登記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并按規定參加收費年度審驗。未按規定辦理《服務性收費許可證》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收費。
第四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者申請辦理《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和參加年度審驗,必須如實填寫申辦和年度審驗相關信息資料,并配合和接受辦理機關的核實查驗。
第四十三條車輛停放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改變或停車場合并、分立、遷移、更名、停業的,經營者必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服務性收費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
第四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在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監督檢查時,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采取提醒告誡、公告、邀請新聞媒體曝光的監督措施。
第四十六條社會團體和組織、個人以及新聞媒體有權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四十七條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稅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四十八條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價格主管部門應將違規信息記入經營者價格誠信檔案,并可以責令經營者在指定地點和位置向公眾書面公開道歉、承諾改正,時間不得少于15天。
停車場經營者一年內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處罰的價格輕微違法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車場的主要負責人參加價格法律法規、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繼續教育培訓,并將違規信息告知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由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機構將違規信息納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停車場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停車場經營者被處以行政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第四十九條停車場經營者申請辦理《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和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監制登記,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延長辦結期限,同時將違規信息記入經營者的價格誠信檔案。
第五十條停車場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向車輛停放者提供其所經營的車輛停放服務的,以及違法設置停車場從事車輛停放服務經營活動和冒充具有合法資質停車場工作人員進行非法收費的,由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將場地出租給承租人用作停車場或將具有經合法程序設置的停車場承包給他人經營的,出租人(發包人)明知承租人(承包人)未取得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資格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而不向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出租人(發包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車輛停放者應按規定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對不按規定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的停放者,停車場工作人員有權勸阻;數額較大的,停車場經營者可以將相關證據和信息提交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由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交市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機構將相關信息納入車主的信用檔案。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各類停車場、停車庫、停車位、車輛保管點、存放點、存放處及依法設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等)。
“停車場經營者”和“車輛停放服務經營者”,是指從事車輛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停車場負責人、管理者和現場工作人員等相關從業人員。
“公共場館”,是指供人們進行文化交流、體育娛樂等活動的會展中心、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大型體育場、公園等服務場所、設施。
“差別化收費”,是指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不同服務等級停車場及不同停放時間、不同大小的車輛停放服務,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車位租賃費”,是指在住宅小區內,建設單位將其擁有產權的停車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費用。
“標價牌監制”,是指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根據行業特點,按照保證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知情權的原則,對標價方式中應當包含的標價內容做出具體規定。對監制的標價方式,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式樣,可以自行印制制作,也可以自行購買。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一年指一自然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在此期間,國家、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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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的征收管理,規范征收管理行為,保障貸款的償還,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向本市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