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場單超過15天沒有繳款,從第15天后起每天產生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直至交款為止;(備注:滯納金最高不超過罰款金額);
2、違章超過3單以上未處理的,交警核查到,會被扣證,情節嚴重的還會被扣車;
3、現場單未處理的,駕駛員的駕駛證要換證、補證或轉證都不能辦理;
4、章未處理的,發生事故、車損等,都將得不到車輛保險公司的理賠;
5、違章未辦理的,不能通過車輛年審、季度審和綜合審。
6、對駕駛證沒有影響,具體情況可咨詢當地車管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4月1日起滯納金總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如果是非現場處罰,您可以等到驗車前在去處理,接受處理之后去銀行交罰款。如果是現場處罰,需要您在15天內到銀行去交罰款。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專門增加了一條規定,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建議您及時到銀行去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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