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就要被注銷。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規定: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6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有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一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綜上所述:駕照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就要被注銷。但是,同時又規定: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可以參加科目一個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可以恢復駕照。
科目一考過后拿到“駕駛證技能準考證明”才開始計算,兩年內,具體規定如下: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辦理審驗 或有效期滿不換證超過一年的,將被注銷 。注銷不超過2年的,通過科目一的考試合格后可恢復駕駛證的正常使用,超過2年駕駛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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