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三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不足3年,沒法保留原來號,我去年4月買的車,剛剛賣了,原來牌沒保留住
從2008.10.6號起,可以保留自己原來的號牌了。手續也比原來簡便多了,原來必須要把原車報廢,現在不需要了,直接把舊車賣了重選號,再買新車掛原來的牌號,不過,要打個申請,能有熟人最好了(找個代辦員也不錯 , 一般車管所附近就能找到著一類的人幫你代辦)。因為,這不象以前,以前是屬于有點違反原則,而現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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