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醉酒駕駛屬于什么罪?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為刑事案件。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行使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如果單純醉酒駕車,只構成危險駕駛罪;如果醉酒駕車后又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以處罰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按情節嚴重輕重而分,醉酒駕車已經危險駕駛罪,處拘役,拘役最高是6個月。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依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依據現行法律,醉駕被刑事拘留后還是要追究刑事責任,判決拘役的,所以會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
飲酒駕駛給予行政處罰,醉酒駕駛要承擔刑事責任,都會有案底(違法犯罪記錄。)
當事人因犯罪而被法院判處刑罰后,根據規定,將在犯罪人員信息庫中錄入: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信息,也就是日常所稱的“案底”。
【問】醉酒駕駛并發生交通事故要怎么判刑?
【答】根據問題,要看具體發生了什么事故:
1、沒有造成重傷后果的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拘役并處罰金;
2、如果造成了一人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
3、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則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4、如果逃逸致人死亡,則要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有犯罪前科醉酒駕駛算不算累犯?
【答】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因此只有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且在執行完畢5年內又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的才可能構成累犯。
【問】醉駕致死是過失還是故意?
【答】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是過失犯罪。
1、單就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本身而言,駕駛員主觀上應屬于故意。
2、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駕駛員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其主觀上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仍應該屬于過失犯罪。
另外,如果駕駛員以追求對方死亡為目的而駕車撞死對方的,則屬于故意殺人罪而非交通肇事罪,但這與是否屬于醉酒駕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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