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管理辦法》的制定,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將社會各界交通安全工作的權利與義務確定下來,實行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局面,使交通安全工作延伸到每個社會組織,延伸到各個單位內部,灌輸到所有交通參與者中,將危害交通安全的因素抑制在萌芽之中。
【發文字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
【執行時間】:20060101
【信息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對策,對國家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對策和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實施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部署,指導、協調、督促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通報交通安全情況,督促單位落實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開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四)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經驗;
(五)組織安全責任制目標管理考核、評定。
中央在京機關、駐京軍事機關以及本市各系統的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實施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不履行安全責任制的行為予以處理;
(三)對道路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 每年四月份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
本市支持和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條 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設置專職或者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并向當地交通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單位履行安全責任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宣傳、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標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訓和考核評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四)建立所屬人員的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登記制度;
(五)接受當地交通安全委員會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及時改正。
第十條 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時,進行資質審核,對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錄用;
(二)對錄用后的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致人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或者致人重傷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三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專業運輸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人被錄用后,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一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專業運輸車輛;
(四)對錄用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五)對錄用的持有非本市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本市道路交通狀況、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等知識的培訓、考核;
(六)掌握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對有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專項教育、培訓;
(七)建立機動車行駛信息檔案,定期對安裝的行駛記錄儀記載的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 學校除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的教育內容,定期進行交通安全專題教育;
(二)中、小學校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納入學生的綜合評定;
(三)將學校自備或者租用接送學生的機動車納入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
(四)小學校按照規定落實小黃帽路隊制。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統實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評比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單位實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
對單位車輛、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超過控制指標、 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等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記錄,并可以在媒體上公布。
第十四條 單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發布的《北京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道路交通管理要實現的基本目標是:維護良好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障道路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交通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的和諧發展,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歷來是人們所關注的重點問題。適應社會形勢發展,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與之配套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地降低我市的交通事故發生率,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是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制定《安全責任制》,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將社會各界交通安全工作的權利與義務確定下來,實行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局面,使交通安全工作延伸到每個社會組織,延伸到各個單位內部,灌輸到所有交通參與者中,將危害交通安全的因素抑制在萌芽之中。
隨著我市機動車保有量迅速增長,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相當數量的交通參與者安全意識、法制意識仍然淡薄。 一些單位對機動車的安全狀況、駕駛人的安全教育不能履行職責,致使交通事故頻發,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很大損失,也給我市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特別是2007年以后,由于機動車、駕駛人落戶、駕駛人年度交通安全教育等手續的陸續取消,駕駛證換證和體檢均可在一站式服務站辦理,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間的關聯從各項業務手續上來說,聯系越來越少。制度的取消使部分社會單位領導對交通安全源頭責任的意識開始淡薄,重視程度有所下降,有的單位甚至取消了交通安全工作干部職位,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面臨著失控漏管的局面。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狀況和水平,除了與交通安全設施等硬件有關外,歸根結底取決于人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超速行駛、疏忽大意、措施不當、越線行駛等行為歷來是馬路殺手的主要成因。因此,通過法律的規范,教育道路交通參與者提高安全和法制意識,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重要舉措。鑒于道路交通安全涉及面廣,情形復雜,必須動用一切政府和非政府的力量和資源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其中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1、在北京市里,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算違章嗎?怎么處理?
新交通法對安全帶的要求
(一)開車不系安全帶除了罰款還要扣分
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0元,不扣分;
3、(城市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的車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車輛以較高的速度行駛的道路);機動車行駛時,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元;
4、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0元,扣2分;
5、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時,乘車人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罰款20元;
6、在城市市區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駕駛機動車,乘坐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經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頭警告;
7、 123號令規定,對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一次記2分。
(二)副駕駛不戴安全帶罰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行駛時,副駕駛乘坐人員也應當使用安全帶。副駕駛必須佩戴安全帶的規定早在舊交規中已經有明確規定。凡是在副駕駛上不佩戴安全帶的,執勤交警均可以對乘坐人處以罰款20元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2、依據新交規 在北京占用公交車道行駛的怎么處罰?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3、在北京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應該怎么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了《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根據該《通告》第二條規定:“本通告所稱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圍內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非司機)、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單方事故)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因此,如果發生未有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先撤離現場后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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