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修訂在維護我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推進道路運輸業健康規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道路運輸市場改革的深入,行業管理職能的調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修訂現行條例。
【發文字號】: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4號
【執行時間】:20010201
【信息來源】: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規范經營行為,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是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相關的車輛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和其他運輸服務活動。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管理、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及經營服務對象,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農機、工商、稅務、物價、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 道路運輸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統一管理、協調發展、各種經營主體平等競爭的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及時、優質的服務。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種類、項目和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場所、技術、資金和專業人員等資質條件。具體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照規定的權限作出決定。
籌備組建外商投資的道路運輸企業、一級客(貨)運站經營企業、公共汽(電)車客運和聯運企業,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審批程序審批或報請批準。
第九條 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批準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后,方可經營。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經營者停業、歇業或合并、分立、變更經營范圍、轉讓營運車輛的,應當到原批準和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年度審驗,未經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新增、更新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應隨車攜帶。
第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實施行業管理。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有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應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準駕證,并隨車攜帶。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應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達不到安全技術等級要求的,應當禁止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
第十七條 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應按照有關規定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簽車輛二級維護記錄、審簽車輛技術等級、劃分車輛技術類型。
從事超長線路、高速公路、夜行班車運輸的客運車輛,必須達到一級車車輛技術狀況。其它車輛必須達到二級車車輛技術狀況。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車輛應用技術規范使用車輛,并逐車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制定安全考核指標,對生產各環節、工種、崗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車輛必須定期接受檢測。
經檢測不合格或按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報廢的車輛,不得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
第二十條 因搶險救災、戰備、重大突發事件的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權調用客(貨)車輛執行運輸任務,經營者應當無條件服從。遇重特大交通事故和災情,應當主動參與搶險、救災。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是指運用汽(電)車和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運載乘客的活動,包括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及人力三輪車客運等。
貨運車輛、拖拉機、兩輪摩托車、載貨三輪車以及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禁止載客的車輛不得從事旅客運輸。
第二十二條 旅客運輸經營的線路、站點及區域,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審批。
(一)經營者從事區、縣(自治縣、市)境內旅客運輸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
(二)從事跨市和跨區、縣(自治縣、市)旅客運輸、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城區客運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線路標志牌或營運標志,在規定的線路或區域運行。
第二十四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班車必須進入核定的客運站點載客,按批準的運力、線路、班次、時間、站點停靠和運行;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應在核定的線路直達運行;非機動車客運應在核定的區域運行。
第二十五條 城區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停靠站點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停靠站點設置標志明顯的站牌。
第二十六條 客運車輛的安全及服務設施應齊備完整,符合安全營運技術要求,車容整潔、設置車身廣告應符合規定。
客運車輛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營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客運車輛駕駛和乘務人員應當佩帶服務證件,不得隨意繞道行駛、滯站、站外攬客或雇人攬客、無故拒載乘客。
不得坑騙乘客、無故在途中變更車輛、停止運行、途中甩客或者將乘客交他人運送;由于車輛故障等特殊原因確需變更車輛,應當及時安排乘客轉乘同線路車輛,不得重復收費。
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駕駛和乘務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在客運車輛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執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批準的運價標準,使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三十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對客運經營權實行有償和有期限出讓。有償出讓所得納入當地財政專戶儲存,專款用于道路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公益性的運輸行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對大型公共汽(電)車和環保型公共汽車客運的發展應給予扶持。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多種經營形式、競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專營權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發展規劃應與道路運輸等發展規劃相協調。公共汽(電)車停靠站場、站點等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道路條件許可的,應設置公共汽(電)車客運專用通道和港灣式停靠站點等客運服務設施。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建設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館等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時規劃、設計與其配套的公共汽(電)車客運專用場站。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站點的設置和調整,應當方便乘客乘車和轉乘。
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站點、遷移站牌。因城市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變更站點、遷移站牌的,應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并提前公告。
第三十五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線路、班次、站點、車型組織營運;
(二)執行國家和本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范和標準;
(三)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填報營運統計報表;
(四)執行國家和本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其他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安全文明行車;
(二)執行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范和標準;
(三)按照批準的線路營運,在規定的車站上下客,不得越站或者在車站滯留待客;
(四)按照核定的運價收費,向乘客出具乘車票據。
第三十七條 乘客乘坐公共汽(電)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動按運價標準購票或出示乘車票證;
(二)不得使用偽造、涂改、過期等無效票證或者轉借票證;
(三)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以及犬類動物和其它污損車內環境的動物、物品乘車;
(四)不得在車內吸煙;
(五)不得損害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設施;
(六)遵守本市乘坐公共汽(電)車的其他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其它車輛不得在公共汽(電)車客運站點前后三十米內停靠,妨礙公共汽(電)車正常運行。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侵占、毀損、危害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根據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提出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計劃,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下達投放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
第四十一條 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應到原出讓經營權的市或者區、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經核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營運:
(一)具有出租汽車專用營運證;
(二)車頂安裝有符合規定的出租汽車標志頂燈;
(三)車內安裝有合格的里程計價器;
(四)車身噴印規定的顏色和標記,明示租價標簽和計費辦法。
第四十三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從事客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整潔、語言文明、禮貌待客,明示服務監督卡;
(二)使用符合規定的計價器,按規定的計費標準收費并出具票據;
(三)按照乘客要求選擇合理的路線行駛,按照出租汽車站點管理規定上下乘客;
(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另載他人;
(五)出租汽車開啟空車標志燈,在允許停車路段不得拒載。
第四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拒絕下列乘坐要求:
(一)乘客攜帶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污損車輛的物品;
(二)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車無人監護的;
(三)乘客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
(四)乘客要求在禁止停車的地點上下車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付車費:
(一)乘坐的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不出具客運票據的;
(三)乘坐的出租汽車在起租費里程內發生故障,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第四十六條 出租汽車不得在核定的營運區域外駐地經營。
第四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是指運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運送貨物的活動,包括整批貨運、零擔貨運、特種貨運、集裝箱貨運、出租汽車貨運、快件貨運、包車貨運和人、畜力車貨運等。
第四十八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承運貨物的種類,提供經濟、適用的車輛,不得超載。
運輸特種貨物、零擔貨物、集裝箱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承運貨物,應當按照托運單約定的要求承運。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等危險、易腐、易溢漏的貨物。承運國家規定禁運、限運以及憑證運輸貨物,應當按照規定檢查核對托運人的準運手續。
由于承運人或者托運人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第三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承運人應當先行賠償,然后向責任方追償。
第五十條 零擔、快件、出租和特種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懸掛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線路標志牌或營運標志,在規定的線路或區域運行。
第五十一條 車輛維修指汽(電)車、汽車掛車、摩托車等機動車的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車輛維護和專項修理。
車輛維修經營者維修作業的類別,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核定。從事維修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越類承修。
車輛維修應當明碼實價,承修方應當按規定與托修方簽訂車輛維修合同。
第五十二條 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維修車輛,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做好維修記錄,建立維修檔案。大修和二級維護竣工的車輛出廠,維修方必須填發車輛維修出廠合格證。
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由于維修質量原因發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車輛維修實行公平競爭。車主可自行選擇相應類別維修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車主到指定的維修廠點維修車輛或裝配車輛附加設備。
第五十四條 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綠地維修作業;
(二)不得違反規定漏項、減項作業;
(三)不得使用假冒偽劣車輛配件;
(四)禁止承修報廢車輛和拼裝車輛。
第五十五條 在車站、廠礦、港口、倉庫、商品交易市場等貨物集散地點及其他裝卸作業現場進行貨物搬運裝卸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核準的范圍內作業。大宗、貴重、危險貨物的搬運裝卸,經營者應與托運人簽訂搬運裝卸合同。
第五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自有的搬運裝卸組織,需要對外開展經營性服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到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進行稅務登記。
第五十七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組織作業。從事危險貨物和大型、特種物件搬運裝卸的,應具備相應的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因搬運裝卸作業不當造成的貨損、貨差或損壞交通和市政綠化設施的,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運輸服務是指為道路運輸提供服務的各項業務,包括客(貨)運站、物流服務、客貨運代理、聯運服務、運輸中介信息服務、倉儲理貨,客(貨)運停車樓場和洗車場,車輛租賃、車輛接送等。
第五十九條 客(貨)運站經營者應在購票、候車、托運行李貨物等方面為旅客或托運人提供必要的設施和優質、安全的服務;為客貨運輸經營者提供必要的經營條件和公平競爭的環境。
客運站應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發班總量范圍內,接納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客貨運站點。
第六十條 物流服務、客貨運代理、聯運服務經營者對服務對象承擔民事責任。在發生運輸事故賠償時,應先行賠償后再向實際承運人追償。
第六十一條 運輸中介信息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服務對象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對因信息誤差造成的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運輸等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倉儲理貨經營者應按貨物的性質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客(貨)運停車樓場應有完善的消防設施,健全安全守護制度,停放車輛的數量應與停車場的面積相適應。因停車場的責任造成的車輛滅失、損壞或隨車物品被盜,應由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營業性洗車場應按批準的地點和標準修建,具備相應的設備和設施,符合環保和環境衛生的要求。經營者不得強制洗車和占用公共道路經營洗車業務。
第六十五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提供技術狀況完好、裝備齊全的車輛。在租賃期間,因車輛技術、裝備問題造成的損失,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從事車輛接送業務的經營者應與用戶簽訂車輛接送服務合同,將車輛按時、完好送達。
第六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運價政策、運價規則、價格規定和工時定額。
第六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按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交通規費。不按規定繳納交通規費的,應當補交,并按規定繳納滯納金。
滯納金列入交通規費收入。
除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的規費外,道路運輸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擅自收取費用。
第六十九條 客票、貨票等道路運輸票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印制、核發。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使用前款規定的統一票據。不出具票據的,旅客、貨主和其他服務對象有權拒付費用。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核發和管理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維修出廠合格證和客票、貨票等牌證、票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涂改、倒賣、轉讓。
第七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從事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交通規費繳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交通檢查站檢查車輛,可以到客(貨)運站、相關經營單位、道路運輸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統一著裝,持有市人民政府或交通部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交通執法專用車應配備專用的標志燈飾和噴印統一的標識。
第七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或公眾的投訴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之間、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服務對象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對其作出的不適當的行政行為應予以糾正。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視情節輕重,可并處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準駕證、道路運輸證、經營許可證;可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準駕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道路運輸證、經營許可證;可單處或者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營運,暫扣或者吊銷準駕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道路運輸證;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由于客運經營者責任造成重、特大客運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并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或經營許可證,由有關機關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妨礙或阻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擾亂運輸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能現場處理的,可暫扣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或準駕證、道路運輸證,發給代理證,并責令其限期接受處理。對拒不接受現場檢查、無證經營、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暫扣運輸車輛或設備,出具暫扣憑證,并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不履行處罰決定、又無正當理由的,可將暫扣車輛或設備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車輛保管費、抵扣應繳規費、滯納金、罰款后,余款退還當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繳。
違反本條例對禁運、限運、超限、危險物資管理規定的,可暫扣車輛或物資,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暫扣運輸車輛或設備的審批條件、暫扣期限以及被暫扣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費用,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七十七條 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侵犯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人身、財產權利的;
(二)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擅自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道路運輸,或者違反法定辦事程序不作為的;
(三)無法定依據,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或者違反法定處罰程序和處罰明顯不當、濫施處罰的;
(四)無法定依據收費、罰款或者罰款不按規定使用罰沒收據、罰款不上繳,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收入的;
(五)擅自使用或者損毀扣押財物的;
(六)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等九區的行政區域。
第八十二條 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人員培訓以及車輛技術檢測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國家道路運輸行業改革發展的需要。2008年大部制改革中,交通運輸部“三定”方案將汽車租賃經營納入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同年進行的交通稅費改革,取消了公路運輸管理費、客貨附加費等收費。
二是道路運輸管理實際的需要。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強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管理,我市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權限做出了調整,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和新矛盾。
三是克服政府規章立法局限性的需要。我市的出租汽車、公共汽車客運和營運駕駛員管理辦法等三個政府規章,受立法權限的限制,不能設定實際管理需要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二、條例修訂的主要思路
條例修訂后共7章91條,各章分別是總則、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其他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對條例進行微調,不對條例進行全面調整,主要對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已經比較成熟可行,急需要在法規中予以明確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
一是修改的立足點是解決目前急需解決、且有能力解決的問題,如汽車租賃、駕駛培訓、機動車維修等。特別是條例確立了汽車租賃管理制度框架,汽車租賃管理辦法才有望出臺,當前市政府暫停新設汽車租賃企業工商登記和新增車輛公安入戶登記的政策瓶頸才有望突破。
二是對掛靠經營等全行業客觀存在的問題,從全國來看都還沒有成熟的解決辦法;同時,對部分實踐效果較好的管理措施和經驗,上升到立法層面的時機還不成熟,這些內容沒有納入條例修訂范圍。
三是交通運輸部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訂工作,國家層面相關制度設計可能會存在變化,因此在國家道條出臺后再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更為適宜,也有利于與國家
道條的銜接。
三、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行政管理職權的調整
一是下放部分審批事項。條例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權和行政管理職權的要求,結合目前管理實際,將原由市運管機構實施的包車客運審批和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主城區外毗鄰區縣間客運班線審批下放給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將汽車客運站設立班車客運售票點的備案登記機構明確為設立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二是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鄉鎮實施農村客運的行政處罰。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08〕112號)關于“要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基層公安派出所在農村客運安全、秩序、規費、站場和市場監管以及農村公路管理等方面的主體作用,建立和完善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的監管委托執法機制”的要求,將目前政府文件規定的委托執法通過地方性法規形式予以明確。
(二)關于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客運
一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突出了公共交通的公益屬性。二是隨著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城際或者城鄉公交將逐步出現,將“城市公共汽車”修改為“公共汽車”。三是根據管理實際,對出租汽車客運及其駕駛員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增加了“不得在車內吸煙、接受電話召車后應當及時提供客運服務、不得在未開啟空車標志燈的情況下攬客、不得以預設目的地的方式從事定線運輸”等行為規范。
(三)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維修
一是隨著城市發展,我市汽車保有量逐步增多,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日益增多,行業投訴突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只有原則性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對相關問題、矛盾實施監管的措施有限。針對目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練員普遍存在的、群眾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條例增加了“禁止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練員不按教學大綱開展培訓、不在核定場所開展教學培訓、‘吃、拿、卡、要’、酒后教學”等行為規范,同時設定了處罰措施。二是針對近年來機動車維修行業中使用假冒偽劣零配件、不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不執行維修工時定額、不執行維修工時單價、不執行維修配件單價等坑害消費者的事件時有發生,而交通運輸部2005年第7號令《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已無法滿足客觀管理需要等情況,條例增加了“禁止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更換托機動車上完好部件、不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不按技術規范維修、虛列維修作業項目或者收費后不予維修”等行為規范,同時設立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四)關于汽車租賃經營管理
2008年國家大部制改革,交通運輸部的“三定”方案增加了對汽車租賃行業的指導職能。2011年,交通運輸部下發了《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汽車租賃是我國新興的交通運輸服務業,并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規,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推動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據此,條例將汽車租賃經營納入道路運輸相關業務進行規范;對所有汽車租賃經營者提出行為準則;對小型客車租賃經營實施許可管理,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建立小型客車租賃車輛備案制度。
設立小型客車租賃經營許可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保障公共安全和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小型客車的承租人主要是社會普通公眾,其對租賃企業的管理水平和車輛狀況甄別能力不足,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僅將給承租人和其他不特定社會公眾造成較大的人身、財產損害,而且規模較小的租賃企業難以承擔賠償責任。對小型客車租賃經營設置行政許可,可以通過設定公開、明確的準入門檻和行政審批,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從事租賃經營的企業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并保證租賃經營者具有適當的賠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從而防范風險,保證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二是對小型客車租賃經營設置行政許可是目前國內的通行做法。交通運輸部多次發文,指出汽車租賃是新時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實施許可管理,并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規,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推動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目前,上海、浙江、江蘇、江西、山東、山西、寧夏、湖北等十六個省市均在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中規定,對汽車租賃經營設置行政許可。三是我市汽車租賃行業的發展需要出臺相應措施予以規范。目前我市的小型客車租賃行業發展比較迅猛,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尚處于無序發展的狀態,突出表現為利用個人自有車輛掛靠相關公司從事租賃經營,難以保證達到租賃汽車經營必須具備的基本安全條件;利用租賃汽車變相從事出租車營運,擾亂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等。汽車租賃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同時,我市汽車租賃行業的發展現狀也表明,小型汽車租賃經營單純依靠市場競爭機制不能有效調節,行業組織也不能自律管理,而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管不能有效防范經營風險。
條例只針對小型客車(9座以下)設定行政許可,而未將大、中型客車租賃和貨車租賃等納入許可范圍,主要是為了促進我市道路運輸市場整體健康發展的需要。根據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信息統計,目前汽車租賃市場以小型客車租賃為主,其行業自律性不強,總體服務質量不高,部分汽車租賃經營者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道路客運市場整體秩序,尤其是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秩序。針對這種情況,需要建立準入、退出機制加強管理,以維護道路運輸市場整體健康發展。同時,為最大限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最小限度干預市場調節功能,對其他汽車租賃活動不設定許可管理制度。
(五)關于法律責任
條例在原法律責任的基礎上,結合管理實際,按照從事班車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貨運、客貨運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維修、汽車租賃經營等不同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類別出現的違規行為重新歸納整理了相應的處罰(理)措施,注重了處罰對象與行為的銜接,增設了違規車輛停運、暫扣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責令停止招生、責令停業整頓等處罰措施。同時,對安全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的整改期間,或者是發生交通責任事故后,設置了暫停辦理有關業務或暫停新增客運班線和運力等處理措施。此外,考慮到道路運輸經營特別是客運經營與公眾出行息息相關,直接吊銷經營許可、道路運輸證等證件可能帶來運力緊張,引發社會不穩定等問題,條例對相關行政處罰措施進行了修訂,增加了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理)措施,體現了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六)其他修訂內容
條例根據道路運輸改革和管理實際,刪除了有關交通規費管理的內容,完善了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等相關行為規范,強調了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主體責任等。
1、重慶非機動車(三輪車)非法營運怎么處理?
非機動車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年內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重慶市貨車重業資格證在哪里辦理?
根據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以及《重慶市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貨運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
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
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礎知識。 需提供下列資料: 《重慶市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從業資格申請表》;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張、數碼照片; 非重慶籍的外地駕駛員需提供暫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公安機關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3年內無交通違法記滿12分記錄證明。
3、重慶市主城區面包車拉貨會不會被罰?
若為經營性質拉貨會被罰款,若為自用性質拉貨則不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條中做了明確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這里所說的“貨運經營”實際上是指以運輸為業務而營利的經營,交通部門對面包車違反規定拉貨進行處罰,只能針對具有貨運營運證,專門從事運輸生意的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和物流企業,而不能針對普通的面包車自用者。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