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管理規定》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道路指示標志設置需求發生了較大變化,同時本市相關管理體制和機制也作了重大調整,為了加強本市道路指示標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眾出行便利,維護良好的市容市貌,而制定的規定。
【發文字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
【執行時間】:20170101
【信息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9月2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6年9月22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眾出行便利,維護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據《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公路及公路用地、城市道路(以下統稱為道路)范圍內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是指用圖形、符號、文字或者其組合指示公共服務設施方向、位置的指示牌,是道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
道路交通標志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道路管理機構負責市管道路范圍內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具體管理。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管理,其所屬的區道路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具體管理。
本市公安、文化、體育、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原則)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總量控制、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可設標志的對象)
屬于下列范圍的公共設施和場所,根據需要和具體條件可以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
(一)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公交樞紐、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交通設施;
(二)大型公立醫院、行政事務辦理機構等公共服務機構;
(三)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活動場所。
可以設置指示標志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具體范圍,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文化、體育、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道路范圍內擅自設置指示標志。
第六條(設置規范)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不得遮擋道路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位置、數量、引導范圍以及版面樣式等,應當符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布點規劃和設置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設置需求征詢)
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向文化、體育和衛生等行業主管部門征詢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需求。
需要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單位應當根據指示標志設置規范,先行編制初步設置方案,并將初步設置方案報送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匯總相關單位的初步設置方案后,提交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站外指示標志的設置方案,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會同相關市、區道路管理機構共同編制確定。
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置需求,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設置方案編制)
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置需求,市、區道路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周邊環境、道路結構、交通狀況等具體情況,編制所轄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總體設置方案,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征求公眾對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意見。
第九條(設置主體)
除軌道交通站外指示標志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由市、區道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以及總體設置方案統一設置。
軌道交通站外指示標志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按照確定的設置方案,在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同步設置。設置完成后,應當制作設施量清單向所在地的道路管理機構辦理移交手續。需要掘路設置指示標志的,應當依法辦理掘路許可手續。
第十條(拆除更新)
公共服務設施單位遷移或者改變名稱的,應當告知市或者區道路管理機構。市或者區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第十一條(臨時指示標志)
因全市重大活動等需要臨時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需求方應當向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應的設置方案。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認為設置方案可行的,由需求方按照設置規范予以設置;活動結束后,及時予以拆除。
第十二條(監管和養護)
市、區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養護管理。發現指示標志污損或者存在不安全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日常監管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十三條(設置與維護費用)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與維護管理費用由市、區道路管理機構承擔。但軌道交通站外指示標志的設置費用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承擔,移交后的維護管理費用(包括拆除、更新等)由市、區道路管理機構承擔。
市、區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將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維護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道路范圍內有擅自設置各類指示標志的,可以向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立即核查,依法予以處置。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除按照《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根據下列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責令其立即拆除;不拆除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范圍內設置指示標志的,由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二)擅自在市管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指示標志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三)擅自在區管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指示標志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16年9月5 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在《辦法》制定過程中,市政府法制辦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東方網”上公布了《規定》草案的全文,并通過報紙等媒體發布消息指引,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收到公眾對《規定》草案提出的意見、建議共計5條。公眾集中表達了規范道路指示標志設置、加大查處非法指示標志力度的愿望。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對公眾意見都作了認真研究,現將采納情況反饋如下:
一、已采納的公眾意見
有市民提出,道路指示牌應該統一、清楚、規范,設置更多、內容更詳細的道路指示牌,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方向、距離和道路號碼等。
經研究,將《規定》第二條中道路指示牌的定義從“用圖形、符號、文字指示公共服務設施場所方向、位置(距離)的指示牌”修改為“用圖形、符號、文字或者其組合指示公共服務設施方向、位置的指示牌”,即指示牌上既可以是用圖形、符號、文字單種形式進行指示,也可以是圖形、符號、文字所組成的各類組合,從而實現在指示牌上同時標注方向、距離和號碼的需求。另外,為科學、合理、規范設置道路指示標志,更好地滿足市民的出行需求,《規定》新增了市交通管理部門編制指示標志布點規劃的要求,從整體上明確需要且可以設置指示標志的位置、數量、引導范圍等內容。
二、未采納的公眾意見
有市民對劃設人行橫道線、安裝禁止停車標志以及整治亂設置通信電纜等問題提出了建議,由于上述事項不屬于本《規定》調整對象,故無法予以采納,已轉交相關部門予以研究處理。
感謝公眾對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
1、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應該包括哪些?
一般來說,配套設施是指與小區住宅規模或者人口規模相對應的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道路主要是指小區內的道路以及小區與城市公共交通路線相連接的道路以及相關設施。公共綠地是指小區內的綠地建設。
公共服務設施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與基本居住有關的各種公用管線以及設施,包括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絡、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這些設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滿足;
第二類是與家庭生活需求有關的各種公共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設施,這些設施是對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滿足。
2、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指什么?
在公路上有許多禁令的,如禁止駛入,禁止停車。如駕駛的車輛不看禁令,隨意違規就會出罰單,就會出違規行為“違反禁令標示"。
3、指路標志和指示標志有什么區別?
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距離信息的標志。例如:一般道路指路標志 ,告示牌 , 高速公路指路標志 。
指示標志. 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例如:直行, 向左轉彎, 向右轉彎, 直行和向左轉彎, 直行和向右轉彎. 向左和向右轉彎, 靠右側道路行駛, 靠左側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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