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實施在強化法治體系建設、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道路客貨運輸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推動了全區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規范運輸管理,切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發文字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九號
【執行時間】:19980928
【信息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道路運輸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安全,加強道路運輸管理,建立統一、開放、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經營者和旅客、貨主以及其他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包括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道路運輸實行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鼓勵和支持發展集體、個體交通運輸,保護正當競爭,禁止非法經營。
第五條 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實行宏觀調控。
第六條 旗縣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的行政管理和處罰工作。
第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遵守職業道德,提供優質服務,并完成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的救災等緊急運輸任務。
第八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與其經營種類、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條件。
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旗縣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技術經濟條件證明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審批權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領取單車《道路運輸證》。申請人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開業。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的2個月內開業。逾期不開業的,發證部門應及時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從事客貨運輸3個月以內的,應當向旗縣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道路運輸證》。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停業和歇業的,應當于停業和歇業前到原批準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變更經營范圍和經營者的,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年度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出租客運、包車客運和行包運輸。
第十三條 班車客運必須按照批準的線路、站點、班次運行。未經批準不得增減班次,無正當理由不得中途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
第十四條 旅客運輸經營者和司乘人員應當維護車內秩序,并采取保護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條 從事班車客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車輛規定部位放置客運線路標志牌和客運票價表。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使用包車票據。
第十六條 出租客運由旗縣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出租客運車輛應當裝置標志頂燈,必須使用由法定計量鑒定機構檢定合格的計程計價器。駕駛員應當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的線路行駛,不得拒載、故意繞行。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第十七條 旅客運輸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超員運行。
禁止貨車、拖拉機、農用三輪車及其他非旅客運輸車輛從事旅客運輸。
第十八條 貨物運輸實行公平競爭,擇優托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壟斷貨源,欺行霸市。用戶有權選擇貨物運輸單位。
貨物運輸必須使用全國統一的貨物運單,并隨車攜帶。
貨運車輛不得搭載旅客。
第十九條 零擔貨物、危險貨物、大型貨物、限運貨物以及憑證運輸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運輸。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技術條件,并按照規定對旅客人身意外傷害、第三者責任和危險貨物運輸進行安全保險。
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購置前向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購置。
第二十一條 出入國境汽車運輸,必須執行我國和其他有關國家簽訂的汽車運輸協定或者協議,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出入境汽車運輸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旅客、貨主不準夾帶危險、禁運物品。
第二十三條 汽車維修是指汽車、汽車掛車的大修、總成大修、維護和專項修理。
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掛牌經營,不得超越技術級別維修車輛。
第二十四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維修,執行自治區規定的維修工時定額,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和汽車二級維護,應當與車主簽訂維修合同;對修竣的汽車,必須按照規定檢測合格,方可簽發出廠合格證;對未修竣的汽車,不得使用。
汽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第二十六條 汽車維修實行公平競爭,車主可以自行選擇與汽車維修類別相應的維修業戶進行維修,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強制車主到其指定的維修業戶維修汽車。
第二十七條 搬運裝卸是指在車站、港口、貨場和廠礦等貨物集散場所進行的為運輸車輛搬運裝卸貨物的作業。
運輸服務是指客貨站場服務、客貨運代理、倉儲理貨、貨物運輸包裝、中轉聯運、運輸信息配載、汽車租賃、汽車駕駛員及其他道路運輸主要從業人員培訓等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搬運裝卸,保證作業質量和安全。
搬運裝卸的貨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須按照貨物包裝上標明的要求進行作業。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壟斷搬運裝卸貨源,不得強行搬運裝卸。
第三十條 客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與進入站場營運的經營者簽訂合同,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設施和設備,為乘客和車輛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一條 運輸配載和信息咨詢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提供服務,確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
第三十二條 貨物倉儲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貨物包裝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包裝貨物。
第三十三條 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實行行業管理。制定技術標準、教學大綱以及管理辦法,規定教學設施和教學人員條件,并實施監督檢查。
培訓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統一教學大綱進行。報考駕駛員應當經過培訓后參加公安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者,由公安部門核發駕駛證。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汽車駕駛員培訓,公安、交通部門不得開辦汽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到道路運輸單位、作業現場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通稽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違法經營者的運輸車輛,并在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的;
(二)不按規定承運限運貨物、憑證運輸貨物、危險貨物的;
(三)拖欠道路運輸規費6個月以上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妥善保管暫扣的運輸車輛,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三十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時,應當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的原則,公開辦事程序、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提高辦事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的道路運輸管理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在執行公務時,要文明禮貌,著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志,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使用統一的客票、貨票、費用結算憑證等票證,以及道路運輸管理證件、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和非法轉讓。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公開服務價格,付給消費者有效憑證。拒不付給的,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四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按規定繳納道路運輸規費,并按期報送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和實物,可以并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的;
(二)不按照規定從事出入國境汽車運輸的;
(三)偽造、涂改、轉借、買賣和非法轉讓道路運輸證件的;
(四)偽造道路運輸票證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暫扣道路運輸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一)偽造、涂改、買賣、租借道路運輸管理標志的;
(二)超越批準范圍從事道路運輸以及擅自變更經營范圍和經營者的;
(三)客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中途更換車輛、停止運行或者將乘客移交他人運送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扣道路運輸證件,可以并處300元至1000元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進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年度審驗的;
(二)不按照規定運輸零擔貨物、危險貨物、大型貨物、限運貨物和憑證運輸貨物的;
(三)旅客運輸和零擔運輸不按照批準的線路、班次、站點停靠以及上下旅客和裝卸行包的;
(四)出租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裝置標志頂燈,使用計程計價器以及拒載和故意繞行的;
(五)汽車維修業戶不按照維修技術規范和標準維修車輛或為客戶開虛假票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繳納道路運輸規費的。
第四十五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因自身的責任造成旅客人身傷害以及托運的行包和承運的貨物丟失、短缺、損壞的,應當依法負責賠償。
第四十六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
第四十七條 因搬運裝卸經營者的責任,造成貨物丟失、短缺、損壞或者延誤搬運裝卸造成的損失,應當向貨主賠償。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承擔受委托機構行政管理和處罰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逾期不處理暫扣車輛的,或者對暫扣車輛和貨物保管不善造成丟失、短缺、損壞的,要依法負責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的;
(三)濫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四)侵犯駕駛人員人身權利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六)無故刁難經營者和司乘人員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二條 城市市區公共汽車運輸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7月30日在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 姜革鋒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托,現就《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今已9年。這是我區道路運輸業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對于規范我區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稱國務院條例),這是我國道路運輸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使得條例存在的法律基礎發生了重大變化。突出體現在:
(一)原來國家無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條例為地方立法,不需要過多考慮來自上位法的約束。國務院條例施行后,條例的修改既要體現上位法在我區的貫徹實施,又要體現地方立法的空間和特色。
(二)條例原有條款大量是明確行政管理范圍的抽象規定,實際操作內容欠缺。國務院條例施行后,對于一些條款如果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修改,會導致對上位法法條的重復表述;一些條款就同一個事項的規定與國務院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缺乏對應修改的必要。
(三)由于國務院條例的調整范圍與條例不相一致,條例中一部分內容仍無國家立法,而在實踐工作中又存在規定不系統、欠具體的問題,有必要調整充實,并有利于進一步突出地方立法的重點。為了保證國務院條例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并結合我區實際,對國務院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細化,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二、起草條例(修訂草案)的指導思想
堅持依法行政,轉變政府職能,體現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便民、高效、服務意識。體現地方特色,增強可操作性。針對現行條例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結合國務院條例在我區貫徹實施的情況,總結近年我區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實際,借鑒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經驗,推進道路運輸市場經濟法制化,促進我區經濟和社會的和諧、健康、可持續發展。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起草工作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原則
屬于國務院條例調整范圍的,以其為基本依據;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清楚的,不作重復規定。
(二)結合自治區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對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最低限額、使用車輛運行狀態監控設備、客運站安全檢查設備、國際道路運輸企業資質和營運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等沒有國家立法的領域,在條例中作出具體規定。
(三)促進我區道路運輸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強化運輸生產安全管理,加強行業誠信建設,注重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統籌城鄉運輸,突出加快農村牧區道路運輸發展和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三、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精簡規范道路運輸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條例的規定,條例(修訂草案)本著可行、便民的原則減少地方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了零擔貨物運輸、貨物運輸包裝、中轉聯運的行政許可;道路運輸代理、貨物配載、信息服務、倉儲理貨、搬運裝卸等事項已在交通部《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進行了明確,增加了營運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的備案條件。
(二)突出運輸生產安全管理
安全是人民群眾對道路運輸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今后交通部門強化公共服務努力的重點和方向。條例(修訂草案)十分注重運輸安全:一是嚴把安全準入關。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二是加強道路運輸站場源頭的安全管理。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的安全檢查人員和安全檢查設備,按自治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項目和具體辦法對進站經營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三)關于鄉村班線客運站點的設立
國務院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為了貫徹國務院條例的規定,服務三農,統籌城鄉經濟發展,逐步推進城鄉交通一體化,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縣鄉公路的,應當將相關的招呼站、候車亭等設施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四)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質量直接關系到道路運輸安全。為了依法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行為,保證培訓質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條例(修訂草案)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應當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和教練員資質等作了規定。
(五)明確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口岸一線正確履行行政法規賦予的權力和義務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職能雖然在上位法即國務院條例中有了明確規定,但是國際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口岸一線上崗查驗和經營者市場準入的資質不十分明確,針對這一情況,條例(修訂草案)中予以了明確。
(六)關于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
目前,國家規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主體是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牽頭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據了解,建設部正在起草《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待條例(修訂草案)出臺時,1998年出臺的條例將被廢止,對出租汽車的管理將出現空白,無法可依。鑒于目前情況,我們提出將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七)關于執法監督
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一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二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三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等做了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予一并審議。
1、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區別?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核發給企業或個體的經營資質證件,無須隨車攜帶。因為要辦《道路運輸證》首先要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你既然已經有了《道路運輸證》,肯定是已經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是你掛靠的公司已經取得了)。
上路還需要普通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這個你要去當地的運輸管理機構或者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機構申領。
2、道路運輸證的臨時營運證是什么?
臨時營運證的發放對象是指本轄區內臨時(三個月以下)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體及聯戶的車輛(含拖拉機)。臨時營運證發放的程序及使用管理與營運證大致相同。不同的是應在營運證“備注”欄內注明時限并加蓋“臨時”戳記。發放臨時營運證,應記入臨時營運證臺帳。
3、車輛租賃費發票和包車費發票的區別是什么?為什么去稅務局開具發票的時候二者稅率不一致?
這兩種票本身業務性質不一樣,所以稅率不一樣。
車輛租賃費發票屬于租賃業,如果你開的是租賃業的發票的話是要按租賃業上稅的,稅率比營業稅高的多,包車費發票屬于運輸業,一般開的是公路汽車客運包車客票,大部分是定額的票,是按交通運輸業的規定上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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