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自施行以來,對于規范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3號
【執行時間】:19980401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違反交通部和交通部與其它部(委)聯合頒布的規章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政機構”)行使本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權。
地方性法規授權的道路運政機構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本規定的處罰權。
第四條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遵循法定、公正、公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照本規定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道路運政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規費稽查站內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本章各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四)營運車輛在運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營運車輛超越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偽造、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或道路運輸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按本條第(一)、(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用不正當手段向道路運政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核準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車處以購車價3%以上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九)營運車輛易主未按規定辦理營運過戶手續,并繼續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新經營者分別情況按本條第(一)或(三)項處罰;
(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客、貨運輸經營者所持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度審驗章的,從年審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月計),汽車每輛處以100元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5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停業、歇業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對違反客、貨運輸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客運經營者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批準擅自開行客運班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線路、區域從事經營活動,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客運經營者擅自增加、減少班次以及停止運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客運經營者無故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上下旅客、裝卸行包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時間發車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客運經營者無故在途中更換車輛、停止運行、途中甩客或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客運經營者采取欺騙手段招攬旅客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客運經營者不在規定的售票場所售票或強攬旅客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客運經營者或司乘人員收取票款后不給旅客車票或給予的車票與票款不符的,每人次處以100元的罰款;
(九)出租汽車不安裝或不使用計程、計價器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十)出租客運經營者異地經營的(送客至異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十一)出租客運經營者拒載或中途無故中斷運輸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客運經營者在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擅自招攬他人同乘或故意繞道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包車客運經營者沿途招攬乘客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客運、旅游客運經營者在機場、車站、港口等客源點不在規定的場所、不按規定秩序排隊承運乘客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汽車從事客、貨運輸的處以3000元的罰款。使用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未使用相應車型、等級要求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十四)客運經營者不按核定的營運車輛載客定額載客造成超載的,按超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十五)客運經營者不服從道路運政機構安排,不進站營運,擾亂客運秩序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使用貨車、拖拉機及其他禁止載客車輛經營旅客運輸的,按裝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十七)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準,擅自開行零擔貨運班線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擅自延伸或縮短零擔班線,改變停靠站點,增加或減少班次的,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十八)從事危險貨物、零擔貨物、大型物件貨物、集裝箱、冷藏保溫貨物等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貨運經營者使用全掛汽車列車、自卸汽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運輸危險貨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無“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非營業性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作業,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拒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運輸任務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經營者和其它組織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憑準運證承運國家規定必須憑準運證運輸的貨物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營業性客、貨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裝置運輸標志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偽造、倒賣、轉借和轉讓客、貨運輸標志、出入境汽車運輸標志的,收繳其非法標志,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使用者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超期的臨時加班和包車客運線路牌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貨運輸經營者不隨車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出入境汽車運輸統一標志、出入境汽車旅客運輸行車路單或國際汽車貨物運單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外國籍汽車擅自在我國境內自行攬貨、攬客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強裝強卸,欺行霸市,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他人從事合法搬運裝卸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對違反運輸服務業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客運站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準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或不按核定的營運方式、區域、線路、班次(時間)安排客運車輛的,每車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二)客運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時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進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三)客運站給營運車輛超額配載旅客的,按超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四)客運站不按規定裝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裝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客貨運代理、配載服務經營者將受理的業務交給無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運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將受理的特種貨物交給無特種貨物運輸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運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客運站、貨運站不按規定標準收取代理費、站務費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貨運代理、聯運服務、配載信息服務經營者倒賣貨源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單位和個人強行代理道路運輸業務、強行指定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商品汽車發送駕駛員不使用、或使用無效、或不隨車攜帶《道路商品汽車發送證》發送商品汽車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偽造、倒賣《道路商品汽車發送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倒賣的《道路商品汽車發送證》發送商品汽車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駕駛員培訓學校(班)不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的教材培訓或對未持學員證人員進行駕駛員培訓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使用未按規定進行年審的教練車從事駕駛員培訓的,按第八條第(十)項的規定處罰;
(十三)使用無標志牌或教練車證的教練車從事駕駛員培訓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對未經培訓或未完成培訓計劃要求的學員發給《培訓結業證》的,按發證人數每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十二條 對違反汽車維修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維修經營者承修報廢車輛、擅自改裝或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維修經營者故意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承修車輛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屢次發生的或情節嚴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維修經營者采取給回扣或變相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故意虛報修理項目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維修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等進行維修作業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偽造、倒賣車輛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維修經營者不按技術標準進行維修作業或維修作業缺項漏項的,每車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七)維修經營者不按規定填寫維修檢驗記錄的,每車次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八)維修經營者承修的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發生停車故障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維修經營者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大修作業后,不按規定填寫、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每輛車處以5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十)維修經營者未按竣工出廠的技術要求,對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大修車輛進行竣工出廠前的維修質量綜合性能檢測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十一)維修經營者不按規定與托修方簽訂合同或不使用統一維修合同文本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懸掛統一的“汽車維修企業標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車輛技術管理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營運汽車不按規定里程或時間間隔進行二級維護的,或不按規定進行技術等級評定的,處以300元的罰款;
(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使用不合格或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儀器、設備和計量器具進行檢測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技術標準進行檢測或不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未建立車輛檢測技術檔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進的,按每車處以1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十四條 對違反價格和票證管理的行為,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進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抬價、壓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道路運輸經營者不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長期(3個月以上)不使用道路貨物運單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填寫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五)道路運輸經營者轉讓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收繳其非法票證,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倒賣、偽造道路運輸專用票證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領取、繳銷票證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七)維修經營者擅自提高車輛維修結算工時定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實際檢測項目計收檢測費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行為,按下列的規定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除責令補交和按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外,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偷漏道路運輸管理費的,除責令補交和按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外,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使用偽造、轉讓、涂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或繳訖證的,收繳其非法收據和繳訖證,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的,責令其限期補報,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時報送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不如實填報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對違反上崗證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安排未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資格證件的人員從事有相應資格要求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每人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無效上崗證件上崗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三)駕駛員培訓學校(班)聘請無教員準教證的人員從事教學工作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無準教證的教員,每人次處以200元的罰款;
(四)教員準教證未經年審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發生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應分別處罰。
第十九條 對當事人在同一運輸過程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道路運政機構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責令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運政機構必要時可以暫扣道路運輸牌證,簽發待理證,允許車輛繼續營運,并指定違法行為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政機構實行行政處罰的程序和文書按《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法行為當事人對道路運政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違法行為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十五天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政機構可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本規定發布之前交通部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布的《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不斷提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水平,促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權合理、合法、公開、公平、公正行使,確保交通運輸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現狀,現就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國務院關于規范行政執法要求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2004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2008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強調指出:“要抓緊組織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予以細化,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準予以公布、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是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能否合理、合法地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直接影響到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效實施,關系到交通運輸部門的形象,也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理限定行政處罰裁量幅度,既是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規范行政權力和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構建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從制度與機制層面預防權力濫用,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水平,為加快現代交通運輸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則,是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體現和要求,指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處罰法定原則包含:1.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政主體;2.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3.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4.行政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處罰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實體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應遵循法定程序。
(二)過罰相當原則。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減免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防止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等。
(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實施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糾正交通運輸違法行為,應當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通過對違法行為人施加與其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杜絕重處罰輕教育、只處罰不教育現象。
(四)綜合考量原則。
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全面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五)平等原則。
在同一違法行為或法律事實中,對相對人應一視同仁,不因相對人的身份、地位、財產等不同而在法律適用與處罰上有所區別,做到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每個相對人的正當權益。
三、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配套制度
(一)陳述、申辯制度。
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對基于交通運輸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處罰,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陳述、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不公正、不合理。
(二)聽證制度。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凡法律規定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
(三)集體討論制度。
在發生下列情況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成立集體討論組織,在案件調查報告基礎上討論應實施的行政處罰。
一是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五千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是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指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較大異議的,或違法行為性質較重、危害較大的,或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存有爭議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是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集體討論會議的記錄人員必須全面客觀的記錄會議討論意見,形成集體討論意見書。集體討論意見書為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件如何處(理)罰的書面憑證。
(四)裁量說理制度。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就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以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說明應當充分,理由應當與行政處罰結果相關聯。其中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當面作出口頭說明,并據實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行政處罰通知書或者決定書中向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
(五)監督、評查和問責制度。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監督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紀檢、監察等機構派員組成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小組進行案件評查工作。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要引入執法問責制,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失當引起顯失公平的處罰、錯案或者復議、訴訟敗訴的,應當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
四、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內,研究制定規范本地區、本系統的交通運輸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一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變更或執法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或廢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標準。
二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等級。原則上可將每種違法行為細化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等級。具體標準可以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實際后果等。
三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行政執法機構要根據各類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綜合考慮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對人承受能力和消除社會危害是否及時等因素,確定相應的處罰裁量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要按照公布的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綜合考慮個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選擇適用的處罰種類和法律依據,確定適當的處罰幅度行使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時,要同時收集與確定違法程度和不予、減輕、從輕、從重等量罰情節有關的證據。在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前,要掌握確定違法程度和量罰情節的證據,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告知擬給予的處罰內容。
(三)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
一是要將處罰程序、裁量標準公開。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時,應當依法履行執法程序,明確執法流程與裁量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二是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制定重大案件備案制度、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加強對執法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是明確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并公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否按照公布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否隨意確定處罰種類和罰款數額;是否對同一性質的案件作出不同處(理)罰;執法程序、文書的執行與運用是否符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要求;是否及時糾正不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等。
四是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執法案件的審核工作,應當將辦案機構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作為核審的重要內容之一。審核機構認為辦案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
五是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應當將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作為審理行政處罰行為適當性的依據之一。
六是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處罰決定違法或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五、做好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要求
(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系統的基礎工程。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領導,將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與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推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相結合,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相結合,根據本意見的要求抓緊抓實各項工作,確保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取得實效。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要組織制定適用本地區、本系統的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向社會公開,同時報部備案。制定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要廣泛征求意見,根據本地區、本系統的執法實際,盡量列舉與行政處罰階次相對應的情形,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具有可操作性。
(三)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確保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順利進行。
(四)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信息化系統平臺,推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工作的數字化、程序化、網絡化和信息化。借助計算機技術手段,將執法程序、調查和取證的步驟、內容、要求予以強制性規范,使行政處罰簡單、快速、規范、統一,增強行政執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準確性。
(五)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既要行動積極又要扎實穩妥,力爭做到效率與質量的有機統一。已開展此項工作的福建、浙江等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深化和提高;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的單位應當抓緊推進,穩步實施,務求實效,促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水平再上新臺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主題詞:規范 處罰 裁量 意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0年6月2日印發
1、哪些違反道路交通法的行為可以當場處罰?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1)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2)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3)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予以口頭警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報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5)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2、怎樣寫道路運輸處罰減免的申請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所以你的內容也必須符合以上的條件,內容你可以先寫清未及時辦理的理由,再套用上面的其中一條寫一點即可
具體的范文格式應該他們在有規范的法律文書(減輕行政處罰申請書),只需要你自己填寫。
3、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O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
(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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