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黃岡市長江港口岸線管理辦法 》的指定嚴格貫徹實施了國家交通運輸部對長江港口岸線管理,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優化已有岸線使用效率,有效保護岸線資源,為促進長江港口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執行時間】:20160713
【信息來源】:黃岡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市長江港口岸線資源,促進沿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湖北省港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長江港口岸線的規劃、利用、管理及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長江港口岸線是指本轄區長江港口內自然或者經人工改造形成的用于建設港航設施或者其它生產經營設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陸域。
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千噸級及以上泊位的長江港口岸線,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非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千噸級以下泊位的長江港口岸線,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長江港口岸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航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全市長江港口岸線進行管理。黃州、團風、浠水、蘄春、武穴、黃梅等6縣(市、區)港航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對本地區長江港口岸線管理,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水利、國土資源、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長江港口岸線的規劃、利用、保護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長江港口岸線應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綜合利用、集約開發、合理高效使用的原則。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水利、國土資源、環保、建設、規劃等相關部門的配合下,組織編制黃岡市長江港口岸線布局規劃,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長江港口岸線布局規劃是港口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全省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以及轄區內的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防洪規劃等相銜接。
第六條 港航設施建設或其它生產經營設施建設,應符合黃岡市長江港口岸線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
第七條 申請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需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報送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申請,市政府委托市交通部門提出意見,按程序報省政府,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 在港口規劃范圍內建設的橋梁、船廠以及其它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管線、纜線、取水、排水等設施需使用港口岸線的項目,水利部門審批前需征得市港航部門的同意。未按規定審批占用港口岸線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其人員的責任。
港口規劃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簡化審批手續,依法規范管理。對于港口規劃范圍以外建設的橋梁、碼頭、船廠項目,水利部門審批前需征求市港航部門的意見;其它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占用岸線的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水利部門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進行審批,并報市港航部門備案。
第九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應按照建設項目的設計規模、生產能力和投資強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組織開展港口使用合理性審查,確保岸線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條 經省政府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在長江港口岸線規劃區內建設港口碼頭或其它生產經營設施需要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申請人向港口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部門提出長江港口岸線使用申請,經縣(市、區)交通部門對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并征求當地發改、水利、國土、環保、規劃等部門意見后,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市政府委托市交通部門進行初審,并征求市發展改革委、水利、國土資源、環保、規劃等有關部門意見;
(三)市政府審查同意后,市交通部門按《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上級批準,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證和施工圖設計批復后方可開工建設。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應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非港口設施占用長江港口岸線必須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申請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長江港口岸線使用申請書,包括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內容;
(二)法人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由法定機構審定的有關長江港口岸線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取得許可的長江港口岸線使用人,不得改變岸線用途,不得自行轉讓岸線使用權。如確需改變岸線用途或轉讓岸線使用權,需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取得許可的長江港口岸線使用人,自許可之日起,在兩年內未開發利用和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由批準機關注銷其長江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注銷后需要使用岸線建設原項目的,必須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在臨時使用的長江港口岸線范圍內,不得修建永久港口設施及永久性建筑物。港口建設或其它生產經營設施建設需要使用被批準的臨時使用的岸線時,岸線臨時使用人必須撤出。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占用或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非法碼頭設施,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治理長江干線非法碼頭工作方案及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6〕1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岡市集中整治長江非法碼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黃政辦函〔2016〕2號)要求,分類進行取締、規范、提升。
第十六條 長江港口岸線使用期限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長江港口岸線使用權年限期滿,岸線使用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使用期滿30日前依法辦理延續使用的許可手續,臨時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期限不超過1年,期限屆滿后,臨時岸線使用人繼續使用的,應當在使用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使用的臨時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長江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岸線不得有損壞堤防設施、設置礙航設施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 長江港口岸線規劃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長江港口岸線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它港口設施以及未經依法批準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對未經批準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各級港口管理機構不予核準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和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活動。各級管理部門(機構)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全市內河、湖泊、水庫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5日發布的《黃岡市長江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一、如何區分沿海港口與內河港口,沿海港口有哪些?
按港口所在的區域歸屬于內地還是沿海岸線區域,進行區分沿海港口和內河港口。如果港口是沿海岸線建立的,就是沿海港口,如果港口是在除沿海港口岸線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內建造的就是內河港口。
交通部發布了《關于發布全國主要港口名錄的公告》,公布全國主要港口名沿海主要港口(25個),分別是大連港、營口港、秦皇島港、天津港、煙臺港、青島港、日照港、連云港港、上海港、南通港、蘇州港、鎮江港、南京港、寧波港、舟山港、溫州港、福州港、廈門港、汕頭港、深圳港、廣州港、珠海港、湛江港、防城港港、海口港。
二、怎樣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
2、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明)書及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證書;
5、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材料;
6、證明符合經營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資料不全說明退還窗口將報送資料送申請經營場所所在轄區港航管理所審查(2個工作日),港航管理所將報送資料送港航處、地方海事局港航工程科審查(5個工作日)到申請經營場所現場核查(6個工作日)報送處(局)領導審批(4個工作日)窗口發放港口經營許可的有關證件。
三、怎樣劃分深水岸線與非深水岸線?
1、沿海港口岸線地范圍是指沿海、長江南京長江大橋以下、珠江黃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門、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內地港口岸線。
2、其標準是指適宜建設各類萬噸級及以上泊位地沿海港口岸線(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地相關水域和陸域),內河港口深水岸線其范圍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線以外地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內地港口岸線。
3、非深水岸線就是在深水岸線以下的標注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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