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了鼓勵和規范網約車的營運服務,同時積極穩妥推進咸寧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根據國家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咸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執行時間】:20161101
【信息來源】:咸寧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市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咸寧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時,由物價部門根據我市實際制定網約車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當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應具備“一鍵呼叫”功能,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參照《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及其他有關規定;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購車價值12萬元以上;
(五)在服務所在地公安部門登記,車輛初始登記時間在3年(包括3年)以內,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
第十三條 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網約車平臺企業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辦表;
(三)提供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原始發票原件、及其復印件(必須符合擬投入車輛要求);
(四)提供駕駛員的駕駛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戶口或暫住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五)提供網約車平臺企業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原件;
(六)購買的車輛保險原件及復印件;
(七)車輛技術狀況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單。
第十四條 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駕駛證類別必須為C2(包括C2)以上類別;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在服務所在地居住或暫住;
(五)年齡60歲以下(包括60歲),且身體健康。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市有關機關報告。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九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條 市各部門根據法定職能,依照《暫行辦法》和本《細則》對網約車經營服務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檢查按照《暫行辦法》第五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按《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機制,制定考核方法和考核標準。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記錄。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允許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者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座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循公益優先、互助自愿、安全規范、嚴禁營運的原則。嚴禁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運營。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必須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必須相同;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和通行費等直接費用;合乘服務提供者每日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發布的合乘信息不得超過5次,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臨時隨意增加確定的分攤費用。違返上述規定的不視為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三十六條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為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者提供信息交流平臺,制定合乘服務的相關制度,加強合乘服務監管,處理合乘服務投訴。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記錄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者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做為合乘服務協議存檔并備份。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者的信用記錄。對不遵守合乘服務協議的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者,列入信用記錄“黑名單”,2年內不得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發布合乘信息。
第三十七條 合乘服務提供者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發布出行線路、乘車地點、費用分攤等權利義務,并在合乘前進行信息核實,確保合乘服務規范和行車安全。合乘服務提供者承擔合乘服務安全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乘者同意合乘后,應當遵守合乘信息內容,規范合乘。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各縣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一、怎樣辦網絡預約出租駕駛證?
1、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書。
2、申請人委托協議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3、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4、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5、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6、申請人辦理完成相關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勘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二、私家車如何辦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證?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3)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有出租車資格證想開網約車還需要考試嗎?
根據最新的規定,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分為網約車和巡游車兩種。所以按照需求分別考取。
四、網約車三證分別是什么?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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