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實施對新老業態設定相應業務邊界,實現錯位服務,差異化經營,促進融合發展,改革傳統出租汽車行業體制機制的弊端,并通過“出租汽車+互聯網”,實現傳統出租汽車轉型升級。鼓勵并規范本市新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展為乘客提供高品質、高檔次服務,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發文字號】:南昌市人民政府〔2017)第19號
【執行時間】:20170601
【信息來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2016〕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網約車的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和質量監督、工信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申請從事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三)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
(三)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
(五)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管理人員信息;
(六)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七)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有效期限為4年。經營有效期限屆滿,若要繼續經營的,需在經營期限屆滿前30天,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經營,或者開業后連續180日停止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相應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件。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向社會公告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逾期未交回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告證件失效。
第十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車籍,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燃油車輛檔次高于本市現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車,其車輛軸距不低于2650mm,且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增網約車鼓勵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其車輛軸距不低于2400mm,續航里程不低于150km;
(三)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日期未超過3年;
(四)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車輛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及行業運營安全有關標準要求;
(六)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七)按規定投保相關營運保險;
(八)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需在本市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相應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60日。申請人應當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三條 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后,車輛所有人須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購買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申請人持登記或變更后的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車輛保險單據原件及復印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對車輛做出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四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自動失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予以注銷,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對注銷車輛予以清退。
第十五條 車輛所有人終止網約車服務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約車車輛申請變更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供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已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材料。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在本市取得居住證,年齡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最近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符合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經本人或委托平臺公司申請,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條件核查后,可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對向其登記注冊的駕駛員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及時告知出租汽車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先行賠付。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保證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
(三)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網約車運價、計價計程方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在本市依法納稅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
(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本平臺的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并實時傳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平臺登記、運營、交易數據,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將采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開服務質量承諾,按規定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巡游出租汽車提供運營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巡游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相關規定。巡游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當遵守巡游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運營服務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約車運輸證、網約車駕駛員證;
(二)按照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經約車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四)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五)按照規定收取費用,并主動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
(六)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本市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者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三)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四)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應當有人員陪同或監護;
(五)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六)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違反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信息、車輛實時位置信息和行駛軌跡、運價標準、訂單信息、運營信息、服務質量評價信息及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情況。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和質量監督、工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頒布實施之日起,已經在本市開展網約車業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規定辦理網約車經營許可手續,并對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六條許可條件的車輛及人員進行清理。
1、國家對規范網約車管理出臺了哪些政策規定?
答:國家層面網約車政策規定主要有:2016年7月26日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2016年7月27日出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第60號);2016年8月26日出臺的《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
2、將網約車納入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網約車是只接受預約、不提供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本質上屬于出租汽車服務的一種形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通知》(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設定了“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三項行政許可事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因此,網約車作為出租汽車的一種類型,應當依法納入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具有跨界經營特征,還應遵守互聯網信息服務等相關業務領域法律法規的規定。
3、為什么要由政府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實施許可?
答:一是網約車提供的是公共客運服務,涉及社會和人身安全,不僅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查處機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更重要的是要有前置審核準入機制,防范并最大程度減少危害公眾安全事件的發生。
二是準入門檻必須要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來設置,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車輛和人員授予準許經營的資格,并肩負監管責任,擔任裁判員角色。企業是市場參與者,可以在政府制定的準入門檻基礎上制定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條件,但不能代替政府從事準入資格許可工作,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三是在準入的車輛和人員的資格審核能力上,企業不具有審核資源和條件,難以做到有效審核。四是參與網約車經營的有企業、車輛和人員三大要素,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通知》(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規定,對三大要素全部實施許可是政府的法定職責,不能實施選擇性許可,如只許可其中一項或者兩項。
4、南昌制定網約車政策的基本理念和思路是什么?
答:指導思想:以《指導意見》明確的改革方針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乘客為本、改革創新、統籌兼顧、依法規范、屬地管理、穩改結合”的原則,按照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推進出租汽車行業結構改革。
基本原則:統籌發展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對新老兩種業態實行分類監管、融合發展,通過網約車增量帶動巡游車存量改革,實現巡游車轉型升級,網約車規范發展,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5、對照國家網約車政策,南昌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地方性規定?
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號)授權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運價、車輛標準、人員條件、私人小客車合乘規則等4個方面作出規定。這次我市網約車改革重點就是圍繞這些方面,結合本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具體對照如下:
一、車輛運價。國家《暫行辦法》規定“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南昌市《實施細則》規定: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車輛準入標準。國家規定網約車車輛基本條件是:“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60萬公里報廢、滿8年退出網約車”。
三、從業人員準入條件。國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的條件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除遵守國家規定外,南昌市增加和細化了下列要求:一是本市戶籍或在本市取得居住證,年齡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二是最近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四、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為鼓勵并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劃清合乘與網約車邊界,根據國家明確的政策意見,制定了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規則,防止政策漏洞。
五、規范網約車企業經營行為。規定了網約車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承運人責任以及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 二手車是否可以申請從事網約車?
可以,但要求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日期未超過3年。此規定是考慮避免大量二手車進入網約車市場,變相降低車輛檔次,給乘客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影響網約車品質,并與傳統出租車造成不公平競爭。
二、二手車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應當在取得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與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對已通過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在信息安全方面對于網約車平臺有什么要求?
一是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二是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三是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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