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和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關系著城市的經濟發展與居民生活,對城市經濟具有全局性、先導性的影響,《吉安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制定有利于提高本市交通資源利用率、緩解交通擁堵、降低交通污染。
【發文字號】:吉安市人民政府[2003]2號
【執行時間】:20030110
【信息來源】:吉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維護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交通經營管理,公交設施建設與維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接受相關服務的乘客均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交通是指按照規定的編碼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公共汽車。公交設施是指公交停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等設施。
第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多元投資、優先發展、方便快捷的原則。實行城市公共交通專營,發展大中型、方便舒適、環保型、節能型車輛。
第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計劃、建設、規劃、公安、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城市公交實行優先發展戰略,發揮公交骨干企業的主導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車為主體、出租汽車為補充的城市公交格局,鼓勵在公交管理和經營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落實國家對公交事業養路費、客運附加費、車輛營運稅、營業稅、實行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倡導運用市場機制,發展城市公交事業。
第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編制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公共交通發展規劃確定的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市、縣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規劃預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八條 公共交通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應在事先征求交通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意見后,報規劃部門審批。
第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交通等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劃,并在有條件的路段規劃設置公共交通車輛專用車道;在客流量相對集中的地段,應當規劃設置公共交通車輛換乘中心。經公安部門同意,公共交通線路設置可以不受路段單行線限制。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根據公共交通客運線網及設施建設規劃設置始發站場,在相關道路上設置港灣式候車站。
第十一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建設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商業網點及旅游景點、居民住宅小區、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等工程項目。在規劃建設時,應當按照公共交通客運發展規劃,配套建設公共汽車站點以及相應的停車場,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配套設施竣工后,由建設行政部門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合格的配套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交付給交通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建設配套設施的,由交通部門會同建設行政、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占用或者毀壞、污損、遮蓋配套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拆除、占用配套設施的應給予補建或者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 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營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技術性能,安全指標符合國家的規定和標準。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營運站臺一般以地名、站名、街道名、歷史文化景點或者重要機關名稱科學命名。
第十六條 凡申請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營運設施及相應的技術力量;
(三)有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工具。經營公共汽車的,在中心城區不少于五十輛大型公共汽車,在縣(市)城區不少于十輛大中型公共汽車。
(五)有經培訓合格的駕駛員、乘務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營運的經營者,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答復,對審查合格的頒發《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資質證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營運實行專營權管理制度。專營權的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經營者可以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線路或者區域專營權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 取得專營權的經營者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給《城市公共交通專營權證》(以下簡稱專營權證)。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資質證書、專營權證的,不得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凡投入營運的車輛,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車輛道路運輸證(一車一證)。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領、轉讓、租借資質證書、專營權證、車輛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車輛道路運輸證實行年審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的線路、時間、站臺、班次和車型營運;
(二)按規定統一制作和懸掛營運標志;
(三)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票價標準;
(四)車輛整潔衛生,服務設施齊全,安全性能和環保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五)執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核定的票價標準;
(二)及時向乘客預報站名;
(三)協助并配合公安部門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四)禁止強行拉客、滯留候客和使用高音喇叭招攬乘客;
(五)禁止超載、無理拒載、中途逐客等行為;
(六)遵守城市禁鳴的有關規定;
(七)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八)遵守交通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和站臺設置由交通行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確定,任何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因城市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須經交通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后,由營運該線路的經營者在五日內向社會公告(突發事件除外)。
第二十七條 公共交通車輛在營運途中出現故障不能繼續營運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向乘客說明原因,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經營者,安排改乘同線路后序車輛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疏導。
第二十八條 遇有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時,經營者應當服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派用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將車輛歸還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要求停(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批準并辦理工商、稅務等有關手續,向社會公告后,方可停(歇)業。
第三十條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車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站臺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車,有序上下車;
(二)主動買票、投幣、出示票證或者使用IC卡等卡(證);
(三)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和傷害他人的物品上車;
(四)不得使用過期或者偽造的票證以及IC卡等卡(證);
(五)乘坐期間,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不得妨礙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響他人人身安全;
(六)其他的有關乘車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交通車輛上設置廣告,應當符合廣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廣告不得覆蓋車輛營運標志,不得阻礙行車安全視線。
第三十二條 公共交通車輛在營運途中發生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圍的乘客人身傷亡事故,可以參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城市公共交通進行票制改革,推廣應用IC卡等卡(證),提高票務管理的現代化水平。經營者必須使用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票證或者IC卡等卡(證)。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票務管理制度,加強票務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票務的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涂改、冒用票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IC卡等卡(證)。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票價的核定和調整,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經交通行政部門審核后,由物價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訴。投訴者投訴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受理投訴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投訴者答復。投訴者對經營者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投訴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投訴者答復;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責令其改正,對經營者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服務設施,懸掛營運標志或者服務設施殘缺不全的;
(二)公共交通車輛不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或不按規定進行技術等級評定的;
(三)公共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持無效從業資格證上崗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者處以300元--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一)車輛道路運輸證件未按規定進行年審的;
(二)擅自改變車型、班次、營運時間的;
(三)強行拉客、滯留候客、超載、無理拒載、中途逐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攬乘客的、不按規定的公交站(亭)臺停靠、上下乘客的;
(四)擅自停(歇)業的。
第三十九條 擅自拆除、占用、遷移、遮蓋或者損壞配套設施的,由交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道路運輸證件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的;
(二)偽造、冒用、轉借資質證書、車輛道路運輸證件的;
(三)擅自變更營運線路、站臺的,越線、越站營運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建設、規劃、公安、物價、工商等部門職責范圍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罰款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監制)票據,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縣(市)公共交通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安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一、什么叫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出租汽車、輪渡等交通方式組成的公共客運交通系統,是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社會公益事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較快發展,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的擴大,一些城市交通擁堵、出行不便等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發展。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不僅是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運營成本包括哪些?
營運成本包括汽車的維修費,油費人工工資,汽車的折舊費,辦公費用等。
三、城市公交線路長度多少公里才合理?
城市公交線路長度規劃得看多大規模的城市了,一般城市公交在13到25公里之間。設置站點大約15到25個之間,超大型城市可以設置30公里40站以上的公交,不過票價相對來說較貴,一般使用于市區到新城區的公交。
四、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是什么?
公共交通分擔率簡稱公交分擔率,指城市居民出行方式中選擇公共交通(包括常規公交和軌道交通)的出行量占總出行量的比率,這個指標是衡量公共交通發展、城市交通結構合理性的重要指標。該概念是一個總體概念,也是一種宏觀概念!竟环謸=乘坐出行總人次/出行總人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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