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為了有效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行為,建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長效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路產路權,維護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公路保護和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安全完好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發文字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
【執行時間】:20080701
【信息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已經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治超”)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道路路產、維護路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注冊登記,從事煤、鐵等礦產品,焦炭、建材等生產加工企業和物流站場及其他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現場的經營者。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貨運源頭治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源頭治超工作。
工業經濟、煤炭、交通、公安、國土、監察、工商、質監、安監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在貨運源頭治超中的職責,建立并公示本部門的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制。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通過進駐、巡查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許可、注冊登記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建立治超工作會商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貨運源頭治超工作經費,在貨運源頭治超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煤、鐵、焦炭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可以派駐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將貨運源頭單位發生的超限超載行為,列入質量信譽考核,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二) 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 對裝載貨物車輛駕駛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四) 建立健全貨運源頭治超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并按規定向運管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五) 接受貨運源頭治超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為無牌無證的車輛裝載、配載;
(二) 為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 為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
(四) 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五) 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九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限超載車輛。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裝載貨物時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
第十條 運管機構執法人員實施貨運源頭治超執法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并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 對貨運源頭單位治超登記、統計制度、檔案進行檢查;
(三) 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維護好裝載、配載現場秩序;
(四) 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
(五) 不屬于本部門處罰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六) 根據本辦法規定,履行抄報、抄告義務。
第十一條 運管機構在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監督檢查時,發現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一) 煤炭生產企業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開具煤炭銷售票的;
(二) 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加工轉化企業及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的;
(三) 從事煤炭運輸的企業利用其掌握的調配運力手段參與焦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行駛證核定載質量裝載的。
第十二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注冊登記機關,對運管機構移送的案件應當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抄告移送案件的運管機構。
運管機構應當每月將貨運源頭單位違法案件移送相關部門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運管機構。
第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擅自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貨運源頭單位,由許可機關或者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由其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貨運源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貨運源頭治超職責、責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督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注冊登記機關的監督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照每輛次給予10000元罰款。
三個月內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移送工商、質監等部門,由工商、質監等部門暫扣生產工具,責令限期改正,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六個月內累計達到十輛次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移送工商、質監等部門,由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法查封經營場所,對貨運源頭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處,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照每輛次處500元罰款,并對其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煤炭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一下罰款,依法追究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一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每輛次20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運管機構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履行貨運源頭治超職責的;
(二) 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場經營的;
(三) 發現貨運源頭單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不移送的;
(四) 不履行抄報、抄告義務的;
(五) 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利益的;
(六) 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不配合運管機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監督檢查,對運管機構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時查處,不依法查處非法貨運源頭單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其主要領導、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我國的煤炭基地和能源大省,礦產豐富、煤炭資源得天獨厚,總儲量占全國儲量的四分之一,大量的煤炭運輸給公路治超帶來了巨大壓力,毀路毀橋、交通堵塞成了山西省各級政府大力開展治超的動力。
2007年以來,山西省啟動了“無縫隙、拉網式”治超行動,經過幾年的整治,超限超載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得到規范,廣大人民群眾和司機對超限運輸治理十分支持。在2009年的全國治超工作現場會上,交通運輸部部長李盛霖同志號召全國交通運輸系統學習山西治超經驗。
山西省自2007年底啟動“無縫隙、拉網式”治超行動以來,全省治超工作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各級、各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堅持依法治超、源頭治超、科技治超的原則,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責任追究,使山西省車輛嚴重超限超載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大幅減少,公路運輸秩序明顯好轉,交通事故有所下降,道路暢通率顯著提高,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值得我們借鑒。
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形成了政府領導、交通部門牽頭,各部門齊抓共管的治超局面。山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對治超工作高度重視,省人大、省政協給予治超工作全力支持。山西省政府明確了全省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治超工作責任主體,并將治超工作納入全省各級政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成立了由省、市、縣分管省、市、縣長為組長的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各級交通、公安、經委、宣傳、工商、質檢、安監、法制、監察、糾風、環保、物價、煤炭等近20個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各級、各部門都把治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研究部署,深入一線檢查指導工作,從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經費設施、措施落實、法律法規保障等方面提供了保障。形成了政府領導、交通部門牽頭,各部門齊抓共管的治超局面。
二、不斷完善政策法規。為了保障治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給治超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政策和法規保障,山西省大膽探索創新,不斷完善政策法規,修正制度缺陷,在源頭監管、路檢執法、責任倒查、考核獎懲、行政問責等方面,建立起涵蓋治超全過程的法規和政策體系。2007年至今山西省先后出臺了兩個政府規章和六個政府文件,為治超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規和政策支撐,使治超工作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軌道。一是針對源頭治理缺乏執法依據的問題,山省政府以223號令出臺了《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明確了源頭治超的責任,把煤、焦、鐵等各類貨物運輸源頭企業的裝載行為納入監管范圍,由交通運管部門主抓此項工作。二是針對不作為、亂作為、問責難以落實的問題,省政府以224號令出臺了《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省監察廳配套出臺了《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對各種違法情形及處罰程度做了明確規定。三是針對執法職責不清、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省政府出臺《關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把治超工作職責細化分解到相關部門,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治超政策法規體系。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大會議通過了《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該條例首次將超限超載源頭治理納入地方法律范圍,使山西省治超工作由政府行為上升為法律行為,治超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
三、強化源頭治理。山西省有關部門切實加強超限超載車輛源頭管理,嚴把車輛準入關、源頭裝載關和貨物運輸關。一是嚴把車輛準入關。工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交通運管部門嚴厲查處非法車輛改裝和無牌無證貨車,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全部予以拆解或銷毀。二是嚴把源頭裝載關。交通運管部門加大對貨源單位主要是各煤炭企業的管理力度,實行派駐和巡查制度,加強對貨源企業裝載、計量、開票人員的教育培訓,要求貨源企業嚴格履行治超義務,并加強檢查力度,嚴把“進廠、裝載、過磅、驗票”四個環節,確保了出廠車輛無超載行為。三是嚴把貨物運輸關。交通運管部門對運輸企業建立了質量信譽檔案及違法單位和個人“黑名單”制度,僅2009年山西省交通運管部門就查處運輸企業違反政府令超限裝載及運輸案件428件,罰款1612萬元。
四、落實治超機構人員編制及專項經費。按照山西省政府要求,省各地市、縣(區)政府都成立了專職治超辦,配備了專職治超工作人員。治超辦經所在市編辦批準已設立為常設機構。基層固定的治超點由交通路政部門負責路檢路查。山西省各級政府切實加強一線治超站的機構建設及人員保障,目前,山西省的一線治超站點已全部經各地編辦批準為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全部為事業編制人員,由各地財政供養。同時,山西省各級政府切實加強治超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劃撥專項經費用于治超工作。省內一個治超點平均年核撥基本辦公經費達200萬元。省政府要求各地對交通等相關部門的治超投資和管理經費給予傾斜,并對各地政府用于治超工作的專項經費進行定期考核,以獎代補,對治超工作效果明顯的地區,以專項經費的方式下撥省交通廳,由交通廳以項目經費方式下撥受獎地區用于路面養護等公路項目支出。
五、嚴格責任倒查,嚴明工作紀律。為了保證治超工作的順利進行,山西省政府依據兩個令的相關規定,突出抓了責任倒查,使治超工作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僅2009年,山西省有409名干部因治超不力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縣處級干部7人,還有一名在職縣長因治超不力,導致反彈被免職;230人受到組織處理,其中縣處級干部6人;789名違章司機被行政拘留;110家企業因違反超限超載規定受到處罰。與此同時,對治超成績突出的市縣,給予獎勵;對治超反彈的市縣,實行交通項目限批。同時,省治超領導組不定時開展督導,省、市、縣治超辦派出專職稽查隊,通過明察暗訪,及時發現重大問題,查處重大案件。省、市、縣相關監管部門與企業層層簽訂了治超目標責任書,并明確考核獎懲辦法。省治超領導組每半年對各市、縣的治理工作進行考核,對治超成績突出的縣優先安排公路建設項目。
1、造成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的原因?
關于超限運輸問題,目前在交通部門和社會上有各種說法:有的人認為貨車之所以超限是由于貨運市場價格偏低造成的,因此應該提高運價;也有人認為超限運輸和目前不公平的公路高收費、亂罰款現象直接相關,認為降低公路收費可以解決超限運輸問題;也有人把汽車的非法改裝說成是超限運輸問題的“源頭”;另外一些人則把問題歸結為相關群體即車主、改裝廠和執法人等各方對利益的追逐所致;等等。
2、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有什么嚴重后果?
超限運輸的負外部性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在輪胎數一定的條件下,車輛對公路的損壞程度不是車輛載重的線性而是遞增的冪函數,井艮據經驗模型計算,當車輛由于超載增加1.2,1.4,1.6,1.8,2.0倍時,其對公路的破壞程度將分別遞增至 2.2、4.3、7.7、12.9和20.4倍。二是和傳統的污染等外部性不同,超限運輸的外部性不是在免費使用公路的情況下發生的,而是已經通過養路費、車購費及通行費支付了部分費用。三是這種外在性不是單個企業作用于另一企業,而是包括個體戶在內的眾多的運輸業戶作用于同一種公共產品——公路。盡管貨運和公路設施同屬公路交通部門,但由于運輸系統和公路的養護與管理系統又是相對獨立的,因此出現了外部性。在公共產品或公共資源領域,外部性、“搭便車”或“大鍋飯”是對過度使用和浪費的形象描述和比喻。我國在推進市場化的進程中出現超限運輸的現象表明,市場是有不存在和失靈的時候。
3、超限治理的具體操作問題?
超載超限的治理理想目標的實現在現實中是面臨約束的,應盡可能采取適度循序漸進的方式、分步操作、逐步到位。如果急于求成,就極容易導致運價和商品價格的大幅度上漲,特別是可能造成大量運輸業戶虧損而利益受損,這些都直接關系到經濟發展、社會的穩定和治理的成敗。例如,在時間上順序上可以在半年左右先治理超限幅度最嚴重的部分,由于這部分在超限車輛中的比例不大,所以不會對市場造成太大沖擊;半年或更長期間后適度加大力度,直至二到三年以后達到最終治理目標。采取漸進方式不僅便于執法人員操作,同時不會引起運輸物資價格的明顯上漲,也給了運輸商戶通過配載、采用合法裝載和大型車輛來消化成本上漲的時間和余地,是能夠減少司機的抵制情緒和被群眾接受的。因為公路之所以過早破損,固然和超載超限運輸密切關聯,但其中也有公路本身建設的質量問題;從這一意義上講,適度漸進的方式也是落實治理過程的公平性原則的需要。只要認識明確、措施得力、步驟得當,就必將取得預期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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