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交通廳(局、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加強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范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現將《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檢測維修行業管理,提高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確保機動車檢測維修質量和車輛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機動車維修、檢測、評估、運用等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各類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分為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和機動車檢測維修高級工程師三個級別。機動車檢測維修高級工程師職業水平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的英文分別譯為: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Technician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Engineer
第五條 通過職業水平評價,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或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六條 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負責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交通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的組織實施,由交通部職業資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第九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交通部確定合格標準,并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 報名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家有關道路交通的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士考試的人員,除符合第十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高等院校交通運輸專業應屆畢業生。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考試的人員,除符合第十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士證書后,從事機動車檢測維修工作滿6年;
(二)取得交通運輸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機動車檢測維修工作滿5年;
(三)取得交通運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機動車檢測維修工作滿4年;
(四)取得交通運輸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機動車檢測維修工作滿2年;
(五)取得交通運輸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機動車檢測維修工作滿1年;
(六)取得交通運輸專業博士學位;
(七)取得其他工學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其從事機動車檢測維修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三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四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職業水平考試。
第十五條 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本專業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 在進行機動車檢測維修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保證檢測維修工作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水平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崗位的以下職業能力:
(一)了解國家機動車檢測維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與機動車檢測維修相關行業管理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運輸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掌握機動車檢測維修一般操作技術,能夠解決機動車檢測維修工作中較常見的技術問題。
第十八條 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水平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崗位的以下職業能力:
(一)熟悉國家交通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與機動車檢測維修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有較豐富的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工作經驗;
(二)具有較強的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能力,熟練掌握機動車檢測維修操作技術,能夠準確判斷機動車故障并提出解決方案;
(三)能夠獨立處理機動車檢測維修過程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指導機動車檢測維修人員工作,具有處理與本專業相關技術問題的能力;
(四)了解國內外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的發展趨勢,有較強的技術創新精神;
(五)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十九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各級別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具體工作由交通部職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條 交通部職業資格管理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情況,并為用人單位提供查詢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職業水平證書人員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在機動車檢測維修活動中,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職業道德,對機動車檢測維修工作產生重大影響或者造成一定損失的,由交通部職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登記,并由發證機關收回相應級別職業水平證書。
第二十二條 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證書,并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士職業水平證書,可聘任技術員或者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職業水平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統一在全國范圍實施后,各地區、各部門不再進行工程系列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相應級別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申請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的,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在開展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借機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以及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
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在人事部、交通部的統一指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機動車檢測維修職業水平考試辦公室(設在交通部),負責研究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相關政策。
第二條 交通部組織成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
第三條 人事部、交通部委托交通部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承擔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交通行政部門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四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考試設:《機動車檢測維修法規與技術》和《機動車檢測維修實務》2個科目。其中,《機動車檢測維修法規與技術》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機動車檢測維修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采用現場實際操作的方式進行。
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士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上述2個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士職業水平證書。
第五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考試設:《機動車檢測維修法規與技術》、《機動車檢測維修實務》和《機動車檢測維修案例分析》3個科目。其中,《機動車檢測維修法規與技術》和《機動車檢測維修案例分析》科目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均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機動車檢測維修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采用現場實際操作的方式進行。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管理辦法,參加上述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方可獲得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職業水平證書。
第六條 2005年12月31日 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助理工程師或工程師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本級別《機動車檢測維修實務》科目。
評聘為助理工程師職務的人員,只需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機動車檢測維修法規與技術》1個科目的考試;評聘為工程師職務的人員,只需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機動車檢測維修法規與技術》和《機動車檢測維修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職業水平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各級別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參加機動車檢測維修士考試的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第九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键c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蚋呖级c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事部、交通部批準。
機動車檢測維修實際操作考試的考點,必須符合考試所需的場地、儀器、設備等相關條件,實際操作考試考點確定的具體辦法,由交通部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另行規定。
第十條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業務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2004年第3號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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