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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核心內容: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新辦法細化運營安全及服務監管責任,加強維護公眾利益的力度,對地鐵乘客嚴重滯留,列車延誤等運營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同時運營單位應當健全培訓考核制度。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軌道交通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鐵、輕軌、單軌、磁懸浮軌道等自成封閉體系的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安全正常運營而建設或者設置的軌道、隧道、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通風亭、車輛段及其附屬設施等建筑和設施,以及列車、供電、信號、通信、通風、環控、消防、售檢票等一系列機電系統設備。

        第四條【行業定位】本市優先發展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作為社會公用事業,實行特許經營,市場化運作,逐步發展為城市公共交通主體。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當遵循安全有序、穩定高效、普遍服務和市場化的原則。

        第五條【行業主管】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和相關活動,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

        (二)制定并公布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審定運營服務標準并監督執行;

        (四)監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履行安全管理、運營服務等法定義務;對影響運營安全和公共服務的重大行車事故、設備系統嚴重故障、行車服務大面積或長時間延誤等情況,負責組織政府層面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提供的服務質量,組織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年度報告進行審查評估并就事關公眾的內容予以發布;

        (六)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乘客滿意度調查;

        (七)組織制定和統籌實施政府層面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協助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票價;

        (九)負責制定相關的票卡制式標準、票務執行政策以及線網票款清分規則;

        (十)協調網絡化運營后各運營主體間或是線路間的服務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項;

        (十一)受理公眾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投訴;

        (十二)制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公交線路接駁換乘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十三)依法查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交通運輸委可委托市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管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住房建設、公安、市場監管、消防、衛生、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實施本辦法,協助做好本轄區范圍內的城市軌道交通公眾安全文明宣傳教育、應急搶險救援等工作。

        第六條【運營監管執法】市政府成立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維護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住房建設、市場監管、文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以及與城市軌道交通密切相關的綜合交通樞紐范圍內實施危害運營安全、損害地鐵設施、設備、妨礙運營服務、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運營單位職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深圳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法律、法規確定,負責軌道交通日常運營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授權,履行特許經營的責任和義務。

        (二)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本企業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應急裝備,并進行培訓和演練,確保各類預案能夠有效組織實施。

        (三)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技術規范及運營實際需求建設、維護、改造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并以可靠性、可用性、可維護性和安全性為核心做好各大機電系統的系統保障工作,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置、建設標準和維護質量滿足功能需求,保證運營安全;

        (四)負責運營秩序管理,按照運營服務標準要求及實時客流需求情況,提供安全、有序、穩定、高效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保障服務質量;

        (五)按照全市統一的票務政策獲取票務收益,并依托運營服務開展多種經營以及負責相關收益的實現、使用、管理等工作,實現企業持續穩健發展;

        (六)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消除事故隱患。建立運營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防范和控制運營安全風險,保障運營安全條件;

        (七)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和其它相應的保險,確保事故情況下,乘客人身及地鐵財產損失賠償能夠得到有效保障。

        (八)按照衛生防疫要求,維護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和車輛及其軌道交通系統組成部分的環境衛生;

        (九)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法律知識及安全、文明乘車知識宣傳教育;

        (十)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相關統計工作并按規定上報;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以及特許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公眾責任】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不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與運營秩序,不得破壞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不得干擾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文明乘車,接受、配合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對于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妨害運營服務或者擾亂運營秩序行為的,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拒不聽從勸告的,有權拒絕提供服務,并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上述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舉報機制】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發現有盜取、損壞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或者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運營單位報告。經查證屬實的,運營單位可以予以獎勵。

        第二章運營管理

        第十條【試運行】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質量初驗,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負責監督。初驗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制定試運行方案開展試運行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試運行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并不得進行商業載客運營。

        第十一條【試運營】試運行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設計標準要求組織試運營條件評審,經專業技術人員評審認定具備基本試運營條件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試運營期滿,設備、設施保持正常穩定運行狀態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并經市政府批準,方可投入正式運營。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規范管理】運營單位應當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根據線路運營需要配備足夠的機構、人力、物力和技術資源,科學管理,規范經營,實現運營管理持續改進,保護公眾利益。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要求】運營單位應當健全培訓考核制度,按制度要求對各級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滿足各崗位專業技能人才配備要求。

        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規定應當具備相應上崗資格的軌道交通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經營管理層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專門負責運營的管理層還應當具備城市軌道交通、鐵路或者其他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經驗。

        第十四條【運營服務】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審定的服務標準和客流增長預測情況,配備足夠列車和其它相關設施、設備,提供安全、便捷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因故障影響運營時,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評估對載客服務的影響,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盡快恢復運行。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應急程序報告政府有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并及時妥善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十五條【運營服務標準】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服務標準并向社會公開作出服務承諾,保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質量,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安全、正點運送乘客,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運營單位提供的服務標準不得低于主管部門審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

        因緊急情況需要對運營服務標準作出短時調整的,運營單位應當經主管部門同意。基于安全等原因不能及時報批的,應當事后及時上報有關情況及其原因。

        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安全管理及公眾利益需要,作出臨時調整運營服務標準的要求,各運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執行。

        第十六條【運營服務計劃】運營單位應當根據主管部門審定的服務標準,針對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線路的列車運行情況,合理編制線路的具體運營服務計劃,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因故需要臨時改變線路運營服務計劃并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事先報請主管部門同意并向社會提前公告后方可實施。因突發事件不能及時報批的,事后應當做好補報工作,充分說明有關情況和理由。

        第十七條【服務承諾履行報備】運營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把上年度履行服務承諾的具體情況報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眾公布;實際運營未達到承諾水平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八條【運營情況報備】運營單位應當在每年每月15日前,及每年1月底前分別向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個月的運營情況月報、上一年度的運營情況年報及下一年度的運營計劃。運營月報、運營年報及下一年度運營計劃的主要內容由主管部門規定。

        實際運營過程中改變年度運營計劃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降低原計劃服務水平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指引標志】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和安全警示標志由運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及廣東省和本市的統一規范設置。

        運營單位在與出入口合建的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設置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

        運營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車站周邊三百米至五百米范圍內的合適位置按規范設置軌道交通站外指引導向標志。軌道交通站外指引導向標志應當盡量與其他城市公用標志組合設置。

        第二十條【列車時刻】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列車因故延誤五分鐘以上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延誤或者調整的情況及原因;列車因故延誤或者可預見延誤八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列車運行中,運營單位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播報站名及其他必要的運營服務提示信息。

        第二十一條【環保衛生要求】運營單位應當承擔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的環境衛生責任,采取措施確保環境衛生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運營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險化學品,按規定處置維修等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減少風亭運行和地面線路列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污染。

        第二十二條【票價】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建議方案由運營單位自主制定后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廣泛聽取市財政、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后,提出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軌道交通票價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運營單位評估后認為確需調整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前款規定程序審批。市價格主管部門也可會同主管部門、財政、運營企業等建立票價調節機制,或是自行主動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票價確定并發布后,相關的票制及票務政策全市實行統一標準,運營單位及乘客應當遵守。相關標準由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票價監督和減免】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市政府批準的票價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調整。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上述票價執行期間,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執行臨時減免票價的,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票價減免方案。

        運營單位根據實際運營安排,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自行制定和發行特殊車票。

        第二十四條【車票】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應當持對應所乘區間和車廂種類的有效車票進站乘車,但按照規定可以免費乘車的除外。乘客進入付費區后,除運營單位自身原因外,一律不予退票。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不交還的,運營單位可以按照無效車票處理。持優惠乘車證件的乘客應當隨身攜帶辦理該優惠乘車證件的其他有效證件,以備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查驗。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單程票價退還票款。

        第二十五條【免費乘車規定】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優惠政策,相關人員持有效證件可以免費乘坐城市軌道交通。

        第二十六條【無效車票的處理】運營單位可以查驗乘客的車票。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以及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運營單位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可以加收十倍以下票款。

        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的,運營單位依法可以暫扣被冒用的優惠乘車證件。

        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以及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運營單位可以將相關情況函告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將優惠乘車證件借予他人使用的,一經查證屬實,有關單位兩年內不予受理辦理該優惠乘車證件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票款】乘坐軌道交通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的,由運營單位按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收票款。

        乘客所持車票不足以支付所到達車站的實際車程時,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足票款;不主動補票的,運營單位可以按照無效車票處理。

        乘坐軌道交通一個車程既超時又超程的,運營單位可以補收超程票款,并按線網最高單程票價加收票款。

        乘客所持車票與所乘坐車廂種類不相符的,應當主動找運營企業工作人員補足票款,如不主動補足票款,運營企業查獲可按所乘坐車廂相應車程票款的五倍補收票款。

        因運營單位原因超時乘車或者按規定可以免費乘車的,無須補交票款。

        第二十八條【乘坐規則】乘客進站、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坐規則和公共秩序,遵守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愛護城市軌道交通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

        乘客不遵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和乘客守則的,運營單位可以拒絕其進站或者責令其離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拒不接受要求的,運營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城市報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攜帶兒童及物品】一名成年乘客攜帶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乘車的,所攜兒童乘車免費;攜帶超過一名兒童的,超過人數應當購買相應數量的兒童票。

        乘客攜帶重量超過二十公斤或者寬度超過閘機寬、長度超過一米或者體積在0.06-0.1立方米范圍的物品乘車時,應當購買與該乘客車資等額的行李車票。

        第三十條【特殊乘客要求】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無個人獨立行為能力者,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單獨進站乘車。

        第三十一條【禁帶物品】禁止攜帶動物以及以下物品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源體、壓縮氣體、帶高壓容器、鋰電池(3枚以上)等有毒、有害、有事故隱患的物品;

        (二)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具、各類攻擊性武器(公務執行除外);

        (三)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的物品和未能妥善包裝的肉制品,以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活體動物,但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以及妥善封裝未外露的小型動物除外;

        (五)充氣氣球、鋤頭、扁擔、鐵鋸、鐵棒、運貨平板推車、自行車(已折疊且符合行李規范的折疊自行車除外)、尖銳物品等有事故隱患或影響應急逃生的物品;

        (六)重量超過30公斤或長度超過1.6米,或者體積超過0.1立方米的物品;

        (七)運營企業認定的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樣式和目錄,由市公安、主管部門公告,并由運營單位在車站內予以張貼、陳列。

        第三十二條【安全檢查】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運營單位工作人員可以進行安全檢查,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安全檢查相關費用可由市財政適當承擔。

        乘客攜帶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物品的,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乘客攜帶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物品和動物的,以及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

        乘客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拒不出站、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運營單位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禁止行為】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橋梁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

        (四)沖搶、阻礙屏蔽門、安全門、列車車門開關或者其他不安全和強行上下車等不遵守秩序的行為;

        (五)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或者活動平臺跑動、打鬧或逆向行走;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安全裝置;

        (七)在地鐵車站或者列車內惡意起哄、散布虛假消息,擾亂乘車秩序;

        (八)攜帶重量超過2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電扶梯;

        (九)在車站內長時間逗留、堵塞通道及出入口,以及其他阻礙或者影響其他乘客順暢通行的行為;

        (十)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致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或者其他物件進入、飛越軌道交通設施范圍;

        (十一)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十二)涂寫、刻畫,擅自懸掛物品、張貼、派發傳單(廣告)或者禮品等;

        (十三)擅自拍照、攝影,擅自設攤或者從事銷售活動,擅自以獲取利益為目的招攬搬運行李、物品;

        (十四)攬客拉客、乞討、撿拾垃圾(含報紙)、賣藝、躺臥,踩踏車站及車廂內的座位;

        (十五)穿溜冰鞋(板)滑行、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產生噪音的行為;

        (十六)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滋事斗毆、酒后鬧事、猥褻他人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十七)在車站付費區及列車內飲食;

        (十八)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運營秩序以及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其他活動】在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段和車站范圍內設置廣告、商業店鋪或者敷設管線的,應當符合規劃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的運輸、服務功能,并且應當滿足運營安全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等活動的,應當取得運營單位同意。

        第三十五條【失物招領】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保管、招領制度。拾得乘客遺失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在有關媒體或者運營單位官方網站發布招領公告。自招領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經公安機關確認清點后,由運營單位依法處理。處理所得收益,扣除必要的保管費用后,剩余部分上繳交市財政。

        第三十六條【持續運營】運營單位因破產、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運營時,市政府可以決定采取臨時接管等措施保證城市軌道交通服務的持續和穩定。

        原運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在市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將維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資金及檔案等移交市政府指定的運營單位。

        第三十七條【暫停、終止運營條件】運營單位不得暫停或者終止線路運行(包括整條線路或部分路段運行)。確需暫停運行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長時間停運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形,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向社會公告,并報告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上述情形消除后,運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性檢查,及時修復受損軌道交通設施,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三十八條【投訴處理機制】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投訴處理、乘客建議收集機制,在所有軌道交通車站、列車內明顯位置公布主管部門和本單位投訴、建議受理電話和電子郵件信箱。

        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及時作出答復;需要調查的,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運營單位應當將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匯總,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設施設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運營服務需要,設計、建設過程應當有運營單位的相關人員全程參與。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范和運營人員及乘客使用的相關要求,并根據相關國家標準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設施、設備和服務設施,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確保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維護性和安全性,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便捷。

        第四十條【安全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關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消防、防汛、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改造,使其完好、有效。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保密制度,保護乘客隱私。

        第四十一條【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技術規范要求,嚴格把控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設計、采購、安裝、調試、驗收質量,及時、妥善維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滿足安全、穩定和運營時段連續使用的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好運營服務設施、設備檢修、保養制度,及時維修、更新、添加,保持行車所涉及的各大系統設備及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通風、照明等設施、設備完好,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標志醒目,確保各項設施、設備運營服務時段安全、連續使用的需要。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檢查和維修記錄保管制度。政府有關部門有權查驗相關記錄。

        第四十二條【檢測與安全評價】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和長期監測,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現狀進行安全評價或者風險評估,并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風險控制對策。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屬于特種設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保養,接受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發生問題的,應當向特種設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事故隱患消除】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以隱患控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體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軌道交通運營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隱患。

        主管部門、公安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運營單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運營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落實整改工作。

        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運營單位在進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安全性檢查或者消除相關隱患時,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其他單位造成軌道交通設施隱患的,由該單位負責消除該隱患或者委托運營單位消除隱患。

        第四十四條【危害設施行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二)人為損壞車輛、隧道、橋梁、軌道、路基、車站等影響行車和乘客安全的設施、設備;

        (三)損壞或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

        (四)不當保管物品,或是其他人為方式導致阻礙軌道交通列車運行受影響;

        (五)不當使用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以及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六)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高架橋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七)在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外側五米范圍內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八)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摻望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摻望的樹木,以及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和霓虹燈;

        (九)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外五米內范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電單車拉客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動;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及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安全保護區】城市軌道交通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范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跟隨所、冷卻塔等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四)地鐵專用電纜溝、架空線等供電設施以及室外給排水設施(含排水檢查井、給水水表井、化糞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外側十米內。

        (五)處于海洋、河流下面的地鐵隧道外邊線外側一百內區域。

        如遇特殊地質條件,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以提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范圍擴大的相關方案申請,經市規劃和國土部門審定并抄報主管部門、市住房建設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安全保護區作業】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項目的,應當進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影響評估,并征得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從事打樁、挖掘、鉆探、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等顯著影響軌道交通地下設施安全的活動;

        (五)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埋設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軌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移動、拆除和搬遷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作業要求】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實施前條所規定作業項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規劃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影響評估,根據評估情況修改完善相關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并須將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監測方案、應急預案、運營安全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報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

        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單位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的施工制定安全監督方案,并對施工的安全性進行日常監督。作業單位應當服從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安全保護區管理】劃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具體范圍納入城市規劃管理。市規劃和國土部門在進行安全保護區開發規劃和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審批,以及市住房建設部門審批建設項目具體施工方案時,均應充分考慮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意見。

        軌道交通工程在建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安全管理。軌道交通工程投入運營的,由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在安全保護區日常巡查和管理時,有權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有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要求其消除妨礙。對拒不采納的單位或者個人,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查處。

        對于安全保護區范圍內上跨或下穿軌道交通設施的建構筑物,其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設施及運營安全的相關要求,設計建設相關防護設施并在使用過程中注意妥善維護。

        管線在安全保護區內的,權屬單位應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并與軌道運營單位建立共享管線基本信息制度和運行狀態通告制度,保障管線運行安全,避免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在維護管線時,軌道運營單位應提供便利,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九條【安全保護區外的施工管理】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外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軌道交通地面車站、高架車站及其線路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施工單位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施工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況的,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報告并請求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安全保護區外的工程項目,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過程中認為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應當要求項目單位事先征求運營企業意見,或在施工前提前告知運營企業共同加強防范。

        第五十條【運營評估】運營單位應當每年自行開展運營安全系統評估工作,每五年委托獨立的、具有相關資質或者經驗的專業機構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及服務情況評估,對軌道交通線路的運營安全及服務提出系統的改善意見。評估報告及運營單位改進計劃一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安全管理混亂,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頻發其他事故及故障,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無法證明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主管部門可以臨時要求運營單位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運營安全評估。

        第四章應急和事故處置

        第五十一條【應急機構】城市軌道交通應急工作納入市交通運輸應急體系,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協調。

        第五十二條【應急預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及運營單位、公共汽車經營者等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各種專項應急處置方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主要的重大應急處置預案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培訓演練】運營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應急救援場所及相應的設施、設備,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動機制,強化與各單位之間的協同處置能力。

        第五十四條【信息發布】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將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及接駁換乘信息向公眾發布,確保公眾知情權。

        城市軌道交通內的資訊系統及其他電子媒介,必須優先滿足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信息、應急指引及安全文明乘車等宣傳需要,運營信息、公益宣傳所占運營時段比例應不低于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發布需要電視媒體、通信運營等單位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無條件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十五條【應急運力】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主管部門可以制定臨時性服務標準和要求,并提前通知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執行。

        當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并及時調整行車方案,確保運營安全。

        第五十六條【突發事件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搶救,疏散人群,公布信息,調整運營組織方案,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最大限度減輕對運營服務的影響,同時向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相應級別的軌道交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市政府相關部門、轄區人民政府以及地面公交、電力、通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協助安全有序疏散乘客,幫助運營單位盡快恢復軌道交通運營服務。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類的突發事件,由市公安機關負責啟動相應的反恐、治安類應急預案,并組織指揮處置。

        第五十七條【事故處理程序】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確保安全前提下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事故死亡人員的尸體,出具事故調查結論和傷亡鑒定結論。市民政部門及轄區政府相關部門應協助做好安撫及善后工作。涉及乘客傷亡的重大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未涉及乘客傷亡,但對運營服務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主管部門可要求企業組織第三方力量組成的獨立調查,也可由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組織行車事故技術及企業管理原因的調查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理和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損壞或者影響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行為人因民事行為能力不足或者暫時失去意識、控制造成自身乘車傷害的,依法由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收回經營權】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十至兩百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一)未經市政府同意,以轉讓、出租、質押等方式處分特許經營權的;

        (二)未達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

        (五)配備的運營及服務設施不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維護性要求,造成安全可靠性及運營服務質量等方面重大不良后果的;

        (六)設計、建設、改造、采購、安裝、調試、驗收和維護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設施、設備,未能滿足城市規劃和市政府要求,或是難以達到維持良好穩定服務基本要求,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

        (七)擅自停業、歇業,或者部分站段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長時間停運,或者非不抗力原因造成列車大面積長時間延誤,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

        (八)不及時根據客流需求情況配備足夠列車等服務設施或者其他系統設備改造調試不及時,造成供需不匹配后果嚴重的;

        (九)經營管理不善須由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托管,但原運營企業拒不服從或拒不配合的;

        (十)不履行法律、法規和授權書規定義務以及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運營單位拒不改正處罰】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至兩萬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關事項的;

        (二)不執行統一票卡制式標準或者票務政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車站及列車環境衛生管理混亂,衛生狀況惡劣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未配備安全設施或者使用安全監控設施造成乘客隱私外泄的;

        (五)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報告或者提交的有關資料存在不實的情況;

        (六)未按規定處理投訴的,或者未建立健全乘客遺失物保管招領制度的;

        (七)未按規定及時發布和上報事故、故障等應急信息的;

        (八)違反第七條第(七)項規定未按要求購買相關保險的。

        第六十一條【責令運營單位改正處罰】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工作人員上崗或公司管理層不符合要求的,或是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配備的技術力量、機構和人力、物力資源無法滿足運營工作需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和維護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和安全標志的;

        (三)拒不執行主管部門制定的臨時運營服務標準,或對節假日等突發大客流應對不及時,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四)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操作規程不健全,且不按期整改的,或是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對檢查發現的其它問題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出現影響安全和服務的嚴重質量問題,或是未建立和落實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檢修、保養制度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定期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性評價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沒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未按規定開展運營安全和服務情況評估的;

        (九)事故調查證明運營企業存在過失、過錯或是管理疏漏的。

        第六十二條【擅自設置標志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危害運營安全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十項以及第十八項有關運營安全、運營秩序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十一項至十五項以及第十七項至第十八項有關市容衛生環境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十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擅自商業活動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置廣告、拍攝影視劇、廣告或者進行其他商業活動的,或者未按照批準要求進行商業活動造成運營事故隱患或者乘客通行障礙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拆除,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危害設施安全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十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安全保護區違法處罰】作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同意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或者未按審定的安全防護方案在安全保護區施工的,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作業,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十萬元罰款。經同意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作業,但作業過程中出現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況的,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作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作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第四款相關規定,上跨或下穿軌道交通設施的建構筑物,未能設計建設或妥善維護防護設施的,運營單位有權要求相關業主單位予以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運營單位可以直接實施相關整改工程,相關業主單位應當無條件支持配合并負責相關整改費用;拒不配合的,市住房建設部門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應急處罰】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五十四條規定,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突發事故發生后,運營單位不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或者處置應急事件不當,造成事故危害擴大,嚴重影響市民安全和正常出行的,由主管部門處以十萬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八條【治安管理處罰】拒絕、妨礙城市軌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妨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行政責任】城市軌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依照本辦法委托執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條【權利救濟】當事人對城市軌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城市軌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深圳市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評論
        • 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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