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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全文

        時間:2016-12-23

        鐵路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國民經濟的大動脈、交通運輸體系的骨干,是運輸能力大、節約資源、有利環保的交通運輸方式,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肩負著重要的歷史使命。鐵路要促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適應保障國防建設的需要。 下面小編為您介紹2017年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驗收交接
        第1條 鐵路的基本建設、設備制造,應在國家統一計劃下,綜合配套,保證質量,積極采用保證行車安全的技術設備,不斷提高運輸能力,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各種技術設備要盡力采用先進技術,并加速實現標準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從我國的具體條件出發,逐步實現鐵路現代化。
        第2條 鐵路基本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窘ㄔO項目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技術標準。
        設計工作必須根據已批準的設計(計劃)任務書進行,并須充分吸取施工、維修和使用部門的意見。
        設計文件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并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
        第3條 工程施工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概算的要求進行,并應采用科學的施工組織和先進的施工方法,確保工程質量。
        在營業線上施工時,必須保證行車安全,力爭減少對運輸的影響。
        第4條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質量,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在確認工程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文件、概算要求,并檢查竣工文件和技術設備使用說明書等資料齊全后,方可交接。
        如運輸生產急需時,可按上述原則分段驗收交接。
        第5條 鐵路基本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6條 機車、車輛等設備、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須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批準的類型及技術要求制造。新產品須按鐵道部的規定,由指定單位進行設計、試制、試驗(試用)和鑒定,經批準后,方可投入批量生產。變更設計(包括運營中的設備)時,應征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并按規定審批程序報鐵道部批準。
        機車、車輛等設備、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門應經常征求使用和維修部門的意見,不斷改進產品,提高質量。
        第7條 一切產品都必須有嚴格的檢驗制度。機車、車輛等重要產品,須經鐵道部指派的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后,方準交付使用。
        產品出廠時,須附有合格證、技術資料和使用說明書。
        第8條 對新設備(包括改造后的設備)在開始使用前須有細則、操作規定、竣工圖紙等技術文件和保證安全生產的辦法,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經過技術測驗合格后,方可開始使用。
        第9條 鐵路機車、車輛、線路、橋隧、通信、信號、給水、供電等技術設備,均須有完整和正確反映其技術狀態的文件及《技術履歷簿》等有關資料。
        上述技術資料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妥善保管,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記載修訂。
        第10條 機車、車輛等技術設備須有鐵道部統一規定的標記。
        隱蔽的建筑物及設備須在地面上設有標志。
        第11條 機車、車輛等主要設備的調撥、封存、部備、報廢及改變結構等,均須經鐵道部批準。
        第12條 對現有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標準的技術設備,應有計劃地逐步改造或更換。
        限 界
        第13條 一切建筑物、設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侵入鐵路的建筑接近限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侵入范圍。
        在設計建筑物或設備時,距鋼軌頂面的尺寸應附加鋼軌頂面標高可能的變動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換重軌等)。
        靠近鐵路線路修建各種建筑物及電線路時,應經鐵路局批準。
        機車、車輛無論空重狀態,均不得超出機車車輛限界。
        第14條 區間及站內兩相鄰線路中心線間的標準距離規定如下:
        1、直線部分(表1略)。
        站內正線須保證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此外,在編組站、區段站及區段內選定的三至五個中間站(包括給水站)上,單線鐵路應另有一條線路,雙線鐵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條線路,須能通行超限貨物列車。
        現有站內線間距離不符規定的,應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線間裝設高柱信號機時,其限界準許在正線、到發線上為2100毫米。
        2.曲線部分
        區間及站內線路曲線部分中心線間的水平距離,線路中心線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離,均按曲線半徑大小,根據本規程規定的曲線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寬公式計算確定。
        養護維修及檢查
        第15條 技術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應積極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嚴格責任制和檢驗制,堅持以預防為主、檢修與保養并重、預防與整治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檢修周期,組織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修,提高質量,發揮設備能力,延長使用年限。
        第16條 鐵路技術設備應經常保持完整良好狀態。根據設備變化規律、季節特點,正確安排設備大修、定期檢修和計劃維修。檢修單位應保證檢修質量符合規定的標準和使用期限,并經檢驗合格后,方準交付運用。
        第17條 為滿足檢修需要,應建立檢修基地,設置檢修、試驗設備(包括檢查車、試驗車)、運輸工具、生產輔助車間和必要的生產房屋,并應儲備定量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備急需和替換時使用。儲備的固定資產、器材及其零、部件動用后,應及時補齊。
        檢修專用車應能進行機車、車輛一般修程的檢修及故障車的處理,并經常處于工作狀態。
        對各種機械設備應制訂出檢修、給油范圍及作業過程,并實行包機制。有關人員應做到正確使用,精心保養,細心檢修,經常保持其良好狀態。
        第18條 鐵路技術設備,除由直接負責維修及使用的部門經常檢查外,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鐵路局以局長為主任委員,運輸、工務、電務、機務、車輛、計劃、財務、房產建筑處處長,公安局長,行車安全監察室主任為委員,組成委員會,每年春秋兩季進行重點檢查。
        鐵路分局以分局長為主任委員,運輸、工務、電務、機務、車輛、計劃、財務、房產建筑科科長,公安處長、行車安全監察室主任為委員,組成委員會,每半年全面檢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長為主任委員、工務、電務、機務、車輛、房產建筑、水電段段長(非段所在地為該站區各部門的負責人)為委員,組成委員會,對車站(段管線)內的線路、道岔、道口、通信、信號等行車設備,每季聯合檢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車站以站長為主任委員,工務、電務領工員或工長為委員,組成委員會,對線路、道岔、道口、通信、信號等行車設備每月聯合檢查一次。
        各級檢查委員會將檢查結果作成記錄,記入《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對危及行車安全的,須立即采取措施;當時不能解決的,要安排計劃,限期完成,由委員會進行復查;需要上級解決的,由委員會上報。
        第19條 有關部門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
        1、鐵路局對重要線路的平面及縱斷面復測、限界檢查,技術復雜及重要的橋梁、隧道鑒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對其他線路、橋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對牽出線、駝峰及峰下線路的縱斷面,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凡進行變更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工作,于竣工后,應由施工單位立即檢查,并標記于竣工圖內,移交負責維修和使用單位。
        2、鐵路局每季度用軌道檢查車對正線檢查一次。工務段段長、領工員每月登乘機車或旅客列車尾部全面檢查一次。
        3、登乘機車檢查信號顯示距離和機車信號顯示狀態,電務段段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號領工員每季不少于一次;信號工長每月不少于一次。
        4、對各種檢查車、試驗車,應由鐵路局主管處長每半年檢查一次。對探傷器,由所屬單位負責人每月檢查一次。
        5、對空氣壓縮裝置、壓力容器和固定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鑒定、試驗和檢查。
        6、對給水、電力及機車整備設備,由機務處主管科長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水電段段長、機務段段長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7、供電段段長應會同工務段段長對接觸網設備限界每年檢查一次。供電段段長對供電設備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8、房產建筑段段長應會同使用單位負責人,對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產、辦公房屋,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9、公安處長(公安段段長)應會同各單位負責人,對機車、車輛、建筑物的防火設施及器具、消防組織、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檢查一次。
        救援設備
        第20條 在鐵道部指定地點,設事故救援列車、電線路修復車、接觸網檢修車,并應經常處于整備待發狀態,其工具備品應保持齊全整潔,作用良好。
        機車、動車、重型軌道車上均應備有復軌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條 對防洪工作,應根據歷年洪水規律,由鐵路局發布防洪命令,及早做好一切準備。有關單位應按時完成防洪工程,儲備足夠的料具及車輛,組織搶修隊伍并進行訓練,依靠當地政府建立群眾性的防洪組織。加強雨前、冒雨、雨后的檢查制度。對于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地點,應通知司機和運轉車長注意運行,在危險處所應派人看守,有條件時,可安裝自動報警裝置,防止發生災害事故。
        一旦發生災害,積極組織搶修,盡快修復,爭取不中斷行車或減少中斷行車時間。設備修復后,要達到規定標準。
        對流量大、河床不穩定的橋梁,要建立觀測制度,掌握橋梁水文及河床變化情況,及時提出預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條 防寒工作,應提前做好準備。鐵路局應抓好以下工作:
        1、對有關人員進行防寒過冬教育,對缺乏冬季作業經驗的人員要進行考試;
        2、對鐵路技術設備進行防寒過冬檢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更換冬油等工作;
        3、做好易凍的設備、物資的防凍解凍工作;
        4、儲備足夠的防寒過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檢修好除冰雪機具和防雪設備,組織好除冰雪隊伍。
        第23條 在需要進行防暑工作的調度室、行車人員值班室、較大車站的旅客候車室及廠、段的高溫車間等重要生產房屋,應設有降溫設備。露天作業場所根據需要設置涼棚。
        在炎熱季節應有足夠的防暑用品和藥物,并應有供職工飲用的清涼飲料。
        在暑季前,應對防暑降溫設備進行檢查、整修。
        對機車、車輛等設備要做好油脂更換工作。
        第24條 蒸汽機車應有符合機車設計要求的火星網,嚴禁在非指定地點清爐,運行中要關嚴灰箱門。調車蒸汽機車,要備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龍帶。電力機車、內燃機車、動車、軌道車、檢查車、試驗車及客車內,均應備有滅火器?蛙噧鹊腻仩t、餐車爐灶應有防火、防爆措施。
        為客貨運服務的建筑物、機車庫、車輛庫、油脂庫、洗罐所、通信信號機械室及牽引變電所控制室等主要處所,均應備有完好的防火專用器具,定期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并應建立和健全消防組織。

        第二章 線路、橋梁及遂道設備

        一般要求
        第25條 為了保證線路、橋隧的質量,應設工務段和大型養路機械段,線路、橋隧大修隊。
        工務段管轄正線長度,應根據單線或雙線、平原或山區等條件確定。在工務段管轄范圍內有樞紐或編組站時,應適當縮短正線管轄長度。
        鐵路局應設工務修配廠;根據需要和條件,設供鐵路專用的采石場和林場。
        第26條 工務段、大型養路機械段、大修隊應有檢修機具的車間、線路和車庫,配件修理、輔助加工等廠房,動力、機修、起重、試驗等設備,以及輕、重型軌道車和汽車等運輸工具。
        線路大修隊還應有軌排作業的施工基地、施工機械及運輸、輔設軌排的專用車輛。橋隧大修隊根據需要配備橋隧施工機械。
        大型養路機械段還應有配套大型養路機械。
        工務修配廠應有養路機械及內燃機的修理、配件制造和舊軌、道岔整修等車間或班組。
        鐵 路 線 路
        第27條 鐵路線路分為正線、站線、段管線、岔線及特別用途線。
        正線是指連接車站并貫穿或直股伸入車站的線路。
        站線是指到發線、調車線、牽出線、貨物線及站內指定用途的其他線路。
        段管線是指機務、車輛、工務、電務等段專用并由其管理的線路。
        岔線是指在區間或站內接軌,通向路內外單位的專用線路。
        特別用途線是指安全線和避難線。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
        第28條 鐵路建設標準分為三級,其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及最大限制坡度,規定如下(表略)。
        各級鐵路加力牽引坡度可用至20‰。
        不符合上述規定時,須經鐵道部批準。
        新建岔線標準應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時,須經鐵路局批準。
        第29條 車站應設在線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
        車站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得超過1.5‰;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經鐵道部批準,允許將不辦理調車、甩車或摘下機車等作業的中間站,設在不超過6‰的坡道上,并應保證列車的起動,但兩個相鄰的中間站,不應連續采用超過1.5‰的坡度。
        車站必須設在曲線上時,其曲線半徑不得小于該區段內的最小曲線半徑,但Ⅰ、Ⅱ級鐵路不得小于1000米,Ⅲ級鐵路不得小于600米;在特殊困難地段,Ⅰ、Ⅱ級鐵路不得小于600米,Ⅲ級鐵路不得小于500米。
        第30條 對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經常保持原有標準狀態。區間線路變動時,須經鐵路局批準,但曲線半徑不得小于該區間規定的最小半徑,坡度不得大于該區間的最大限制坡度。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如有變動時,必須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在任何情況下,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變動,不得影響限界。
        路 基
        第31條 對路基寬度,應考慮遠期發展的鐵路等級、維修和機械化作業等變化,并根據路拱斷面、軌道類型、道床標準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寬度計算確定。
        路肩寬度,Ⅰ、Ⅱ級鐵路,路堤時不得小于0.6米,路塹時不得小于0.4米;Ⅲ級鐵路,均不得小于0.4米。為適應養路機械化作業的需要,每隔500米應設置停放養路機械的平臺。
        牽出線的中心線至路肩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5米。
        曲線地段路基外側加寬辦法由鐵道部有關規章規定。
        路基應避免高堤深塹。路肩邊線最低標高,為計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米。
        路基兩側應留有足夠寬度的鐵路用地,以保護路基、養護維修取土和植樹造林。
        第32條 路基必須填筑堅實,基床應強化處理,并經常保持干燥、穩固及完好狀態,同時,應有良好的排水設備,必要時還應設防護和加固設備。對不穩固的路基,應進行調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務段應根據病害情況,制定監視和檢查辦法,保證行車安全。
        禁止在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采砂石。在路基范圍內埋設電纜時,必須保證路基及其排水等設備的穩定和堅固。
        路基兩側應植樹造林,以防護路基和綠化線路,但不應影響列車司機了望,大風倒樹不能侵入限界。
        橋隧建筑物
        第33條 鐵路橋梁、涵洞及隧道,均應修建為永久性結構,其限界應根據規劃考慮發展電氣化的需要。橋涵的載重能力,要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技術要求,并根據載重能力及技術狀態,制定運用條件。
        對全長100米及其以上的鋼橋、木橋,500米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結構薄弱的橋梁、隧道,須進行巡守和監視,并根據需要設照明設備和電話,必要時設安全警報裝置。
        第34條 橋梁、涵洞孔徑及凈空,應能保證設計的最大洪水正常通過,并應保證流水、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運的必要高度。
        墩臺基礎應有足夠深度。當橋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過設計容許的沖刷可能時,應設置防護設備。
        禁止在影響橋隧建筑物穩定的范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采砂石。
        對橋梁、涵洞應考慮排洪和灌溉的綜合利用?拷袇^村鎮時,應盡可能兼顧行人、牲畜及車輛的通行。
        第35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電纜溝(槽)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備。木結構部分還要防止腐朽及燃燒。
        車站內橋梁及區間的大、中橋人行道的寬度,應考慮養路機械化的需要,直線上自線路中心至人行道欄桿內側凈距不小于3米。
        蒸汽機車牽引區段,單線1.5公里及其以上、雙線3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內燃機車牽引區段,單線2公里及其以上、雙線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濃度或自然通風不良的隧道,均須有通風設備。
        軌 道
        第36條 軌道由道床、軌枕、鋼軌、聯結零件、防爬設備及道岔組成。
        為提高軌道結構強度,應積極發展無縫線路、新型軌下基礎及彈性扣件。
        第37條 軌距是鋼軌頭部頂面下16毫米范圍內兩股鋼軌作用邊之間的最小距離。直線軌距標準規定為1435毫米。曲線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第3表規定標準。
        其他線路應按第3表規定標準逐步改建,在未改建前可維持第4表規定標準。
        驗收線路時,線路軌距按上列標準容許誤差規定為+6、-2毫米。道岔軌距,應按道岔標準圖規定。
        第38條 線路兩股鋼軌頂面,在直線地段,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股的超高度,應按鐵道部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確定。最大超高度,雙線不得超過150毫米,單線不得超過125毫米。
        線路兩股鋼軌水平,較上列標準的容許誤差規定為:
        1、維修線路的正線、到發線不得大于4毫米,其他線不得大于6毫米;
        2、保養線路的正線、到發線不得大于6毫米,其他線不得大于8毫米;
        3、維修及保養的道岔,在正線、到發線上不得大于4毫米,在其他線上不得大于6毫米。
        第39條 鋼軌接頭的軌縫應根據鋼軌溫度計算確定。裝有絕緣的接頭軌縫,在鋼軌溫度最高時,不應小于6毫米。最大軌縫不得大于構造軌縫。
        第40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并盡量避免設在豎曲線上。
        道岔鋼軌應與線路上的鋼軌同一類型。不得已時,在道岔鋼軌強度不低于線路鋼軌強度的條件下,可與線路鋼軌不同,但須在道岔前后各鋪一節與道岔同類型的鋼軌。
        第41條 道岔轍叉號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側向通過列車,速度超過45公里/小時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18號;
        2、用于側向通過列車,速度不超過45公里/小時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12號;
        3、用于側向接發停車旅客列車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12號;
        4、用于側向接發停車貨物列車并位于正線的單開道岔,在中間站不得小于12號,在其他站不得小于9號;
        5、其他線路的單開道岔,不得小于9號;
        6、狹窄的站場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號,但盡量不用于正線;
        7、峰下線路采用對稱道岔,不得小于6號;采用三開道岔,不得小于7號;
        8、段管線采用對稱道岔,不得小于6號。
        既有道岔的類型及轍叉號不符合上述規定時,應按各該道岔的號數限制行車速度,但應有計劃地進行改造。駝峰下線路現有6.5號對稱道岔,允許保留。
        第42條 道岔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有下列缺點之一,禁止使用:
        1、道岔兩尖軌互相脫離時;
        2、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不密貼時;
        3、尖軌被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時;
        4、在尖軌頂面寬50毫米及其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較基本軌頂面低至2毫米及其以上時;
        5、基本軌垂直磨損,在正線上超過6毫米,在到發線上超過8毫米,在其他線上超過10毫米時(33公斤及其以下的鋼軌,由鐵路局規定);
        6、在轍叉心寬40毫米的斷面處,轍叉心垂直磨損,在正線上超過6毫米,在到發線上超過8毫米,在其他線上超過10毫米時(33公斤及其以下的鋼軌,由鐵路局規定);
        7、轍叉心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的距離小于1391毫米,或翼軌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的距離大于1348毫米時;
        8、尖軌或基本軌損壞時;
        9、轍叉(轍叉心、轍叉翼)損壞時;
        10、護輪軌螺栓折損時。
        第43條 非集中聯鎖的道岔應安裝加鎖裝置,以備聯鎖失效時用以鎖閉道岔。
        集中聯鎖的道岔,聯鎖失效時防止扳動的辦法應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內規定。
        未設聯鎖而需加鎖的道岔亦應安裝加鎖裝置。
        加鎖裝置包括鎖板、勾鎖器、閉止把加鎖、帶柄標志加鎖。
        道口、交叉及線路接軌
        第44條 鐵路與汽車、馬車道路平面交叉的地點,應設置道口。道口應盡可能設在對鐵路及道路有良好了望條件的地點。在車站內不應設置道口。
        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車的地方,應采用立體交叉;其他地方,有條件時也應盡可能采用立體交叉。
        道口的等級與標準,由鐵道部規定。
        道口的鋪設、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鐵路局決定。
        第45條 道口鋪砌、兩側道路的坡度及平臺長度應符合要求。道口(不包括鋪面寬度不足2.5米的人行過道和車站、貨場、專用線內的平過道)應有道口標志、司機鳴笛標及護樁,并根據需要設柵欄。
        有人看守道口應修建道口看守房,設置帶有標志的欄桿或欄門,并應備有必要的防護信號用具、鐘表、喊話器。
        交通繁忙及重要的道口,根據需要裝設照明、電話、電鈴、自動信號或自動欄桿,必要時設置遮斷色燈信號機。
        在電氣化鐵路上,道口通路兩面應設限界架,其通過高度不得超過4.5米。
        欄桿以對道路開放為定位。特殊情況下需要以對道路關閉為定位時,由鐵路局規定。
        有人看守道口數量較多的工務段,應設道口工區或領工區,專門負責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和道口防護設備的維修。
        第46條 一切車輛、自動走行機械和牲畜,均應在立體交叉或平交道口處通過鐵路。鐵路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上述情況時,應予制止。
        特別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行車的物體通過道口時,應采取安全和防護措施,并經線路工長許可;在站內還應經車站站長許可;在有軌道電路的區段,還應經信號工長許可,并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
        第47條 新建的岔線,不準在區間內與正線接軌;特殊情況必須在區間內接軌時,須經鐵路局批準,但在接軌地點應開設車站或設輔助所管理。因路內施工臨時性的區間出岔,應按期拆除。
        站內鋪設及拆除道岔、線路時,由鐵路局批準。
        第48條 各種電線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鐵路,橫穿路基,或在橋梁上下、涵洞內通過鐵路時,應提出設計、施工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由鐵路局批準,在鐵路有關單位派人協助指導下進行施工,不得妨礙鐵路運輸。
        安全線及避難線
        第49條 岔線(段管線)與正線、到發線接軌時,均應鋪設安全線。岔線與站內到發線接軌,當站內有平行進路及隔開道岔并有聯鎖裝置時,可不設安全線。
        在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為超過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末端設置安全線。
        在辦理客運列車與客運列車,客運列車與其他列車同時接車或同時發接列車的車站,接車線末端應設隔開設備。
        安全線向車擋方向不應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長度一般不小于50米。
        第50條 為防止在陡長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車發生沖突或顛覆,應根據線路情況,計算確定在區間或站內設置避難線。

        第三章 信號、通信設備

        一 般 要 求
        第51條 為保證信號、通信設備的質量,滿足運輸生產的需要,應設電務段、通信段及電務大修工程隊。
        電務段管轄范圍應根據信號、通信設備等條件確定。
        鐵路局及通信樞紐所在地應設通信段。
        第52條 電務(通信)段應設工區、領工區、修配所、檢修所和試驗室。設有機車信號和列車無線調度電話時,在機務段內應設機車信號檢修所和無線電話檢修所,機務折返段內應設機車信號測試工區和無線電話檢修工區。機械化駝峰調車場應設駝峰機械修配所。
        第53條 對設有加鎖、加封的信號設備,應加鎖、加封,必要時可裝設計數器,使用人員應負責其完整。對設有計數器的設備,每計數一次,或對加封設備啟封使用,均須登記。加封設備啟封使用后,應及時通知信號工區加封。
        第54條 信號及通信設備,應裝有防止強電及雷電危害的保安設備。
        信 號
        第55條 信號裝置一般分為信號機和信號表示器兩類。
        信號機按類型分為色燈信號機、臂板信號機和機車信號機。信號機按用途分為進站、出站、通過、進路、預告、遮斷、駝峰、駝峰輔助、復示、調車信號機。
        信號表示器分為道岔、脫軌、進路、發車、發車線路、調車、水鶴及車擋表示器。
        第56條 各種信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
        1、進站、通過、遮斷信號機,得少于1000米;
        2、高柱出站、高柱進路信號機不得少于800米;
        3、預告、駝峰、駝峰輔助信號機,不得少于400米;
        4、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信號機,容許、引導信號及各種表示器,不得少于200米。
        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預告、遮斷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的條件下,不得少于200米。
        第57條 鐵路信號機應積極采用色燈信號機。凡有可靠交流電源的車站,應裝設色燈信號機。
        臂板、色燈信號機均應采用高柱信號機,在不辦理通過列車的到發線上的出站、發車進路及道岔區內的調車色燈信號機,可采用矮型色燈信號機。
        在同一車站或車場內,一般應采用同一類型的信號機。
        第58條 信號機應設在列車運行方向的左側或其所屬線路的中心線上空。不得已需設于右側時,必須經鐵路局批準。
        信號機設置的地點,應由電務部門會同運輸、機務及工務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在確定設置信號機地點時,除應滿足信號顯示距離的要求外,還應考慮到該信號機不致被誤認為鄰線的信號機。
        第59條 車站須裝設進站信號機。進站信號機如為臂板信號機時,須裝設通過臂板。
        進站信號機應設在距進站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沖標)不少于50米的地點,如因調車作業或制動距離的需要,一般不超過400米。
        第60條 在車站的正線和到發線上,應裝設出站信號機。出站信號機應設在每一發車線的警沖標內方(對向道岔為尖軌尖端外方)適當地點。
        在調車場的編發線上,必要時可設線群出站信號機。
        第61條 通過信號機應設在閉塞分區或所間區間的分界處。自動閉塞區段的通過信號機,不應設在停車后可能脫鉤的處所,并盡可能不設在起動困難地點。兩架通過信號機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200米。當采用8分鐘列車追蹤運行間隔時間,在滿足列車制動距離及自動停車裝置動作過程中列車走行距離的條件時,可小于1200米,但不得小于1000米。
        在自動閉塞區段內,當貨物列車在設于上坡道上的通過信號機前停車后起動困難時,在該信號機上應裝設容許信號。在進站信號機前方第一架通過信號機上,不得裝設容許信號。
        在進站信號機前方第一架通過信號機柱上,應涂三條黑斜線,以與其他通過信號機相區別。
        第62條 在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較大橋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坍方落石地點,根據需要裝設遮斷信號機。該信號機距防護地點不得少于50米。
        第63條 非自動閉塞區段尚未裝設機車信號,進站信號機合乎下列條件之一時,應設有預告信號機:
        1、不能連續顯示1000米時;
        2、常有降霧、暴風雨雪及其他不良條件足以減低顯示距離時;
        3、在運輸繁忙的線路上,鐵路局認為有必要時;
        4、進站信號機為色燈信號機時。
        非自動閉塞區段尚未裝設機車信號,通過、遮斷信號機應設有預告信號機。
        預告信號機與其主體信號機的安裝距離不得小于800米,但預告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足400米時,其安裝距離不得小于1000米。
        預告臂板信號機應采用電動臂板。
        第64條 特殊地段,因條件限制,同方向相鄰兩架指示列車運行的信號機(預告、遮斷、復示信號機除外)間的距離小于制動距離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1、當兩架信號機間的距離小于400米時,前架信號機的顯示,必須完全重復后架信號機的顯示;
        2、當兩架信號機間的距離在400米及其以上,但小于800米時,后架信號機在關閉狀態時,則前架信號機不準開放。
        第65條 當進站及預告臂板信號機的顯示狀態不能保證操縱人員于室外了望時,在操縱處應裝設信號復示設備。
        當進站臂板信號機的信號握柄設在扳道房附近時,如不能保證車站值班員于室外看見信號顯示狀態,在車站值班員室內應裝設信號復示設備。
        為了使車站值班員、信號員或扳道員在夜間確認臂板信號機的顯示狀態,應有背面燈光。信號機開放時,顯示小白色燈光;關閉或定位時,顯示大白色燈光。
        電動臂板信號機不設背面燈光,在操縱處應裝設信號復示設備。
        第66條 出站信號機有兩個及其以上的運行方向,而信號顯示不能分別表示進路方向時,應在信號機上裝設進路表示器。
        發車進路兼出站信號機,根據需要可裝設進路表示器,區分進路方向。
        第67條 發車時,對發車指示信號或發車信號辯認困難,而中轉信號又延長站停時間的車站,應在便于司機了望的地點裝設發車表示器。
        第68條 為滿足調車作業的需要,應裝設調車色燈信號機。
        在作業繁忙的調車場上,因受地形、地物影響,調車機車司機看不清調車指揮人的手信號時,應設調車表示器。
        第69條 設有線群出站信號機時,應在線群每一條線路的警沖標內方適當地點,裝設發車線路表示器。
        第70條 在有幾個車場的車站,為使列車由一個車場開往另一個車場,應裝設進路色燈信號機。
        第71條 進站及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均應裝設引導信號。
        第72條 駝峰應裝設駝峰色燈信號機。駝峰色燈信號機應裝設駝峰色燈輔助信號機。駝峰色燈輔助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能滿足推峰作業要求時,根據需要可再裝設駝峰色燈復示信號機。
        駝峰色燈輔助信號機,可兼作出站或發車進路信號機,并根據需要裝設進路表示器。
        第73條 進站、出站、進路信號機,因受地形、地物影響,達不到規定的顯示距離時,應裝設復示信號機。
        臂板信號機如需要裝設復示信號機時,可裝設色燈復示信號機;在無交流電源的車站,出站信號機,可裝設電動臂板復示信號機。
        設在車站岔線入口處的調車色燈信號機,達不到規定的顯示距離時,根據需要可裝設調車復示信號機。
        第74條 非集中操縱的接發車進路上的道岔,應裝設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縱的道岔、調車場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裝設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據需要裝設道岔表示器。
        集中聯鎖以外的脫軌器及引向安全線或避難線的道岔,應裝設脫軌表示器。
        聯 鎖
        第75條 聯鎖設備分為電氣集中聯鎖和電鎖器聯鎖。
        編組站、區段站和電源可靠的其他車站,有條件的均應采用電氣集中聯鎖。在新建鐵路線上,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電鎖器聯鎖。
        第76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信號機聯鎖。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須與有關信號機或閉塞設備聯鎖。各種聯鎖設備(駝峰除外)應滿足下列條件:
        1、當進路上的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信號機未關閉時,該信號機不能開放;信號機開放后,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其敵對信號機不能開放。
        2、正線上的出站信號機未開放時,進站信號機不能開放通過信號;主體信號機未開放時,預告信號機不能開放。
        3、裝有轉換鎖閉器,電動、電空、電液轉轍機的道岔,當第一連接桿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有4毫米及其以上間隙時,不能鎖閉或開放信號機;如聯鎖道岔采用牽縱拐肘,達不到上述標準時,應逐步改造。
        4、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未開通正線時,兩端站不能開放有關信號機或取出路簽(牌)。設在輔助所的閉塞設備與有關站閉塞設備應聯鎖。
        第77條 電氣集中聯鎖設備應保證:當機車、車輛通過道岔時,該道岔不可能轉換;列車進路向占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信號機不可能開放(引導信號除外);能監督是否擠岔,并于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自動關閉。被擠道岔未恢復前,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
        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在控制臺上(或操縱、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盤上)應能監督線路與道岔區段是否占用,進路開通及鎖閉,復示有關信號機的顯示。
        第78條 電鎖器聯鎖設備,應保證車站值班員能控制接、發車進路和信號機的開放與關閉。
        電鎖器聯鎖設備,在控制臺上應有接、發列車的進路開通表示;采用色燈電鎖器聯鎖時,還應有進站信號機的開放、關閉和出站信號機、引導信號的開放表示;到發線設有軌道電路時,應有到發線的占用表示。
        第79條 在作業繁忙的調車區域,根據需要,可采用調車區電氣集中。
        第80條 信號設備聯鎖關系的臨時變更或停止使用,不超過一晝夜時,由鐵路分局許可;超過一晝夜時,須經鐵路局許可。
        閉 塞
        第81條 閉塞設備分為自動、半自動和路簽(牌)閉塞。
        在新建和改建鐵路上,應采用自動或半自動閉塞。具體設置條件如下:
        1、在單線區段上,應采用半自動閉塞,運輸繁忙時,可根據情況采用自動閉塞;
        2、在雙線區段上,應采用自動閉塞,根據情況亦可采用半自動閉塞。
        路簽(牌)閉塞暫準保留,逐步改造。同一類型的路簽(牌)至少間隔三個區間使用。
        在一個區段內,原則上應采用同一類型的閉塞方式。
        第82條 為使列車或后部補機由區間返回,在發車站的閉塞設備或控制臺上,應設有鑰匙路簽(牌),并與閉塞設備或有關信號機聯鎖。同一類型的鑰匙路簽(牌)至少間隔兩個區間使用。
        在電氣路簽(牌)閉塞區段上,辦理通過列車的車站,應裝設自動路簽(牌)授受機。
        調度集中、調度監督及遙控
        第83條 調度集中一般設在運輸繁忙而中間站調車作業較少或沿線人煙稀少的區段。
        設在運輸繁忙區段的調度集中,區間應設自動閉塞。設在運量不大、沿線人煙稀少區段的調度集中,可不設自動閉塞,但必須設有可靠的連續自動檢查區間空閑的設備。
        調度集中區段的兩端站、編組站、區段站,以及調車作業較多、有去往區間岔線列車或中途返回補機的中間站,可不列入調度集中操縱,但出站信號機均應受調度集中控制。
        表示盤上應能監督進路開通的方向,站內道岔區段、線路及區間是否占用,復示進站、出站信號機的開放。中間站調車時,控制臺操縱的道岔能轉為現地操縱。
        調度集中區段可裝設列車運行圖自動描繪設備。
        第84條 在雙線自動閉塞區段、樞紐及路局分界站,根據需要可裝設調度監督設備。調度監督表示盤應能表示區間線路及站內正線、到發線占用情況及接車進路,復示進站、出站信號機的開放。
        設有調度監督設備的區段,根據需要可裝設列車車次表示及自動報點設備。
        第85條 車站、車場、咽喉區、站外道岔等處的道岔、信號,根據運輸需要,可采用車站遙控或遙信設備。
        采用車站遙控設備時,被控點必須具有預備控制的電氣集中設備,以便在必要時能夠單獨操縱。
        機車信號及自動停車裝置
        第86條 機車信號分為點式、連續式和接近連續式。自動閉塞區段應裝設連續式機車信號。非自動閉塞區段應裝設接近連續式機車信號,無電源地區可采用點式機車信號。繁忙的駝峰調車場,可裝設駝峰機車信號。
        機車信號機的顯示,應與線路上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的顯示相符。機車停車位置,應以地面信號機為依據。
        第87條 機車自動停車裝置是機車的組成部分,可與機車信號結合使用,也可獨立使用。
        裝設機車信號(駝峰機車信號除外)同時裝設自動停車裝置的機車,當使用機車信號時,自動停車裝置部分應自動轉為工作狀態。
        當機車信號機的顯示由一個綠色、一個黃色、一個雙半黃色燈光變為一個半黃半紅色燈光,或由一個半黃半紅色燈光變為一個紅色燈光,以及機車進入無碼區段時,應及時發出音響警報。當單獨使用自動停車裝置時,在預告信號機至進站信號機和進站信號機至出站信號機之間,應發出周期音響警報。
        司機聽到音響警報后,如在7秒鐘內不按壓警惕手柄(或按鈕),自動停車裝置即施行強迫停車。
        列車自動停車后,司機必須辦理解鎖,方能繼續運行。
        第88條 機車信號和無線電話的電源,均取自機車電源。直流輸出電壓為50伏,電壓波動不得超過±10%。
        駝 峰 信 號
        第89條 機械化、半自動化、自動化駝峰調車場,應采用道岔自動集中;簡易、非機械化駝峰調車場,根據需要亦可采用道岔自動集中。
        第90條 設有車輛減速器的駝峰,應在駝峰信號機前適當地點裝設車輛減速器的限界檢查器。超限車輛通過時,應使駝峰信號機自動關閉,在控制臺上發出相應的表示及音響信號,同時向峰頂發出音響信號。
        第91條 駝峰控制臺上應有信號機的顯示狀態、道岔位置、軌道電路區段的占用情況及鄰接聯鎖區的有關表示。當裝設駝峰道岔自動集中時,應有車組順序和進路去向的表示。機械化駝峰控制臺上應表示出車輛減速器的動作狀態。半自動化、自動化駝峰控制臺上應有自動控制設備的相應表示。
        當駝峰信號機由開放轉為關閉時,應以音響為輔助信號,通知峰頂調車人員。
        道口自動信號
        第92條 道口自動信號,應在列車接近道口時,向公路方向顯示停止通行信號,并發出音響通知;如附有自動欄桿,欄桿應自動關閉。
        在列車全部通過道口前,道口信號應始終保持停止通行狀態,自動欄桿應始終保持關閉狀態。
        通 信
        第93條 鐵路通信設備應保證迅速、準確、安全、可靠。根據需要采用下列主要通信設備:
        1、干線、局線長途電報、電話;
        2、干線、局線會議電話;
        3、干線、局線調度電話;
        4、地區電話;
        5、列車、貨運、電力調度電話;
        6、列車無線調度電話;
        7、站間行車電話;
        8、車務、工務、電務、供電、水電電話;
        9、區間電話;
        10、橋隧守護電話;
        11、列車預確報電報、電話;
        12、站場專用電話;
        13、扳道電話;
        14、站場擴音對講設備;
        15、客運擴音設備;
        16、站場無線電話;
        17、軸溫檢測所電話。
        第94條 在列車調度電話回線上,只準接入車站值班員(車站調度員)、列車段(車務段、客運段)值班員、機務段(折返段)值班員、機車調度員及電力牽引變電所值班人員的電話,并允許在區間內接入運轉車長、救援列車主任和施工領導人的臨時電話。
        站間行車電話及扳道電話回線上,禁止連接其他設備和電話。在自動閉塞區段,對閉塞設備進行檢修時的聯系電話,允許臨時接入站間行車電話回線上。
        區間電話,一般采用區間電話柱或攜帶電話機。攜帶電話機與通信回線臨時連接方式,可用接線盒或接線桿。區間電話柱和接線盒,應盡量靠近鐵路,每隔1.5公里左右安裝一個;在自動閉塞區段,其安裝位置盡量與通過信號機的位置相對應。
        第95條 鐵道部至鐵路局和其他部屬單位的干線會議電話的安裝地點,由鐵道部確定。鐵路局至分局、編組站、區段站及各地區的局線會議電話的安裝地點,由鐵路局確定。其他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納入會議電話網。
        鐵路局和分局所在地,應有參加全路或全局會議電話的匯接設備。構成會議電話網的機械設備和電話會議室,均應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96條 鐵路各調度區段應裝設列車無線調度電話。在編組站、區段站,根據需要裝設站場無線電話。
        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網中,只準列車調度員、機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機車司機和運轉車長加入通話。允許救援列車主任在執行救援任務時,臨時加入通話。
        安裝有線、無線轉接設備的區段,應在調度所裝設自動錄音設備。
        第97條 在有關分局調度所、編組站、區段站及有編解列車的大量裝卸作業的車站之間,應設列車預確報設備。
        信號及通信電線路
        第98條 通信干線及信號電線路,應廣泛采用地下電纜。
        信號、通信架空線條弛度最低點至地面、軌面的一般距離,規定如下:
        1、在區間,距地面不少于2500毫米;
        2、在站內,距地面不少于3000毫米;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少于4500毫米;
        4、在與鐵路交叉地點,距鋼軌頂面不少于7000毫米。
        架空電線路下面,地下電纜線路上面,禁止植樹。架空電線路附近的樹枝與線條的距離,在市區內不少于1000毫米,在市區外不少于2000毫米。地下電纜線路與樹木平行的距離,在市區內不少于750毫米,在市區外不少于2000毫米。
        禁止在通信設備附近進行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或作業。必須進行施工或作業時,應會同電務部門采取安全措施。
        第99條 在通信架空電線路上,禁止架設廣播線。
        當通信明線或電纜與高壓線、廣播線或其他電話線路并行或跨越時,其間必須保持的距離,由鐵道部有關通信規章規定,并采取防止干擾措施。
        第100條 電線路損壞時,應按下列順序修復:
        1、列車調度電話線;
        2、站間行車電話線及扳道電話線;
        3、干線長途電報、電話線;
        4、其他電話線。

        第四章 站場設備

        第101條 車站根據業務性質、運量大小及技術作業的需要,設置下列主要設備:
        1、到發線;
        2、調車線;
        3、牽出線;
        4、機車運轉整備線、車輛站修線及救援列車停留線;
        5、通信、信號、聯鎖、閉塞設備;
        6、區段站、編組站應根據作業需要,分別修建簡易駝峰、非機械化駝峰、機械化駝峰、半自動化駝峰或自動化駝峰;
        7、調車作業繁忙的車站,應設置站場擴音對講設備或無線電話設備、貨運票據和調車作業通知單傳遞裝置;車場內兩線路間應用砂石填平(不得高于道床),并設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設備;車場間應有通道;
        8、辦理貨物裝卸作業的車站,應有貨物裝卸線,并根據需要設置高架貨物線、換裝線、加冰線、軌道衡線、貨車洗刷線、油罐列車整備線、機械保溫車加油線及特殊危險貨物車輛停留線;
        9、機務段或折返段所在地車站,應設有機車出入段專用的機車走行線和機待線;
        10、根據接發列車、調車作業的需要設置隔開設備。
        第102條 客運站舍,應根據客運量設有便于購買車票、辦理行李包裹、候車、問事、擴音、攜帶品寄存,以及為旅客服務的文化、衛生和生活上的必要設備。
        辦理旅客業務的車站及旅客乘降所,均應設有旅客站臺,并應有照明設備及橫越線路的平過道。
        客運量較大的車站,應有站前廣場。在站臺上應有雨棚。橫越線路應設天橋或地道。行李包裹的裝卸及搬運,應采用機械化設備。旅客問事,攜帶品寄存,應逐步采用電視及自動化設備。
        第103條 在辦理貨運的車站,應根據需要設有站臺、倉庫及貨位、堆場、集裝箱裝卸場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圍墻等設備。
        貨物裝卸作業量較大的車站應有綜合性貨場和專業性貨場,根據需要設裝卸牲畜的設備、禽畜等的供水設備、爆炸品的專用貨場和倉庫,制冰及加冰加鹽、軌道衡、貨車洗刷等設備。
        貨車洗刷消毒地點,應設有處理污染及排泄設備。
        在盡頭站臺處應設有車鉤緩沖裝置。
        貨物裝卸作業應采用機械化設備。

        第五章 機車、給水、供電及其設備

        機 車 設 備
        第104條 為保證機車良好的技術狀態,應有進行定期檢修和整備作業的機車修理工廠、機務段、機務折返段。
        機務段、機務折返段設置的基本原則如下:
        1、應滿足列車密度最大時的需要,并能充分發揮各項設備的能力和機車運用效率;
        2、段間距離的長短,應考慮乘務員的連續工作時間,并結合編組站、區段站的設置需要;
        3、新建蒸汽機車機務段,應考慮過渡到內燃、電力機車的需要;
        4、段內停放機車和整備作業的線路,應設于平坦地點;確因地形困難,線路縱斷面的坡度不得超過1.5‰。
        第105條 機務段、機務折返段應有機車運轉整備及機車燃料儲存等設備。機務段還應有機車檢查、修理設備。
        機車運轉整備設備應有整備庫(棚)、機車轉向、檢查坑及供給燃料、上水、上砂、照明、排水、儲存發放油脂、化驗等設備。
        配屬蒸汽機車的機務段、折返段,還應有清灰坑、放水、儲存和發放軟水用藥設備。配屬內燃機車的機務段、折返段,還應有冷卻用水、加溫保溫設備。配屬電力機車的機務段、折返段,整備線上的接觸網應有分段絕緣器、隔離開關設備。
        機務段應有使用一至兩個月機車燃料的儲存場地或油庫。配屬內燃機車的機務段應有制作冷卻用水、充電、廢油儲存設備,并在指定的機務段設置油脂再生設備。
        機車檢查、修理應有機車庫、中檢棚(庫)和配件修理、輔助加工、動力、起重、運輸、試驗等廠房及設備。
        第106條 輪渡段應有船舶、棧橋、墩架、船舶整備和檢修等設備,并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機 車
        第107條 機車分為蒸汽機車、內燃機車(內燃車組)和電力機車(電動車組)。
        第108條 機車應有識別的標記:路徽、所屬局段簡稱、類型、號碼、構造速度、制造廠名及日期。在總風缸、蒸汽機車鍋爐及內燃、電力機車主要機械上應有履歷牌,在監督器上應有檢驗標記。
        蒸汽機車煤水車上應標有路徽、所屬局段簡稱、類型、號碼、儲水容積、燃料裝載量。內燃機車燃料箱上應標明燃料油裝載量。
        第109條 機車必須實行定期檢修。檢修周期應根據機車實際技術狀態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日期,由鐵道部機車檢修規章規定。
        機車定期檢修的修程,蒸汽機車分為廠修、架修和洗修;內燃、電力機車分為廠修、架修和定修。
        第110條 機車必須實行中間技術檢查。蒸汽機車實行春、秋季鑒定,內燃、電力機車實行年度鑒定。
        第111條 機車乘務制度分為包乘制和輪乘制。蒸汽機車實行包乘制。內燃、電力機車經鐵道部批準可實行輪乘制。機車乘務人員要做到精心使用和保養,維護機車質量。
        機車實行包修制。檢修人員要細致檢修,提高機車質量。
        第112條 牽引列車的機車在出機務段或折返段前,必須達到機車運用狀態,下列主要部件必須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機械、走行部,風泵、制動(包括手制動機)、牽引、撒砂、給油裝置,發電機(包括信號標志),汽笛或風笛,各種監督計量器具、列車無線調度電話、機車信號和機車自動停車裝置。
        2、機車制動缸鞴鞴行程規定如第五表(表略)。
        3、車鉤中心水平線距鋼軌頂面高度為815~890毫米。
        4、輪對:
        (1)兩輪箍內側距離為1353毫米,容許差度不得超過±3毫米;
        (2)輪箍或輪轂不松弛;
        (3)輪箍、輪轂、輻板(輻條)、輪輞無裂紋;
        (4)輪緣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過18毫米,并無碾堆;
        (5)輪箍踏面擦傷深度不超過1毫米,滾動軸承的輪箍踏面擦傷深度不超過0.7毫米;
        (6)機車輪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剝離長度不超過40毫米,深度不超過1毫米;煤水車輪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剝離長度不超過25毫米,深度不超過3毫米;
        (7)機車輪緣厚度在距輪緣頂點18毫米處測量為23~33毫米(輪緣原設計厚度在25毫米及其以下的由鐵路局規定);
        (8)輪箍踏面磨耗深度不超過7毫米。
        5、蒸汽機車的鍋爐及其給水裝置、安全閥、易熔塞、水表、調整閥、加煤機、自動調整斜鐵及粘著重量加重器。
        6、內燃機車的柴油機及輔助裝置、牽引電機、傳動裝置、蓄電池組、與操縱機車有關的電器及電線路、安全保護裝置。
        7、電力機車的受電弓、牽引電動機、輔助機組、高壓電器、與操縱機車有關的低壓電器、蓄電池組、主輔控制電路及安全保護裝置。
        給水、電力
        第113條 給水設備及建筑物,應包括水源、揚水、配水、軟水及凈水消毒等設備。
        為加強水電工作的管理,應設水電段。
        給水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節應保證列車密度最大時的機車、車輛供水和車站及其他重要用水。
        水鶴安裝位置,有出站信號機的,在出站信號機的前方;無出站信號機的,在警沖標內方或尖軌尖端前不少于50米處。
        揚水管路一般設置一條,管網布置一般為枝狀。僅在Ⅰ、Ⅱ級鐵路配屬蒸汽機車的機務段所在地,揚水管路設置兩條,配水管可布置成環狀。Ⅰ、Ⅱ級鐵路的樞紐站(運輸用水),揚水管路可考慮兩條。客車給水站應有足夠的給水栓,給水栓間的距離一般不大于25米。
        給水地點應設灰坑、運灰平交道和必要的照明。
        第114條 機車和固定動力鍋爐用水,應根據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水質標準進行爐外或爐內軟水處理。水質混濁時,還須進行凈水處理。
        第115條 鐵路各車站都應有電力供應,原則上通過電力貫通線供電。在電力貫通線未開通時,附近又無地方電源或地方電源不能滿足要求,鐵路應自備發電所或發電機組。
        鐵路變電所、配電所和電力線路,應保證對運輸生產和職工生活全部負荷的供電。
        為保證運輸生產不間斷供電,滿足設備檢修需要,鐵路局應配備發電車,電力試驗車。
        第116條 鐵路供電設備應做到:
        1、一級負荷應有兩個獨立電源,保證不間斷供電;二級負荷應有可靠的專用電源。鐵路供電設備不應向路外轉供電力。
        2、受電電壓根據用電容量、可靠性和輸電距離,可采用35(66)、10千伏或380/220伏。
        3、用戶受電端電壓波動幅度應不超過額定電壓的:
        (1)35千伏及其以上高壓供電線路,±5%;
        (2)10千伏及其以下高壓供電線路和低壓電力設備,±7%;
        (3)室內外一般工作場所照明,電氣集中、通信電源室等受電盤,±5%~-10%;
        (4)自動閉塞信號變壓器二次端子,±10%。
        第117條 35千伏及其以下電力線路跨越鐵路(非電力牽引區段)時,其導線最大馳度至鋼軌頂面的距離不少于7500毫米。
        電力線路與鐵路交叉或平行時,電桿外緣至線路中心的水平距離:
        1、380伏及其以下低壓線路,不少于2450毫米;
        2、10(6)千伏高壓線路,不少于3000毫米;
        3、35千伏及其以上的高壓線路,不少于桿高加3000毫米。
        牽 引 供 電
        第118條 牽引供電設備應有牽引變電所、接觸網、饋電線及油業務車、移動變電所、電氣試驗車、接觸網檢修車和接觸網檢查車。
        第119條 牽引供電設備應保證不間斷行車可靠供電。牽引供電設備能力應與線路運輸能力匹配,并留有余地。接觸網電壓不低于21千伏,當行車速度為140公里/小時時,應保持23千伏。
        牽引變電所需具備雙電源、雙回路受電。當一個牽引變電所停電時,相鄰的牽引變電所能越區供電。
        接觸網的分段應考慮檢修停電方便和縮小故障停電范圍。在編制運行圖時,應考慮預留接觸網停電檢修時間。雙線電化區段應具備反方向行車條件。
        禁止由饋電線、區間接觸網引接非牽引負荷,確需由車站接觸網引接小容量非牽引負荷時,需經鐵路局批準。
        第120條 接觸網導線最大馳度距鋼軌頂面的高度不超過6500毫米;在區間和中間站,不少于5700毫米(舊線改造不少于5330毫米);在編組站、區段站和個別較大的中間站站場,不少于6200毫米。在電氣化鐵路施工時,由施工單位在接觸網支柱內緣或隧道邊墻標出接觸網設計的軌面標準線,開通前鐵路局供電段、工務段要共同復查確認,以后每年復測一次。接觸網分組分段的位置,應能保證電力機車牽引的列車正常運行,便于調車作業和列車起動。
        第121條 接觸網帶電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離,不少于300毫米,距機車車輛或裝載貨物的距離,不少于350毫米。當海拔超過1000米時,上述數值應按規定相應增加。
        在接觸網支柱及距接觸網帶電部分5000毫米范圍內的金屬結構物的須接地。天橋及跨線橋跨越接觸網的地方,應按規定設置安全柵網。
        第122條 架空電線路(包括通信線路)跨越接觸網時,與接觸網的垂直距離:110千伏及其以下電線路,不少于3000毫米;220千伏電線路,不少于4000毫米;330千伏電線路,不少于5000毫米;500千伏電線路,不少于6000毫米。
        為避免低壓線路跨越高壓線路,便于設備維修管理,10千伏及其以下的電線路,盡量由地下穿過鐵路。
        第123條 為保證人身安全,除專業人員執行有關規定外,其他人員(包括所攜帶的物件)與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少于2000毫米。
        在設有接觸網的線路上,嚴禁攀登車頂及在裝載貨物的車輛上作業;如確需作業時,須在指定的線路上,將接觸網停電接地后,方準進行。

        第六章 車輛及其設備

        車輛設備
        第124條 為了保證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態,須有進行定期檢修和整備作業的車輛修理工廠、車輛段、車輪廠、站修所、列車檢修所(簡稱列檢所)和客車技術整備所(簡稱庫列檢)。
        局交接口及跨局旅客列車技術檢查作業列檢所的設置和撤消,須經鐵道部批準。
        第125條 車輛段應設在編組站、國境站和樞紐,以及貨車大量集散和始發終到旅客列車較多的地區。
        車輛段應有車輛修理庫(簡稱修車庫),車輛停留線,輪對存放線,并有相應的起重、動力、配件加修、輪對檢修、儲油、廢油及污水處理、試驗、化驗和照明等設備。檢修客車、罐車和機械保溫車的,還應分別有油漆庫、罐車洗刷和檢修冷凍機、柴油機、電機等設備。
        車輪廠及其設備應根據需要設置。
        庫列檢應有檢修用的地溝、落輪坑、風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暖氣預熱、車電檢修、電焊、排煙和照明等設備,并按規定設置整備庫。
        車輛的檢修、整備、停留的線路應平直;確因地形困難,線路縱斷面的坡度,不得超過1.5‰。
        第126條 在編組站、區段站、路礦(廠)交接站、國境站以及運輸上有特殊需要的地點,應根據需要設主要列檢所、區段列檢所、一般列檢所(包括制動檢修所)、裝卸檢修所(包括愛車駐在所)、軸溫檢查站或車輛技術交接所,并按規定設客車列檢所。
        在車輛技術檢查作業地點,須設有值班室;根據需要設待檢室。作業線路間應用砂石填平,線路應鋪設木枕或平頭鋼筋混凝土軌枕,并應設有空氣壓縮機、風管路、列車制動試驗、紅外線軸溫探測、搬運、擴音對講、排水、照明及其他必要的設備。
        主要列檢所所在站須設有站修所。區段列檢所所在站應根據需要設置站修所。在干線上,應設紅外線軸溫探測網。
        站修所應有修車庫或修車棚。其線路應鋪設木枕,地面應硬化,并應有機械化搬運、起重、試驗、配件加修、風管路、水管路、排水、電焊及照明等設備。
        區段列檢所、一般列檢所、裝卸檢修所和軸溫檢查站的設備,可根據需要設置。
        車 輛
        第127條 車輛按用途分為客車、貨車及特種用途車(如試驗車、發電車、軌道檢查車、檢衡車、除雪車等)。
        第128條 車輛應有明顯的標記:路徽、車號(型號及號碼)、制造廠名及日期標牌、定期修理的日期及處所、自重、載重、容積、換長等共同標記和特殊標記;客車及固定配屬的貨車上并應有所屬局段的簡稱;客車還應有車種、定員;罐車還應有標明容量計算表的號碼。
        第129條 車輛必須實行定期檢修。車輛修程,客車分為廠修、段修、輔修;貨車分為廠修、段修、輔修、軸檢。
        檢修周期及技術標準,由鐵道部有關車輛規章規定。
        第130條 車輛的檢查及修理,應根據修程范圍,在車輛修理工廠、車輛段、站修所、列檢所、裝卸檢修所、庫列檢和車輛乘務人員值乘中進行。
        機械保溫車在鐵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設備的車站進行補油、上水;冰保溫車須在保管站集結、保管和維修;固定配屬的成組專列油罐列車須定期施行整備維修。
        第131條 車輛須裝有自動制動機、手制動機。編入特別旅客快車、旅客快車的客車,應裝軸溫報警裝置。
        客車及守車內應有緊急制動閥及風表,并均應保持作用良好,按規定時間進行檢查、校對并鉛封。
        車輛的制動梁及下拉桿必須有保安裝置。
        第132條 車輛輪對在裝配前,應對車軸各部位用探傷儀器進行檢查。檢修時,按規定對軸頸、防塵板座、輪座及軸身用探傷儀器進行檢查。
        第133條 車輛輪對的內側距離為1353毫米,其容許差度不得超過±3毫米;輪輻寬度小于135毫米的,由鐵道部規定。
        第134條 對旅客和機械保溫列車應實行包乘制,檢修應實行包修制;對固定裝卸地點循環使用的整列罐車、礦石車、煤車,標記載重90噸及其以上的貨車和指定的專用車,實行固定配屬制;其他貨車實行按區段維修保養負責制。要精心檢修和保養,提高車輛質量。

        第七章 房屋建筑設備

        第135條 鐵路局屬房屋建筑設備是保證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設備。房產建筑段負責房屋和有關站場的公共建筑物的大修、維修工作。應經常保持與運輸生產有關的各項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發生自然災害時,積極組織搶修,迅速恢復使用。
        對大型復雜的房屋建筑設備,必要時可設專門機構負責養護。
        第136條 房產建筑段應定期檢查管內房屋建筑物的質量和使用安全情況,根據質量狀態有計劃、按周期地進行維修(包括檢修和計劃維修)、大修。
        第137條 鐵路房屋按技術質量狀態分為三級:
        一級房屋:結構良好,無漏雨、無損壞。
        二級房屋:無倒塌危險,無嚴重漏雨,雖有其他破損、病害,但不影響安全使用。
        三級房屋:有倒塌危險或嚴重漏雨,其他破損或病害達到影響正常使用。
        對有倒塌危險的三級房屋,要限期進行整治。對質量不良、條件差的舊有房屋,要全面規劃,逐年進行大修和改造。
        第二編 行車組織

        第八章 基本要求

        行車組織原則
        第138條 全國鐵路行車組織工作,應根據本編的規定辦理。
        各鐵路局應根據本編規定的原則,結合管內具體條件,制定《行車組織規則》。
        第139條 鐵路行車組織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堅持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原則,發揚社會主義協作精神,運輸、機務、車輛、工務、電務等部門要主動配合,緊密聯系,協同動作,組織均衡生產,不斷提高效率,挖掘運輸潛力,完成和超額完成鐵路運輸任務。
        第140條 列車編組計劃是全路的車流組織計劃。列車中車組的編掛,須根據鐵道部和鐵路局的列車編組計劃進行。
        列車編組計劃的編制,應在加強貨流組織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組織成組、直達運輸,合理分配各編組站、區段站的中轉工作,減少列車改編次數。
        第141條 列車運行圖是鐵路行車組織工作的基礎。所有與列車運行有關的鐵路各部門,必須按列車運行圖的要求,組織本部門的工作,以保證列車按運行圖運行。
        列車運行圖應根據客貨運量確定列車對數,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車運行的安全;
        2、迅速、便利地運輸旅客和貨物;
        3、充分利用通過能力,經濟合理地運用機車車輛和安排施工時間;
        4、做好列車運行線與車流的結合;
        5、各站、各區段間的協調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務人員作息時間。
        機車周轉圖是機車運用工作的計劃,應與列車運行圖同時編制。
        第142條 運輸方案是保證完成月、旬運輸工作的綜合部署。鐵路局、分局、站段,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月度貨物運輸計劃、技術計劃的要求和列車編組計劃、列車運行圖、機車周轉圖的規定,按級編制貨運工作、列車工作、機車工作和施工等方案。各級運輸部門,均應主動與路內外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共同編制和執行運輸方案。
        第143條 行車工作必須堅持集中領導、統一指揮、逐級負責的原則。
        局與局間由鐵道部,分局與分局間由鐵路局,分局管內各區段間由分局,一個調度區段內由本區段列車調度員統一指揮。
        車站由車站值班員,線路所由線路所值班員統一指揮。凡劃分車場的車站,車場間接發列車進路互有關聯的行車事項,由指定的車站值班員統一指揮。
        列車由運轉車長,單機由司機負責指揮。列車或單機在車站時,所有乘務人員應按車站值班員的指揮進行工作。
        在調度集中設備的區段內,有關行車工作由該區段列車調度員直接指揮,但轉為車站控制時,由車站值班員指揮。
        第144條 全國鐵路的行車時刻,均以北京時間為標準,從零時起計算,實行24小時制。
        鐵路行車房舍內和辦理行車工作的有關人員均應備有鐘表。鐘表的時刻應與分局調度所的時鐘校對。
        時鐘的安置、鐘表的檢查及修理,由電務部門負責。
        鐘表的校對、檢查、修理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145條 列車運行,原則上以開往北京方向為上行。
        全國各線的列車運行方向,以鐵道部的規定為準,但樞紐地區的列車運行方向,由鐵路局規定。
        列車須按有關規定編定車次。上行列車編為雙數,下行列車編為單數。在個別區間,使用直通車次時,可與規定方向不符。
        行車指揮
        第146條 有關行車人員必須執行列車調度員命令,服從調度指揮,并認真執行車機聯控制度。
        列車調度員應負責組織實現列車運行圖、編組計劃、運輸方案。為此必須:
        1、檢查各站執行列車運行圖和編組計劃的情況,及時發布有關行車命令和口頭指示;
        2、嚴格按列車運行圖指揮行車,遇列車發生晚點時,應積極采取措施,組織有關人員恢復正點;
        3、注意列車在車站到發及區間內的運行情況,正確、及時地處理臨時發生的問題,防止列車運行事故。
        第147條 指揮列車運行的命令和口頭指示,只能由列車調度員發布。列車調度員在發布命令之前,應詳細了解現場情況,并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
        遇第6表所列情況,須發布調度命令。
        上述調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單位和人員時,應同時發給。
        發收調度命令時,需填記《調度命令登記簿》(附件七),指定受令人員中一人復誦,并記明發收人員姓名及時刻。
        對跨局(分局)的列車,接車分局列車調度員可委托發車分局列車調度員發布調度命令。途中乘務人員換班時,應將調度命令內容交接清楚。更換機車或變更限速條件時,應由有關分局列車調度員重新發給機車所擔當全區段的調度命令。
        列車調度員向司機、運轉車長發布調度命令時,當乘務人員未離段(所)前,應發給有關站、段,由機務段、列車段或乘務室負責轉達。當乘務人員已出乘時,應由列車始發站或進入關系區間前的停車站交付,如來不及而必須在關系區間的兩端站交付時,通過列車應停車交付。
        在具備良好轉接設備和錄音裝置的條件下,列車調度員可根據鐵路局的規定,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直接向司機發布口頭指示。
        第148條 列車按運輸性質的分類和等級順序如下:
        1、旅客列車(國際旅客列車、特別旅客快車、旅客快車、普通旅客列車、市郊旅客列車);
        2、混合列車(包括貨物列車中編掛乘坐旅客車輛10輛及其以上);
        3、軍用列車;
        4、貨物列車(快運貨物、直達、直通、區段、零摘、超限及小運轉列車);
        5、路用列車。
        開往事故現場救援、搶修、搶救的列車,應優先辦理。
        特殊指定的列車的等級,應在指定時確定。
        第149條 在雙線區段,列車應按左側單方向運行,僅限于整理列車運行時,方可使列車反方向運行,但客運列車(包括旅客列車、混合列車)僅在正方向區間的線路封鎖施工、發生自然災害或因事故中斷行車等特殊情況下,經鐵路局調度科長準許,方可反方向運行。
        車站技術管理
        第150條 車站應設有配線,并辦理列車接發、會讓和客貨運業務。車站按技術作業分為編組站、區段站、中間站(包括會讓站、越行站);按業務性質分為客運站、貨運站、客貨運站。
        編組站、區段站和其他較大的車站,可根據線路的配置狀況及用途劃分車場。
        第151條 車站技術管理和作業組織應在《車站行車工作細則》(簡稱《站細》)中規定。
        《站細》由車站站長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本規程和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編制。凡在車站參加作業的站、段、所等有關人員,均須熟悉和執行《站細》的有關規定。
        《站細》的主要內容應有車站技術設備的使用、管理,接發列車和調車工作的組織,列車的技術作業程序和時間標準,作業計劃的編制、執行制度,車站通過、改編能力,并應附有由工務、電務段提供注有坡度的車站線路平面圖、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平、縱斷面圖及聯鎖圖表。
        車站應將《站細》有關內容摘錄分發給有關處所和單位。
        第152條 站內線路的道岔及車站與其他單位所管線路相銜接的道岔(包括防護道岔),由車站負責管理。
        道岔或道岔組,應由值班扳道員一人負責管理。個別道岔無專人負責者,由指定的人員兼管。根據需要,可將數個道岔組組成道岔區,設扳道長領導道岔區的工作。
        電氣集中的信號樓,應由車站(車場)值班員負責,未設值班員的由信號長負責。駝峰信號樓,應由駝峰值班員負責。
        道岔組、道岔區、兼管道岔的范圍劃分,扳道人員清掃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鎖的鑰匙和電動轉轍機手搖把的保管辦法,均應在《站細》內規定。
        第153條 道岔除使用、清掃、檢查或修理時外,均須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規定如下:
        1、單線車站正線進站道岔,為由車站兩端向不同線路開通的位置;
        2、雙線車站正線進站道岔,為各該正線開通的位置;
        3、區間內正線道岔及站內正線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線、避難線的除外),為正線開通的位置;
        4、引向安全線、避難線的道岔,為安全線、避難線開通的位置;
        5、其他由車站負責管理的道岔,由車站規定。
        道岔的定位,應在《站細》內記明。
        進路式電氣集中操縱的道岔(引向安全線、避難線的除外),可不保持定位。
        段管線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規定。
        第154條 站內的道岔及股道,應由工務部門會同電務部門、車站共同統一順序編號。
        道岔編號,從列車到達方向起順序編號,上行為雙號,下行為單號;盡頭線上,向線路終點方向順序編號。車站劃分車場時,每個車場的道岔單獨編號。一個車站不準有相同的編號。
        股道編號,單線區段內的車站,從靠近站舍的線路起,向遠離站舍方向順序編號;雙線區段內的車站,從正線起順序編號,上行為雙號,下行為單號;盡頭式車站,向終點方向由左側開始編號,如站舍位于線路一側時,從靠近站舍的線路起,向遠離站舍方向順序編號。

        第九章 編組列車

        一般要求
        第155條 列車應按本規程、列車編組計劃和列車運行圖規定的編掛條件、車組、重量或長度編組。
        列車重量應根據機車牽引力、區段內線路狀況及其設備條件確定。編組超重列車時,編組站、區段站應商得機務(折返)段值班員同意,在中間站應得到司機的同意,并均須經列車調度員準許。
        列車長度應根據運行區段內各站到發線的有效長,并須預留30米的附加制動距離確定。超長列車運行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旅客列車按旅客列車編組表編組。列車最后一輛的后端應有風表、緊急制動閥和運轉車長乘務室。
        軍用列車的編組,按有關規定辦理。
        機械保溫車組應盡量掛于列車中部或后部。
        第156條 下列車輛禁止編入列車:
        1、插有扣修、倒裝色票的及車體傾斜超過規定限度的;
        2、曾經脫軌或曾編入發生重大、大事故列車內,未經檢查確認可以運行的;
        3、裝載貨物超出機車車輛限界,無掛運命令的;
        4、裝載跨裝貨物的平車,無跨裝特殊裝置的;
        5、平車、砂石車及敞車裝載貨物違反裝載和加固技術條件的;
        6、平車未關閉端、側板的(有特殊規定者除外),未關閉側開門、底開門的,以及底開門的扣鐵未全部扣上的;
        7、由于裝載的貨物需停止自動制動機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廠礦企業自備機車、軌道起重機、車輛過軌時,未經鐵路機車車輛人員檢查確認的;
        9、缺少車門的(檢修回送車除外)。
        列車中車輛的編掛
        第157條 裝載危險、易燃等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的隔離辦法,由鐵道部危險貨物運輸規章規定。編掛超限貨物車輛或特種車輛時,按鐵道部貨物運輸規章規定或臨時指示辦理。
        第158條 旅客列車原則上不準編掛貨車;在特殊情況下,局管內旅客列車經鐵路局準許,跨局的旅客列車經鐵道部準許,方可在列車后部加掛,但不得超過兩輛。加掛貨車的技術狀態和構造速度,須符合該列車規定速度要求。
        市郊旅客列車加掛貨車的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159條 下列車輛禁止編入旅客列車:
        1、超過定期檢修期限的車輛(經車輛部門鑒定送廠、段施修的客車除外);
        2、不符合客車輪對規定標準的貨車;
        3、裝載危險、惡臭貨物的車輛。
        第160條 混合列車不得編入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氣體的車輛。編掛整車裝載其他危險貨物的車輛,需經鐵路局批準,并按規定隔離。編掛裝載惡臭貨物的車輛時,由列車調度員指定編掛位置。
        混合列車后部編掛貨車時,列車尾部應掛守車。
        第161條 客運列車中乘坐旅客的車輛,應以未搭乘旅客的車輛與牽引的機車隔離,如隔離車在途中發生故障摘下時,可無隔離車繼續運行。局管內旅客列車經鐵路局長批準,可不隔離。市郊旅客列車可不掛隔離車。按上述規定無隔離車時,與機車相連結的客車,前部端門須加鎖。
        第162條 貨物列車尾部須掛守車。小運轉列車是否掛守車,由鐵路局根據運行距離長短及氣候條件等確定。
        守車后部加掛到本區段中間站的車輛,不得超過十輛,重量不得超過600噸。
        不適于連掛在守車前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車輛,經列車調度員準許,可掛于守車后部,以一輛為限,如該車輛的自動制動機不起作用時,須由車輛人員采取措施,保證不致脫鉤。
        列車中機車的編掛
        第163條 工作機車應掛于列車頭部,正向運行(調車和牽引小運轉、路用、市郊旅客列車的機車除外);無轉向設備的,可逆向運行。
        機車逆向牽引貨物列車時,牽引定數按正向減少15%。
        雙機牽引時,本務機車的職務由第一位機車擔當。
        補機原則上應掛于本務機車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區段或需途中返回時,經鐵路局批準,可掛于列車后部,如后部補機不接風管時,由鐵路局規定保證安全辦法。
        第164條 鐵路局所屬的蒸汽機車回送時,原則上應有火牽引貨物列車。在所擔當的區段外單機運行或牽引列車時,應派線路指導人員添乘。雜小型及狀態不良的,可不牽引列車或無火隨貨物列車回送。
        旅客列車禁止附掛回送機車,但在內燃機車擔任旅客列車,蒸汽機車擔任貨物列車的區段,內燃機車必須隨旅客列車附掛回送時,按鐵道部機車運用規章規定辦理。
        回送機車,應掛于本務機車次位。附掛蒸汽機車每列不得超過兩臺;專列回送,每列不得超過五臺;內燃、電力機車回送臺數不限。20‰及其以上坡度的區段,禁止辦理機車專列回送。受橋梁限制必須實行隔離回送的區段,其連掛臺數、隔離限制,由鐵路局規定。
        回送軌道起重機,一律掛于列車中部或守車前部。
        蒸汽機車無火回送限制速度及回送機車牽引重量的比值,如第7、8表。
        軌道起重機的回送速度:45噸及其以上,不超過50公里/小時;44~16噸,不超過45公里/小時;15噸及其以下,可由鐵路局規定。有技術文件時,可按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65條 單機掛車的輛數,線路坡度不超過12‰的區段,以十輛為限;超過12‰的區段,由鐵路局規定。
        單機掛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所掛車輛的自動制動機作用必須良好,發車前列檢(無列檢時由車站發車人員)按規定進行制動試驗;
        2、連掛前由車站徹底檢查貨物裝載狀態,并將編組順序表和貨運單據交與司機;
        3、在區間被迫停車后的防護工作由機車乘務組負責,開車前應確認附掛輛數和通風狀態是否良好;
        4、列車調度員應嚴格掌握,不得影響機車固定交路和乘務員勞動時間;
        5、不準掛裝載爆炸品、超限貨物和施封的車輛。
        單機掛車時,可不掛尾部標志。
        機車車輛重量及長度
        第166條 機車、車輛編入列車時,重量及長度按第9、10表確定(表略)。
        自動制動機閘瓦壓力計算及編入列車的要求
        第167條 列車的閘瓦壓力,按第11表規定計算(表略)。
        每百噸列車重量的自動制動機閘瓦壓力,應符合該區段列車速度及限制下坡道的要求。貨物列車及混合列車按第12表,旅客列車按第13表確定(表略)。
        第168條 列車中的機車(蒸汽機車包括煤水車)和車輛的自動制動機,均應加入全列車的制動系統。
        貨物列車中因裝載的貨物規定需停止制動作用的車輛,自動制動機臨時發生故障的車輛,準許關閉截斷塞門(簡稱關門車),但主要列檢所所在站編組始發的列車中,不得有制動故障關門車。編入列車的關門車數不超過現車總輛數的6%(尾數不足一輛按四舍五入計算)時,可不計算每百噸列車重量的閘瓦壓力,不填發制動效能證明書(但列車中編入裝有K2型制動機的車輛超過40%時,應按第167條規定計算閘瓦壓力,并填寫制動效能證明書交與司機);超過6%時,按第167條規定計算閘瓦壓力,并填發制動效能證明書交與司機。關門車不得掛于機車后部三輛車之內;在列車中連續連掛不得超過兩輛;在列車最后一輛有自動制動作用的車輛之前不得超過一輛。
        旅客列車不準編掛關門車。在運行途中如遇自動制動機臨時故障,在停車時間內不能修復時,準許關閉一輛,但列車最后一輛不得為關門車。
        第169條 計算閘瓦壓力時,各型機車(蒸汽機車包括煤水車)的重量,每臺閘瓦壓力按第14表計算(表略)。
        使用自動制動機的貨物列車及混合列車閘瓦壓力表(表12、13、14略)。
        第170條 列車在任何線路坡道上的緊急制動距離,規定為800米。
        為了利用貨物列車動能闖坡,在接近上坡道以前提高列車運行速度,鐵路局可根據線路狀況,在容許速度范圍內,適當延長制動距離,但最大不得超過1100米,并應根據延長的制動距離,制定防護辦法。
        列車中車輛的連掛
        第171條 列車中相互連掛的車鉤中心水平線的高度差,不得超過75毫米。
        第172條 列車中車輛的連掛,由調車作業人員負責。連結風管,有列檢作業的始發列車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的,由調車作業人員負責。
        第173條 列車機車與第一輛車的連掛,由機車乘務組負責。連結風管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的列車,由機車乘務組負責。
        列車機車與第一輛車的車鉤、風管摘解,由列檢人員(不包括車輛乘務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的列車,由機車乘務組負責。
        無客列檢作業的旅客列車機車與第一輛車的風管連結由檢車乘務員負責。風管的摘解由機車乘務員負責。
        列車本務機車在車站調車作業時,無論單機或帶有車輛,與本列的車輛摘掛和風管摘結,均由調車作業人員負責。
        列車中的車輛檢查及修理
        第174條 列檢作業,應按規定范圍和技術作業過程進行。主要列檢所的車輛檢查與修理應有分工,并進行平行作業。積極開展不摘車修,減少摘車臨修,充分利用技術檢查時間,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修作業,保證發出的列車符合質量要求。
        第175條 車輛編入列車應達到運用狀態。下列主要部件,必須作用良好,并符合質量要求:
        1、轉向架:
        (1)輪對、搖枕、彈簧箍、彈簧主片,貨車的側架、拱板、拱架柱,客車的均衡梁、搖枕吊、搖枕吊軸、圓彈簧,均無裂紋,輪轂無松弛;
        (2)同一轉向架旁承游間左右之和,客車為2~6毫米,貨車為2~20毫米;
        (3)車輛輪對的容許限度應符合第15表的要求。
        2、自動制動機、手制動機和貨車的自動制動機空、重車調整裝置作用良好,制動梁及吊、各拉桿、杠桿無裂損。
        制動缸鞲鞴行程按第16表規定。
        3、車鉤、尾框無裂紋,從板座、緩沖簧及箱無裂損。
        車鉤中心水平線至鋼軌頂面高度按第17表規定。
        4、車底架的中、側、枕、端梁無裂紋,罐體卡帶無裂損、無松動,罐體無漏泄,罐蓋完好。
        車體的彎曲下垂、漲出、傾斜容許限度按第18表規定。
        第176條 旅客列車(包括混合列車中的客車)在有庫列檢的車站,貨物列車(包括混合列車中的貨車,在有主要列檢所的車站,發現技術不良的車輛,因條件限制不能修理時,應由列車中摘下修理。列車在其他車站發現技術不良的車輛,因特殊情況不能摘下時,如能確保行車安全,經車輛調度員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第177條 編入列車的國際鐵路聯運車輛,應符合國際鐵路聯運有關規定的車輛交接技術條件。
        第178條 運用中的車輛應按規定的周期檢修。扣修和入出廠、段的車輛應建立定時取送制度,并納入車站日、班計劃。
        第179條 列車自動制動機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1、全部試驗
        (1)主要列檢所對解體列車到達后,編組列車發車前;無調車作業的中轉列車,可施行一次;
        (2)區段列檢所和一般列檢所對始發和有調車作業的中轉列車;
        (3)列檢所對運行途中自動制動機發生故障的到達列車;
        (4)電動車組、內燃車組的列車出段前或在返回地點停留后。
        站內設有試風裝置時,應使用列車試驗器試驗,連掛機車后只做簡略試驗。
        2、簡略試驗
        (1)區段列檢所和一般列檢所,對無調車作業的中轉列車(根據區間線路及制動缸鞲鞴行程變化的情況,需要全部試驗時,由鐵路局規定);
        (2)更換機車或更換乘務組時;
        (3)無列檢作業的始發列車發車前;
        (4)列車風管有分離情況時;
        (5)列車停留超過20分鐘時;
        (6)列車摘掛補機,或第一機車的自動制動機損壞交由第二機車操縱時;
        (7)電力、內燃機車改變司機室操縱時;
        (8)單機附掛車輛時。
        3、持續一定時間的全部試驗
        列車在接近長大下坡道區間的車站,應進行持續一定時間的全部試驗,列檢應填發制動效能證明書交給司機。具體試驗和涼閘的地點、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長大下坡道為:線路坡度超過6‰,長度為8公里及其以上;線路坡度超過12‰,長度為5公里及其以上;線路坡度超過20‰,長度為2公里及其以上。
        第180條 編組站、區段站貨運檢查人員,應檢查列車中車輛裝載、加固、施封及篷布苫蓋狀態,以及空車的門窗關閉情況,發現異狀或未關閉時,應及時處理。
        列檢人員檢查車輛,發現因貨物裝載超重、偏重、偏載、集重引起技術狀態不正常時,應通知車站處理。
        第181條 運轉車長接收列車時,應檢查下列主要事項:
        1、列車尾部車輛的風表,緊急制動閥上的封印,列車標志及守車固定設備;
        2、按規定檢查接收列車,并對照接收貨運單據;
        3、車輛編掛的隔離是否符合規定;
        4、列車編組是否符合列車編組計劃的規定;
        5、在無列檢作業的車站,應檢查自動制動機的空、重位置,發現不符合時應即調整。
        列車到站后,按上述規定與有關人員進行交接。

        第十章 調車工作

        一般要求
        第182條 車站的調車工作,應按車站的技術作業過程及調車作業計劃進行。參加調車作業的人員應做到:
        1、及時編組、解體列車,保證按列車運行圖的規定時刻發車,不影響接車;
        2、及時取送貨物作業和檢修的車輛;
        3、充分運用調車機車及一切技術設備,采用先進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時間完成調車任務;
        4、保證調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行車安全。
        第183條 調車工作要固定作業區域、線路使用、調車機車、人員、班次、交接班時間、交接班地點、工具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作固定替換用的調車機車及小運轉機車,應符合調車機車的條件(有前后頭燈、扶手把、木腳踏板等)。
        第184條 調車工作繁忙、配線較多的車站,可劃分為幾個調車區。
        沒有做好聯系和防護,不準放行越區車或轉場車。
        調車機車越區作業的聯系和防護辦法,應在《站細》內規定。
        領導及指揮
        第185條 車站的調車工作,由車站調度員(未設調度員的,由車站值班員)統一領導。各場(區)的調車工作,根據車站調度員布置的任務,由該場(區)的調車區長或駝峰調車區長領導。
        第186條 調車作業由調車長單一指揮。利用本務機車進行調車作業時,可由車站值班員或助理值班員、運轉車長擔任指揮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由有任免權限的單位鑒定、考試合格的連結員或站務員代替。
        第187條 調車長在調車作業前,必須親自并督促組內人員充分做好準備,認真進行檢查。在作業中應做到:
        1、組織調車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
        2、正確及時地顯示信號,指揮調車機車的行動;
        3、負責調車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188條 調車機車司機在作業中應做到:
        1、組織機車乘務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
        2、負責操縱調車機車,做好準備,保證機車質量良好;
        3、時刻注意確認信號,不間斷地進行了望,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正確及時地執行信號顯示的要求。沒有信號不準動車,信號不清立即停車;
        4、負責調車作業的安全。
        計劃及準備
        第189條 調車領導人應正確及時地編制、布置調車作業計劃。布置調車作業計劃,應使用調車作業通知單。
        中間站利用本務機車調車,應使用附有示意圖的調車作業通知單。
        調車領導人與調車指揮人必須親自交接計劃。由于設備原因,親自交接計劃確有困難時,由鐵路局制定具體辦法。
        調車指揮人應根據調車作業計劃制定具體作業方法,連同注意事項,親自向司機交遞和傳達;對其他有關人員,應親自或指派連結員進行傳達。具體傳達辦法,在《站細》內規定。
        設有站場無線電話的車站,調車作業計劃布置方法,由鐵路局規定。
        調車指揮人確認有關人員均已了解調車作業計劃后,方可開始作業。
        第190條 一批作業不超過三鉤或變更計劃(指一張調車作業通知單)不超過三鉤時,可用口頭方式布置(中間站利用本務機車調車除外),有關人員必須復誦。變更股道時,必須停車傳達。僅變更作業方法或輛數時,不受口頭傳達三鉤的限制,但調車指揮人必須向有關人員傳達清楚。
        駝峰解散車輛,只變更鉤數、輛數、股道時,可不通知司機,但調車機車變更為下峰作業或向禁溜線送車前,須通知司機。
        第191條 調車作業必須做好下列準備:
        1、提前排風、摘管,核對計劃,確認進路,檢查線路、道岔、停留車等情況及防溜措施;
        2、手閘制動的選閘、試閘,系好安全帶;
        3、準備足夠的良好鐵鞋。
        調車作業
        第192條 調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必須正確及時地顯示信號;機車乘務人員要認真確認信號,并鳴笛回示。
        連掛車輛,要顯示十、五、三車的距離信號(單機除外),沒有顯示十、五、三車的距離信號,不準掛車,沒有司機回示,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
        當調車指揮人確認停留車位置有困難時,應派人顯示停留車位置信號。
        第193條 在調車作業中,調車有關人員要認真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單機運行或牽引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機車司機負責;推進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指揮人負責,如調車指揮人所在位置確認前方進路有困難時,可指派調車組其他人員確認。
        沒有看到調車指揮人的起動信號,不準動車,但單機返岔子或機車出入段時,可根據扳道員顯示的道岔開通信號或調車信號機顯示的進行信號動車。無扳道員和調車信號機時,調車指揮人確認道岔開通正確后,向司機顯示起動信號。
        扳道員之間的要道還道辦法,在《站細》內規定。
        連續溜放和駝峰解散車輛時,第一鉤應實行要道還道制度(電氣集中設備除外),從第二鉤起,按調車作業通知單的要求扳動道岔。
        推送車輛時,要先試拉。車列前部應有人進行了望,及時顯示信號。
        第194條 調車作業要準確掌握速度,不準超過下列規定:
        1、在空線上牽引運行時,40公里/小時;推進運行時,30公里/小時。
        2、調動乘坐旅客或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超限貨物的車輛時,15公里/小時。
        3、接近被連掛的車輛時,5公里/小時。
        遇天氣不良等非正常情況,應適當降低速度。
        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米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米時,要嚴格控制速度。
        推上駝峰解散車輛時的速度,在《站細》內規定。經過道岔側向運行的速度,由工務部門根據道岔具體條件規定,并納入《站細》。
        第195條 禁止溜放的車輛、線路及其他限制:
        1、裝有禁止溜放貨物的車輛;
        2、非工作機車、軌道起重機、機械保溫車、大型凹型車、落下孔車、空客車和特種用途車;
        3、超過2.5‰坡度的線路(為溜放調車而設的駝峰和牽出線除外);
        4、停有正在進行技術檢查、修理、裝卸作業、乘坐旅客的車輛及無人看守道口的線路;
        5、停有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車輛的線路;
        6、停留車輛距警沖標的長度,容納不下溜放車輛(應附加安全制動距離)的線路;
        7、未配調車組的中間站或調車組不足三人時,禁止溜放作業。
        原則上不準采用牽引溜放法調車,因設備條件限制,確需施行牽引溜放法調車時,須有安全措施,并由鐵路局批準。
        第196條 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進行調車作業時,應有安全措施。沒有采取好防溜措施,不得摘開機車。越區、轉場及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調車時,十輛及以下是否需要連結風管及連結風管的數量,十一輛及以上必須連結風管的數量,由車站和機務段根據具體情況
        ,共同確定,并納入《站細》。
        第197條 D17型落下孔車禁止通過駝峰。凹型車、其他落下孔車及裝載活魚(包括魚苗)、跨裝貨物的車輛等,是否可以通過駝峰,由車站會同車輛段等有關單位做出具體規定,并納入《站細》。
        涂有禁止上駝峰標記的車輛,禁止通過機械化駝峰。機械保溫車,如因迂回線故障等原因,必須通過機械化駝峰時,以不得超過7公里/小時的速度推送過峰。不得附掛機械保溫車溜放其他車輛(推峰除外)。
        曲線外軌、調車場以外的線路上和對直徑950毫米及其以上的大輪車、外閘瓦車,嚴禁使用鐵鞋制動。
        第198條 線路兩旁堆放貨物,距鋼軌頭部外側不得少于1.5米。站臺上堆放貨物,距站臺邊緣不得少于1米。貨物應堆放穩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規定距離時,不得進行調車作業。
        第199條 手推調車,要取得調車領導人的同意,手閘必須良好,有勝任人員負責制動。手推調車速度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下列情況,禁止手推調車:
        1、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確需手推調車時,須經鐵路局批準);
        2、遇暴風雨雪車輛有溜走可能或夜間無照明時;
        3、接發列車時,在無隔開設備的線路上;
        4、裝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
        在正線、到發線上的作業
        第200條 在正線、到發線上調車時,要經過車站值班員的準許。在接發列車時,應按車站規定的時間,停止影響列車進路的調車作業。
        第201條 接發客運列車時,能進入接發列車進路的線路沒有隔開設備或脫軌器,不準調車,但遇下列情況可以調車:
        1、發出客運列車時,與列車相反方向;
        2、能進入接發列車進路的線路的本務機車在停留線路內摘下、上水,列車拉道口、對貨位。
        為了防止機車車輛進入客運列車接車線內,接停車的客運列車時,在接車線末端方向第一組道岔必須向相鄰線路開通。
        有特殊困難的車站,確需調車時,制定安全措施,由鐵路局審核批準。
        第202條 越出站界調車時,雙線區間正方向,必須區間(自動閉塞區間為第一閉塞分區)空閑;單線自動閉塞區間,閉塞系統必須在發車位置,第一閉塞分區空閑,經車站值班員口頭準許并通知司機后,方可出站調車。
        單線區間(自動閉塞、半自動閉塞除外)出站調車時,須經列車調度員口頭準許,與鄰站辦理閉塞手續,并發給司機占用區間憑證或出站調車通知書。
        單線半自動閉塞區間和雙線反方向出站調車時,須有停止基本閉塞法的調度命令,與鄰站辦理閉塞手續,并發給司機占用區間憑證或出站調車通知書。
        第203條 跟蹤出站調車,只準許在單線區間及雙線正方向線路上辦理,并須經列車調度員口頭準許,鄰站值班員同意,發給司機跟蹤調車通知書。在先發列車尾部越過預告信號機(或靠近車站的第一個預告標)或《站細》規定的間隔時間后,方可跟蹤出站調車,但最遠不得越出站界500米。
        遇下列情況,禁止跟蹤出站調車:
        1、出站方向區間內有了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連續長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鐵路局公布);
        2、先發列車需由區間返回,或掛有由區間返回的后部補機;
        3、一切電話中斷;
        4、降霧、暴風雨雪時。
        列車雖已達到鄰站,但跟蹤調車通知書尚未收回時,禁止辦理區間開通手續。
        第204條 車站值班員要認真掌握機車出入段的經路。
        有固定機車走行線時,出入段機車必須走固定走行線。機車固定走行線上禁止停留機車車輛。
        沒有固定走行線或臨時變更走行線時,應通知司機經路(進路式電氣集中的車站除外),司機按固定信號或扳道員顯示的進行信號運行。
        機車車輛的停留
        第205條 列車及機車車輛必須停在警沖標內方。調車作業中,車輛臨時停在調車線警沖標外方時,一批作業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因特殊情況需在警沖標外方進行裝卸作業時,須經車站值班員、調車區長準許,在不影響列車到發及調車作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裝卸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
        安全線及避難線上,禁止停留機車車輛。
        第206條 在線路上停留的滾動軸承的車輛及在到發線、調車線以外的線路上或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不進行調車作業時,應連掛在一起,并須擰緊兩端車輛的手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
        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及救援列車,必須停放在固定的線路上,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臨時停留公務車線路上的道岔亦應加鎖。

        第十一章 行車閉塞法

        一般要求
        第207條 列車運行是以車站、線路所所劃分的區間及自動閉塞區間的通過信號機所劃分的閉塞分區作間隔。
        區間及閉塞分區的界限,按下列各項規定劃分:
        1、站間區間——車站與車站間:
        (1)在單線上,以進站信號機柱的中心線為車站與區間的分界線;
        (2)在雙線或多線區間的各線上,分別以各該線的進站信號機柱或站界標的中心線為車站與區間的分界線。
        2、所間區間——兩線路所間或線路所與車站間,以該線上的通過信號機柱的中心線為所間區間的分界線。設有進站信號機的線路所,所間區間的分界方法與站間區間相同。
        3、閉塞分區——自動閉塞區間同方向相鄰的兩架色燈信號機間,以該線上的通過信號機柱的中心線為閉塞分區的分界線。
        第208條 各站均須裝設基本閉塞設備。行車基本閉塞法采用下列三種:
        1、自動閉塞;
        2、半自動閉塞;
        3、電氣路簽(牌)閉塞。
        電話閉塞法,是當基本閉塞設備不能使用時,根據列車調度員的命令所采用的代用閉塞法。
        原則上不使用隔時續行辦法,如必須使用時,由鐵路局規定。
        第209條 遇下列情況,應停止使用基本閉塞法,改用電話閉塞法行車:
        1、基本閉塞設備發生故障(包括自動閉塞區間內兩架及其以上通過信號機故障或燈光熄滅)時;
        2、未設鑰匙路簽(牌)設備的車站,發出掛有由區間返回的后部補機的列車時,或自動閉塞區間發出由區間返回的列車時;
        3、雙線區間反方向發車或改按單線行車時;
        4、半自動閉塞區間,發出須由區間返回的列車,由未設出站信號機的線路上發車,或超長列車頭部越過出站信號機并壓上出站方向軌道電路時;
        5、自動閉塞、半自動閉塞區間,在夜間或遇降霧、暴風雨雪,為消除線路故障或執行特殊任務,開行輕型車輛時。
        遇列車調度電話不通時,閉塞法的變更或恢復,應由該區間兩端站的車站值班員確認區間空閑后,直接以電話記錄辦理。
        第210條 線路所和區間內設有輔助所的行車閉塞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自動閉塞
        第211條 使用自動閉塞法行車時,列車進入閉塞分區的行車憑證,為出站或通過信號機的黃色燈光或綠色燈光,但客運列車及跟隨客運列車后面通過的列車,為出站信號機的綠色燈光。
        單線自動閉塞區段的車站,在辦理閉塞手續前須得到列車調度員的同意。
        第212條 自動閉塞區段遇下列情況,發車的行車憑證規定如第19表。
        第213條 自動閉塞區間通過信號機顯示停車信號(包括顯示不明或燈光熄滅)時,列車必須在該信號機前停車,并鳴笛一長聲,通知運轉車長。停車等候兩分鐘,該信號機仍未顯示進行的信號時,即以遇到阻礙能隨時停車的速度繼續運行,最高不超過20公里/小時,運行到次一通過信號機,按其顯示的要求運行;如確認前方閉塞分區內有列車時,不得進入。
        裝有容許信號的通過信號機,顯示停車信號時,準許鐵路局規定停車后起動困難的貨物列車,在該信號機前不停車,按上述速度通過。當容許信號燈光熄滅或容許信號和通過信號機燈光都熄滅時,司機在確認信號機裝有容許信號時,仍按上述速度通過該信號機。
        裝有連續式機車信號的列車,遇通過信號機燈光熄滅,而機車信號顯示進行信號時,應按機車信號的顯示運行。
        司機發現通過信號機故障時,應將信號機的號碼通知前方站。
        第214條 未裝機車信號的自動閉塞區段,列車調度員接到車站或司機報告天氣惡劣難以辯認信號時,應改按站間區間掌握行車;天氣轉好時,應及時報告列車調度員,恢復正常行車。
        半自動閉塞
        第215條 使用半自動閉塞法行車時,列車憑出站信號機或線路所通過信號機顯示的進行信號進入區間。
        開放出站信號機或通過信號機前,雙線區段必須得到前次列車到達前方站的到達信號;單線區段必須得到接車站的同意閉塞信號。
        設有預辦設備的車站,可預先與鄰站辦理閉塞手續,但已同意對方站跟蹤出站調車,而未得到調車作業完畢的通知時,禁止使用預辦設備。
        發車站已辦理閉塞手續,并開放出站信號機后,列車不能出發時,應將事由通知接車站,取消閉塞。
        第216條 半自動閉塞區段遇下列情況,發車的行車憑證規定如第20表。
        第217條 接車站軌道電路發生故障時,車站值班員確認列車整列到達后,根據列車調度員命令,啟開故障按鈕鉛封,辦理人工復原,并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
        第218條 標準型以外的半自動閉塞設備使用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電氣路簽(牌)閉塞
        第219條 使用電氣路簽(牌)閉塞法行車時,列車占用區間的行車憑證為該區間的路簽(牌)。
        設有鑰匙路簽(牌)的車站,發出掛有由區間返回后部補機的列車時,應發給補機司機區間返回用的鑰匙路簽(牌)。
        第220條 路簽(牌)折返使用時,要事先取得接車站的同意,并記入《行車日志》內。
        在跟蹤出站調車未返回車站前,或使用鑰匙路簽(牌)時,不能辦理原路簽(牌)折返。
        第221條 路簽(牌)遺失或損壞時,車站值班員應報告列車調度員改用電話閉塞并通知信號工區進行處理。
        當遺失或損壞的路簽(牌)找到、修好或補充時,應由信號工區人員會同車站值班員放入路簽(牌)機內,并記入《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
        使用路簽(牌)閉塞設備的區間,當一端站路簽(牌)機內的路簽(牌)少于總數的六分之一時,車站值班員經與列車調度員聯系,根據列車運行情況,通知信號工區進行調整。信號維修人員調整路簽(牌)時,應會同車站值班員同時進行,并將調整的路簽(牌)號碼、數量記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信號維修人員調整路簽(牌)時,列車調度員應安排往返車次。
        電話閉塞
        第222條 使用電話閉塞法行車時,列車占用區間的行車憑證為路票。當掛有由區間返回的后部補機時,另發給補機司機路票副頁。
        單線或雙線反方向發車時,根據《行車日志》查明區間已空閑,并取得接車站承認后,方可填發路票。雙線正方向發車時,根據收到的前次發出的列車到達的電話記錄,即可填發路票。
        第223條 辦理電話閉塞時,下列各項應發出電話記錄號碼,并記入《行車日志》:
        1、承認閉塞;
        2、列車到達,補機返回;
        3、取消閉塞;
        4、單線或雙線反方向越出站界調車。
        電話記錄號碼自每日0時起至24時止,按日循環編號,編號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224條 路票應由車站值班員或指定的助理值班員填寫。
        對于填寫的路票,車站值班員應根據《行車日志》的記錄,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誤,并加蓋站印后,方可送交司機。
        電話中斷時的行車
        第225條 車站一切電話中斷時,單線行車按書面聯絡法,雙線行車按時間間隔法。列車進入區間的行車憑證均為紅色許可證。
        在自動閉塞區間,如閉塞設備作用良好時,列車運行仍按自動閉塞法行車,列車必須在車站停車聯系(說明車次及注意事項等)后再開車。列車無線調度電話作用良好時,車站可與列車司機直接聯系。
        第226條 單線按書面聯絡法行車時,下列車站可以優先發車:
        1、已辦妥閉塞而尚未發車的車站;
        2、未辦妥閉塞時,單線區間為開下行列車的車站,雙線改為單線行車時,為該線原定發車方向的車站;
        3、同一線路同一方向運行的列車,有上下行兩種車次時,優先發車的車站,由鐵路局規定。
        第一個列車的發車權為優先發車的車站所有,如優先發車的車站沒有待發列車時,應主動用通知書通知非優先發車的車站。非優先發車的車站,如有待發列車時,應在得到通知書以后方可發車。
        第一個列車的發車站,在發車前應查明區間已空閑,并在行車憑證的通知書上記明下一個列車的發車權。如為本條第1項所規定的發車站發車時,持有行車憑證的列車,還應發給通知書;如無行車憑證,列車應持紅色許可證開往鄰站。以后開行的列車,均憑通知書上記明的發車權辦理。
        通知書,應采取最快的方法傳送,優先方向車站如無開往區間的列車時,在確認區間空閑后,可使用重型軌道車或單機傳送。
        第227條 雙線按時間間隔法行車時,只準發出正方向的列車。非自動閉塞區間發出第一個列車時,在發車前應查明區間已空閑。
        第228條 一切電話中斷后,連續發出同一方向的列車時,兩列車的間隔時間,應按區間規定的運行時間另加3分鐘,但不得少于13分鐘。
        第229條 一切電話中斷時,禁止發出下列列車:
        1、在區間內停車工作的列車(救援列車除外);
        2、開放區間岔線的列車;
        3、須由區間內返回的列車;
        4、掛有須由區間內返回后部補機的列車。
        第230條 在電話中斷時間內,如有封鎖區間搶修施工或開通封鎖區間時,由接到請求的車站值班員以書面通知封鎖區間的相鄰車站。
        第231條 單線區間的車站,經以閉塞電話、列車調度電話或其他電話呼喚5分鐘無人應答時,由列車調度員查明該站及其相鄰兩區間確無列車(包括單機、動車及重型軌道車)后,可發布調度命令,封鎖兩區間,按封鎖區間辦法向不應答站發出列車。
        該列車應在不應答站的進站信號機外停車,判明不應答原因及準備好進路后,再行進站。運轉車長或車站值班員應將經過情況報告列車調度員。

        第十二章 列車運行

        一般要求
        第232條 列車是指編成的車列,掛有機車及規定的列車標志。
        單機、動車及重型軌道車,雖未完全具備列車條件,亦應按列車辦理。
        旅客列車的尾部標志應使用電燈。尾部標志燈的摘掛、保管由車輛部門負責。對中途轉向的旅客列車應有備用標志燈,以備轉向時使用。
        第233條 列車由列車乘務組服務。列車乘務組按下列規定組成:
        1、機車乘務組;
        2、運轉車長;
        3、客運列車或機械保溫車組,均應有車輛乘務人員;掛有超限貨物的列車是否需要添乘人員,應根據裝運的命令辦理;
        4、旅客列車須有旅客乘務組;旌狭熊囀欠衽陕每统藙战M,由鐵路局確定。
        第234條 列車司機在列車運行中,應做到:
        1、列車在出發前確認制動主管的壓力,按規定的壓力每分鐘漏泄不得超過20千帕。
        2、遵守列車運行圖規定的運行時刻和各項容許及限制速度。徹底了望,確認信號,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度,嚴格按信號顯示要求行車,確保列車安全正點。遇有信號顯示不明或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采取減速或停車措施。
        3、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電話、自動停車裝置必須全程運轉,嚴禁“關機”。
        4、操縱列車平穩,防止空轉,停車準確,按規定鳴笛,防止列車斷鉤。
        5、隨時檢查機車總風缸、制動主管的壓力。檢查蒸汽機車的鍋爐汽壓、水表水位,必須保證水表水位不低于規定的安全水位表示線。檢查內燃機車發動機的潤滑油壓力、冷卻水的溫度及其轉數等情況。注意電力機車的各種儀表的表示情況及接觸網狀態。
        6、在區間內列車停車進行防護、分部運行、裝卸作業或使用緊急制動閥停車后再開車時,必須有運轉車長的發車信號方可起車。
        7、等會列車時,不準關閉風泵,并應將頭燈燈光減弱。
        8、蒸汽機車在車站或機務段線路上清灰、放水時,嚴格按指定的地點進行;在運行中放水時,應注意人身安全。
        第235條 運轉車長在列車運行中,應做到:
        1、加強了望,注意列車運行、貨物裝載狀態及信號的顯示。
        2、列車進出站及在區間交會時,要互相檢查,并與有關人員互對信號。
        3、正確記載列車在車站到發時刻。
        4、發現下列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情形時,應使用緊急制動閥停車:
        (1)車輛燃軸或重要部件損壞;
        (2)貨物裝載發生突出、脫落、歪塌等;
        (3)列車發生火災、有人從列車上墜落或線路內有人死傷;
        (4)能判明司機不顧停車信號,列車繼續運行;
        (5)列車無任何信號指示,進入不應進入地段或車站;
        (6)其他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必須緊急停車時。
        使用車輛緊急制動閥時,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將閥手把向全開位置拉動,直到全開為止,不得停頓和關閉。遇彈簧手把時,在列車完全停車以前,不得松手。在長大下坡道上,必須先看風表,如風表指針已由定壓下降100千帕時,不得再行使用緊急制動閥(遇折角塞門關閉時除外)。
        其他列車乘務人員遇有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也可按上述方法使用緊急制動閥。
        運轉車長應將列車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及使用緊急制動閥的情況,報告列車調度員和有關單位。
        第236條 車輛乘務人員,應按技術作業過程的規定檢查車輛,并參加制動試驗。在列車運行途中,應保證車輛運行安全,及時消除車輛故障,并將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車檢修工作,預報前方站列檢所。前方站列檢所應積極組織人力修復車輛故障,保持原編組運用。是否摘車檢修,由當地列檢決定處理。
        第237條 機車乘務組以外人員,登乘機車時,除鐵道部機車運用規章指定的人員外,須憑登乘機車證登乘。
        運轉車長以外人員登乘守車時,須持有檢查證件、調度命令或車站值班員的證明。
        登乘機車、守車的人員,在不影響乘務人員工作的前提下,經檢驗準許后方可乘坐。
        第238條 列車(樞紐小運轉列車除外)應備有攜帶電話機或區間電話柱鑰匙。
        第239條 列車運行限制速度規定如第21、22表。
        一般構造的道岔,側向通過的最高速度規定如第22表。
        一般構造以外的其他道岔的側向通過速度,由鐵路局規定。
        接車與發車
        第240條 車站應不間斷地接發列車,嚴格按列車運行圖行車。接發列車時,車站值班員應親自辦理閉塞、布置進路(包括聽取進路準備妥當的報告)、開閉信號、交接憑證、接送列車、指示發車。由于設備或業務量關系,除布置進路(包括聽取進路準備妥當的報告)外,其他各項工作可指派助理值班員、信號員或扳道員辦理。
        第241條 車站值班員在辦理閉塞時,應確認區間空閑。接車前,必須親自或通過有關人員確認接車線路空閑、進路道岔位置正確、影響進路的調車工作已經停止后,方可開放進站信號機,準備接車;發車前,檢查確認進路道岔位置正確、影響進路的調車工作已經停止后,方可開放出站信號機,交付行車憑證,在旅客上下、行包零擔裝卸和列檢作業完了后,指示發車。
        車站值班員下達準備接發車進路命令時,必須簡明清楚,正確及時,講清車次和占用線路(一端有兩個及其以上列車運行方向或雙線反方向行車時,應講清方向),并要受令人復誦,核對無誤。
        車站接發列車作業按規定程序辦理,并使用規定用語。
        第242條 扳道、信號人員在值班時應做到:
        1、嚴格按照車站值班員的接發列車命令、調車作業計劃,正確及時地準備進路。
        2、在扳動道岔、操縱信號時,認真執行“一看、二扳(按)、三確認、四顯示(呼喚)”制度;對進路上不該扳動的道岔,也應認真進行確認。
        3、接發列車進路準備完了后,及時報告車站值班員(能從設備上確認者除外)。
        第243條 下列情況,禁止辦理相對方向同時接車和同方向同時發接列車:
        1、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進站方向為超過6‰的下坡道,而接車線末端無隔開設備;
        2、單線區段及雙線非自動閉塞區段的中間站,在接、發客運列車的同時,接入客運、軍用、貨物、路用列車,或發出軍用、貨物、路用列車的同時,接入客運列車,而接車線末端無隔開設備;
        3、除本條第2項以外的車站,在接、發客運列車的同時,接入原規定為通過的客運、軍用、貨物、路用列車,或發出軍用、貨物、路用列車的同時,接入原規定為通過的客運列車,而接車線末端無隔開設備。
        不掛車的單機、動車及重型軌道車不受本條第2、3項的限制。
        相對方向不能同時接車時,應先接后面有續行列車的列車、停車后起動困難的列車或不適于在站外停車的列車。
        遇兩列車不能同時接發時,原則上應先接后發。
        第244條 車站值班員應嚴格按規定時機開閉信號機。如取消發車進路時,應先通知發車人員;如發車人員已顯示發車指示信號,而列車尚未起動時,還應通知司機,收回行車憑證后,再取消發車進路。
        第245條 接發列車應在正線或到發線上辦理,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客運列車、掛有超限貨物車輛的列車,應接入固定線路;
        2、通過列車原則上應在正線通過;
        3、原規定為通過的客運列車由正線變更為到發線接車時,須經列車調度員準許,并預告司機;如來不及預告時,應使列車在站外停車后,開放信號機,再接入站內。
        第246條 車站值班員應保證有不間斷接車的空閑線路。
        正線上不得停留車輛。到發線上停留車輛時,須經車站值班員準許,在中間站上并須取得列車調度員的準許,方可占用,對該線路的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的位置并加鎖(裝有軌道電路除外)。
        第247條 在站內無空閑線路的特殊情況下,只準許接入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車輛等所需要的救援列車,不掛車的單機、動車及重型軌道車。上述列車均應在進站信號機外停車,由接車人員向司機通知事由后,登乘機車,以調車手信號旗(燈)將列車領入站內。
        第248條 列車進站后,應停于接車線警沖標內方。在設有出站信號機的車站,列車頭部不得越過出站信號機。
        如列車尾部停在警沖標外方,運轉車長及扳道員(或其他接車人員)應顯示向前移動的手信號(晝間為攏起的手信號旗,夜間為白色燈光上下搖動),也可輔以其他手段通知司機,使列車向前移動。
        當超長列車尾部停在警沖標外方,接入相對方向的列車時,在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進站方向為超過6‰的下坡道(客運列車無論坡道如何),而接車線末端無隔開設備,須使列車在站外停車后,再接入站內;如在鄰線上未設出站或調車信號機,又無隔開設備,由相對方向接車或進行調車作業時,運轉車長應以停車手信號進行防護,必要時,扳道員亦應進行防護。
        第249條 凡進站、接車進路信號機不能使用或在雙線區段由反方向開來列車時,應使用引導信號或派引導人員接車。
        引導接車時,列車以不超過20公里/小時速度進站,并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由引導人員接車時,應在引導員接車地點標(未設者,引導人員應在進站信號機、進路信號機或站界標外方)處,顯示引導手信號接車。列車頭部越過引導信號,即可關閉信號或收回引導手信號。
        在無聯鎖的線路上接發列車時,車站值班員除嚴格按接發列車手續辦理外,并應將進路上有關對向道岔及鄰線上的防護道岔加鎖。
        第250條 接發列車時,接發車人員應持手信號,站在規定地點接送列車,注意列車運行和貨物裝載狀態,并與運轉車長互對信號。發現列車尾部標志燈光熄滅時,通知運轉車長進行整理,在自動閉塞區段,通知不到時,應使列車停車整理。
        列車接近車站、進站和出站時,扳道、信號人員應及時向車站值班員報告列車進出站的情況(能從設備上確認者除外)。
        列車到達、發出或通過后,車站值班員(助理值班員)應立即向鄰站及列車調度員報點,并記入《行車日志》內。遇有超長、超限列車和單機掛車、守車后部掛車等情況,應通知鄰站。
        第251條 貨物列車在站停車時,司機必須使列車保持制動狀態(鐵路局指定的涼閘站除外)。發車前,司機鳴示緩解信號,進行緩解,同時,運轉車長確認列車尾部車輛已緩解,風表已達到規定壓力后,方可顯示發車信號。
        第252條 列車在發車前,有關人員應做到:
        1、發車進路準備妥當,行車憑證已交付,出站信號機已開放,發車條件完備后,車站值班員(助理值班員)方可向運轉車長顯示發車指示信號。
        2.運轉車長得到發車指示信號后,確認列車已完全具備發車條件,方可向司機顯示發車信號;發車人員應依式中轉運轉車長的發車信號。
        3、司機必須確認占用區間行車憑證及發車信號或發車表示器顯示正確后,方可起動列車。
        4、因曲線等關系,司機難以確認運轉車長發車信號時,經鐵路局指定的車站,可由發車人員直接向司機顯示發車信號。
        5、單機、重型軌道車及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動車,均由發車人員直接向司機顯示發車信號。
        第253條 因站內無空閑線路或線路發生故障,不能將列車接入站內,在未設機車信號的區段,車站也未設預告信號機,又遇降霧、暴風雨雪,難以辨認進站信號機的顯示時,不論晝夜,均應在規定地點放置響墩防護。列車已由鄰站開出,來不及放置響墩時,應派人迎上前去,向列車顯示停車信號,使列車盡快停車。
        第254條 進站、出站、進路及線路所通過信號機發生故障時,應置于關閉狀態;如為臂板信號機,在夜間或晝間因天氣不良難以辯認時,還應點燈。進站信號機及線路所通過信號機滅燈或因發生不能關閉的故障時,應將燈光熄滅或遮住。在將燈光熄滅或遮住和信號機滅燈時,于夜間應在信號機柱距鋼軌頂面不低于2米處,加掛信號燈,向區間方面顯示紅色燈光。
        預告臂板信號機發生故障時,應將其臂板置于水平位置,夜間應點燈;如與主體信號機有聯鎖裝置時,應設法將聯鎖裝置拆斷;如不能斷開時,應將主體信號機一并置于定位。
        第255條 出站信號機發生故障時,除按規定交遞行車憑證外,對通過列車應預告司機,并顯示通過手信號。裝有進路表示器或發車線路表示器的出站信號機,當該表示器不良時,由辦理發車人員,以口頭通知司機及運轉車長后,列車可憑出站信號機的顯示出發。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的處理
        第256條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后,不能繼續運行時,司機應鳴笛一長三短聲的警報信號通知運轉車長;如遇自動制動機故障時,并應鳴笛三短聲擰緊手制動機的信號,要求停車后就地制動。運轉車長應組織列車乘務人員擰緊不少于第23表規定的手制動機數,以保證就地制動。裝有列車無線調度電話時,司機應立即通知追蹤列車、兩端站及列車調度員,并與運轉車長取得聯系。需要防護時,列車前方由司機負責。
        運轉車長對不能立即運行的列車,應對尾部車輛采取止輪措施,夜間檢查側燈,保證燈光明亮。如列車須立即防護時,由運轉車長進行后部防護,直到有人來接替為止。
        運轉車長應根據需要迅速請求救援。已請求救援的列車,不得再行移動。
        注:超過20‰的坡度,每百噸列車重量所需手制動機軸數,由鐵路局規定。
        第257條 列車被迫停車可能妨礙鄰線時,司機、運轉車長應立即在列車的頭部和尾部附近鄰線上點燃火炬;如為自動閉塞時,司機和運轉車長分別對鄰線來車方向短路軌道電路,司機隨即親自或指派人員向后檢查,發現妨礙鄰線時,立即派人在列車前方防護鄰線;如發現鄰線有列車開來時,應急速鳴示緊急停車信號。
        除后部需要立即防護外,運轉車長應急速向前檢查,發現妨礙鄰線時,應立即安排鄰線的防護。
        第258條 列車在區間停車需要分部運行時,司機應派人(或利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通知運轉車長。運轉車長應將原占用區間的行車憑證收回保管(自動閉塞、半自動閉塞除外)。司機憑運轉車長發給的通知書(附件四)牽引列車的前部車輛開往接車站。在運行中仍按信號機的顯示進行,但在半自動閉塞區間,該列車必須在進站信號機外停車,將情況通知車站值班員后再進站。車站值班員應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封鎖區間,待將遺留車輛拉回車站,確認區間空閑后,方可開通區間。
        第259條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后,分別根據下列規定放置響墩防護:
        1、已請求救援時,從救援列車開來方面(不明時,從列車前后兩方面),距離列車不少于300米處防護;
        2、電話中斷后發出的列車(持有附件三通知書之1的列車除外),應于停車后,立即從列車后方距離不少于800米處防護;
        3、對于鄰線上妨礙行車地點,應從兩方面,在距離不少于800米處防護,如確知列車開來方向時,僅對來車方面防護;
        4、列車分部運行,機車進入區間掛取遺留車輛時,應從車列前方距離不少于300米處防護;
        5、在自動閉塞區間內停車,于夜間或從列車尾部向后了望距離達不到300米時,當確知列車不能立即運行或停車后未聽到鳴笛一長聲的通知并已超過兩分鐘,運轉車長應立即在尾部附近點燃火炬,隨即前往距離列車不少于300米處防護。
        第260條 防護人員聽到司機鳴笛三長聲的召集信號或無線電話的通知后,應撤除防護。
        在自動閉塞區間或電話中斷后發出的列車,于撤除防護時,應在本列車后方原防護地點點燃火炬信號。未規定運轉車長攜帶火炬信號的區間不撤響墩。
        第261條 列車在自動閉塞區間內停車后,按規定不需進行防護時,運轉車長要在尾部車輛附近顯示停車手信號掩護列車;發現有追蹤列車開來時,須手持停車手信號迎上前去。需要防護時,運轉車長先將列車尾部折角塞門徐徐打開,司機見風表壓力下降,即鳴笛一長三短聲的警報信號,運轉車長聽到警報信號后關閉折角塞門,即可離去,進行防護。運轉車長聽到司機鳴笛三長聲的召集信號時,返回列車尾部,徐徐打開折角塞門,司機見到風表壓力下降,鳴笛一長聲,運轉車長關閉折角塞門,司機充風緩解,根據運轉車長發車信號開車。
        第262條 下列情況列車不準退行:
        1、按自動閉塞法運行時(列車調度員或后方站車站值班員確知區間內無列車,并準許時除外);
        2、在降霧、暴風雨雪及其他不良條件下,難以辨認信號時;
        3、電話中斷后發出的列車。
        掛有后部補機的列車,除上述情況外,是否準許退行,由鐵路局規定。
        第263條 在不得已情況下,列車必須退行時,運轉車長應站在守車上注視運行前方,發現危及行車或人身安全時,應立即使用緊急制動閥,使列車停車。
        列車退行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未得到后方站(線路所)車站值班員準許,不得退行到車站的最外方預告標或預告信號機(雙線區間為鄰線預告標或特設的預告標)的內方。
        車站接到列車退行的報告后,除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外,根據線路占用情況,可開放進站信號機或按引導辦法將列車接入站內。
        救援列車的開行
        第264條 車站值班員接到運轉車長、司機或工務、電務部門人員的救援請求后,應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列車調度員應向有關車站發布命令封鎖區間,并派出救援列車。
        向封鎖區間發出救援列車時,不辦理行車閉塞手續,以列車調度員的命令,作為進入封鎖區間的許可。
        當列車調度電話不通時,應由接到救援請求的車站值班員根據救援請求辦理,救援列車以車站值班員的命令,作為進入封鎖區間的許可。
        第265條 救援列車的出發或返回,均應通知列車調度員及對方站。如事故現場設有臨時線路所時,車站值班員應于發車前,商得線路所值班員的同意。
        第26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人員到達前,站長或車站值班員應隨乘發往事故地點的第一列救援列車(分部運行時掛取遺留車輛的機車除外)到事故現場,負責指揮列車有關工作。
        施工及路用列車的開行
        第267條 線路、橋隧、信號、通信、接觸網及其他行車設備的施工、維修,須保證行車安全,力爭不中斷行車,不降低行車速度。
        工作量巨大或條件復雜的施工,必須封鎖區間或限制行車速度時,應在列車運行圖內晝間規定空隙時間。
        工作量不大、臨時性的施工,可利用列車間隔進行。
        第268條 封鎖線路和停用信號、聯鎖、閉塞設備及其他影響行車設備的施工,施工單位應在前一個月提出計劃報鐵路局或分局。運輸部門應在運輸方案中,把各部門在同一地段的施工,組織在同一時間內進行平行作業。運輸方案應以局(分局)命令下達有關站、段及施工單位。
        因封鎖區間,跨局的停運由兩局商定,須經由外局線路迂回運輸時,由鐵道部批準。
        第269條 封鎖區間施工時,施工領導人應充分做好一切施工準備,按批準的運輸方案,通過車站值班員向列車調度員申請施工。車站值班員應盡速聯系,并應根據封鎖或開通命令,在閉塞機或閉塞電話上揭掛或摘下封鎖區間表示牌。列車調度員應保證施工時間,并向施工區間的兩端站、有關單位及施工領導人及時發出實際施工命令。施工領導人接到調度命令,確認施工起止時刻,設好停車防護后,方可開工,并保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經檢查質量確保行車安全,辦理開通登記后,通過車站值班員通知列車調度員開通區間。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開通區間或不能按正常速度運行時,應提前通知車站值班員,要求列車調度員延長時間或限速運行。
        施工封鎖前,通過施工地點的最后一趟列車前進方向為不大于6‰的上坡道時,列車調度員可根據施工領導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規定該次列車通過施工地點后即可開工,列車到站后,再封鎖區間。上述命令應抄交司機及運轉車長,該列車不得后退。
        第270條 臨時性利用列車間隔施工,施工領導人應通過車站值班員與列車調度員聯系。列車調度應充分利用前一趟列車通過的施工地點后,至下一趟列車到達施工地點前的時間,以命令將準許施工起止時刻通知兩端站車站值班員及施工領導人。施工領導人必須確認施工起止時刻,設好停車防護,并在商定時刻終了以前,將線路恢復的正常行車條件,撤除防護信號,通知車站值班員。車站值班員不得使列車提前開到該施工地點。
        當利用前一趟列車通過施工地點后進行施工時,列車前進方向的上坡道不得超過6‰,并應向前行列車司機和運轉車長發布不得退行的命令。
        第271條 利用列車間隔在線路上更換個別夾板,使用彎軌器整直鋼軌,使用有礙行車的軌縫調整器不拆開接頭調整軌縫,橋梁施工試頂梁身并回落原位,單根抽換橋枕作業時,施工領導人必須與車站值班員聯系,切實掌握列車運行情況。施工地點可用停車手信號防護。自動閉塞區間更換軌道絕緣,并應確認來車方向,兩個閉塞分區無列車時,可短路軌道電路,以通過信號機的紅色燈光防護。
        第272條 向施工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時,列車進入封鎖區間的行車憑證為調度命令。該命令中應包括列車車次、運行速度、停車地點、停車時間、到達車站的時刻等有關事項。
        第273條 向施工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原則上每端只準進入一列,如超過時,其安全措施及運行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路用列車應有運轉車長乘務。路用列車或線路施工機器進入施工地段時,應在施工防護人員顯示的停車手信號前停車,根據施工領導人的要求,按調車辦法,進入指定地點。
        第274條 列車在區間卸車時,運轉車長應指揮列車停于指定地點。卸車完畢后,卸車負責人應負責檢查卸貨距離,清好道沿,關好車門,通知運轉車長發車。
        第275條 凡妨礙行車的施工及故障地點的線路,均應設置防護。防護人員應指定專人并經過考試合格的鐵路職工擔任。
        未設好防護,禁止開工。線路狀態未恢復到準許放行列車的條件,禁止撤除防護。
        施工防護信號的設置與撤除,由施工領導人決定。
        第276條 在區間線路上施工時,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1、單線區間施工時,如第1圖。
        2、雙線區間一條線路上施工時,如第2圖。
        3、雙線區間兩條線路同時施工時,如第3圖。
        4、施工地點在站外,距離進站信號機(或站界標)少于860米時,如第4圖。
        如車站方面防護距離少于60米時,可不放置響墩。
        在規定利用動能闖坡的區間施工,其防護距離(自施工地點至最外方第一個響墩間)不得少于1100米。
        在區間施工,除按上述各項辦法防護外,還應在車站與施工地點分別設專職聯絡人員和防護人員,用電話聯系。
        施工防護人員應站在距施工地點的第一個響墩內20米附近了望條件較好的地點,顯示停車手信號。響墩放置位置如恰在鋼軌接頭、道岔、道口、無碴橋上或隧道內時,應將響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盡頭線上施工,施工領導人經與車站值班員聯系確認盡頭一端無列車、動車時,則盡頭一端可不設防護。施工地點與防護人員間了望條件不良又無電話聯系時,應增設中間防護人員。
        凡用停車信號防護的施工地點,在停車信號撤除后,列車需減低速度通過施工地點時,應按減速信號防護的辦法防護。
        第277條 在站內線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一、在站內線路上施工
        1、將施工線路兩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可不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如不能加鎖或釘固道岔時,在施工地點兩端各50米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如第5圖。
        2、如施工地點距離道岔少于50米時,將該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如不能加鎖或釘固時,在警沖標相對處線路心中,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如第6圖。
        3、在進站道岔外方線路上施工,對區間方面,以關閉的進站信號機防護;對車站方面,在進站道岔外方基本軌接頭處(順向道岔在警沖標相對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如第7圖。
        4、雙線區段,在站界標至出站道岔的線路上施工,對區間方面,在站界標相對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如第8圖。對車站方面,按本條第一項第3款的辦法防護。
        二、在道岔上施工
        1、在站內道岔上施工,一端距離施工地點50米,另一端兩條線路距離施工地點50米,分別在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如第9圖;如一端距離外方道岔少于50米時,將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
        2、在進站道岔上施工,對區間方面,以關閉的進站信號機防護;對車站方面,在距離施工地點50米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如第10圖。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對區間方面,在站界標相對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如第11圖;對車站方面,按本條第二項第2款的辦法防護。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在施工地點兩端50米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如第12圖。
        5、在交叉渡線的一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軸相對處線路中心,另一端在距離施工地點50米處線路中心,分別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如第13圖。
        第278條 在區間線路上施工,使用移動減速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1、單線區間施工,如第14圖。
        2、雙線區間在一條線上施工,如第15圖。
        3、雙線區間兩條線路同時施工,如第16圖。
        4、施工地點距離進站信號機(或站界標)少于800米時,如第17圖。
        第279條 在站內線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減速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1、在站內正線線路上施工,如第18圖。
        2、在站內正線道岔上施工,如第19圖。
        3、在站線線路上施工,如第20圖。
        4、在站線道岔上施工,該道岔中部線路旁,設置兩面黃色的移動減速信號牌,如第21圖。
        凡線間距離不足規定時,則應設置矮型(1米高)的移動減速信號牌。
        在移動減速信號牌上,應注明規定的慢行速度。
        第280條 在不需要以停車信號或減速信號防護的區間線路上作業,應在施工地點兩端500~1000米處列車運行方向左側(雙線在線路外側)的路肩上設置作業標,如第22圖。列車接近該標時,司機須長聲鳴笛,注意了望。養路機械化作業
        第281條 在線路上進行機械化作業時,作業負責人應由線路工長(或班長)擔任,并設專人防護。工地設妨護人員,車站運轉室設駐站聯絡人員,必要時在工地兩端設防護人員;如工地了望條件不良,應設中間防護人員。還可采用自動警報器或無線通信等裝置。
        第282條 從事養路機械化作業的人員,須是經考核合格并由段(隊)長批準的鐵路職工。
        駐站聯絡人員應與車站值班員加強聯系,與工地防護人應至少每3~5分鐘通話一次,如聯系中斷,工地防護人員應立即以停車信號防護,并通知作業負責人停止作業,機具下道,將線路恢復到準許放行列車的條件。
        在雙線地段作業,當鄰線來車時,應停止作業;如作業地點了望條件不良,人員、機具應下道避車。
        未設好防護,禁止機具上道。作業未完,機具未全部下道,不得撤除防護。
        第283條 養路機械、起道機、防護用的電話、無線電報話機和自動警報器等設備,應專管專用,加強日常檢修和定期檢查,經常保持良好狀態。狀態不良的,禁止上道使用。
        輕型車輛及小車的使用
        第284條 輕型車輛是指由隨乘人員能隨時撤出線路外的輕型軌道車及其他非機動輕型車輛。小車是指軌道檢查小車、單軌小車及鋼軌探傷小車。
        輕型車輛及小車,原則上只準在施工作業時和晝間使用,不按列車辦理,可利用列車間隔或跟隨列車后面運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影響列車的正常運行。在夜間或遇降霧、暴風雨雪時,僅限于消除線路故障或執行特殊任務時使用,但必須有照明及停車信號,此時,輕型車輛應按列車辦理。
        輕型車輛及小車,遇降霧、暴風雨雪及在進出站時,應降低速度。
        輕型軌道車過岔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連掛拖車時,不得推進,并不得與重型軌道車連掛運行。
        輕型車輛及小車在長大隧道、橋梁及線路平面、縱斷面復雜的區間使用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輕型車輛及小車應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點并加鎖,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狀態良好時,方可使用。
        第285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須取得車站值班員對使用時間的承認,填發輕型車輛使用書——附件六(在區間用電話聯系時,雙方分別填寫),并須保證在承認使用時間內將其撤出線路以外。
        使用各種小車時,負責人應了解列車運行情況,按第287條的規定防護,并保證能在列車到達前撤出線路以外。
        第286條 使用輕型車輛及小車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有經使用單位指定的使用負責人;
        2、須有足夠的人員,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或小車撤出線路以外;
        3、應備有防護信號、列車運行時刻表、鐘表,輕型車輛還應有攜帶電話機或區間電話柱鑰匙;
        4、輕型車輛應有制動裝置(其他非機動輕型車輛根據需要安裝);
        5、在有軌道電路的線路或道岔上運行時,應有絕緣車軸。
        第287條 在區間使用輕型車輛及小車時,應按下列規定防護:
        1、在線路上人力推運各種輕型車輛(包括在軌道上走行的養路、養橋機械等),應派防護人員在車輛前后各800米處顯示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如了望條件不良,應增設中間防護人員。
        2、使用小車,應有專人隨車顯示停車手信號,并注意了望。使用裝載較重的單軌小車及在了望條件不良區段內使用各種小車時,還應按本條第1項辦法防護。
        3、輕型車輛遇特殊情況不能在承認時間內撤出線路,或小車不能隨時撤出線路時,應在車輛前后各800米處放置響墩,并以停車手信號防護。
        4、跟隨列車后面運行時,應與列車尾部保持不少于500米的距離。在長大上坡道區間,禁止續發輕型車輛。
        5、運行中須顯示停車手信號,并注意了望。在雙線地段,遇有鄰線來車時,應暫時收回停車手信號,待列車過后再行顯示。
        第288條 在車站內使用裝載較重的單軌小車及人力推運的輕型車輛時,須與車站值班員辦理承認手續,并在其前后各50米處顯示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進行防護。
        設備檢修及故障處理
        第289條 在車站(包括線路所、輔助所)內線路、道岔上進行作業或檢修信號、聯鎖、閉塞設備,影響其使用時,事先須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并經車站值班員簽認或由板道員、信號員取得車站值班員同意后簽認,方可開始。
        正在檢修中的設備需要使用時,須經檢修人員同意。檢修完了后,應會同使用人員檢查試驗,并將其結果記入《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
        對處于閉塞狀態的閉塞設備和辦理進路后處于鎖閉狀態的信號、聯鎖設備,嚴禁進行檢修作業。
        第290條 沿線工務人員發現線路設備故障危及行車安全時,除立即連續發出警報信號和以停車手信號防護外,應采取緊急措施設法修復,并迅速通知就近車站和工長或領工員;如不能立即修復時,應封鎖區間或限速運行。
        車站值班員接到區間發生故障的警報后,應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列車調度員應發出調度命令。
        必要時進入該區間的第一趟列車須由線路工長或領工員隨乘。列車在故障地點停車后的運行辦法,應根據隨乘人員的指揮辦理。
        第291條 線路發生故障時的防護辦法如下:
        1、在故障地點設置停車信號,如了望困難,遇降霧、暴風雨雪或夜間,還應點燃火炬。
        2、當確知一端先來車時,應先向該端,再向另一端放置響墩,然后返回故障地點。
        3、如不知來車方向,應在故障地點注意傾聽和了望,發現來車,應急速奔向列車,用手信號旗(燈)或徒手顯示停車信號,并將響墩放置在能趕到的地點,使列車在故障地點前停車。如了望困難,遇降霧、暴風雨雪或夜間,發現來車后,奔向列車前,應在故障地點點燃第二支火炬。
        設有固定信號機時,應先使其顯示停車信號。
        站內線路、道岔發生故障時,應即通知車站值班員采取措施,使機車、車輛不能通往該故障地點,同時按277條規定設置停車信號防護。
        第292條 電務維修人員發現信號、通信設備故障危及行車安全時,應立即通知車站,并積極設法修復;如不能立即修復時,應停止使用,同時報告工長、領工員或電務段調度,并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
        第293條 鐵路職工或其他人員發現設備故障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向開來列車發出停車信號,并迅速通知就近車站、工務或電務人員。
        第三編 信號顯示

        第十三章 基本要求

        第294條 信號是指示列車運行及調車工作的命令,有關行車人員必須嚴格執行。
        信號顯示方式及使用方法,應按本規程規定執行。本規程以外的信號顯示方式,須經鐵道部批準,方可采用。
        各種信號機和表示器的燈光排列,顏色和外形尺寸,必須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標準。
        地區性聯系用的手信號,由鐵路局批準。
        第295條 鐵路信號分為視覺信號和聽覺信號。
        視覺信號的基本顏色:
        紅色——停車;
        黃色——注意或減低速度;
        綠色——按規定速度運行。
        聽覺信號:號角、口笛、響墩發出的音響和機車、軌道車的鳴笛聲。
        第296條 視覺信號分為晝間、夜間及晝夜通用信號。在晝間遇降霧、暴風雨雪及其他情況,致使停車信號顯示距離不足1000米,注意或減速信號顯示距離不足400米,調車信號及調車手信號顯示距離不足200米時,應使用夜間信號。
        隧道內只采用夜間或晝夜通用信號。
        鐵路沿線及站內,禁止設置妨礙確認信號的紅、黃、綠色的裝飾彩布、標語和燈光。如車站內已裝有妨礙確認信號燈光的設備時,應改裝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規定的信號顯示距離內,不準種植影響信號顯示的樹木。對影響信號顯示的樹木,其處理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297條 進站、出站、進路信號機及線路所的通過信號機,均以顯示停車信號為定位。自動閉塞區段的通過信號機,以顯示進行信號為定位。預告信號機及通過臂板,以顯示注意信號為定位。
        在自動閉塞區段內的車站(線路所),如將進站及正線出站信號機轉為自動動作時,以顯示進行信號為定位。
        第298條 進站、進路信號機,當列車全部進入接車線警沖標內方;出站信號機,當出發列車全部越過最外方道岔;通過信號機,當列車全部越過該信號機以后;引導信號,當列車頭部越過該信號后,均應及時關閉。
        自動閉塞區段或電氣集中操縱的通過、進站、出站、進路信號機,當第一輪對越過該信號機后,即自動關閉。
        半自動閉塞區段的出站信號機及線路所通過信號機,當列車進入出站方面的軌道電路區段時,即自動關閉。半自動閉塞出站信號機的操縱手柄,應于列車全部越過最外方道岔,并確認列車全部進入出站方面軌道電路區段后,才能恢復。
        在大站(場)執行上述規定有困難時,信號機恢復定位的時機,在《站細》內規定。
        第299條 進站、出站、進路和通過信號機的燈光熄滅、顯示不明或顯示不正確時,均視為停車信號。
        第300條 新設尚未開始使用及應撤除尚未撤掉的信號機,均應裝設信號機無效標,并應熄滅燈光;如為臂板信號機,并須將臂板置于水平位置。
        信號機無效標為白色的十字交叉板,裝在色燈信號機柱上或臂板信號機的臂板上如第24圖。
        在新建鐵路線上,新設尚未開始使用的信號機(進站信號機暫用作防護車站時除外),可撤下臂板或將色燈機構向線路外側扭轉90度,并熄滅燈光,作為無效。
        第301條 鐵路上的一切信號燈光,均應能施行燈火管制,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固定信號

        色燈信號機
        第302條 進站色燈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按規定速度經正線通過車站,表示出站及進路信號機在開放狀態,進路上的道岔均開通直向位置。
        2、一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經道岔直向位置,進入站內正線準備停車。
        3、兩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經道岔側向位置,進入站內準備停車。
        4、一個紅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5、一個綠色燈光和一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經道岔直向位置,進入站內準備停車,表示接車進路信號機在開放狀態。
        第303條 進站及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的引導信號顯示一個紅色燈光及一個月白色燈光——準許列車在該信號機前方不停車,以不超過20公里/小時速度進站或通過接車進路,并須準備隨時停車。
        第304條 出站色燈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自動閉塞區段
        (1)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由車站出發,表示運行前方至少有兩個閉塞分區空閑;
        (2)一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由車站出發,表示運行前方有一個閉塞分區空閑;
        (3)一個紅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4)兩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由車站出發,開往非自動閉塞區間;
        (5)在兼作調車信號機時,一個月白色燈光——準許越過該信號機調車。
        2、非自動閉塞區段
        (1)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由車站出發;
        (2)一個紅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3)兩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由車站出發,開往次要線路;
        (4)在兼作調車信號機時,一個月白色燈光——準許越過該信號機調車。
        第305條 進路色燈信號機的顯示。
        1、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的顯示與進站色燈信號機相同。
        2、發車進路色燈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由車站經正線出發,表示出站和進路信號機均在開放狀態;
        (2)一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運行到次一色燈信號機之前準備停車;
        (3)一個綠色燈光和一個黃色燈光——表示該信號機列車運行前方至少有一架進路信號機在開放狀態;
        (4)一個紅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3、接車或發車進路色燈信號機兼作調車信號機時,一個月白色燈光——準許越過該信號機調車。
        第306條 通過色燈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自動閉塞區段
        (1)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按規定速度運行,表示運行前方至少有兩個閉塞分區空閑如(第45圖,圖略);
        (2)一個黃色燈光——要求列車注意運行。表示運行前方有一個閉塞分區空閑;
        (3)一個紅色燈光——列車應在該信號機前停車。
        2、非自動閉塞區段
        (1)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按規定速度運行(顯示方式參照第45圖,圖略。但機構為二顯示);
        (2)一個紅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顯示方式參照第47圖,圖略,但機構為二顯示)。
        第307條 設有分歧道岔的線路所,當列車經過分歧道岔側向運行時,色燈信號機應顯示兩個黃色燈光。
        自動閉塞區段防護分歧道岔的線路所通過信號機,其機構外形和顯示方式,應與進站信號機相同,引導燈光應予封閉。該信號機顯示紅色燈光時,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第308條 容許信號顯示一個藍色燈光——許列車在通過色燈信號機顯示紅色燈光的情況下不停車,以不超過20公里/小時的速度通過,運行到次一通過色燈信號機,并隨時準備停車。
        第309條 遮斷色燈信號機顯示一個紅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不著燈時,不起信號作用。
        第310條 預告色燈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一個綠色燈光——表示主體信號機在開放狀態(顯示方式參照第36圖,圖略);
        2、一個黃色燈光——表示主體信號機在關閉狀態。
        遮斷信號機的預告信號機顯示一個黃色燈光——表示遮斷信號機顯示紅色燈光;不著燈時,不起信號作用。
        第311條 遮斷及其預告信號機采用方形背板,并在機柱上涂有黑白相間的斜線,以區別于一般信號機。
        第312條 調車色燈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一個月白色燈光——準許越過該信號機調車;
        2、一個月白色閃光燈光——裝有平面溜放電氣集中設備時,準許溜放調車;
        3、一個藍色燈光——不準越過該信號機調車;
        不辦理閉塞的站內岔線,在岔線入口處設置的調車信號機,可用紅色燈光代替藍色燈光。
        在盡頭式到發線上,設置的起阻擋列車運行作用的調車信號機,應采用矮型三顯示機構,用紅色燈光代替藍色燈光。當該信號機的紅色燈光熄滅、顯示不明或顯示不正確時,應視為列車的停車信號。
        第313條 駝峰色燈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一個綠燈光——準許機車車輛按規定速度向駝峰推進;
        2、一個綠閃光燈光——指示機車車輛加速向駝峰推進;
        3、一個黃色閃光燈光——指示機車車輛減速向駝峰推進;
        4、一個紅色燈光——不準機車車輛越過該信號機或指示機車車輛停止作業;
        5、一個紅色閃光燈光——指示機車車輛自駝峰退回;
        6、一個月白色燈光——指示機車到峰下;
        7、一個月白色閃光燈光——指示機車車輛去禁溜線。
        第314條 駝峰色燈輔助信號機及駝峰色燈復示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一個黃色燈光——指示機車車輛向駝峰預先推送。
        當辦理駝峰推送進路后,其他燈光顯示與駝峰色燈信號機顯示相同。
        到達場的駝峰色燈光輔助信號機平時顯示紅色燈光,對到達列車起停車信號作用。
        駝峰色燈復示信號機,采用透鏡式色燈兩個雙機構的高柱信號機,燈光排列為黃、綠、紅、白,平時無顯示,當辦理駝峰推送或預先推送進路后,其顯示方式與駝峰色燈輔助信號機相同。
        第315條 色燈復示信號機分下列幾種:
        1、進站色燈復示信號機采用燈列式機構,顯示
        下列信號:
        (1)兩個月白色燈光與水平線構成60度角顯示——表示進站信號機顯示列車經道岔直向位置向正線接車信號;
        (2)兩個月白色燈光水平位置顯示——表示進站信號機顯示列車經道岔側向位置接車信號;
        (3)無顯示——表示進站信號機在關閉狀態。
        2、出站及進路色燈復示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一個綠色燈光——表示出站或進路信號機在開放狀態;
        (2)無顯示——表示出站或進路信號機在關閉狀態;
        3、調車色燈復示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一個月白色燈光——表示調車信號機在開放狀態;
        (2)無顯示——表示調車信號機在關閉狀態。
        進站、出站、進路、駝峰及調車色燈復示信號機均采用方形背板,以區別于一般信號機。
        臂板信號機
        第316條 進站臂板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晝間紅色主臂板及黃色通過臂板下斜45度角,紅色輔助臂板與機柱重疊;夜間兩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按規定速度經正線通過車站,表示出站信號機在開放狀態,進路上的道岔均開通直向位置;
        2、晝間紅色主臂板下斜45度角,黃色通過臂板在水平位置,紅色輔助臂板與機柱重疊;夜間一個綠色燈光和一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經道岔直向位置,進入站內正線準備停車;
        3、晝間紅色主臂板及輔助臂板下斜45度角,黃色通過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間一個綠色燈光和兩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經道岔側向位置,進入站內準備停車;
        4、晝間紅色主臂板及黃色通過臂板均在水平位置,紅色輔助臂板與機柱重疊;夜間一個紅色燈光和一個黃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第317條 出站臂板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晝間紅色臂板下斜45度角,夜間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由車站出發;
        2、晝間紅色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間一個紅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3、晝間紅色主臂板及輔助臂板下斜45度角,夜間一個綠色燈光和一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由車站出發,開往次要線路。
        第318條 通過臂板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晝間紅色臂板下斜45度角,夜間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按規定速度運行;
        2、晝間紅色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間一個紅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3、有分歧線路的線路所通過臂板信號機,應按進站臂板信號機裝設。
        第319條 預告臂板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晝間黃色臂板下斜45度角,夜間一個綠色燈光——表示主體信號機在開放狀態;
        2、晝間黃色臂板在水平位置,夜間一個黃色燈光——表示主體信號機在關閉狀態。
        第320條 電動臂板復示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晝間黃色臂板下斜45度角,夜間一個綠色燈光——表示主體臂板信號機在開放狀態;
        2、晝間黃色臂板與機柱重疊,夜間無燈光——表示主體臂板信號機在關閉狀態。
        機車信號機
        第321條 機車信號機顯示下列信號:
        1、連續式機車信號機
        (1)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按規定速度運行,表示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顯示綠色燈光;
        (2)一個黃色燈光——要求列車注意運行,表示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顯示一個黃色燈光,或一個綠色燈光和一個黃色燈光;
        (3)一個雙半黃色燈光(交流計數制式的自動閉塞區段為一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經道岔側向位置,進入站內準備停車,表示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顯示兩個黃色燈光;
        (4)一個半黃半紅色燈光——要求及時采取停車措施,表示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顯示紅色燈光;
        (5)一個紅色燈光——表示列車已越過地面上顯示紅色燈光的信號機;
        (6)一個白色燈光——不復示地面上的信號顯示,機車乘務人員應按地面信號機的顯示運行。
        無顯示時,表示機車信號機在停止工作狀態。
        2、接近連續式機車信號機
        (1)一個綠色燈光——準許列車按規定速度經正線通過車站或線路所,表示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顯示綠色燈光;
        (2)一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經道岔直向位置,進入站內正線準備停車,表示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顯示一個黃色燈光,或一個綠色燈光和一個黃色燈光;
        (3)一個雙半黃色燈光(交流計數制式的軌道電路時為一個黃色燈光)——準許列車經道岔側向位置,進入站內準備停車,表示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顯示兩個黃色燈光;
        (4)一個半黃半紅色燈光——要求及時采取停車措施,表示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顯示紅色燈光;
        (5)一個紅色燈光——表示列車已越過地面上顯示紅色燈光的信號機;
        (6)一個白色燈光——不復示地面上的信號顯示,機車乘務人員應按地面信號機的顯示運行。
        無顯示時,表示機車信號機在停止工作狀態。
        3、點式機車信號機
        (1)一個綠燈光——準許列車按規定速度運行,表示進站或通過信號機顯示經正線通過車站或線路所的信號;
        (2)一個黃色燈光——要求列車注意運行,表示進站信號機顯示進入站內正線準備停車的信號;
        (3)一個雙半黃色燈光——要求列車注意運行,表示進站信號機顯示經道岔側向位置,進入站內準備停車的信號;
        (4)一個半黃半紅色燈光——要求及時采取停車措施,表示進站或通過信號機顯示停車信號;
        (5)一個白色燈光——表示機車上的機車信號設備在工作狀態。

        第十五章 移動信號及手信號

        移動信號
        第322條 移動信號顯示方式如下:
        1、停車信號
        晝間——紅色方牌;夜間——柱上紅色燈光。
        2、減速信號
        晝間——黃色圓牌;夜間——柱上黃色燈光。減速信號牌應標明每小時限速公里數。
        3、減速防護地段終端信號
        晝間——綠色圓牌;夜間——柱上綠色燈光。在單線區段,司機在晝間應看線路右側減速信號牌背面的綠色圓牌,在夜間應看柱上的綠色燈光。
        第323條 在站內線路上檢查、修理、整備車輛時,應在列車兩端來車方向的左側鋼軌上,設置帶有脫軌器的固定或移動信號牌(燈)進行防護,前后兩端的防護距離均應不少于20米;不足20米時,應將道岔鎖閉在不能通往該線的位置。
        旅客列車在到發線上進行技術檢查時,用停車信號防護,可不設脫軌器。
        響墩及火炬信號
        第324條 響墩爆炸聲及火炬信號的火光,均要求緊急停車。停車后如無防護人員,機車乘務人員應立即檢查前方線路,如無異狀,列車以在嘹距離內能隨時停車的速度繼續運行,但最高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在自動閉塞區間,運行至前方第一個通過信號機前,如無異狀,即可按該信號機顯示的要求執行;在非自動閉塞區間,經過一公里后,如無異狀,可恢復正常速度運行。
        手 信 號
        第325條 列車運行時,有關人員應遵守下列手信號的顯示:
        1、停車信號:要求列車停車。
        晝間——展開的紅色信號旗;夜間——紅色燈光。
        晝間無紅色信號旗時,兩臂高舉頭上向兩側急劇搖動;夜間無紅色燈光時,用白色燈光上下急劇搖動。
        2、減速信號:要求列車降低到要求的速度。
        晝間——展開的黃色信號旗;夜間——黃色燈光。
        晝間無黃色信號旗時,用綠色信號旗下壓數次;夜間無黃色燈光時,用白色或綠色燈光下壓數次。
        3、發車指示信號:要求運轉車長顯示發車信號。
        晝間——高舉展開的綠色信號旗靠列車方面上下緩動;夜間——高舉綠色燈光上下緩動。
        4、發車信號:要求司機發車。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上弧線向列車方面作圓形轉動;夜間——綠色燈光上弧線向列車方面作圓形轉動。
        在設有發車表示器的車站,按發車表示器顯示發車。
        5、通過手信號:準許列車由車站通過。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夜間——綠色燈光。
        6、引導手信號:準許列車進入車場或車站。
        晝間——展開的黃色信號旗高舉頭上左右搖動;夜間——黃色燈光高舉頭上左右搖動。
        第326條 調車手信號的顯示方式如下:
        1、停車信號
        顯示方式與第325條第1項第100圖相同。
        2、減速信號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上下壓數次;夜間——綠色燈光下壓數次顯示方式參照第103圖。
        3、指揮機車向顯示人方向來的信號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在下部左右搖動;夜間——綠色燈光在下部左右搖動。
        4、指揮機車向顯示人方向稍行移動的信號
        晝間——攏起的紅色信號旗直立平舉,再用展開的綠色信號旗左右小動;夜間——綠色燈光下壓數次后,再左右小動。
        5、指揮機車向顯示人反方向去的信號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上下搖動;夜間——綠色燈光上下搖動。
        6、指揮機車向顯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動的信號
        晝間——攏起的紅色信號直立平舉,再用展開的綠色旗上下小動;夜間——綠色燈光上下小動。
        對顯示本條第2、3、4、5、6項中轉信號時,晝間可用單臂,夜間可用白色燈光依式中轉。
        第327條 聯系用的手信號的顯示方式如下:
        1、過標信號:列車整列進入警沖標內方,運轉車長與接車人員顯示的信號。
        晝間——攏起的手信號旗作圓形轉動;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
        2、互檢信號:運轉車長與接發車人員、巡道人員,或在雙線區段列車交會時,與鄰線的運轉車長顯示的互檢信號,以示列車安全運行。
        晝間——攏起的手信號旗高舉;夜間——白色燈光高舉。
        3、道岔開通信號:表示進路道岔準備妥當。
        晝間——攏起的黃色信號旗高舉頭上左右搖動;夜間——白色燈光高舉頭上。
        機車出入段進路道岔準備妥當后,顯示如下道岔開通信號:
        晝間——展開的黃色信號旗高舉頭上左右搖動;夜間——黃色燈光高舉頭上左右搖動。
        4、股道號碼信號:要道或回示股道開通號碼。
        一道:晝間——兩臂左右平伸;夜間——白色燈光左右搖動。
        二道:晝間——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間——白色燈光左右搖動后,從左下方向右上方高舉。
        三道:晝間——兩臂向上直伸;夜間——白色燈光上下搖動。
        四道:晝間——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度角;夜間——白色燈光高舉頭上左右小動。
        五道:晝間——兩臂交叉于頭上;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
        六道:晝間——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45度角;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后,再左右搖動。
        七道:晝間——右臂向上直伸,左臂向左平伸;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后,左右搖動,然后再從左下方向右上方高舉。
        八道:晝間——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后,再上下搖動。
        九道:晝間——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度角;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后,再高舉頭上左右小動。
        十道:晝間——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度角;夜間——白色燈光左右搖動后,再上下搖動作成十字形(如圖126圖,圖略)。
        十一至十九道,須先顯示十道股道號碼,再顯示所要股道號碼的個位數信號。
        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號碼,各站根據需要自行規定,并納入《站細》。
        5、連結信號:表示連掛作業。
        晝間——兩臂高舉頭上,使攏起的手信號旗桿成水平末端相接;夜間——紅、綠色燈光(無綠色燈光的人員,用白色燈光)交互顯示數次。
        6、溜放信號:表示溜放作業。
        晝間——攏起的手信號旗兩臂高舉頭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搖動數次;夜間——紅色燈光作圓形轉動。
        7、停留車位置信號:表示車輛停留地點。
        夜間——白色燈光左右小搖動。
        8、十、五、三車距離信號:表示推進車輛的前端距被連掛車輛的距離。
        晝間展開的綠色信號旗單臂平伸,夜間綠色燈光,在距離停留車十車(約110米)時連續下壓三次,五車(約55米)時連續下壓兩次,三車(約33米)時下壓一次。
        9、取消信號:通知將前發信號取消。
        晝間——攏起的手信號旗,兩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搖動數次;夜間——紅色燈光作圓形轉動后,上下搖動。
        10、要求再度顯示信號:前發信號不明,要求重新顯示。
        晝間——攏起的手信號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搖動;夜間——紅色燈光上下搖動。
        11、告知顯示錯誤的信號:告知對方信號顯示錯誤。
        晝間——攏起的手信號旗兩臂左右平伸同時上下搖動數次;夜間——紅色燈光左右搖動。
        第328條 在顯示手信號時,凡晝間持有手信號旗的人員,應將信號旗攏起,左手持紅旗,右手持綠旗(扳道員右手持黃旗),不持信號旗的人員徒手按各該條規定方式顯示信號。
        第329條 試驗列車自動制動機的手信號顯示方式如下:
        1、制動
        晝間——用檢查錘高舉頭上;夜間——白色燈光高舉。
        2、緩解
        晝間——用檢查錘在下部左右搖動;夜間——白色燈光在下部左右搖動。
        3、試驗完了
        晝間——用檢查錘作圓形轉動;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
        車站值班員或運轉車長,顯示上述信號時,晝間可用攏起的信號旗代替。司機應注意了望試風信號,并按規定鳴笛回答。
        如列車制動主管未達到規定壓力,試驗人員要求司機繼續充風時,按照緩解的信號同樣顯示。
        第330條 突然發現接觸網故障,需要機車臨時降弓通過時,發現的人員應在規定地點顯示下列手信號:
        1、降弓手信號
        晝間——左臂垂直高舉,右臂前伸并左右水平重復搖動;夜間——白色燈光上下左右重復搖動。
        2、升弓手信號
        晝間——左臂垂直高舉,右臂前伸并上下重復搖動;夜間——白色燈光作圓形轉動。

        第十六章 信號表示器及標志

        信號表示器及標志
        第331條 道岔表示器的顯示方式如下:
        1、晝間無顯示;夜間為紫色燈光——表示道岔位置開通直向。
        2、晝間為中央劃有一條魚尾形黑線的黃色魚尾形牌;夜間為黃色燈光——表示道岔位置開通側向。
        3、在調車區為電氣集中時,進行連續溜放作業的分歧道岔應有道岔表示器,平時無顯示,當進行溜放作業時,其顯示方式如下:
        (1)紫色燈光——表示道岔開通直向如第141圖之一。
        (2)黃色燈光——表示道岔開通側向如第141圖之二。
        第332條 脫軌表示器的顯示方式如下:
        1、晝間為帶白邊的紅色長方牌;夜間為紅色燈光——表示線路在遮斷狀態。
        2、晝間為帶白邊的綠色圓牌;夜間為月白色燈光——表示線路在開通狀態。
        第333條 進路表示器僅在其主體信號機開放后,才能著燈,用于區別進路開通方向,不能獨立構成信號顯示。
        1、兩個發車方向,當信號機在開放的條件下,分別按左、右兩個白色燈光,區別進路開通方向。
        2、三個發車方向,其顯示方式如下:
        (1)信號機在開放狀態及機柱左方顯示一個白色燈光——表示進路開通,準許列車向左側線路發車;
        (2)信號機在開放狀態及機柱中間顯示一個白色燈光——表示進路開通,準許列車向中間線路發車;
        (3)信號機在開放狀態及機柱右方顯示一個白色燈光——表示進路開通,準許列車向右側線路發車。
        3、四個及其以上發車方向,進路表示器按燈光排列表示。
        第334條 發車線路表示器在線群出站信號機開放后顯示一個白色燈光——準許該線路上的列車發車。
        不許發車的線路,所屬該線路的發車線路表示器不能著燈。
        發車線路表示器可用于駝峰調車場,作為調車線路表示器,顯示一個白色燈光——準許調車。
        第335條 發車表示器經常不著燈;顯示一個白色燈光——表示運轉車長準許發車。
        第336條 調車表示器的顯示方式如下:
        1、向調車區方向顯示一個白色燈光——準許機車車輛自調車區向牽出線運行;
        2、向牽出線方向顯示一個白色燈光——準許機車車輛自牽出線向調車區運行;
        3、向牽出線方向顯示兩個白色燈光——準許機車車輛自牽出線向調車區溜放。
        第337條 水鶴表示器,當水鶴臂管橫向線路時,晝間表示器不著燈,臂管中央為紅色;夜間臂管中央下方顯示一個紅色燈光。
        第338條 車擋表示器設置在線路終端的車擋上,晝間一個紅色方牌;夜間顯示一個紅色燈光。
        安全線及避難線可不設置車擋表示器。
        線路標志及信號標志
        第339條 線路標志:公里標、半公里標、曲線標、圓曲線和緩和曲線的始終點標、橋梁標、坡度標及鐵路局、工務段、領工區、養路工區和供電段、電力段的界標。
        信號標志:警沖標、站界標、預告標、引導員接車地點標、放置響墩地點標、司機鳴笛標、作業標、減速地點標、補機終止推進標、機車停車位置標、機車清爐地點標、機車放水地點標和電氣化區段的斷電標、合電標、接觸網終點標、準備降下受電弓標、降下受電弓標、升起受電弓標,以及除雪機用的臨時信號標志等。
        第340條 線路、信號標志設在距鋼軌頭部外側不少于2米處(警沖標除外)。不超過鋼軌頂面的標志,可設在距鋼軌頭部外側不少于1.35米處。
        線路標志,按計算公里方向設在線路左側。雙線區段須另設線路標志時,應設在列車運行方向左側。
        1、公里標、半公里標,設在一條線路自起點計算每一整公里、半公里處。
        2、曲線標,設在曲線中點處,標明曲線中心里程、半徑大小、曲線和緩和曲線長度。
        3、圓曲線和緩和曲線始終點標,設在直緩、緩圓、圓緩、緩直各點處,標明所向方向為直線、圓曲線或緩和曲線。
        4、橋梁標,設在橋梁中心里程(或橋頭)處,標明橋梁編號和中心里程。
        5、坡度標,設在線路坡度的變坡點處,兩側各標明其所向方向的上、下坡度值及其長度。
        6、鐵路局、工務段、領工區、養路工區和供電段、水電段的管界標,設在各該單位管轄地段的分界點處,兩側標明所向的單位名稱。
        信號標志,設在列車運行方向左側(警沖標除外)。
        1、警沖標,設在兩會合線路線間距離為4米的中間。線間距離不足4米時,設在兩線路中心線最大間距的起點處。在線路曲線部分所設道岔附近的警沖標與線路中心線間的距離,應按限界的加寬增加。
        2、站界標,設在雙線區間列車運行方向左側最外方順向道岔(對向出站道岔的警沖標)外不少于50米處,或鄰線進站信號機相對處。
        3、預告標,設在進站信號機外方900、1000及1100米處,但在設有預告信號機及自動閉塞的區段,均不設預告標。
        在雙線區間,退行的列車看不見鄰線的預告標時,在距站界外1100米處特設一個預告標。
        4、引導員接車地點標,列車在距站界200米以外,不能看見引導人員在進站信號機或站界標處顯示的手信號時,須在列車距站界200米外能清晰地看見引導人員手信號的地點設置。
        5、放置響墩地點標,在未裝設機車信號的區段,無預告信號機的車站,設在進站信號機外的制動距離起點處。
        6、司機鳴笛標,設在道口、大橋、隧道及視線不良地點的前方500~1000米處。司機見此標志,須長鳴笛。
        7、斷電標、合電標、禁止雙弓標,設置位置。在雙線電氣化區段,按規定組織反方向行車時,為引起司機注意,在“合”、“斷”電標背面,可分別加裝“斷”、“合”字標,作為反方向行車的“斷”、“合”電標使用。
        8、接觸網終點標,設在站內接觸網邊界。
        9、準備降下受電弓標、降下受電弓標、升起受電弓標,設置位置。
        10、作業標,設在施工線路及其鄰線距施工地點兩端500~1000米處。司機見此標志須提高警惕,長聲鳴笛。
        11、減速地點標,設在需要減速地點的兩端各20米處。正面表示列車應按規定限速通過地段的始點,背面表示列車應按規定限速通過地段的終點。
        12、補機終止推進標、機車停車位置標、機車清爐地點標,機車放水地點標,設置位置由鐵路局決定。機車在水鶴旁停車位置標,設在列車運行方向左側。
        第341條 通知操縱除雪機人員的臨時信號標志如下:
        1、除雪機工作阻礙標——表示前面有道口、道岔、橋梁等建筑物,妨礙除雪機在工作狀態下通過;
        2、除雪機工作阻礙解除標——表示已通過阻礙地點。
        上述標志的設置。
        列車標志
        第342條 列車應根據其種類及運行的線路和方向,在頭部和尾部分別顯示不同的列車標志。列車標志的顯示方式,晝間與夜間相同,但晝間不點燈,其顯示方式如下:
        1、列車在雙線區段正方向及單線區段運行時,機車前部,一個頭燈及緩沖梁上方右側(電力、內燃機車為車體中部右側)一個白色燈光;列車尾部,兩個側燈,向后顯示紅色燈光,向前顯示白色燈光。
        2、列車在雙線區段反方向運行時,機車前部,一個頭燈及緩沖梁上方右側(電力、內燃機車為車體中部右側)一個紅色燈光;列車尾部標志與本條第1項同。
        3、列車推進運行時,列車頭部,兩個側燈,向前顯示紅色燈光,向后顯示白色燈光;機車后部,緩沖梁上左側(電力、內燃機車為車體中部左側)一個紅色燈光。
        列車在雙線區段正向推進運行時,列車頭部向前顯示左側一個紅色燈光,右側一個白色燈光;向后顯示左側一個白色燈光,機車后部標志與第188、189圖同。
        4、列車后部掛有補機時,機車后部標志與本條第3項同。
        5、單機在雙線區段正方向及單線區段運行時,機車前部標志與本條第1項同;后部標志與本條第3項同。
        6、單機在雙線區段反方向運行時,機車前部標志與本條第2項同;后部標志與本條第3項同。
        7、調車機車及機車出入段時,機車前部標志與本條第1項同;機車后部,緩沖梁上左側(電力、內燃機車為車體中部左側)一個白色燈光。
        8、重型軌道車運行時,前部一個白色燈光;后部一個紅色燈光。
        9、固定補機、小運轉及調車的蒸汽機車,在煤水車上應裝設頭燈。

        第十七章 聽覺信號

        第343條 聽覺信號,長聲為三秒,短聲為一秒,音響間隔為一秒。重復鳴示時,須間隔五秒以上。
        在城市運行的所有列車和機車,以及在雙線交會旅客列車時,一律鳴風笛。在市區及居民區附近擔任調車和小運轉列車的蒸汽機車,汽笛應予封閉,具體地區由鐵路局確定。
        第344條 機車、軌道車鳴笛鳴示方式如第24表。
        第345條 口笛、號角鳴示方式如第25表。
        第四編 對鐵路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346條 鐵路行車有關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思想品德好,身體健康,并具有擔任本職工作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第347條 鐵路行車有關人員,在任職、提職、改職前,必須經過體格檢查,熟悉本規程有關部分、本職基本知識技能和技術安全規則,并經考試合格。屬于有技術等級標準的人員,還須按其技術等級標準考試合格。
        在任職期間,還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技術考試和鑒定,不合格者,應調整其工作。
        第348條 沒有機車、動車、軌道車駕駛證的,不準駕駛機車、動車、軌道車。
        實習駕駛機車、動車、軌道車,操縱信號或重要機械、設備及辦理行車作業的人員,必須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員的親自指導和負責下,方準操作。
        第349條 鐵路職工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穿著規定的服裝,佩帶易于識別的證章?瓦\服務人員和接觸旅客的工作人員,服裝應保持整潔。
        第350條 鐵路行車有關人員,于接班前須充分休息,不得飲酒,如有違反,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351條 鐵路各級領導對職工,特別是新職工,應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和遵守勞動紀律的教育,并有計劃地組織好在職人員的日常技術業務學習和脫產輪訓工作。
        凡未經技術業務訓練和技術考核即任職使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352條 鐵路各級領導應關心職工生活,注意勞逸結合。要辦好食堂、醫院、行車公寓,管好集體宿舍和住宅區,組織好職工的業余文化活動。
        行車公寓是專為乘務人員服務的,應設有食堂、浴室、更衣室、洗衣室、烘干室、學習室、文娛室等設施。應保證乘務人員隨到隨宿,不間斷地供給熱食及開水。室內應經常保持適當的溫度,整潔和安靜的休息條件。
        鐵路各級領導,應關心公寓工作,鐵路局長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公寓工作。
        第353條 鐵路職工,必須在自己的職務范圍內,以對國家和人民極端負責的態度,保證安全生產。
        所有鐵路職工,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對有成績者,應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者,應視其違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質、情節及后果,給予教育、紀律處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354條 本規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355條 本規程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82)鐵安監字1444號《關于公布〈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通知》同時廢止。

        2017年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全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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