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無證駕駛扣留車輛多久?如果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會在現場調查結束后三日內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鑒定完成時間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需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規定:無證駕駛將被扣留機動車,并罰款200到2000元,并處15天以內拘留。
機動車被暫扣后,駕駛人、車主和機動車管理者,應當在30天內帶齊暫扣機動車的所有合法手續到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七條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2、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3、交通部門扣車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0天,檢驗鑒定完畢5天內歸還。事故認定書出來之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15天內必須起訴。
無證駕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并處拘留15天的處罰。在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領取扣留的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處理完無證違章后,機動車手續其全,可以領車回家(這里指無交通事故)。
無證駕駛應當視具體情節輕重,依據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1、新交法里無證駕駛處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a)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并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b)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在駕駛時有違法行為的,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并及時退還機動車;
c)如駕駛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視為無證駕駛,可按照以上情形處罰。
【問】無證駕駛為什么要處罰?
【答】無證駕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未獲取或持有與所駕車型相對應的合法準駕證明的情況下駕駛該機動車,說明駕駛人肯定不符合駕駛車輛的資格和應該具備的技術,容易給他人的財產和生命構成威脅,而明知自己不具備駕駛該車輛的資格和技術,故意開車上路的,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對這種蔑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人,法律應當嚴重處罰,以確保人民安全出行、安居樂業。
【問】哪些情況下,可以扣留機動車?
【答】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
(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
【問】強行扣留車輛能構成什么罪?
【答】對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非法扣留與經濟糾紛無關的第三者所有的機動車輛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懲處,堅決制止;對行為人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罰,所扣車輛應當無條件返還給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對于正在行駛的車輛無理攔截或者強行登車實施扣押,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對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經公安機關責令繼續實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破壞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采取欺騙手段,乘人不備扣押他人車輛,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對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的規定予以處罰。經公安機關責令拒不返還所扣車輛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搶奪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暴力、脅迫方法扣押他人車輛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車輛并進行敲詐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除上述處罰外,對被扣車輛造成損毀的,由非法扣留者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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