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標準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qū),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guī)定不一致。根據(jù)《精神賠償解釋》規(guī)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精神賠償解釋》規(guī)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qū),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guī)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于數(shù)額的確定只能依據(jù)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現(xiàn)在主要依據(jù)《關于確定民事侵權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
1、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3、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來看,應綜合以下幾方面的內容考慮: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損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還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損害不僅僅來源于加害人對受害人人身權的侵害,也可以來源于對受害人財產(chǎn)的侵害。
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訴訟證據(jù)如下: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y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做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jù)時要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成都家庭糾紛還表示,還有家庭暴力傷害后拍攝的照片等,醫(y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郁癥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說明:
(一)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人格權就是指與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不能分離的固有的人格利益,當其被法律確認為民事權利時,就是人格權。而人格權的保護有精神利益型(如賠禮道歉等),也有經(jīng)濟利益型(如賠償財物等),通常我們對精神損害賠償中的賠償范圍都以《民法通則》中第 120條中所規(guī)定的人格權為依據(jù),在《解釋》中對人格權的保護作了較大的完善,從人格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上進行了全面的保護。《解釋》中第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中的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象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表現(xiàn)為人格的社會屬性,而物質性人格權是它們賴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它一旦受到損害往往是難以補救的。例如生命的死亡和身體健康造成了殘疾等。
(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基于《民法通則》第5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民事權益包括了公民的權利和利益,而公民的隱私應視作為公民的一項公民的合法權利。在以往是作為名譽權的一個內容來給予保護,但是隱私權對比名譽權而言確有其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一面,如婚姻法以及民訴法、刑訴法中也列出了涉及有關個人隱私、國家秘密、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等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規(guī)定。這就很明白的看出來,在法律上公民的隱私始終是在無形中給予了一定的保護,但這些保護是不周延的,只有明確地將隱私權納入民法的保護范圍,使它成為受法律保護的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才能使其得以充分的保護,隱私權和名譽權應該是并列的。
(三)特定的身份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身份權利其包含有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這一種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通常表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如夫妻關系、母子關系、父子關系等等。而對這一種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關系造成嚴重傷害,同樣是一種精神傷害,其監(jiān)護人有權對這種非法侵害提起訴訟,并請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這是從單純的人格權利向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權利的延伸。
(四)對人格利益的延伸保護
《民法通則》中稱,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其主體資格就隨之消亡,所以他的人格權也就無載體了,但由于此人有其近親屬存于世上,對死者的人格要素對于在世的近親屬仍有一定的影響。這體現(xiàn)在其近親屬對死者的崇敬、懷念及敬仰等一系列的精神寄托,而對死者的聲譽、名聲等人格的詆毀,都對其在生的近親屬造成一定的痛苦,對這類特定的人造成侵害。
(五)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財產(chǎn)權利的保護
通常,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但在某些特定的物品,對于持有者具有特殊的意義,是持有者的一種精神寄托并賦予它人格的象征意義。而由于侵權方的行為導致此物件的永遠滅失或損毀,這侵權人的行為也是對物品持有者在精神上的一種損害。但我們在對其認定要從嚴掌握,慎重對待。
一、如何計算精神損失費?
計算精神損失費要綜合各種因素,傷害程度,當?shù)氐奈飪r水平等等,最終還是由法院酌情考慮。雖然精神損失費沒有特別具體的數(shù)額標準,但是有原則性規(guī)定。
二、精神損失費的定義是什么?
精神損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還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損害不僅僅來源于加害人對受害人人身權的侵害,也可以來源于對受害人財產(chǎn)的侵害。
三、兩人分手,女方要精神損失費,大概需要多少錢?
法律沒有規(guī)定分手要給精神損失費,完全可以不給的,如果女方威脅男方,可以報警,涉嫌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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