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交通事故理賠程序包括有: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復核、審批、賠付結案等步驟。保險快速理賠流程結束,被保險人只需靜待保險公司將賠償打入自己的銀行賬號即可。
1、立案查驗
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后,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驗,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
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
3、核定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后,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
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應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傷者身份證、戶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證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門診病歷本;
(4)醫院住院病歷;
(5)醫療費發票、后續醫療費證明,殘疾輔助器具費發票;
(6)關于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交稅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如果有);
(7)關于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
(8)交通費住宿費票據;
(9)關于需要營養的診斷證明(如果有);
(10)司法鑒定書和鑒定費發票(如果已鑒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的戶口本、以及視情況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戶籍證明(如果有);
(12)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1、報警
保險公司都開通了全國統一的報案電話。然而,由于各家保險公司服務平臺的運行模式不同,案件的受理方式和流程也有著較大區別。
2、定損
異地出險后的定損也是很有講究的。目前,有兩種定損方式可供選擇:出險地就近定損和回保單所在地定損。就地定損是異地出險車輛較為常見的定損方式,由受理報案的分公司直接完成查勘、定損工作。要提醒的是,選擇回保單所在地定損,必須事先報案并征得保險公司的同意,否則很可能被保險公司視為錯過報案期限處理。此外,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采取這種定損方式,若事故損失較大或發生人員傷亡,車輛必須在當地完成查勘。
3、修理
原本較為簡單的事故車維修,在異地出險的情況下,也需要重新被重視起來。不少車主出險后,在沒有經過定損前,就選擇先修理,往往無法得到保險理賠。在車損不影響正常行駛功能的前提下,并不推薦車主就地維修。因汽車維修質量難以保證,一旦需要重復修理,車主可能需要往返兩地。
車損導致車輛無法行駛的,也可以要求當地保險分公司配合找尋拖車,將車輛拖回本地修理,保險費里是有施救費用報銷的。具體施救費用咨詢,建議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詢問,不要只聽現場查勘人員的一面之詞,因為不排除查勘人員與當地修理廠串通的事情發生。
4、理賠款
領取賠款也有就地申請領取、回保單所在地領取兩種方式。據了解,絕大多數車主為不影響行程都選擇后者。按照車險全國通賠規則,車主回到承保地后,可以憑借理賠材料到分公司索賠。但若車主急需這筆賠款,也可以申請在出險地領取賠款,但必須屬于快速理賠范圍。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都無責任,交通事故屬于意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對于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不負責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則,當事人仍需分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少的由當事人先墊付,保險公司將錢打入投保人賬戶。賠償數額較大時,由受害者、保險公司、投保人三方協商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受害者。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一般車禍理賠要多久?
【答】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所以說,在所有情況都十分清晰明了的情況下,應該10日內做好賠償。
【問】交通事故對方一直拖著不處理怎么辦?
【答】起訴,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十日內,交警必須出具事故責任鑒定書;如果對方全責,自己拿著責任書、損失清單等資料去法院起訴對方車主和保險公司。 起訴、宣判后再不給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可。
【問】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
【答】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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