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推進先進裝備應用、節能減排的高度,對于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促進道路運輸安全及節能減排,保障道路運輸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發文字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1號
【執行時間】:20160301
【信息來源】:交通運輸部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的要求。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并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并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汽車維護的技術規范要求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后,應當向委托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前款規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 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托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可以委托運輸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和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托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制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采信其檢測報告,并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各單位、各運輸經營業戶:
為加快構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新格局,保障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行車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推動道路運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交通運輸部頒布實施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作出了重大調整,進一步明確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車輛技術管理確定了“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原則。為便于深刻理解《規定》精神,圍繞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金湖縣運輸管理所就《規定》有關情況作以下解答,現將其解讀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學習并貫徹落實。
金湖縣交通運輸局
2017年2月13日
一、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是否取消了?
答:沒有取消。車輛維護(包括日常、一級、二級維護)和維修是恢復車輛技術性能,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措施和手段,只要車輛運行,車輛維護、維修作業肯定不會消失,二級維護也不存在取消的問題。新《規定》將原來實施的“強制維護”改為“周期維護”,其實就是取消了以前實施的道路運輸
二、車輛強制二級維護備案簽章制度。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如何確定車輛維護周期?
答: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
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釋義》,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的推薦周期為:小型客車(含乘用車)(車長≤6m): 40000km或120日;中型及以上客車(車長>6m): 50000km或120日;貨車(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40000km或120日;貨車(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50000km或120日;掛車: 50000km或120日。
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怎樣確定所屬車輛二級維護的實施主體?
答:道路運輸經營者根據《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的要求,自行確定是否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具備能力的,可以對自有車輛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和竣工出廠檢驗,做好車輛維護記錄,并對車輛維護作業質量承擔責任。但對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業車輛及罐式專業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是否可以以“自主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為由,不組織車輛進行維護作業?
答:這一想法是完全錯誤的。車輛技術狀況直接影響行車安全,影響駕駛人員自身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車輛不進行維護作業,不能確保技術狀況良好,不能確保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規定》的相關要求。
新《規定》一方面提高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標準要求,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確保提供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車輛,另一方面,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根據《規定》,對車輛技術狀況達不到相關要求的、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或檔案不符合規定的、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經營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車輛技術檔案包括哪些內容及材料?
答: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登記(含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復印件,《道路運輸車輛燃油核查消耗量達標車型核查表》),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記錄(含歷次技術等級評定報告)、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記錄(含歷次《營運車輛客車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復核表》)、車輛維護和修理記錄(含歷次《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
六、《規定》對車輛檢測和評定的周期及頻次是怎樣規定的?
答:1、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2、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掛車不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七、技術等級評定時間是否可以提前或滯后?
答:道路運輸車輛可以提前1個月進行技術等級評定。技術等級評定有效期按上次評定有效期滿順延一個周期;滯后進行技術等級評定,在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后,技術等級評定有效期按本次技術等級評定當月順延一個周期。
八、客車、危貨運輸車行駛證登記日期距滿五年不足6個月進行了檢測評定,如何確定下次檢測評定時間?
答:下次檢測評定時間應為行駛證登記日期滿五年后的第6個月。例如行駛證登記日期為2011年5月的客車在2016年3月進行了檢測評定,下次評定檢測日期2016年11月。
九、道路運輸車輛轉籍需提供哪些車輛技術狀況證明材料?
答:轉籍的道路運輸車輛應委托轉入所在地的綜檢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對于客車還應按規定和標準要求對客車類型等級重新復核。
十、超5年的客車、危貨兩次檢測評定后的技術等級是否都需要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答:需要。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上次技術等級有效期內至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本次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
答:《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將道路運輸車輛限定在客車、貨車、危貨運輸車范圍內。出租汽車、公共汽電車、駕駛員教學車輛、租賃車未納入本規定的道路運輸車輛范疇,各地應依據地方法規或其他規定依法管理。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自有車輛進行維護的能力如何確定?
答: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根據《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的要求,自行確定是否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具備能力的,可對自有車輛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和竣工出廠檢驗,并對車輛維護作業質量承擔責任。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業車輛及罐式專業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三、道路運輸車輛(含掛車)是否還需要進行二級維護?如何確定周期?
答:需要。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釋義》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推薦周期為:小型客車(含乘用車)(車長≤6m): 40000km或120日;中型及以上客車(車長>6m):50000km或120日;貨車(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40000km或120日;貨車(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50000km或120日;掛車:50000km或120日。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維護的車輛是否要簽發維護竣工出廠合格證?
答: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維護的車輛應根據《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要求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和竣工出廠檢驗,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無需再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上線檢測,不需要簽發維護竣工出廠合格證。
五、客車、危貨運輸車行駛證登記日期距滿五年不足6個月進行了檢測評定,如何確定下次檢測評定時間?
答:下次檢測評定時間應為行駛證登記日期滿五年后的第6個月。例如行駛證登記日期為2011年5月的客車在2016年3月進行了檢測評定,下次評定檢測日期2016年11月。
六、超5年的客車、危貨兩次檢測評定后的技術等級是否都需要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答:需要。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上次技術等級有效期內至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本次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七、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管理檔案包括哪些內容及材料?
答: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登記(含車輛登記證書或合格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復印件,《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核查消耗量達標車型核查表》),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記錄(含歷次技術等級評定報告)、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記錄(含歷次《營運車輛客車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復核表》)、車輛維護和修理記錄(含歷次《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八、維修企業如何達到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條件?
答:維修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達到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條件:
1、按《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2014)配置檢測設備。
2、考慮我省維修企業的實際情況,允許企業向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外協檢測設備。
九、維修企業配置的檢測設備是否需要檢定?
答:根據《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汽車檢測設備屬計量器具,應按照規定檢定合格。
十、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與技術等級評定的區別?
答: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是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或機動車維修企業對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后,依據GB/T18344標準規定的竣工檢驗項目對車輛的竣工質量進行的檢驗。
技術等級評定是道路運輸經營者委托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依據GB18565、JT/T198標準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評定。
十一、技術等級評定時間是否可以提前或滯后?
答:道路運輸車輛可以提前1個月進行技術等級評定。技術等級評定有效期按上次評定有效期滿順延一個周期;滯后進行技術等級評定,在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后,技術等級評定有效期按本次技術等級評定當月順延一個周期。
十二、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貫徹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蘇交運〔2016〕12號)明確“對從事雙驅動軸車輛檢測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底盤測功須配備三軸六滾筒測功機,車速表檢測須配備三軸六滾筒測功機或具有自由滾筒的車速檢測臺。”如何執行?
答:目前仍未配置相關設備的綜檢機構應當盡快配置到位。仍未配備相關設備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出具的雙驅動軸車輛的檢測報告及技術等級評定結果不予采信。各地應要求雙驅動軸車輛必須到具備能力的綜檢機構進行檢測。
十三、1號令與客規、貨規等規章沖突部分如何執行?
答:客規、貨規等規章已列入交通運輸部2016年度修正計劃,在新修正的規章出臺前,按照1號部令執行。
十四、道路運輸車輛轉籍需提供哪些車輛技術狀況證明材料?
答:轉籍的道路運輸車輛應委托轉入所在地的綜檢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對于總質量超過3500kg的汽、柴油車還應進行燃料消耗量核查,對于客車還應按規定和標準要求對客車類型等級重新復核。
十五、哪些情況需要核定營運客車的類型及等級?
答:1、擬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車輛;2、在用車輛年審前需要進行復核;3、在用車輛過戶后需要重新核定。
十六、道路運輸證年審車輛技術狀況應查驗哪些材料?
答: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車輛技術狀況應查驗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報告,客車還應查驗客車類型等級復核表。二級維護作業情況不再作為年審查驗內容。
十七、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何采信普貨異地檢測的檢測報告?
答:交通運輸部正在建設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檢測檢驗服務系統平臺,異地檢測車輛可以在平臺查詢。在系統建成前,省內異地檢測的普貨,可以通過“江蘇運政在線”查詢;省外異地檢測的普貨,查驗道路運輸經營者提供的駐在地經營的有效證明、駐在地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符合資質條件的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有效證明、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報告。
十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檢測報告不予采信的有哪些情形?
答:(一)對單個車輛檢測報告不予采信的情形:1、報告中有任何一處涂改或更改;2、車輛技術等級與運輸經營范圍不相適應;3、客車、危貨運輸車輛非車籍所在地綜檢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4、省外檢測未提供駐在地綜檢機構的有效證明;5、檢測報告存在明顯異常。
(二)對綜檢機構出具的所有檢測報告不予采信的情形:1、不按技術規范進行檢測;2、未經檢測出具檢測報告;3、不如實出具檢測報告;4、計量認證證書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
十九、如何認定在用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要求?
答:車輛如存在車輪及螺栓螺母,輪胎、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門窗玻璃、后視鏡、側后防護裝置、滅火器材、刮水器等缺陷,以及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時,道路運輸者應當發現未發現,或已經發現而未及時維修,導致車輛技術狀況下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責令其整改,給予警告處罰,如道路運輸經營者同一問題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屬情節嚴重情形,應給予經濟處罰。
二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何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監督檢查?
答:車輛技術管理是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明確客、貨、車技(維修)、審驗等各部門職責,規范業務流程,督促道路運輸經營者全面落實主體責任;第二,要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第三,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和1號令明確的職責權限,逐步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經營者的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應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考核體系。
1、道路運輸企業資質證明主要包括哪些?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2、車輛二級維護的流程?
(1)汽車二級維護:除級維護作業外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蹄片、懸架等經定間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安全部件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檢查調整發機工作狀況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車輛維護作業
(2)二級維護內容:
汽車二級維護項目:發機;汽車二級維護需要檢測發機怠速、速高速運轉候狀況及氣缸壓力真空度等否符合標準并且發機通三清三濾作業各項指標情況否符合規范項目檢查相級維護言較精細。
汽車二級維護項目二:離合器;項目檢測于離合器操作便性、平穩性、靠性檢測確保離合器使用候便、衣、液壓系統沒漏油讓司機更使用離合器
汽車二級維護項目三:輪胎;檢測輪胎胎壓否及輪胎紋路面否夾雜碎石等容易傷害輪胎雜質及檢測輪胎否存化、鼓泡等現象要檢測輪胎運行否與車箱底板摩擦現象
汽車二級維護項目四:整車檢驗;項目檢測車整體情況車架裂縫螺絲松照明啟用及行車響聲等等發現則立即檢查、調整排除確保車輛行駛。
3、汽車二級維護有哪些項目?
汽車二級維護項目一:發動機;汽車二級維護需要檢測發動機的怠速、中速和高速運轉時候的狀況,以及氣缸壓力和真空度等是否符合標準。并且發動機通過三清三濾作業后的各項指標的情況是否符合規范。這個項目的檢查相對一級維護而言,較為精細。
汽車二級維護項目二:離合器;這個項目是檢測對于離合器操作的方便性、平穩性、可靠性的檢測,確保離合器在使用的時候方便、無衣長、液壓系統也沒有漏油。讓司機更好的使用離合器。
汽車二級維護項目三:輪胎;檢測輪胎的胎壓是否正常,以及輪胎紋路里面是否夾雜碎石子等容易傷害輪胎的雜質以及檢測輪胎是否存在老化、鼓泡等現象。還要檢測輪胎的正常運行時是否與車箱底板有摩擦現象。
汽車二級維護項目四:整車檢驗;這個項目是檢測車的整體情況,如車架的裂縫,螺絲的松動,照明的啟用以及行車時有無不正常的響聲等等。如有發現,則會立即檢查、調整和排除。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檢查調整發動機工作狀況和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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